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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瑜: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

内容提要 “封建”本义“封土建国”、“封邦建藩”,原指殷周实行的分封制,与秦以降实行的郡县制相对应。近代中日两国学人皆以“封建”翻译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意为领主、采邑制),遂成一重要汉字史学术语。自20世纪20年代初期始,共产国际译词在中国传播(如称现实中国为“半封建”),尤其是1929年前后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中的一派,将“封建”泛化,把秦汉至明清这一颇不“封建”的两千余年历史纳入“封建时代”。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此一论说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中国通行。而负荷新义的“封建”,脱离了中外古今概念坐标系的正轨,既未求得古今义流变的合理性,也没有达成中西义对接的准确性,故其效用不佳。笔者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的结合部,追踪术语“封建”误植的过程,并建议:恢复“封建”古典义,又与英文术语feudalism相通约,将殷周称“封建时代”,秦汉至明清的社会,不宜冠以“封建”,从政制角度可称“郡县制时代”,从较宽泛的历史学言之,可称“宗法专制帝制时代”。

关键词 术语 封建 封建时代

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要务。对于一门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正确厘定,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历史学术语的厘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某些核心术语未能厘清,故其义项未能获得一致,主张西周封建说的范文澜先生所称之“封建”,沿袭“封土建国”这一古典义;而主张战国封建说的郭沫若先生所称之“封建”,则抛弃古典义,注入泛义;主两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的先生也对“封建”自有界定。于是,诸方各说各话,莫衷一是。这种术语内涵各异、义项不一致的讨论,是无法获得共识的。当然,在非学术因素作用下似乎也可以形成某种“共识”(如大体统一为“战国封建说”,将秦汉至明清称之“封建时代”),但那只能是假象。而“封建’’概念紊乱的发生,关键时段在20世纪20年代,其时用汉语古典词“封建”对译西方术语feudalism,以构建新史学术语时,出现了意义错位,由此形成的组合词“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也随之出现偏误,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述事,失却了构建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史学界长期讨论的“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诸问题,都缺乏讨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须的准确的概念坐标系。

本文试图追踪史学术语“封建”的衍化过程,以考究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封建”的古汉语义:封土建国

作为汉语古典词,“封建”本来内涵明确,并无歧义。

封建由“封”与“建”组合而成,为联合结构词。“封”初见于甲骨文,“建”初见于金文。

“封”在甲骨文作“丰”,像土上植丰盛的树木;周代青铜铭文中的“封”字有所演化,形似一株植物(丰)与一只手的合成,指聚土植树,又指堆土堤,进而引申出作田界、疆界,划分范围之意,因古时往往在划定界区时,堆土为界,土上植树以增固。后指帝王将爵位或土地赐给臣子,有“划分采邑疆界”、“授予封地”诸意。西周设“封人’’职官,为地官司徒的属下,掌分封诸侯之事,《左传.隐公四年》有“颍考叔为颍谷封人”的记载。春秋时列国也设此官,职掌为典守封疆。

因“封”的本义是垒土,而古代祭告天地鬼神须垒土作坛,故“封”又演为祭祀之义,与“禅”(意为除过草的野地,引申为整理洁净的祭神之处)联合为“封禅”,指祭祀天地[1]

“建”有“建立”、“设置”之意,《礼记·学记》的“建国君民,教学为先”为著名用例。

“封建”合为一词,始见于《诗·商颂·殷武》的“命于下国,封建厥福。《说文》释云:“封,爵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指帝王以爵土分封诸侯,分茅列土,授土授民,使之在所领有区域建立邦国,所谓“封国土,建诸侯”。《诗·鲁颂·闷宫》言及鲁国受封的情形:“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锡”与“赐”相通假,这段诗句讲到,周天子给鲁侯在东方封赐山川、土地及成为附庸的民众。

《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集合诸侯,诸侯尊黄帝为“天子”。依此说,封建诸侯似乎始于黄帝之时,但这是传说,不足凭信。商代分封诸侯,却有甲骨文书的原始记录为证。如殷墟甲骨文显示,商王武丁时已有许多封国,称“侯×”或“子×”。而封建成为完备制度,则起于西周初年,"周初大封建”(武王第一次封建,周公第二次封建)与周人对东土的征服和殖民紧密相关。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关于分封多有记载,如《盂鼎铭》的“受民受疆土”,讲到受封者不仅得到土地,还连同得到土地上的民众;《召伯虎敦铭》的“仆墉土田”,讲到受封者在封土上行使政治管理权。此外,《大克鼎》、《令鼎》、《麦尊》、《邢侯彝》等西周礼器上的铭文多有赐田及臣妾的记载,故殷周的“封建制”是真实的历史存在,决非如侯外庐先生所说,“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态,,是从战国致秦、汉时代的学者所裁制的一件神秘的外衣”[2],至于战国以后论殷周封建制的言论就不胜枚举了,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尽心下》所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指明了周代封建诸侯拥有完整的主权,这是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政制大不相同的。

周代封建制的特点,是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为表里。《左传》关于封建制有两段名论: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成,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后一段话讲的是:周公伤夏殷二朝因疏其亲戚而导致灭亡,故广封亲戚,以屏障周室。这“封建亲戚”的原则便是前一段话提及的“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

周初封国数量其说不一,大约在数十到数百之间,但以王族姬姓为主却可以肯定。《荀子.儒效》说,周公摄政间封国七十一,姬姓占五十三,即所谓“亲亲建国”;也分封有功异姓,即所谓“贤贤表德”。《史记》称,周封五等公侯,姬姓者如伯禽(周公子)封鲁,康叔(武王弟)封卫,召公封燕,以肯定“亲亲之义”。异姓者如姜太公(吕尚)封齐,以表扬“勤劳武王”,《史记·周本纪》谓“封尚父于营丘,日齐。”又封夏、殷之后裔于杞、宋。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必须服从号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诸侯在封国内则有经济及政治的主宰权。《左传·昭公七年》的一段话表述了周代封建制的要领: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王臣。

周人大力推行封建制,与其灭殷以后,难以实际控制东方的广土众民有关,诚如初唐长孙无忌(?一659)所说:“缅惟三代封建,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周王室为控制新辟土地人民,只得保存各地以血缘纽带结合而成的氏族统治,与这些氏族势力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而周天子的力量在西周时的强大,则维系着“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封建制格局。然而,犬戎入侵,周室东迁以后,周天子威权跌落,进入封建制渐趋解体的时代,其表现是:春秋时公卿贵族势力日隆,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周王室形同路人,周天子已丧失“天下共主”地位,尸位素餐,甚至成为“春秋五霸”手中韵傀儡,一再演出“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戏剧。其时公卿大夫礼仪僭越更成为家常便饭,“下克上”屡见不鲜。加之诸侯间兼并剧烈,所谓“周初盖八百国”,而春秋末仅存四十,武王、周公当年设置的封建格局已不复旧观。至战国时,则并为七国,各诸侯国都建立君主集权制度(以秦为甚),虽然列国也以食邑分封功臣贵胄,但受封者对食邑仅有征收田税和工商业赋税的权力,而无世袭统治权,与此同时,秦、魏、齐、楚、赵、韩、燕等诸侯国纷纷推行郡国制,秦统一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贵族分封制。《汉书·地理志》称:

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 者矣。

从出土秦代文物上的铭文可以得知,秦代仍有“列侯”、“伦侯”的分封,不过仅赐名号,并无封土,是一种“虚封”。

汉初总结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废除封建,使朝廷丧失屏障是重要原因,刘汉遂广封同姓及异姓王侯,据《汉书》的《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载,汉代共封王子侯408人,列侯283人,恩泽侯112人,并给予“掌治其国”的权力。不过,汉初虽广封王侯,“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隋书·地理志》),王国、侯国的基层,仍行郡县制,这确保了中央集权。当然,由于汉代受封王侯毕竟“有土有爵”,兼拥“自置吏”和“得赋敛”的权力,故这些王侯羽翼丰满后,非但没有充当朝廷屏藩,反而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汉王朝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离心以至反叛(吴楚七国之乱为甚)的苦果之后,遂削减王侯治国之权,“使藩国自析”,到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汉书。诸侯年表》),这便是只能效忠于皇帝的“食封贵族”。汉代以后,封建制与郡县制此消彼长,多有起伏(两晋南北朝广封王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占据上风),但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大势未改,列朝虽出于“广树藩屏,崇固维城”的目的,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侯赐土,却明令王侯们“食土而不临民”,即只对封土拥有财经权,而没有政治治理权,行政管理由朝廷派遣的流官执行。即使如此,列朝仍往往出现尾大不掉的藩王作乱事件,西晋的“八王之乱”自不待言,连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达于极端的明朝,也在建文年间发生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朱棣夺了侄儿建文帝的皇位,宣德年间则发生汉王朱高煦的叛乱,正德年间发生宁王朱宸濠的叛乱。鉴于藩王作乱的教训,列朝既要“封藩”,以恩荫皇族和功臣,又每每有“削藩”之举,并且因为削藩往往大动干戈。以藩王身份反对建文帝削藩的朱棣,坐上龙庭后(是为永乐皇帝),第一件事就是削藩。与禁止封藩割据地方相同时,汉唐宋元明清等朝都把推行郡县制、流官制视作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清代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更将郡县制推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从“封土建国”、“封邦建藩”意义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已经退居次要,而代之以“郡县制度”,郡县制遂成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中国君主专制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选举——科举制、流官制(或日朝廷命官制)一起,大大削弱了世袭性、割据性的封建贵族政治,从而维护了国家的大一统,使中华帝国在两千余年间以政治及文化统一为主潮。中国秦汉至明清的这种政治格局,大不同于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也不同于庄园领主、大名武士雄峙国中的中世及近世日本,亦有别于种姓分明、土王如云的印度。仅就政府官员的来源而言,封建制的中世纪西欧和日本,皆取用世袭贵胄,而自春秋战国以下,中国的王者则从平民中选拔俊才充任官吏,燕昭王筑黄金台聘贤纳士,汉武帝下诏求茂才异等,唐太宗在宫墙上得见参加科举殿试者鱼贯而入,高兴地叹日:“天下英雄尽人吾彀中”,便是著名例子。

封建制与郡县制的优劣、长短,是历代政论的一大议题。汉初贾谊的《治安策》力劝汉文帝抑制诸王,,此为“反封建”的名篇。魏文帝时,宗室曹元首撰《六代论》,则为封建制辩护。晋人陆机撰《五等论》,为封建的五等爵制辩护。而唐人柳宗元鉴于唐中叶藩镇割据,有人倡议恢复周代的封建制,特作《封建论》驳斥之,指出唐王朝“大业弥固”的要旨在于强化郡县制,而决不能复归封建制,此为又一“反封建”檄文。该文称,“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既然“封建”并非“三圣”(指文、武、周公)的本意,而是社会趋势所致,后世就可以随着时势变化而更改政制。这种论说的奥妙是:在“崇圣”心理深厚的中国,只有将某一制度从“圣人意”的光环中解脱出来,方不再是神圣无可更改的。柳宗元揭示,自秦以后,封建制为郡县制所取代,是国家统一这个历史大势所使然,故秦始皇出于一己之私(欲使帝位万世延绵)废除封建制,却因其有利于国家统一,顺乎历史大势,因此秦代建立郡县制值得肯定:

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王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 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

柳宗元对于“封建”和“郡县”两种制度的生成机制及其优劣,作了鞭辟入里的历史主义论述,使“封建”一词含义更为明确,世代沿用不辍。宋人苏东坡在《论封建》中,称“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明人杨升庵,清人范祖禹、魏默深等,均作文发挥《封建论》意旨[3]。当然,别的声音还是有的,如明清之际的顾炎武便论证“封建”的正面价值,认为应当以“封建”弥补“郡县”之缺陷,倡言“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见《郡县论》)。晚清朴学殿军俞樾撰《封建郡县说》,力主封建、郡县“两者并用,然后无弊。”这些政论中的“封建”,要旨在于“分权”。顾炎武、俞樾等人鉴于明清专制君主集权的弊害,试图以“封建”(即“地方分权”)作为调整、改良绝对中央集权的办法。这是探讨封建制的另一种角度。然而,综观先秦、汉唐以至明清,诸先哲们论“封建”,虽然各有切人点、各有命意,却全都在“封土建国”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而并无异解。

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西方史学概念feudalism引入之际,汉字文化圈里的中国人和日本人,都以“封建”翻译之,此一汉外对接,虽有词义引申,却并未发生扭曲。


[1]参见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

[2]侯外庐:《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载《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3] 参见章士钊:《柳文指要》卷三,文汇出版社2000年出版。

二、清末民初以汉字词“封建”较为准确地对接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拉丁文feodum(采邑)演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颇有相近之处。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并非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它是罗马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由于罗马帝国存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结构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此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公元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分封”;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社会体系中,皇帝或国王高踞最上层,中间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称之vassalage(封臣),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性的等级制度。

西欧的封建现象在中世纪初已零星存在,但直至中世纪末期、近代初期才有法学家开始研究它,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以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为例,考察封建制。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研究本国的封建制,fe·adalism一词出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封建法律”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给定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属性。至19世纪,feudalism成为表述封建制度的专词。

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中国殷商的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有形貌上的类似之处: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是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的封臣,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但两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异。

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基础是农奴)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包括新婚初夜权)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故西欧的feudalaism可称之“契约封建制”。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秦汉以后,“封建”变为“郡县”,但经过调整后的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却延袭下来,故秦汉至明清可称“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却不宜再称“宗法封建社会”。

由于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周初封建制形貌上相似,故在清末民初,中国的翻译家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以严复为例,他对中西“封建”义兼有认识,而且在对译时取慎重态度。1897—1900年间,严氏翻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原富》),对feudalism取音意合译法,谓“拂特之制”。1903年,严氏把英国学者甄克思的A.History of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译为《社会通诠》,将feudalism意译为“封建之制”。严复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社会进化都沿着“图腾社会或蛮夷社会一宗法社会一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的路线,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有一个“封建时代”,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说:“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两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严氏认为,夏、商、周的社会制度与西方的feudalism,在封土建国上相似,两者可以类比,故他将feudalism译为“封建”。严氏还特意点明:中国的封建时代指唐尧、虞舜及夏、商、周,并不包含秦汉以后[1]

梁启超(1873—1929)同样在“分封”、“分权”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参考西方的史学分期专词,运用“封建时代”“封建制度”等新术语。梁氏1899年9月在日本刊物《太阳》第5卷第20号发表《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一文,论及中国与欧洲的国体相同之处: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封建时代。他将“封建时代”的特点归之为“贵族政治、列国分立”,兼合“封建”古典义和西洋义。1901年,梁氏著《中国史叙论》,其“第八节时代之区分”,参照西洋人所著世界史的“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划分,将中国史分为“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第二中世史。自秦一统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世界之中国”。在论及上世史时,称这是“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其最主要者,在战胜土著之蛮族,而有力者及其功臣子弟分据各要地,由酋长而变为封建。”将周人东进,实行封建制,作为中国上世史最主要的标志性内容。1902年梁氏所撰《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其第二章命名为“封建制度之渐革”,论及春秋战国至秦由地方分权趋于中央集权,显然也是从“封土建国”义上谈“封建制度”的。该章“附论中国封建之制与欧洲日本比较”,提出并试图解答一个相当尖锐的问题:

封建之运,东西所同也。中国有之,日本有之,欧洲亦有之。然欧洲、日本,封建灭而民权兴,中国封建灭而君权强,何也?欧洲有市府而中国无有也。日本有士族,而中国无有也。[2]

梁氏认识到中国、欧洲、日本都有过土地、人口分封的时代,他又将中国与欧洲、日本封建社会的差别归之于市民政权、士族的有无,卓有见地,却又稍嫌简单,然所使用之“封建”一词,较好地实现了中一西一日史学术语的通约,其关于封建制历史演进路径的思考,又显示了一种政治理念的前沿性。

孙中山直至民国年间,一直在“封土建国”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在此一含义上比较、品评中西历史。孙中山认为,秦代以郡县代封建,已结束了中国的封建制度,这比欧洲直到中世纪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两千年。他在《三民主义》第三讲《民权主义》中说:

欧洲两百多年以前还是在封建时代,和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时代相同,因为中国政治的进化早过欧洲,所以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欧洲就是到现在,还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

孙中山在这里流露出因中国比欧洲较早结束封建历史而产生的自豪感,却没有回答近代中国何以会落后于欧洲。而前引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第二章的附论,则对此有所解答:“欧洲、日本,皆封建灭而民权之代兴。”“中国不然,数千年来曾无有士民参与政治之事……。兴封建者君主也,废封建者亦君主也,以封建自卫者君主也,与封建为仇者亦君主也。”指出这便是“何以中国封建之运之衰,远在欧之先,而专制之运之长,反远在欧洲之后也,,的症结所在。

梁氏、孙氏所论之“封建”,既远衔古汉语义,也切合西义,所议虽有深浅高下之别,在概念上却都保持了前后一贯,均能顺理成章。可见,直至20世纪初叶,中国的学界与政界所论“封建”,都是从国体角度作中、西比较的,把中国的西周封建制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日本中世及近世的武门柄政视作近似的国体、近似的政治制度,内容为封土建国、贵族领主执掌封地、国家主权分散,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恰成对照。


[1] 参见日知:《封建主义问题》,《世界历史》1991年第9期。

[2] 《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页。

三、“封建”含义在中国发生畸变,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中期共产国际术语的传播,正式展开于1929年前后的社会性质论战

前文已经指出,“封建”一词的古典义(封土建国)自先秦以迄清代,大体没有发生改变。清末民初(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初),一批日本史学书籍译介中国,有的还成为教科书,欧洲中世纪称“封建社会”,渐在中国流行。严复也以“封建”对译西方概念feudalism,并将中国唐虞至周的两千余年称“封建之时代”。继之,梁启超等人借用日本译词,将中国商周时的政制称“封建制度”。这些用例中的“封建”一词,内涵虽有引申,但与汉语古典义(封土建国)仍然相通。

“封建”一词出现歧解,最先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由共产国际文宣材料在中国的传播而引起,这从那_时期的中共报刊及国民党左派书刊中时可得见。

《新青年季刊》第一期(1923年6月15日出版)刊载一鸿翻译的《东方问题之题要——共产国际第四次世界大会通过》,对东方国家的社会形态作如此界定:

各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其发生发展既在封建制度之基础上,又在杂合、参半。(见该刊第77页)

共产国际的这一文件称东方国家统治者为“封建的或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NNg 77页),又称东方国家实行的是“封建宗法制度”(第78页)。这就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笼统地划入“封建制度”。

同期发表的瞿秋白(1899~1935)《世界的社会改造与共产国际》一文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在人类文化史上,自然有相当的功绩。封建制度的末流,实在令社会生产窘迫不堪,必须别求出路。”(第18页)这是从世界史范围发表的评述。该刊第二期(1923年12月20日出版)发表蒋光赤(1901--1931)《经济形式与社会关系之变迁》,论及奴隶制后“封建制度feudalism因之发(feud即土地的意思)。贵族,武士或地主从国主或大诸侯领取土地,作为自己功绩的赏赐。……封建制度发展成经济的形式,约在九世纪。”(第51--52页)这是以西欧史为模型作的历史叙述。瞿、蒋两文所用“封建”一词,与汉语古典义和feudalism的西义相通,承袭了清末民初的译词“封建”用法,没有发生泛化。

由于中国与欧洲的中古政制存在重大差别,新术语“封建’’一词吻合欧洲中世纪政制,但套用于中国中古政制,则会发生误植。如《新青年季刊》第一期发表屈维它的《东方文化与世界革命》,论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文化的三元素,其“第二种元素,是畸形的封建制度政治形式”(第68页),并认为中国“封建制度于政治上实在未曾死灭……直到清朝末年还是存在,经济上又何尝可以说封建制度完全消灭于秦灭诸侯之后呢?”(第69页)此文似为中国人最早提出,直至清末中国仍在封建制度之中,可谓泛化封建论的先驱之作。《新青年季刊》第二、三、四期(1923年底至1925年)发表的瞿秋白、陈独秀等人文章,言及当时的中国社会,交替使用“宗法社会”、“农业经济宗法社会”、“封建制度”等。泛化封建论初现端绪,却并未定型。

至1929年前后,由当时中国社会科学界展开的一场名为“中国社会史论战”,正式使“封建”一词泛化,并被赋予学术形态,从而得以定型。这场讨论情形复杂,限于题旨和篇幅,本文仅评述其关于“封建”概念的两种诠释,欲知论战全面详情者,可见其文字的结集:1932年《读书杂志》第四、五期合刊“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第二卷第二、三期合刊“论战第二辑”,第七、八期合刊“论战专号三”,1933年该杂志第三卷第三、四期合刊“论战第四集”。近年由高军汇编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亦可见止L--i,2论的大貌。

作为民国年间三大论战之一(其他两次为20世纪20年代的“科学与人生观之争”,即所谓“科玄论战”;30年代中期的“全盘西化论”与“中国文化本位论”之间的论战),这场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与稍早开始于苏联和日本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相联系。“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试图以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的论述为武器,认识东方国家的社会形态和特殊发展道路。而与之相关联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则试图进而解答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经过一九二七年失败以后的中国革命究竟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无产阶级革命?”(见《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第一篇文章,王礼锡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序幕》)而要回答此一问题,首先必须探讨的议题是:“中国社会已经走上了一个什么阶段?”(见《中国社会史论战专号》第三版卷头语)具体言之,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究竟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抑或是亚细亚式专制社会?这场论战也就涉及到对“封建”(feudalism)、“封建制度”(feudale—system)、“封建社会”(feudale Gesellschaft)、“封建主义”(feudalismus)等关键词的理解问题。论战双方壁垒分明。

1.“古典封建论”的阐释

论战一方否定当时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因为封建社会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经解体。这便是在“封土建国”这一古典义上论述封建和封建社会,我们姑且将这一方称之“古典封建论”,代表论者陶希圣、严灵峰等。

陶希圣1929年5月所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为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分解,因此秦汉以降不能称封建社会。陶氏又于同年在新生命书局出版的《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说,西周曾有过“封邦建国”制度,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封建而置郡县”,演为郡县制度。陶氏还说:“秦汉以后,中国已经由封建制度进人于官僚政治时期,政治的力量由贵族阶级移到了士大夫阶级。”陶氏并未坚持将“封建”规范为政治性的国体概念,而力求兼从经济制度上解说“封建”,但他又无力完成对“封建”的经济义与国体义两者的整合,故在表述中往往出现概念紊乱,前后矛盾,每为论战对手所诟病。但大体言之,此派不放弃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使用“封建”一词,并推衍出新术语“封建制度”,与西方的feudalism及feudalism—system相对应,强调的是“分封采邑”“领主经济”等含意,使“封建”的古汉语义与西方义相沟通。“古典封建论”较富学术严密性的作品,是1936年瞿同祖所撰《中国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1945年有日文译本),此书在古义与西义的统一上使用“封建”一词,在该书导论中,瞿氏指出:“我国在周代以前,也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量使全王国普遍的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人于封建社会完成期。”瞿氏把春秋战国称为封建崩溃期,“秦统一天下才全盘的将封建制度推翻”。

2.“泛化封建论”的阐释

论战的另一方,如朱镜我、潘东周、王学文、李一氓等“新思潮派”,不同意陶希圣等的“新生命派”及严灵峰等的“动力派”维持“封建”的古义(封土建国),而对“封建社会”别作诠解。如果说,陶、严、瞿等“古典封建论”侧重从国体义上,也即从政治制度上界定封建社会,以“分封”、“权力分散”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其经济分析、社会结构分析也与此相呼应,那么,论战的后一方面则基本抛弃“封建”包含的特定国体义,主要从经济制度上界定封建社会。他们援引20世纪20年代苏俄理论界关于西欧中世纪社会特征的概括,认为封建社会的普遍特征有三:一是生产者主体已摆脱奴隶身份,成为独立生产者,但保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二是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货币流动不发达,物物交换流行;三是土地领有者对独立生产者农民(或农奴)实行超经济剥削,榨取无偿的剩余劳动。此外,还将使用铁器这一生产力标准作为封建社会的物化标志。此派所持观点,姑且名之“新封建论”,或“泛化封建论”。这种泛化了的封建论,将秦汉至明清的中国划入封建社会,又将近代中国定位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郭沫若是“泛化封建论”及“秦汉至明清为封建社会说”的有力推动者。大革命失败后,郭氏流亡日本10年(1927—1937),当然会接触到日本对译feudalism的“封建”一词,并知道在日籍中,“封建社会”指欧洲中世纪和日本中世与近世,受此启示,他将中国的中古时代(秦汉至明清)也冠以“封建社会”。1929年他在《东方杂志》第26卷第8—12期发表《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开始了关于古史性质及古史分期的探讨。1930年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等著作中,据殷代王位兄终弟及,论定殷代为“多父多母”的氏族社会,从而推断殷商为“母系中心的社会”;他又列举《尚书》对殷民称奴、称皂、称隶,证明周人以殷人为奴,论定周代为“奴隶社会”,从而与历来的“西周封建说”大相背反。郭氏还指认,秦并六国,方结束奴隶社会,是秦始皇“在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的光勋”,这又与历来的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说大相背反。

郭氏此说在当时受到学界的普遍反对,因为“封建”一向指“封土建国”,故人们历来认定秦始皇终结了封建制,而不是建立了封建制。郭沫若也深知其说违背传统,他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指出:“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以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可见,术语的内涵更改,其外延也必然随之替换。而这一术语含意的异动,确乎事关重大:由于“封建制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相应发生了剧变。

郭氏上述论说后来有所修改,如他在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书》之一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认为殷代是奴隶社会;20世纪50年代初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修订本中,以及后来在由他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提出“战国封建说”,建国后中国的历史教科书多从此说。然而,这些修改,都是在同一个前提下展开的:“封建”非指一种国体和政制,不再取“封土建国”义,而泛指一种社会形态,其特点约为前列三条标准,从而确认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为封建社会,鸦片战争后因西方资本主义侵入,封建经济、政治逐渐解体,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故现代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反帝、反封建。这在以后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史学界乃至全社会成为流行观点、通用语汇。

当然,“泛化封建论”风靡现代中国,决不仅仅是某一学术派别观点的功效,它更是一种政治趋向所使然,借用柳宗元的话来说,此为“势也”。这个“势”,首先导源于共产国际的有关文件,又经由中国共产党人及国民党左派的传播,逐渐将泛化了的“封建”概念渗透到学界语汇和大众语汇中。

将近代中国以“半封建”相称(这一说法的隐含之意为:近代前的中国处于“封建社会”),始于列宁1912年的著名文章《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文称:

中国这个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的客观条件,在将近五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1]

列宁对“封建制度”的界定,与他对俄国及东方国家社会历史的认识有关,其准确性这里且不置评,而列宁此一观点对中国等东方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是学术上的影响,更是对一个长时段社会革命运动发生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列宁1920年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称之“封建关系或宗法农民关系占优势的比较落后的国家和民族”,将其农民运动定位为“反对各种封建主义现象或封建主义残余”[2]

在列宁及共产国际文件影响下,中国自1923年开始,报刊文字出现以‘‘封建,,指称现实中国的落后面,不过,尚未对“封建制度”、“封建社会’’作系统阐述,而且有若干其他提法并存。如中国共产党1927年的文件,曾以“亚细亚生产方式”表述中国古代至近代的社会形态,显然受到此间在苏联和日本进行的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影响。而土地革命期间,泛化的“封建”一词逐渐被使用,中共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第6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采用列宁的论说,称近代及当时中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也就认定了清中叶以前的一个长时段为“封建社会”,但仍然没有作具体论证。20世纪20年代下半叶以降,以“封建社会’’称中古时期的中国,并将现实中国的落后面呼之“封建”,愈益普遍。至30年代初,经由前述社会史论战中泛化封建论者的学理阐发,新义“封建”一词渐渐渗入学界语文和社会大众语文,而吸收并发挥“泛化封建论”,称秦汉至明清为“封建社会”的阐述,也展现于煌煌政论之中。

四、从毛泽东著作看术语“封建”在中国的定型过程

为便于说明泛化的“封建”一词是如何走向定型的,我们不妨选取一位代表作者的历时性文字,以透视其过程。下面以毛泽东这位深刻影响现代中国观念世界,并曾长期掌握“话语权”的人物的论著为案例,以观察新义“封建”从偶然呈现、含义模糊,走向普遍使用、内涵明确的演化轨迹。下文所引毛泽东20世纪20--30年代论述,择自(日本)北望社1972年2月出版,竹内实监修的《毛泽东集》,该版本保留了毛著发表时的原始状态。而本文所要探查的,正是当时的语义实态。

略考毛泽东早期论著便会发现,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前,关于中国社会及其阶级、阶层,没有冠以“封建”一词。其时被指为反动势力的,是“帝国主义、贵族、军阀”。如毛泽东1919年7、8月刊发的《民众的大联合》,讲统治者的联合,提到“强权者的联合,贵族的联合,资本家的联合,,(《毛泽东集》第1卷,第57页,下引同书同卷,仅注页数)。1923年7月刊发的《北京政变与商人》,说国民革命的使命是,“用国民的力打倒军阀并打倒和军阀狼狈为奸的帝国主义”(第87页)。1925年11月刊发的《中国国民党之反奉战争宣传大纲》,所列革命对象为“帝国主义”、“军阀”及依附军阀的政派(安福系、研究系、联治派、新外交系等)(第101--103页)。1925年12月刊发的《政治周报发刊理由》,所列革命对象为“全世界帝国主义,全国大小军阀,各地买办阶级土豪劣绅,安福系研究系联治派国家主义派等一切反动派”(第109页)。此时毛泽东担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所论代表了国共两党的认识,其语汇也是大革命时期所通用的。

如前所述,《新青年》等刊物译介共产国际文件,开始使用泛化“封建”一词,发端于1923年,瞿秋自等中共理论家已频用泛化“封建”概括现实中国,而从毛泽东早期论著看,直至1925年底以前,毛泽东尚未使用泛化封建论的相关提法。

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降,随着列宁论著及共产国际文宣材料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脱离“封土建国”义的泛“封建”一词渐被广为使用,而毛泽东论著中较早以“封建”标示现实中国的反动势力,首见于1926年1月撰《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该文指出:

中国的大地主是中国农民的死敌,是乡村中真正统治者,是帝国主义军阀的真实基础,是封建宗法社会的唯一坚垒,是一切反革命势力发生的最后原因。(第154页)

这里开始将“封建”与“宗法”并联使用,与瞿秋白同年同月的文章《国民革命运动中之阶级分化》中的“反对宗法封建军阀的革命”相一致。

毛泽东1926年9月撰写的《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农民问题丛刊序》中,更多次出现“乡村宗法封建阶级(地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农村封建阶级”等短语,并有“封建地主首领即封建军阀”的判断(第175—176页),在“地主阶级”、“军阀”前冠以“封建”。同年12月起草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开篇语即为“农民在帝国主义与封建阶级的政治和经济的压迫之下”(第201页),下文有“封建的剥削制度”、“封建阶级”、“封建的统治阶级”(第202页)等,出现了较具理论色彩、较有概括力的以“封建”为轴心的一批短语。

1927年3月刊发,后来成为名篇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则有“几千年封建地主特权”、“乡村的封建势力”、“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等句式(第209—211页)。

可见,1926、1927年间,以“封建”冠于地主阶级之上,以“封建”指称中国现存的反动制度、反动势力,已频现于毛著之中,不过,“封建制度”、“封建社会”还没有成为定型的、被详加阐述的历史学及社会学术语。由于毛泽东担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是当时革命阵营的舆论主持人之一,故此间毛著的用词、''反映了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语汇的实际。

1929年发端,20世纪30年代初展开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使泛化的“封建”及“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时代”等史学术语,连同所包蕴的中国历史分期观念,逐步普及开来。而本来自1926年起已经在泛义上使用“封建”一词的毛泽东,显然汲纳了泛化封建论的观点和语汇,并加以发挥。毛泽东30年代后期作于延安的文章,频频出现泛化封建的概念,如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的讲演《论持久战》,多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毛泽东集》第6卷,第60页),“我们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为解除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的革命运动”(第62页)之类提法。1938年的《辩证唯物论(讲授提纲)》,则一再出现“半封建制度”(第267页)、“封建地主阶级,,(第285)等提法。撰于1939年5月的《五四运动》一文,则有“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第321页)的完整表述,该文还论及:

这种民主革命是为了完成一个在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社会制度,即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它的前身是封建社会(近百年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的后身是社会主义社会,而它自己则是民主主义社会。(第322页)

这便完整地汲纳了社会史论战中泛化封建论的中国史分期观,不过尚未作具体阐述。

至1939年12月,毛泽东发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正式以“封建社会”冠于秦汉至明清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该文第一章“中国社会”,系由在延安的几位理论工作者(他们都服膺泛化封建论)草拟,毛泽东修改定稿。此章第二节题名“古代的封建社会”,其中有一段后来被视作经典的论述中国历史分期及中国封建时代特点的文字:

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来,就长期的停顿下来。这个封建制度,自周秦以来一直延续了三千多年。……三千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封建社会。

中国封建时代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由以下的各个主要特点造成的: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

二、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以至皇帝,他们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在农民则很少土地,或完 全没有土地。……

三、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生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还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和从事无偿劳役,去养活一大群国家官吏及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四、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构,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如果说周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么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仍旧保 留着封建割据的状态。……

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毛泽东集》第7卷,第100一101页) .

这段文字对周秦以来三千余年中国社会的共通性特征的表述,是简明而精到的,具有颇强的论说力,后来学者及民众多接受其说,决不能用“盲从”一言以蔽之。当然,这一概括将周秦以来三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名之“封建制度”,显然采纳了1929年前后中国社会史论战中“泛化封建论”的词语和观点,并使其从一派学者的一家之言,变成东方大国日后执政党的历史理念和权威话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史教科书、辞典以及各种文宣材料关于“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的诠释,几乎都脱胎于这段文字①[3]

周秦以下的中国历史被冠以“封建社会”,还有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20世纪40年代末及50年代,也即向苏联“一边倒”时期,中国以《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作为干部和知识分子必修的政治及历史读本。该书根据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收入《列宁主义问题》)的论述,以人类历史普遍规则之名划分“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并以此为模式,套用于中国历史分期,中国的中古时期被不容置疑地对应为“封建社会”,虽然关于其起点有“西周封建说”(范文澜主此说,见其《关于上古历史阶段的商榷》,《群众》第5卷第4、5期,1940年9月),“战国封建说”(郭沫若主此说,见其《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新建设》1951年第4期),“魏晋封建说”(尚钺主此说,见其《如何理解历史人物、事件和现象》,《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4期)的分歧,但秦汉至明清这颇不“封建”的两千余年,被划入“封建时代”则几成定论。于是,“封建”被泛化为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必经阶段的通用名目。50年代中期以后,斯大林的权威下降,加之不久中苏交恶,一些来自苏俄的理念和词语渐趋失势,但苏俄版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却沿用下来,原因之一,是该说与列宁的观点相承袭(列宁的权威还如日中天),更重要的原因,是毛泽东著作也如是说,史学界便继续以“泛化封建论”为正宗。


[1] 《列宁选集》第2卷(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26页。

[2] 《列宁选集》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4—275页。

[3] 参见近年出版的《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之“封建社会”条目。

五、辨析: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的结合部展开

长期沐浴于泛化封建论的中国人,经由小学、中学、大学教育的灌输,报刊影视的濡染,早已习惯于其观念和语汇。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降,某些中国学人(如李慎之、王元化等)开始质疑“泛化封建论”,笔者也多次撰文议及此题[1],不过,虽偶有呼应,然人微言轻,影响有限。

今天我们重新辨析“泛化封建论”,社会环境已较为宽松,心态上也较为从容,在视野上则可以纵目古今中外,作比较、论短长。但要真正进入此一复杂论题,方法论至关紧要。经多年思考,笔者以为,此一论题宜从历史学和语义学两个层面的结合部加以探讨。限于一个层面,难以获得真解:单从语义学考察,便失去历史的厚重内涵,落入空泛的概念之争的窠臼;而抛开语义学,单就历史分期议论“封建”一词外延的广狭,则会重蹈泛化封建论的故辙(即向“封建”填充该词词形界域以外的词义,从而把不“封建”的朝代纳入“封建时代”),而由作为表意形声文字的汉字组成的汉字词,其词义应当在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内展开(音译词在此例外,因为音译词只利用该汉字的读音,抛弃其字义,汉字只起拼音符号作用),否则作为观念形态的概念便失去词语这一物质外壳的支持与体现。

笔者试图以语义学的规定性,来型范“封建”一词的界域;又结合中国丰富而独特的历史实际,比照欧洲中世纪及日本中世、近世的历史实际,为“封建”、“封建制度”、“封建时代”诸术语给定科学的、符合历史真实的内涵。这样,从语义学人手,以历史学为背景和具体内容,我们便不难发现:‘‘泛化封建论”所使用的“封建”一词,全然脱离了该汉字词的传统意蕴,其含义的引申、变异也不合乎词义转化的逻辑(因其超出了“封建”这一汉字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同时,此种变异了的“封建”义,与对译的英语feudalism的固有内涵又相去甚远。总之,“泛化封建论”所演绎的“封建”,既未能求得古今义流变的合理性,也没有达成中西义对接的准确性,成为语汇坐标系上失去正轨的生造词,以其表述秦汉至明清的历史形态,名实难符。

除此之外,“泛化封建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义,也是大成问题的。提出此点,并非是要用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论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结论作评判标准,而是希望澄清这样一种说法:“泛化封建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点。

综览马克思著作,我们并未得见这位哲人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称之封建制度的论说。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农奴制,分封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来论说feudalismus的。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东方国家有一个特例,这便是日本,这个远东岛国与西欧的中世纪社会形态相似,马克思特别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2]。这种“封建性土地占有组织”,有别于中国土地可以自由转卖的地主一自耕农制,而与西欧领主制类似:土地的领有是一种世袭特权。马克思对印度则持另种看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论及印度封建化问题,马克思在摘要该书时批评道,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印度,故古代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是出让给平民![3]

马克思又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他还批评英国学者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4]

可见,马克思对于封建社会是有明确界定的,并未将其泛化为一种普世性的社会发展阶段,决没有以其套用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套用者。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亦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深重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主导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欧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因此,将秦汉至明清称“封建社会”,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在论及古代中国、印度、波斯时,历来回避“封建社会”的提法,而采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主义”等名目。作为西方人的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显示了深刻的睿智,说明他充分意识到东方历史的特殊性,不可用西欧史模式套用。不过,笔者并不认为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类概念表述中国历史,就可以解决问题,因为它毕竟只指出了一个方向(有别于西欧模式),而并未确定具体内涵,我们还要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作出切实的概括。但从马克思的多种相关论说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称“封建社会”,内涵与外延是严格的,他不曾将其泛化,并坚决反对将其泛化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子。

我们说“泛化封建论”有违马克思的学术理路,但并不否定此论的创发者良好的出发点和求索精神,应当说,他们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十分凛冽的社会氛围中学习并运用唯物史观的学者,他们承袭列宁及共产国际的思路,为解决中国历史分期及社会性质问题而奋力构筑理论框架,并在此框架内创制新的术语系统(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这批学者在古史研究方面多有贡献,他们尝试运用经济分析、社会形态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周秦以降中国社会的特点,尤其是运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观点探究中国古史,发前人所未发,难能可贵,诚如日本汉学家西岛定生所说:郭沫若、吕振羽等的研究,“就当时而言,是划时代的业绩”①[5]。然而,受教条主义影响(按欧洲史模型套用中国史),以郭老为代表的进步史学家也难免失误,“泛化封建论”即为其一,它在唯物史观名目下,有违马克思的原论,未能遵循马克思探讨东方问题所持的从实际出发的谨严态度。

综而言之,泛化封建论既袭用“封建”这一含义本来明确的古汉语词,却又全然脱离其原义,所注入的“新义”,又超出“封建”一词词形所提供的意义空间,从而把周秦以下三千余年的中国历史称之“封建时代”,实在是走了偏锋,既与中国历史元典所言“封建”不合,也与西欧、日本所论中古“封建”相异,又与基本承袭西洋史学述事传统的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的论说相违拗。这应当说是郭氏等人古史研究中的败笔,又由此导致相当长时段(至今仍在其间)全社会的历史述事紊乱。兹事体大,不得不沿“《春秋》责备贤者”故例,作此文以辩之。

社会性质论战之后,虽然“泛化封建论”及“秦汉至明清是封建社会”的观点在中国渐占优势,但对“封建、封建社会”持不同于“泛化封建论”见解的学者大有人在,他们对于“封建”的滥用,一再提出批评,如张荫麟1941年撰《中国史纲(上古篇)》(见正中书局1948年出版),其第二章这样界说封建社会:

“封建”一词常被滥用。严格地说封建的社会的要素是这样: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照这界说,周代的社会无疑地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

张氏的这一定义,切合“封建”的固有古义,又与西欧中世纪列国的政治形态feudalism大体相符,并注意了对此一政治形态作经济上的和社会结构上的说明,可以视为一种涵盖东西方诸国封建社会的界说。 前文引述过的瞿同祖《中国封建社会》一书,也试图从中西历史概括出关于封建社会的共同性,该书导论在广引欧美史学家的论说和《大英百科全书》、《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的fetidalism词条释文后,对封建社会形成的特权与非特权阶级所作的表述,颇富通识:

特权阶级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他对在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

瞿氏以这种标准衡量中国古史,认为“封建时代,应当从周代起。”还说德国大史学家弗兰克(O.Franke今译兰克)“即持此种见解”。

不认同“泛化封建论”的还有文化学家梁漱溟和历史学家钱穆。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说:

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身份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相联带者。

梁氏根据他对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的调查得知,多数农民有地,也未受到超经济的强制性剥削,表明中国自晚周以下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他还指出,用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则与“封建”原义相差太远。

钱穆1940年著《国史大纲》,从政制、学术、经济、国家法律、土地制度等方面论证周秦以下的中国社会“不足以言‘封建’”,此说与梁漱溟、张荫麟、瞿同祖相近,但钱氏还有更进一步的宏议:质疑西方历史分期的普世性。西洋史家谓历史演变,自“封建贵族”社会转而为“工商资本”社会,社会史论战中对立两派都接受此说,力图按此模式描述中国历史,而钱氏认为,“中国以往社会,亦尽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这便是他的《国史大纲》所列:由西周的“宗法封建”到战国的“新军国”,进而到秦汉的“大一统政府创建”,至魏晋南北朝则为“变相的封建”……总之,按中国历史的实际作分段概括,而不以西欧模式硬套。钱氏指出:何以必削足适履,谓人类历史演变,万逃不出西方学者此等分类之外?[6]钱氏《国史大纲》的历史分期尚有推敲余地,但他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的思路,闪耀着学理光辉,值得认真体味。而反观前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之两派,虽论点对立,各执一端,然而却有一个相通之处:双方都以来自西方的历史分期框架为准绳,即都试图按照“原始社会一奴隶社会一封建社会一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模式裁量中国历史,难免削足适履,牵强附会。

就人类历史长河言之,两头的共性显著,中间的个性鲜明:原始社会,或日氏族制时代,由于生产力低下,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相对简单,各地域间的文化样式、社会形态差异较小,试比较西亚、东亚、南亚、西欧、中南美的原始文化,共同之处甚多;近代工业文明兴起,资本主义促成世界统一市场建立,诸国各地不仅经济趋同性增强,文化的共性亦大增,如《共产党宣言》所说,资本主义导致“世界文学形成”(指世界共通的文化形成),在这两头之间的中古时期,各文化圈大体是独立发展的,面对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各异,承袭的历史传统又大相差别,故其社会形态、文化状貌异彩纷呈。试图将这个多元的中古世界塞进一种模型内,是劳而少功的,把秦汉至明清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类的封建社会,其错置自见。而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古义与今义既因且革、中义与西义彼此可以通约的语汇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

六、建议: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名目宜以“宗法专制帝制社会”代替“封建社会”

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古今有沿有革,本是正常现象。旧概念赋予新含义,既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新义应当以古义为基点加以引申,并尽可能与国际通用义接轨,起码要顾及古义或国际通用义两者中的一个方面。如果与古义、国际义两不搭界,又脱离了汉字词形提供的词义展开空间,这种“新义”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负荷这种“新义”的新语,便是误植词。十分遗憾,今天在中国通用的表述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形态的“封建”及“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时代”,就是这样的误植词。

如果本文前述可以成立,下面的问题便是:中国历史诸段落应当如何命名?特别是曾经冠以“封建社会”的秦汉至明清这两千多年历史应当如何命名?这首先是一个历史学的大论题,全面解答当然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笔者只能对此一需要作宏大述事的论题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结合的角度发表一点粗浅意见。

语义学的法则很多,最基本的一条是“循名责实”、“名副其实”。中国历史发展诸段落的命名,必须符合各段落的历史实际。在西方史学(包括其术语)传人中国之前,中国史学主要以王朝断代,注重王者世系、统纪。西汉今文家治《春秋》,将两百余年的春秋分作“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此为治乱观的分期法,为盛行王朝分期法时代的历史分期异类。至近代,西方史学传人中国,参照其线性进化史观,中国也出现“上古、中古、近古、近代、现代”的历史期分法(梁启超、夏曾佑等用过此类分期法),这种分期当然是名实相符的,但只标示了时间次序,而未指明各段落的社会历史性状。后来梁启超创“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的时代划分,符合中国与外域文化关系发展历程的实际,却未指明三阶段中国历史的内在社会及文化属性。20世纪20年代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传人中国,使历史分期获得强劲的理论支柱,但在西方中心论影响下,出现以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套用中国史分期的作法,将过往的中国历史序列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分期法曾通用于建国后的中国,但如本文前述,此种分期法虽有较强的概括力,但它的某些环节是“泛化封建论”的产物,有名实不符之弊。

跨入文明门槛之前的段落称原始社会,是不成问题的,若以生产工具标示,则分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若以社会组织标示,则分母系氏族时代和父系氏族时代。跨入文明门槛(以使用金属工具及文字,出现城市为标志)以后,情形渐趋复杂。夏代多有城址及金属器具出土,却因未发现成熟文字,史家多不深论。而商代则有“原始共同体”及“奴隶社会”两说,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持前说,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持后说,郭氏后来也改从吕说。西周有“奴隶社会说”(见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初期封建社会说”(见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此外,郭沫若从生产工具特点出发,将商周称之“青铜时代”。至于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因时间跨度长达两千余年,其间起伏变化甚多,宜分段命名,若需要冠以总名,“封建社会”不妥,已如前述,重新命名则颇费斟酌。笔者在《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曾尝试将秦汉至明清这一时段以“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名之,现略陈理由如次——

殷周形成的宗法制(与封建制、等级制共同构成那一时代的基本政制),虽然至晚周以降发生变化,但与封建制被郡县制取代不同,宗法制、宗法观念一直延绵下来(此与自然经济及宗族组织长期持续相关),诚如严复所说,几千年问,中国崇奉的圣人和典制,皆“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制度典籍,宗法社会之制度典籍也”;而中国人的风俗习惯、言论与思维,皆显示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译社会通诠自序》),此为不刊之论。而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自战国初兴,秦汉定型,此后多有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君主集权的专制帝制愈演愈烈,明清达于极峰。

在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起伏跌宕,多有变更,但“宗法”、“专制帝制”两项则一以贯之。宗法制度是列朝皇统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相关形态(如祠堂、宗谱、族田等),直至近代仍起作用;宗法观念则加工为国家观念,如宋代皇帝诏日:“原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乎敦睦。”(《宋会要辑稿))165册,《刑法二》)宗法伦理,自庙堂之高,至江湖之远,莫不遵奉。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延传不辍,此制通过选举、科举而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又以郡县、流官大大强化中央集权。而且,“宗法”与“专制”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相与共生,浑然一体。故以“宗法专制帝制”名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庶几切合实态。但此一名目未能兼及经济形态,也不尽如人意,而较之名实脱节的“封建社会”,似乎逼近真际。总之,本人呈献一孑L之见,望得方家指教。此题一时难获全解,还须质之高明,深入探讨,从长计议。

An Examination on the Wrong Term “Fengjian” in Historical Studies

Feng Tianyu

Abstract:The Chinese term“Fengjian’?means“dividing land to build up states”or“holding lands in feoff”,originally it means the system of feoff in Shang and Zhou Dynasties,which corresponds to the system of prefecture and county since Qin Dynasty.In modern time,both Chinese and Japanese scholars translated“feudalism”,a western historical term,as“Fengjian”,and made it an important term in historiography in Chinese characters.Ever since the early years of 1 920s,the Communist International translation of terms communicated into China(for instance.the Chinese reality was called a“semi-feudal one”).Around 1929,a polemic on the nature of Chinese society produced a viewpoint that enlarged the conception of“Fengjian”。It brought into the conception of“feudal time”a history of two thousand years from Qin Dynasty to Qing Dynasty that was not“feudal”.Owing to a specific socio-historical reason,such a viewpoint prevailed in Chinese mainland in recent half a century and more.But the conception with new definition deviated from an authentic coordinate system,both Chinese and foreign,ancient and modern.It became ineffective,for it neither conformed to the evolution from the ancient to modern definitions,nor acquired a correct coincid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definitions.The author,starting from all the joint point of semantics and history,traces the process of the wrong terminology of“Fengjian”.He suggests that the ancient definition of“Fengjian”should be resumed,SO as to be inconformity to the English term“feudalism”.Shang and Zhou Dynasties could be called as“feudal time”,while the society from Qin to Qing Dynasties can be called as“the tome of feoff system”in a sense of political system instead of being called as“feudal”.In 8 broader sense of historical study,it could also be called as“the time of patriarchal—autocratic—imperial system”.

Key words:terminology,feudal,feudal time

(本文原载于《学术月刊》2005年第3期)


[1] 参见拙著:《中华文化史》上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月华集》之《厘清概念——以“封建”、“形而上学”为侧》,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85页。

[3]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4]《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第385页。

[5]参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页。

[6]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