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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水金:《邶风"新台》之诗义与诗艺——兼议闻一多《诗新台鸿字说》

内容提要:根据本诗比兴之旨及其章法结构,“鸿”为美禽珍鸟,与“篨籧”、“戚施”不应同类。“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亦为诗人想象之辞,未可泥于实证。而闻先生将本诗第三章一、二两句与前二章三、四两句相对应,致使“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与下文“燕婉之求,得此戚施”,在情感意涵上相重复。这样解释,既不符合《诗经》重章迭句的章法习惯,也破坏了诗歌本身的均衡与对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解释,未达本诗比兴之旨,填塞了想象空间,抽掉了象外之味,浑沌凿死,大大地缩减了诗歌的情感内蕴,也削弱了诗歌的表现力。此外,“鲜”与“斯”一语之转,皆有“死”义,与“殄”为“灭绝”之意正同。足证此诗言辞激切,感情强烈,非如郑《笺》之训“鲜”为“善”,极大地淡化了此诗的感情色彩。

《邶风"新台》是一首感情激烈,手法独特的怨刺诗。然而建国以来,大陆出版的一些颇具影响的《诗经》注译本,不仅在相当程度上抹去了本诗强烈的情感色彩,对于本诗独特的艺术手法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继承总结前人成说的问题上,一方面,对汉唐以来旧说不善抉择;尤其是对前清诸老的经学成就,束之高阁,视而不见;而另一方面,对近代以来新说又不善甄别,在没有经过适当反刍消化的情况下,咸与维新。因此,本文对《邶风"新台》之诗义与诗艺的研析,亦犹欧公之醉酒,意在说明:在《诗经》研究过程中,名物考证与文字训诂,当以准确理解诗义与诗艺为限,既不可因循守旧,食古不化;亦无须着意好奇,务求立异。斯意妥否,敬祈海内君子諟正。

一,“所得非所求”解义

《邶风"新台》之末章:“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毛《传》:“言所得非所求也。”郑《笺》:“设鱼网者宜得鱼,鸿乃鸟也,反离焉。犹齐女以礼来求世子而得宣公。”闻一多作《诗新台鸿字说》,一反旧说,尔后言《诗》者,皆视为定谳。窃以为,闻说虽然新奇可喜,却未必与原诗尽合;且其立论,犹有可议。今不揣冒昧,略陈孔见,以为检讨之资。

闻一多云:“籧篨戚施皆喻丑恶,则此曰‘鱼网之设,鸿则离之’者,当亦以鱼喻美,鸿喻丑,故《传》释之曰‘言所得非所求也。’”(引闻说皆见《诗新台鸿字说》,下不注)于是,闻氏以此为前提,认为此“鸿”,即与上文“籧篨”、“戚施”同为“蟾蜍”。又据《广雅》“苦蠪,虾蟆也”及《名医别録》“蟾蜍一名苦蠪”,以为“鸿”为“苦蠪”之合音。进而引《焦氏易林》《渐》之《睽》“设罟捕鱼,反得居诸”以证成其说。

闻先生的辗转推论,在逻辑上似乎无懈可击。不过,就其立论前提而言,则不无可议之处。 闻先生的立论根据,主要有如下三条:

一,“鸿”为高飞之大鸟,取“鸿”当以矰缴,不闻以网罗;虽然“鸿”亦可近水而栖,决非潜渊之物;因此,“鸿”既不入水,则无由误絓于鱼网之中。

二,以上下文求之,籧篨戚施皆喻丑恶,则此“鸿”亦当为丑恶之物,故毛《传》曰“言所得非所求也”。

三,夷考载籍,从无以“鸿”为丑恶者,反而靡不盛言此鸟之美。

推寻闻先生的思维路径,这三条立论根据,都是建立在一个基点之上的。即“籧篨戚施皆喻丑恶,则此‘鸿’亦当为丑恶之物”,故毛《传》释之曰“言所得非所求”。至于“鸿不入水,无由误絓于鱼网之中”以及“载籍从无以鸿为丑恶者”二条,皆由此生发。显然,如果此处之“鸿”与“籧篨戚施”并不同类,则闻先生之“鸿”字说便成空中楼阁了。

我们认为,闻先生将“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与上二章之“燕婉之求,籧篨不鲜”、“燕婉之求,籧篨不殄”对应起来理解,既未达本诗比兴之旨,亦与本诗之章法结构不合。为叙述方便与易于理解,不妨先将原诗钞録于此:

新台有泚,河水瀰瀰。燕婉之求,籧篨不鲜。

新台有洒,河水浼浼。燕婉之求,籧篨不殄。

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

“新台有泚,河水瀰瀰。”《传》云:“泚,鲜明貌。瀰瀰,盛貌。水所以絜污秽,反于河上而为淫昏之行。”“新台有洒,河水浼浼。”《传》云:“洒,高峻也。浼浼,平地也。”孔颖达谓两章正文及毛《传》,实为互文见义,应该合起来理解。故孔《疏》曰:“台泚,言鲜明;下言高峻,见台体高峻而其状鲜明也。河瀰,言盛貌;下言平地,见河在平地而波流盛也。以公作台要齐女,故须言台,又言河水者,表作台之处也。言水流之盛者,言水之盛流当以絜污秽,而公反于其上为淫昏,故恶之也。” 据毛《传》孔《疏》,则此诗前二章,每章前二句虽是实写新台高峻鲜明,河水波流满盛,却在正面之描写与形容背后,蕴藏着相反的情绪。

当然,旧说以为新台高峻鲜明,河水波流满盛,与卫宣公的“淫昏”之行形成对比,在本诗之中难于确证。但是,说本诗首二章前两句与后两句,蕴含着强烈的情感反差,确乎善于言诗。“新台有泚,河水瀰瀰”、“新台有洒,河水浼浼”,与下文相接,意思是说,“这新婚的台阁,是这样鲜明高峻;河中的流水,也是这般充盈满盛;可我嫁的老公,却是这般的不称心!”因此,这首诗的艺术表现,借用朱熹的说《诗》术语,就是所谓“赋而兴”了。不过,这种“兴”,却是“将物之无,兴起自家之所有;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的反面之“兴”。表达的是一种怨恨与愤懑。

诗人感兴,联类无方。有“将物之无,兴起自家之所有”。如《桧风"隰有苌楚》:

隰有苌楚,猗傩其枝。夭之沃沃,乐子之无知!

隰有苌楚,猗傩其华。夭之沃沃,乐子之无家!

隰有苌楚,猗傩其实。夭之沃沃,乐子之无室!

以草木之无情,反兴人之有知;表现出诗人面对离乱、生存唯艰的一腔怨愤。亦有“将物之有,兴起自家之所无”。如《郑风"山有扶苏》:

山有扶苏,隰有荷华。不见子都,乃见狂且。

山有桥松,隰有游龙。不见子充,乃见狂童。

以山、隰各有所宜之物,反兴自己竟然觅不见意中人(有说此诗为情人之间的戏谑之辞,亦可通)。又有“感物之盛而叹人之衰”者。如《小雅"苕之华》:

苕之华,芸其黄矣。心之忧矣,维其伤矣。

苕之华,其叶青青。知我如此,不如无生。

牂羊坟首,三星在罶。人可以食,鲜可以饱。

王引之论其兴象曰:“诗人之起兴,往往感物之盛而叹人之衰。‘有杕之杜,其叶湑湑’,何其盛也;‘独行踽踽’,何其衰也。‘隰有苌楚,猗傩其华’,何其盛也;‘乐子之无家’,何其衰也。然则‘苕之华,芸其黄矣;心之忧矣,维其伤矣。苕之华,其叶青青;知我如此,不如无生’,物自盛而人自衰,诗人之所以叹也。” 亦有“感物之相依而叹人之分离”者。如《唐风"葛生》:

葛生蒙楚,蔹蔓于野。予美亡此,谁与独处。

葛生蒙棘,蔹蔓于域。予美亡此,谁与独息。

朱熹曰:“妇人以其夫久从征役而不归,故言葛生而蒙于楚,蔹生而蔓于野,各有所托。予之所美者独不在是,则谁与而独处于此乎!” 是则以草木各有所托兴起人之孤独无依。可见一部《诗三百》,这类“反面之兴”不乏其例。

此外,《诗经》中的大部分作品,尤其是《国风》,在章法结构上往往是彼此对应的。如《隰有苌楚》,三章章四句;每章从句式语法到意象情感皆丝丝入扣,有条不紊。而《新台》一诗,在章法结构上也与此相类。根据重章复沓的章法特点,“鱼网之设,鸿则离之”,应与首二章之前两句在表现方法上相对应,更不当与本章后两句在意义上相重复。因此,“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与“燕婉之求,得此戚施”之兴喻关系及其情感内蕴,应与上二章是相关相类的。前二章以新台鲜明高峻、河水充盈满盛;感发所嫁非所愿的悲愤;而本章上二句与下二句,也应该是相反的意义关联。

今案:毛《传》之所谓“所得非所求”,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理解向度。也就是说,同样是“所得非所求”,就“得”与“求”的质量对比而言,有四种完全不同的值。一是“所得”过于“所求”。如《焦氏易林》之《明夷》:“求兔得獐,过其所望。”又,《归妹》之《节》亦曰:“张罗捕鸠,兔离其灾。”前者“獐”比“兔”大;后者“兔”比“鸠”大。虽然“所得非所求”,但所得过于所求,实属喜出望外。二是“所得”劣于“所求”。如《易林》《小过》之《涣》:“求玉获石,非心所欲,祝愿不得。”《无妄》之《归妹》:“捕鱼遇蟹,利得无几。”求“玉”而得“石”,确乎“非心所欲”;捕“鱼”得“蟹”,当然得“利”“无几”。是属皆为“所得”失于所望者。而闻氏所引《渐》之《睽》:“设罟捕鱼,反得居诸。”亦与此同类。三是虽然“得”非“所求”,但“所得”与“所求”等值或等质。如《复》之《咸》:“求鸡得雏,买鳖失鱼;出入钧敌,利行无饶。”“鸡”与“雏”等质;“鳖”与“鱼”等值;故曰“出入钧敌,利行无饶”。四是非但不获其“所求”,反而失之所有。如《大畜》之《丰》:“钓鲤失纶,鱼不可得。”《归妹》之《损》、《巽》之《大畜》:“争鸡失羊,亡其金囊。”这就是俗语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或者“偷鸡不着反蚀了一把米”。此乃“所得非所求”之最为下况者。

闻先生既然假定“籧篨戚施皆喻丑恶,此‘鸿’亦当为丑恶之物”,则所谓“所得非所求”,就是按第二种类型理解的。但是,正如上述,从本诗比兴之旨及其结构章法来看,“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与下文“燕婉之求,得此戚施”,在兴象与喻义的关系上,构成一种相反的情感关联。则毛《传》之谓“所得非所求”,就只能按第一种类型来理解了。因此,“鸿”仍当依旧说理解为一种美丽的大鸟,而不应解说为“癞蛤蟆”。很明显,这一章的意思就是说,“人家张网捕鱼,却捉到一只美丽的鸿雁;我本望找一个如意郎,却得了个丑老公!”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与本诗前二章的情感脉络相一致。因为前二章是说:“这新婚的台阁,是这样鲜明高峻;河中的流水,也是这般充盈满盛;可我嫁的老公,却是这般的不称心!”后一章则更进一步:“鱼网鸿离,艳羡他人,得之则喜出望外;而燕婉戚施,哀叹自己,嫁之者却非心所欲。”以人之有喜出望外,与己得非心之所欲,两相对照,形成一种相反的情感关联,更见诗人哀叹所嫁非所愿的怨愤之情与不平之气。

因此,根据本诗比兴之旨及其章法结构,“鸿”与“篨籧”、“戚施”不应同类。而闻先生将本诗第三章一、二两句与前二章三、四两句相对应,致使“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与下文“燕婉之求,得此戚施”,在情感内蕴上相重复。且“鸿”与“戚施”既然同类,二者也就不可能构成比喻关系。否则,就如同“左耳象右耳”一样荒唐可笑。因此,闻先生这样解释,既不符合《诗经》重章迭句的章法习惯,也破坏了诗歌本身的均衡与对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解释,未达本诗比兴之旨,填塞了想象空间,抽掉了象外之味,浑沌凿死,大大地缩减了诗歌的情感内蕴,也削弱了诗歌的表现力。

不过,仍依旧说,将“鸿”解释为“水鸟”,闻先生提出的问题,也应当有所回应。闻先生说:“鸿”为高飞之大鸟,取“鸿”当以矰缴,不闻以网罗;虽然“鸿”亦可近水而栖,决非潜渊之物;因此,“鸿”既不入水,则无由误絓于鱼网之中。

姑且不论“鸿”这种水鸟,是否“潜渊之物”,能否“误絓于鱼网之中”。单就闻先生的问题本身而论,其提问的思维方式,已与诗歌的兿术精神相违。宋人沈括讥杜甫《古柏行》“霜皮溜雨四十围,黛色参天二千尺”,曰“乃径七尺,无乃太细长乎!” 清人毛奇龄诋东坡诗《惠崇春江晚景》第一首“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谓“定该鸭知,鹅不知耶?” 前者以数学方法诂诗,后者拘执物象以谈艺,学者至今传为笑柄。

当然,闻先生之“鸿”字说,与沈氏、毛氏不同。闻先生不过是以考据家实证的方法,用于诗歌鉴赏。而考据家的名物训诂与事理推求,往往易于忽视这样的事实:即钱钟书所谓“诗之情味每与敷藻立喻之合乎事理成反比例”。 因此,以考据的实证方法,规范诗歌之艺术想象,正是闻先生“鸿”字说滑向谈艺误区之症结所在,犹如希腊神话中化为水仙花的美少年那喀索斯(Narcissus),热衷的水中佳丽,原是他自已的倒影。

由于“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为诗人想象之辞,未可泥于实证。且如闻先生所论,“鸿”为美禽珍鸟,亦初“非潜渊之物”,反“误絓于鱼网之中”,则愈见其“所得”过于“所求”,实在是大喜过望了。由是与下文“燕婉之求,得此戚施”形成强烈对比,借以突出新妇“所得非所求”、所嫁非所愿之大不幸!

再说,文学作品之言情,率多反经违常之喻。《九歌"湘君》:“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王逸注:“入池涉水而求薜荔,登山缘木而采芙蓉,固不可得也。”《湘夫人》:“鸟何萃兮薠中?罾何为兮木上?”王注亦曰:“夫鸟当集木巅,而言草中;罾当在水中,而言木上,以喻所愿不得,失其所也。”又:“麋何食兮庭中?蛟何为兮水裔?”朱熹《集注》:“麋当在山林,而在庭中;蛟当在深渊,而在水裔。以比神不可见,而望之者失其所当也。” 又,《淮南子"说山训》“操钓上山,持斧入渊”,亦是其例。至于焦延寿《易林》一书,此例独多。如《履》之《贲》:“上山求鱼,入水捕狸。”《艮》之《遘》:“操笱搏狸,荷弓射鱼。”又乐府古辞《前缓声歌》:“水中之马必有陆地之船,但有意气,不能自前。”皆是其例。而元稹《酬乐天》“放鹤在深水,置鱼在高枝”,更与“鱼网之设,鸿则离之”之想象正同。此所谓“夸饰以不可能为能,譬喻以不同类为类”、“诗之情味每与敷藻立喻之合乎事理成反比例”也。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鱼网之设,鸿则离之”,毛《传》郑《笺》未为不妥,不过明而未融而已。而闻氏新说,亦过而存之可也,未可视为定论。事实上,闻氏本人对其新说并不自信。事隔十年,闻氏作《说鱼》,于《新台》“鸿”字仍从旧说。闻氏曰:“我从前把这鸿字解释为虾蟆的异名,虽然证据也够确凿的,但与《九罭》篇的鸿字对照了看,似乎仍以训为鸟名为妥。” 可见闻氏已经放弃了早年这一说法。然而郭沫若声称对“《闻一多全集》的稿子”“费了两个礼拜的工夫细细地校读了两遍”,却在《闻一多全集"序》中大力煽扬闻氏已经放弃了的“鸿”字说,徒滋棼乱,致使后之说《诗》者,一以闻说为归,实为好奇不思之过。

二,“鲜”“殄”诂释论衡

由闻一多“鸿”字说的提出与放弃,可以得到某种启示。即:在《诗经》研究过程中,名物考证与文字训诂,当以准确理解诗义与诗艺为限,既不可因循守旧,食古不化;亦无须着意好奇,务求立异。如果说,当今学者于“鸿”字从闻氏之说,有好奇立异之嫌;那么,于“鲜”“殄”二字盲从郑笺,则有食古守旧之弊。好奇立异固然不可,食古守旧亦未为得;其失也均。

《新台》首章“籧篨不鲜”,毛《传》无释;郑《笺》曰:“鲜,善也。”次章“籧篨不殄”,毛《传》曰:“殄,绝也。”郑氏不从毛说,《笺》云:“殄当作腆。腆,善也。”

根据上文《新台》之诗义与诗艺的论述,我们认为:郑氏将“鲜”释为“善”,以“殄”为“腆”,亦诂为“善”,不仅与毛《传》大异其趣,且在相当程度上抹去了原诗强烈的情感色彩。

或者由于“鲜”字之义,当时人所共知,故勿须辞费罢,毛《传》无释。《左传》昭公五年云:“葬鲜者自西门。”杜注:“不以寿终为鲜。” 江都汪容甫曰:

《左传》昭五年“葬鲜者自西门”,注“不以道终曰鲜”;义无所据。《尔雅"释诂释文》:“鲜,本或作。沈云古斯字。”《说文》云:“死,澌也。”《曲礼下》:“庶人曰死。”盖庶人之死者,自西门出葬。此当时之制。季孙欲以葬庶人者葬叔孙。故杜泄曰:“卿丧自朝,鲁礼也。”卿正对庶人言。《尚书大传》曰:“西方者,鲜方也。”《檀弓》“君子曰终,小人曰死。”《疾医》注:“少者曰死,老者曰终。”鲜、斯、死、西,语之转。

或者汪氏所据版本不同,“不以寿终”与“不以道终”,终究有所差异。不过,就“鲜”字之义训而论,汪氏所述,虽与杜注无有二致,毕竟较杜注详备。“鲜”、“斯”音近通用,其义为“死”,于可征矣。又阮芸台《释鲜》一文,论“鲜”“斯”古音相近而“通藉”,其证愈益赅洽,可补汪氏之未逮。是此诗“籧篨不鲜”之“鲜”,当依汪、阮之说,字与“斯”通,其义为“死”;或径依杜注《左传》之义:“不以寿终曰鲜”,亦可通。如此,则“燕婉之求,籧篨不鲜”,其意是说:“本想找个俊公子,可这老丑不早死!”其诅咒骂詈之怒态,其悲哀伤痛之怨情,不复可加矣!诗人之意,岂特“籧篨不善”而已哉!

以《诗》之重章互足的章法结构而论,“籧篨不鲜”,正与“籧篨不殄”之义相同。而毛《传》训“殄”为“绝”,其义正为“殄灭”、“灭绝”。与“鲜”之训“死”,殊无二致。《传》之所以不释“鲜”字,以《左传》证之,“鲜”“斯”,音近相通,其义为“死”,为“不寿”,秦汉之际,人所共晓;又因重章互足,释“殄”为“绝”,则“鲜”亦为“绝”,其义自见,亦勿庸辞费耳。然郑不从毛说,训“鲜”为“善”,又破“殄”为“腆”,真所谓训诂家不通辞章也。

其实,《新台》斯义,前清诸老,早已发之。姜炳璋《诗序补义》引《诗义补正》曰:“昭五年葬鲜者于西门,注不以寿终为鲜。与次章不殄意同。”而姜氏按语亦曰:“不鲜不殄,犹言须臾无死,尸居余气耳。” 又,胡承珙《毛诗后笺》申姜氏之说云:

次章“不殄”,《传》云:“殄,绝也。”《尔雅》训同。《瞻卬传》又云:“殄,尽也。”《说文》训同。《易"系辞传》“故君子之道鲜矣”,《释文》引师说云“鲜,尽也。”是“鲜”与“殄”同义。张湛《列子注》亦云:“人不以寿终曰鲜。”毛训“殄”为“绝”,而“鲜”不言者,意在当时“鲜”之为“尽”,人所共知,不烦故训欤?《论衡》云:“殄者,死之比也。”颍滨《诗传》云:“不殄,犹言病而不死者也。”其实,“不鲜”、“不殄”,皆言“胡不遄死”也。盖深恶之之辞。

近人黄耀先作《毛诗郑笺平议》,谓姜、胡二说为是,并指郑康成“据《释诂》以‘鲜’为‘善’,非诗意”。设想郑康成之所以破“殄”为“腆”,释“鲜”为“善”,或者以为毛氏以“殄”为“绝”,语过愤激,不合所谓“温柔敦厚”之“《诗》教”罢。其实,此诗“籧篨”、“戚施”,都为丑恶之名, “不鲜”、“不殄”,皆是骂詈之语,何“颜色温润”、“情性和柔”之有哉?

综上所述,《新台》一诗,无论是反兴手法的运用,还是语言词汇的简选,无不体现强烈的怨愤之情、悲凉之慨。诗人不采取诅咒骂詈的激烈言辞,不足以渲泻“所得非所求”的满腔怒气;诗人不采用对比鲜明的反兴之法,亦不足以表达所嫁非所愿的强烈愤慨!这就是《邶风"新台》之诗艺与诗义。根据上述理解,兹重译此诗如下:

新婚台阁明晃晃,河中流水满荡荡。本想嫁个俊公子,可这老丑不早死!

河上新台高高架,河里流水哗啦啦。本想找个好配偶,可这老丑不短寿!

人家捕鱼得鸿雁,叫人好不生艳羡。我想找个如意郞,缩头虾蟆丑难当!

附:本文系作者向第五届《诗经》国际学术研讨会(张家界,2001.8)提交的学术论文。“嘤其鸣矣,求其友声。”与会期间,北京广播学院姚小鸥教授、首都师范大学鲁洪生教授,皆表示与本文看法一致,并且贡献了很好的修改意见,谨向姚、鲁二先生致谢。

又,本文转换为纯文本之后,相关注释全失。读者如欲查找引文出处,可径阅中国诗经学会编《诗经研究丛刊》第五辑,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