首页
中心概况
中心学者
学术动态
项目简介
学者文章
学术会议
人才培养
中心简报
人文论丛
数字资源
媒体传真
 
  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彭富春代表“恢复亲属容隐制”提案修成正果

恢复“亲属容隐制”是多年以来法学界与社会各界的期盼,今年两会期间,这一愿望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8月,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将“亲亲相隐”纳入议案,予以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3月17日媒体刊发了修正案全文,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特别提到:“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彭富春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尽快恢复亲属容隐制的建议》。该建议即被转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这两个单位给彭富春代表复函表示感谢,肯定关于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议,并说他们将在修改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对照彭代表当年的提案与前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基本相同。彭代表的提案所涉亲属容隐的内容更为丰富,容隐范围与程度更大。

彭富春代表当年提出本提案,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反思“文化大革命”,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第二,继承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并予以创造性转化;第三,坚持普世价值,亲属容隐的制度在西方三大法律系统中亦为通则,属于保障人权的具体内容。

彭富春代表的这一提案是由郭齐勇教授起草、彭富春教授修改后提交的。多年以来,郭齐勇、俞荣根、范忠信教授等不断著文呼吁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鼓励亲人相互告发的相关条款。那些条款中,阶级斗争为纲的痕迹很重,修改这些条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亲情权、容隐权、缄默权、隐私权。法律界有不少专家与实际工作者早就有、而且不断有修改的呼声。

彭富春教授、郭齐勇教授都认为,目前刑诉法修正案中有关恢复传统“亲亲相隐”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的内容还是很少的,是初步的与有限的,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不能只关注办案效率,而忽略保障公民亲属容隐权。相信未来我国修法,亲属容隐的范围与程度将更为扩大,更为彻底,更有实际意义。这一“亲属容隐制”从提案到落实,是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步的表现,说明了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下现实关怀的对接是有可能的,也证明“亲亲互隐”这样的儒家伦理观念具有中西互通性和人类普适价值。

(通讯员:吴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