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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是综合性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含括文、史、哲三个学科。根据“双一流”学科建设的远景目标,结合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全面提升我中心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我中心设立“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目的

设立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旨在鼓励与激发研究生的科研热情,引导研究生积极从事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培养研究生独立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科研创新能力。项目资助评审坚持“依靠专家、注重创新、科学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发现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

(二)资助类型

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为鼓励研究生自主开展科研创新活动,申请人可根据研究兴趣自主选题,所选题目必须以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为主旨,并体现跨学科研究特色。课题组成员须包容与申请者不同学科的同学,成员须有3人(含)以上。

(三)资助方式

项目实行“自由申报、择优立项”的原则。根据立项评审结果,提供相应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资助5-8项,经费人民币五千元,资助数量视项目质量酌情增减。

(四)基本流程

拟申请的同学填写《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在立项后1-2年内完成结项。

每年12月前,开展结项审核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自主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见附件),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心研究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中心颁发结项证明。

(五)申请条件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中心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

2.原则上不资助已经进入最后一年在校学习阶段的研究生。距离毕业不足一年的学生,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工作。项目申请人必须能够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申请人应充分掌握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熟悉所从事研究领域的进展,并且能提出具有一定创新性的研究课题。

4.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5.项目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中从事核心和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六)评审标准

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立项的评审秉承“科研导向、面向现实、注重创新、宁缺勿滥”的原则,具体评审标准为:

1.选题紧跟学科前沿,对学科或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预期能取得创造性成果;

2.申请项目应是研究生在其导师指导下独立设计的创新选题,不能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简单重复;

3.研究课题与本学科领域一致或相近,鼓励学科交叉和联合;

4.申报材料论证充分,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5.项目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目的明确,有较好的实施条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

(七)评审流程

1.申请:项目申请人填写《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书》,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中心提出申请;

2.审查:由中心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3.评审: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

4.立项:由中心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总经费指标,确定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并予以公布。

(八)项目实施与管理

获准立项后,根据资助经费额度下拨经费,项目参与人即可按项目计划开展科学研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项目的实施和资助:

(1)在申报、实施和总结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

(2)因自费出国,或未经中心批准而自行终止课题的;

(3)违规使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2.涉及研究人员、目标、内容、期限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报中心审批。

3.项目规定期限届满时,组织立项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须撰写《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自主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同时将结项成果(结项相关材料须先经由项目负责人导师的审核和认可)上交中心进行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中心颁发结项证明。

4.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1)作为结项成果的学术论文应在正规出版物公开发表,已被采用、尚未刊发的论文应有用稿通知证明(内容包括发表日期或卷、期,及论文清样或论文文本)。

(2)项目承担者以独立作者身份(或第一作者身份,且合作者非导师),公开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扩展版)及以上级别收录的期刊一篇以上,将酌情予以额外奖励。

(3)结项验收时提交的结项成果,须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谎报、虚报结项成果或结项成果涉及学术抄袭等问题的,在撤销资助的同时,中心将保留对该生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5.获得立项资助的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署“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一切未尽事宜由中心研究决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