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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丛》一、三中有关“礼”的几条简文

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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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店楚简大致属于儒家学派的著作中,有许多地方涉及到“礼”。虽然这些篇章是不是当时的礼书,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但这些资料的发现,对研究先秦礼的观念和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书中关于“礼”的记载,有的比较集中、连贯,目前称为“性自命出”一篇的第15至22和第62至67号简所书,就是突出的例证。与此同时,也有一些记载显得零星、简短,其情形尤以《语丛》一至三篇为甚。

在目前的整理本中,有《语丛》四篇。它们从竹简形制到写作体裁,与同墓所出的其他简书有着明显的差异。饶宗颐先生以为即是《庄子》“天下”、“寓言”等篇中所说的“重言”,“其原出于前古一耆艾之重言,孔子、老、庄均有所沿袭也”[i]。实际上,这四篇之间也不完全一致。大体说来,《语丛》四每条简文的篇幅略长,话题多与进言、权谋有关;其他三篇各条的文字大多比较短促,内容以儒家为主,但似乎也夹杂其他学派的一些说法。其中一、三两篇,竹简长度相同,内容往往相关。但从图版上的编线痕迹看,《语丛》三的上下编线靠近两端,《语丛》一的则略微偏中。这大概就是整理者分作二篇的原因。由于文字简短,所以增加了编连、释读上的困难,进而影响到对其思想内涵的认识。

本文提出讨论的是《语丛》一、三中有关“礼”的四条简文。除了在释读上作有新的尝试之外,在有的简序上也按我们的理解作了调整。拿这些简文同传世典籍对照,有的内容大致相同,有的则只有某些关联。我们通过传世典籍所了解的先秦“礼”的制度和观念,由此得到若干验证和拓展。

以下分条陈述。抄录简文中的“一”、“三”表示《语丛》一或《语丛》三,其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竹简编号。为减少造字,简文尽量用通行字体写出,比较复杂者则在括号中补充说明。

一.礼因人之情而为之—31即(节度)者也。—97

在整理者所作释文中(以下迳称“释文”)《语丛》—31号简原与32号简合为一句。后者云“善里(理?)而后乐生”,与31号简的连读似乎并没有太明显的根据。廖名春先生将31号简读作:“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认为是出自《礼记·坊记》“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ii]。此说注意到31号简与《礼记·坊记》文句的联系,又避开了释文将31、32号简看作一句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这里也还有两处疑点。第一,《语丛》一至《语丛》三结句处皆有墨点标识,31号简几乎写满文字,其末端并无标识。在一般情形下,这应意味着文句尚未结束。第二,《礼记·坊记》全句说:“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类似表述在古书中还可以看到一些。如《管子·心术上》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淮南子·齐俗训》说:“故礼因人情而为之节文,而仁发恲以见容。”《礼记·檀弓下》:“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孟子·离娄上》:“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则是对这类观念的具体阐述。关于“节文”,《礼记·坊记》郑注云:“此节文者,谓农有田里之差,士有爵命之级”;《礼记·檀弓下》孔疏云:“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也就是说,“节文”是围绕礼的等级制度和规定,亦即礼外在的表现形式。依这种观念,“人之情”只是礼的基础,“节文”才是礼的具体表现。由此看来,31号简之后应该接有类似的内容。

如果以上分析大致不误、并且原接在31号简之后的竹简尚未损坏的话,那么最有可能的便应该是97号简。这枚简写有“即者也”四字,“也”字下着墨点,表明文句至此结束。下端约残缺四分之一,应是未曾书写的空白部分。释文视为单独的一句,读作:“即,者也。”裘锡圭先生按云:“‘即’,疑读为‘节’或‘次’,‘’,疑读为‘度’和‘序’。参看《性自命出》篇注一O等。”《性自命出》15~18号简记云:“诗、书、礼、乐,其始出皆生于人。诗,有为为之也。书,有为言之也。礼、乐,有为举之也。圣人比其类而论会之,观其先后而逆顺之,体其义而即之,理其情而出入之,然后复以教。”裘锡圭先生按云:“‘即’似当读为‘次序’、‘次度’或‘节度’。第二字与‘虘(从又)’有别,但亦应从‘且’得声,疑即‘虘’字异体。‘且’与‘度’、‘序’古音皆相近。”又同篇 “或余为之即则也”裘先生按云:“‘即’字似当读为‘次’或‘节’。我们曾疑简文‘’当读为‘序’或‘度’(参看注一○),如此句及上句之‘余’字确应读为与‘序’通之‘叙’字,读‘’为‘序’的说法似难成立。”在本条简文中,“即”似以读为“节度”为长,指规则、分寸,与传世典籍中的“节文”相当。如然,将97号简接在31号简之下,合为一句读,应该是适宜的。前引《性自命出》中的一段话,讲述诗、书、礼、乐的兴起。其中谈到“情”,也谈到“节度”,是《语丛》一中31、97号简应当连读的一个辅证。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语丛》一第31、97号简所书与《礼记·坊记》中的那句话,除了个别用字有异之外,几乎是相同的。

二.礼生于牂(庄),乐生于亳(薄)。—33礼繁乐霝(从心。零)则戚(蹙),乐繁—34礼霝(从心。零)则万(从言。谩)。—35

以上三简,释文合为一组。应该是正确的。但原释字存在可商之处,意义也有待探讨。

牂、庄皆从爿得声,牂在此似当读为“庄”,指庄重。亳、薄音同,古书中多见通假之例[iii]。亳在此似当读为“薄”,指轻薄。庄、薄相对为文。

34号简第二字,释文原作“妻”。此字上部与楚简所见之“妻”所从有异[iv],而与“弁”之所从相同。《说文》“緐(繁)”字或体从“糸”从“弁”。郭店简本《缁衣》18号简“教此以失,民此以繁”,“繁”字即从“糸”从“弁”(下部“廾”省作“又”)。此字原读为“变”。张光裕先生以为“弁”、“烦”音近通用,改读为“烦”[v]。依《说文》,此字实当释为“緐(繁)”繁、烦音同义通,故亦可读为“烦”[vi]。传世本《缁衣》相应文句写作“民是以亲失,而教是以烦”。两相比较,后者除了将“民、“教”易位之外,还用“烦”代替了“繁”字。在《说文》之外,这是将本简此字释为“繁”的一个辅证。

霝(从心),释文读为“靈”。“霝”及从“霝”之字有与“零”通假的例证[vii]。“霝(从

心)”在此疑当读为“零”。《说文》:“零,徐雨也。”段注:“引申之义为零星,为凋零。”在此似为零落、稀少之意,与“繁”(繁多)的意思正好相反。

戚,读为“蹙”,局促不安的意思。

34号简最后一字从“来”形从“女”,原无释。黄德宽、徐在国先生参照楚简中的“繁”字,认为应释为“每”[viii]。袁国华先生亦释为“每”,并引述《说文》繁“从糸每声”之说,读为“繁”[ix]。不过上古音中“繁”属元部并纽,“每”属之部明纽[x],只具有旁纽的关系。《说文》段注本“緐”字条作:“从糸每。”段注云:“各本下有‘声’字,非也。今删。每者,艸盛上出,故从糸每会意。”侯马盟书中的“弁”字有一种简化的写法,形体与“来”形近似[xi]。依此,34号简最后一字可能是从弁从女,属于“繁”字的另一种写法。从辞例上看,上句说“礼繁乐零则蹙”,下句说“乐繁礼零则谩”,两句只是调换了“礼”、“乐”的位置,而针对二者的说明文字并没有变化。《礼记·表记》云:“厚于仁者薄于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者薄于仁,尊而不亲。”[xii]与简文应该属于同一类句式。这也有助于对“繁”字的判读。

35号简最后一字原未释。此字左从“言”,右部所从见于包山楚简164号和《古玺汇编》3648,汤余惠先生释为“万(丐)”,读为“宾”或“万”[xiii]。黄德宽、徐在国先生据此以为本简此字从言从万,指出:“万(从言)不见于后世字书,读为何字,待考。”[xiv]《唐虞之道》27号简“大明不出,万物皆訇”。“万”原释为“完”,裘锡圭先生按云:“或疑此字本应作‘万’(即《说文》‘丐’字),读为‘万’。”依汤余惠先生所举字形和辞例以及《唐虞之道》27号简文辞,此字读为“宾”或“万”似可无疑。“万”与“曼”上古均在元部明纽[xv],音同可通。《荀子·正论》“曼而馈”,杨倞注:“‘曼’,当为‘万’。……列万舞而进食。”准此,简文此字当可读为“谩”或“慢”,指轻慢,大致与“蹙”相对。

综上所述,这段简文大致是说:礼出于庄严,乐出于轻薄。礼多乐少就会拘谨,乐多礼少就会轻慢。

关于礼、乐关系的类似议论在传世典籍中亦有所见。如《礼记·乐记》云:“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郑注:“同谓协好恶也,异谓别贵贱也。流谓合行不敬也,离谓析居不和也。”同篇又云:“乐也者,动于内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故礼主其減,乐主其盈。礼減而进,以进为文;乐盈而反,以反为文。礼減而不进则销,乐盈而不反则放。”后一段文字亦见于同书《祭义》。又同书《仲尼燕居》云:“达于礼而不达于乐,谓之素;达于乐而不达于礼,谓之偏。”传世古书中的这类记载与本条简文句式相近,内容上也有对应之处。其间似有一定关系。不过,在今存古书中,并不能看到与简书基本相同的表述。尤其是“乐出于薄”的观念,似乎完全不见于传世典籍。

三.凡同(痛)者同(从辶。踊)。—102

同(从辶。踊),哀也。三同(从辶。踊),(度)也。三41

同(从辶),在《语丛》一释文中读为“通”,在《语丛》三释文中则仅作隶定。针对《语丛》三41号简,裘锡圭先生按云:“此条疑当读为:恸,哀也。三恸,度也。关于‘’,参看《语丛一》注三。”裘先生读“”为“度”,详说已见本文第一则所引,当可从。至于这二条简文中的“同(从辶)”则在“恸”之外,也有可能读为“踊”。同、甬古音相近,故“同”及从“同”之字与从“甬”之字往往通用。如《山海经·海内经》“伯陵同吴权之妻阿女缘妇”,郭璞注:“同犹通,言淫之也。”《汉书·礼乐志》“桐生茂豫”,颜注:“桐读为通。”又,王力先生指出“恫”、“痛”、“恸“属于同源字[xvi]。因而,“同”可读为“桐”、“痛”或者“恸”,指悲伤。姑且读为“痛”;“同(从辶)”则可读为“踊”,为跳跃之意,特指丧礼中的跳跃。

《礼记·问丧》云:“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妇人不宜袒,故发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悲哀痛疾之至也。”同篇又说:“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是说因亲人去世,极度悲痛,以至于跳踊。《语丛》—103号简说“凡痛者踊”,《语丛》三41号简说“踊,哀也”,正与古书中的这些说法相符。

据古书记载,丧事中的踊是有规定的。《礼记·檀弓上》:“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礼记·檀弓下》也说:“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孔疏:“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舍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依此,踊的规定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自士以至天子,从刚死之时到大敛,分别踊三次、五次、七次或九次;二是每踊分三回,一回有三跳,即一踊共跳三回九次。前一种制度如孔氏所引,自公(诸侯)至士本于《礼记·杂记上》,王之九踊大概是推算出来的。针对《杂记上》的记载,孔疏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解说。后一种制度见于《礼记·曾子问》。其云:“子拜稽颡哭。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奠出。”孔疏:“每踊三度为一节。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简文之“度”,与“节”或“节文”略同。而所说“三踊”,显然与礼书所记的规定有关。其具体含义,似乎存在三种可能:其一,是指一次丧礼中共有三次踊;其二,是指每次踊由三踊组成;其三,是指每踊有三跳。如果属于第一种情形,则所指或如礼书所云,是专门针对“士”而言的。《淮南子·天文训》说:“天地三月而为一时,故祭祀三饭以为礼,丧纪三踊以为节,兵重三罕以为制。”“丧纪三踊以为节”与简书所云类似。《仪礼·特牲馈食礼》记云:“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郑注“尸三饭告饱”云:“礼一成也。”于后一处“尸又三饭告饱”注云:“礼三成。”《淮南子》所谓“祭祀三饭以为礼”盖即指此而言。所说“三饭”,可能是指每次以“三饭”为限,也可能是指前后有三次“三饭”。“丧纪三踊以为节”与“祭祀三饭以为礼”对举,“三踊”的含义亦当与之对应。由此反推简书“三踊”,所指恐似属前述第二或第三种情形。

四.宾客之用幣(从糸。幣)也,非正(徴)、三55内货也,礼匕(从才。必)兼。三60

以上二简释文原皆各自单独作一段。裘锡圭先生于55号简按云:“疑前面42、43号简本是紧接在此简之后的,‘非正’后当加逗号。”本简未见表示结句的标识符,确实应与其他简文连接。不过,《语丛》三的42、43号简写道:“或由其辟,或由其不尽,或由其可。”似乎难以看出与55号简的联系。检视《语丛》三诸简,较有可能接于55号简之后的似乎应该是60号简。

55号简“用”后一字左从“糸”,右部所从与《汗简》所录“幣”字相同。从“糸”从“巾”同义。释文读此字为“幣”,当是。幣指聘享吊问中的礼物和祭祀时的祭品。《说文》:“幣,帛也。”这是狭义的“幣”。《周礼·秋官·小行人》:“合六幣: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这是广义的“幣”。《礼记·礼器》说:“宾客之用幣,义之至也。”前五字与简文完全相同。

60号简释文原作:“大为(从贝)也,礼匕(从才)兼。”裘锡圭先生按云:“第一字也可能是‘内’。”此字中部的竖笔上有一圆形墨点,这与楚简常见的“大”字有别。而在《语丛》一的20、23号简中“内”字所从的“入”,正是用圆点代替通常的短横。因而,此字可能是将“入”的竖笔与上面的“宀”形连书而成,应依裘先生之说释为“内”。

“内”后一字上从“为”,下从“贝”,当即《说文》“为(左从贝)”字。《说文》云:“为(左从贝),资也。从贝,为声。或曰‘此古货字’。”段注云:“锴本无此。但云臣锴按字书云‘古货字’。按为、化二声同在十七部,‘货’古作‘为(左从贝)’,犹讹、譌通用耳。”《老子》第十二章“难得之货,令人行妨。”马王堆帛书《老子》甲本“货”作“为(从月)”,是《说文》“或曰”的有力辅证。

《礼记·少仪》说“纳货贝于君”,同书《月令》说“纳货贿”,《吕氏春秋·仲秋纪》说“入货贿”,《淮南子·时则训》说“入货财”。这些记载与简文“内货”略同,证实了以上二字释读的可靠性。

匕(从才),于郭店简中多次出现。去年九月周凤五先生访问武汉时,惠赐大作《郭店楚简〈唐虞之道〉考释》(稿本),指出此字从才,匕声,读为“必”。验之辞例,无不允当。当可从。

至于二简的连接大致可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货在古代指财物,与幣的含义密切相关。如《说文》:“货,财也”;《战国策·秦策五》:“令库具车,廄具马,府具幣”,高诱注:“幣,货财也。”第二,正,似当读为“徵”[xvii],求取之意。与内(纳)的意思正好对应。第三,“宾客”应酬正属于讲求“礼”的场合。

本条大意是:宾客的用幣,不是为了求取或者交纳财物,而是礼要求必须“兼”。“兼”有并、同的意思。这里大概是指“宾客”和“用幣”是一个连带关系,彼此密不可分。


[i] 魏启鹏:《楚简〈老子〉柬释》“饶序”,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1999年。

[ii] 《荆门郭店楚简与先秦儒学》,《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收入《中国哲学》第20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

[iii] 参看高亨:《古字通假会典》,909页,齐鲁书社,1989年。

[iv]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858页,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文字编》,148页,艺文印书馆,1999年。

[v] 《郭店楚简研究·文字编》“绪言”,12~13页。

[vi]二字通假之例,看《古文字通假会典》,218页。

[vii] 《古文字通假会典》,63页。

[viii] 《郭店楚简文字考释》第28条,《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

[ix] 《郭店楚简文字考释十一则》第11条,《中国文字》新二十四期,艺文印书馆,1998年。

[x]唐作藩:《上古音手册》,34、84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

[xi]参看李家浩:《释“弁”》,《古文字研究》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

[xii]根据《语丛》—77、82、79以及残简8所复原的简文,与《礼记·表记》略同,参看廖名春《荆门郭店楚简与先秦儒学》。

[xiii] 《包山楚简读后记》,《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2期。

[xiv] 《郭店楚简文字考释》第29条。

[xv] 《上古音手册》133、83页。

[xvi] 《同源字典》,380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xvii]参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鼎部第十七“正”、“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