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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工作坊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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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日,由武汉大学陈锋教授召集的“明清时期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工作坊在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成功举行。工作坊由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课题组、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主办。来自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光明日报》、《史学月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江汉论坛》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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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杨国安教授主持开幕发言。陈锋教授介绍了此次工作坊的缘起,对与会学者的支持表示感谢。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来明教授介绍了中心近年来的运行情况,盛情邀请与会学者开展后续活动,共同推动相关学科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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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发言阶段,厦门大学郑振满教授首先做了《明清包税体制与政府职能转移》的发言,包括了“明清包税体制的形成”“地方财政规模的萎缩”“公共事务的授权机制”三个层面。郑教授认为明清包税体制的形成可以从赋役的“定额化”、户籍的“世袭化”、“赋役共同体”三个方面去理解。在地方财政萎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授权社会面来推进公共事务的解决,即政府职能的转移。而地方社会中存在有多种力量争夺被授权的机会,被授权就等于控制了地方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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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刘志伟教授对郑振满教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强调了户籍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性。从比较近代概念的财政制度与传统的赋役制度入手,刘教授认为,传统社会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财政制度;财政是一个近代的概念,其基础是纳税人,纳税人的身份是公民;如果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近代意义上的纳税人,就很难构成近代的财政概念。传统赋役制度的基础是编户齐民,而编户齐民与公民在身份上是不同的。明清地方财政的雏形是一条鞭法以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是自下而上的,更多地基于地方运作;要理解地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关键还是户籍制度。户籍系统不是由国家直接到个人,而是国家通过地方赋役共同体和中间代理人,再联系到个人,这是理解明清以来中国社会运行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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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陈锋教授则就包税制度的起源、养廉银、地方财政等内容做进一步的讨论。陈教授认为,地方财政到晚清时代才发展起来,地方财政的形成主要有三个标志:第一要有专门的财政系统,第二要有专门的税收科目的制定权力,第三要能够决定税收的用途。从“清承明制”到晚清“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明清时期制度变迁的讨论尤为重要。除了常见的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视角外,对盐务、漕运、关税、宫廷等系统的专项制度的研究也颇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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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后,工作坊分三组进行交流研讨,共12位作者汇报相关研究成果,涉及明清时期任官、学务、军费、马政、漕政、盐政、捐输、钱法、海关等制度运行的诸多层面。《史学月刊》编辑部汪维真教授、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徐斌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洪均副教授分别做主持发言。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吴琦教授、魏文享教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刁莉教授、彭凯翔教授等专家学者进行了逐一地深度点评。在圆桌讨论环节,与会师生进行了拓展讨论,特别聚焦于基层征收机制及其中的“绝户”“缺额”“折色”“本色”“自封投柜”“包揽”等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由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陈锋教授任首席专家,重点以清代财政政策与制度的近代转型为线索,探讨财政体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课题组重视档案史料和基层财税史料的整理,已并取得系列突出成果。

(文字:师慧、刘弘毅;摄影:韦君一、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