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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礼法形名”对古代社会的维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1日

中国文明成熟较早,在国家治理方面具有早熟性,这种早熟性决定了中国乃至东亚文明的政治走向。中国幅员辽阔,族群众多,如何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历代都做出过艰巨努力,并积累了丰富的政治智慧。几千年来,虽然历经朝代变更,但整个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大致处于稳定状态,文明未曾中断。这种连续性有赖于独特的治国理念,其精神内核值得挖掘和阐释。

强调礼法共济

中国古代的法律管控和政治教化,是一个相辅为用的体系,其中,礼起到重要作用。《礼记·乐记》载:“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法律和刑辟虽然能够防奸治邪,但只是外部强制力量。如果仅有他律而没有自律,法律条文、刑杀手段都难以杜绝作奸犯科。如何才能使全社会成员形成自律,儒家主张教化,《论语·为政》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通过教化来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和是非判断能力,社会秩序自然趋于安平。

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孟子把自上而下的教化比喻为风吹草上,荀子反对“不教而诛”,他们都强调礼义教化的社会功能。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代官员为教化社会、培育民风做出长期努力。无论汉代的察举,还是隋唐及其后的科举,但凡进入国家官僚队伍者,都深受儒家思想熏染,其职责便是将道德礼义推广和贯彻到社会各个方面。在历代正史之《循吏传》、《良吏传》中,传主大多以崇礼敦教、弘风革弊、宽猛相济为治绩,充分说明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主流导向。

不仅如此,在国家立法层面,古人也强调援礼入法。《荀子·王制》说:“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礼义所包含的尊尊、亲亲原则都被引入法律体系,其原则是“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这种有等差的立法思想,正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义原则的体现。不过,中国历来还存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礼记·文王世子》说:“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因礼而废法抗法的史例固然存在,汉代“强项令”董宣惩治湖阳公主、历代削藩抑藩的例子也不绝于书。

儒家礼制的最大特点是等级性,虽然它在理论上会导致执法时的“差别性行为规范”,但是两千多年来,历代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将礼与法互济共用,按照“刑法以禁其奸,礼教以防其欲”的原则,“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其客观效果代有史载,不容一概否定。

注重礼政合一

《庄子》曾经批评说,“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然而,两千多年来,历代专制政府正是依靠这些礼法形名,维持朝廷和地方政治的运转。

“功成作乐,治定制礼”。每朝伊始,首要之务便是礼乐制度建设。历代都制定有符合本朝需要的礼乐大典,隋朝有《开皇礼》、《仁寿礼》和《江都集礼》,唐代有《贞观礼》、《显庆礼》和《开元礼》,宋代有《政和五礼新仪》,明代有《大明集礼》、《大明会典》,清朝有《皇朝三通》、《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等。在25部历代正史中,17部列有《礼志》、《乐志》或《礼乐志》,15部列有《律历志》或《历志》,8部专门讨论过乐律。一些正史还列有记载专门礼仪活动的《祭祀志》、《郊祀志》、《舆服志》等。这些国家礼典一般分为吉、凶、嘉、军、宾五类,涵盖政治生活的所有方面,如朝会、祭祀、册封、选举、立储、外交、救灾、户籍、战争、劝农、教育等。历代都有“议礼”,这些礼制大讨论看似纯粹的经学之争,实质则是政治方略之争,礼制变革实为政治变革和文化创制。

这些国家礼典的功用至少有三:一是彰显政权的合法性。例如,通过名号之制显示国君是“天之子”和“余一人”,通过郊天之礼显示王权的合法性,通过庙祭之礼显示皇族血统的沿续性和唯一性,通过营建都城和陵墓显示皇权的神圣化和神秘化。二是节制君臣的生活秩序。君臣和贵族从生到死的各个人生环节,都有国家性的礼仪规定,其礼器和仪式不得僭越。皇帝生日成为全国大典,其死日成为国家祭日。皇室成员的礼仪活动都有可能导致全国放假。大臣和贵族的衣食住行均有等级规定,无不受到上级官吏乃至皇帝的干预。三是维持政府的有效运转。通过岁首大朝会来实现君臣关系及衙门之间的和洽,通过藉田礼来宣示春播的开始,通过释菜礼来敦励各级教育,通过宾礼展示当朝民族政策和国际地位,通过大酺和赐牛酒来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一言以蔽之,礼政合一。

民众生活伦理化

与国家礼典相对,中国还存在丰富的“个人生活礼仪”。上古将之归入“士礼”,《仪礼》十七篇分为士冠、士婚、士相见、士丧、士虞、乡饮酒、乡射之类,都不是国家大典。然而,对于中国古代士人的日常生活而言,则必不可少。儒家把礼作为君子的基本人文修养,孔子把礼列为儒门六艺之一,主张“克己复礼”,其具体要求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作为一个社会精英,如果没有礼的训练和修养,其衣食住行、视听言动、周旋揖让都不会被全社会接受,“不学礼,无以立”。

《仪礼》十七篇所记载的每种礼仪,其仪节之细致、动作之繁复,简直就是一部多幕剧,西方学者称之为“礼仪剧”。这样繁琐复杂的行为规则,自然难于事事遵从。因此,有唐一代,《仪礼》的地位反不如《礼记》,即便韩愈也感叹《仪礼》“难读”。

宋代,司马光、朱熹等人将上古礼仪进行简化和改造,创制了一批适合普通民众的“家礼”。其中,《朱子家礼》影响尤其深巨,第一,将民众日常生活礼仪格式化,所有生活细节都被纳入冠、婚、丧、祭之中;第二,结合祠堂建设,通过“别亲疏,序昭穆”的“收族”活动,将民众家礼深深嵌入宗法制度中,使家礼的施行更加落到实处;第三,与宋明以来的理学互为表里,使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更加伦理化。

随着《朱子家礼》的推广和流行,中国出现大量“诗礼之家”,循遵礼义成为普遍民风。同时,宋明及其后还出现大量族规、乡约,约束民众日常生活。这对于古代中国近千年的乡村秩序建设和基层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直接作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