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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瑜:《“封建”考论》(一)

题记

只有当一个民族用自己的语言掌握了一门科学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门科学属于这个民族了。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 Hegel

1770—1831):《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2002年夏,笔者访学德国,曾乘船旅行于山川如画的莱因河中游,舟行间,只见两岸每距二、三十公里的苍翠峰峦,多有灰色城堡耸立,它们或者已是断壁残垣,或者还保持着巍峨壮丽的旧观。这正是西欧中世纪诸侯林立的封建社会的物质遗存。面对此景,近二十年来一直思考着的“封建”概念辨析问题,骤然齐集心头。

“封建”本为表述中国古代政制的汉字旧名,意谓“封土建国”、“封爵建藩”,近代以前在汉字文化圈诸国(中、越、朝、日)未生异意。19世纪中叶西力东渐以降,日中两国先后以“封建”对译西洋史学术语feudalism(封土封臣、采邑领主),衍为一个表述普世性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的新名。“封建”一词经历了概念的古今转换和中西移植,日本因素也参与其内,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深化了此一术语的涵义。“封建”作为近现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历史分期的关键环节,释义纷纭,展现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其成败得失与历史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相关联,故对其考索探究、阐微决疑,既非细事,也非易事。

近代以降,汉字文化圈在对译西洋术语时,取音译、意译两法。音译所用汉字扬弃了字意,仅存字音,起着拼音符号作用,以模拟原语的读音,如以“逻辑”译logic,以“布尔乔亚”译bourgeoisie。音译不会引起词义错位,但也未能给译词提供意义支撑,其含义只能在词形以外另加诠释。然而,汉字是表意文字,一个汉字不仅有语音,还有语意,包蕴着文化内涵,掌握汉字文化的人更倾向于用意译方式推介外来词。所谓意译,指按外来语的构词词素,将字面意转换成相应的汉语表述,如上举两例英语词logic(逻辑)和bourgeoisie(布尔乔亚),又意译为“论理学”和“资产阶级”,可由词形窥探内涵,从而为译词提供意义支撑,意译的优长即在于此,掌握汉字文化的人可以观文索义,易于理解。当然,望文生义也可能诱发歧解,这是由汉语的一词多意性和汉字的多种构词法造成的。

意译又分两种,一是创建新词以对译西洋术语,如“哲学”、“美学”、“体育”、“义务”等等便是新创意译词。二是借用汉语旧名对译西方术语,中国人更习惯于此法。以旧名译外来术语从而衍为新名的成功之作不少,如“伦理、政治、范畴、机器、权利、物理”等等便是。言其“成功”,是由于它们较好地实现了古今义的因革、中外义的对接。如“物理”,作为汉语旧名,本义“万物之理”,自明清之际至近代,中日两国借以翻译Physics,意指一门近代科学(包括力学、声学、光学、电学等),内涵收缩,特指性明确了,然新名“物理”与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相合,东西义顺利地实现涵化。

概念、范畴的演变,是人类思想更革的表征,反映了知识量的扩大和认识过程的迁衍、深化。然而,由于概念古今转换、中外对接牵涉文化的时代性与民族性问题,情形错综复杂,误植也时有发生。有学者指出,20世纪以来中国对西方哲学研究虽有成就,但在理解中也出现一系列文化错位,即用本民族传统理念去扭曲和附会西哲的理论和概念,诸如“理性”概念的误读、“科学”的实用化、“辩证法”的降级诠释、“实践”概念的变形、“自由”概念的附会,等等。

意译间旧名衍为新名发生文化错位,还可罗列一些典型例证。一如“经济”,旧名本义“经世济民”,而在对译Economy时形成的新名“经济”,含义转为国民生产、消费、分配、交换之总和,兼指节约、俭省,与本义脱钩,新义又无法从“经济”词形推衍出来。再如新名“形而上学”,是借《周易》“形而上者谓之道”一语对译Metaphvsics时形成的,此新名之一义“超验哲理”,与旧名本义方向相切合;但所含反辩证法的“静止论”、“机械论”、“外因论”之义,则全然背离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也超出了旧名“形而上”的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另如“自由”、“自由主义”,“个人”、“个人主义”等新名,在古今转换、中西对接的过程中,也在不同层面上发生古今义错置、中西概念彼此遮蔽的情形。

至于我们早已“日用而不辨”的史学术语“封建”,在新旧名更替之际,其概念误植尤显突出,造成的后果也较为严重。笔者在莱因河两岸目睹的昔日容克(Junker)贵族们俯摄田园农户的古堡群,无声却有力地诠释着与“封建”相对译的西语feudalism的内涵(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也呼应着汉语旧名“封建”的本义(封国土、建诸侯),比照之下,流行大半个世纪的泛化新名“封建”的偏失自现。有学者将新名“封建”的概念误译严厉批评为“语乱天下”,并非过分之辞。

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或曰关键词)。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确立,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历史学术语的界定也至关紧要。仅以大半个世纪来中国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而言,之所以长期聚讼未决,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封建”等核心术语(关键词)的概念没有厘清,义项未能获得一致。

主张西周封建说的范文澜先生(1893—1969)所称之“封建”,虽纳入“五种社会形态”之中,却仍与旧名本义(封土建国)保持联系,范老一再论证周初封建爵禄贡赋是有定制的,肯定“分封诸侯时,已规定封建制度的剥削方式”。

主张战国封建说的郭沫若先生(1892—1978)、翦伯赞先生(1898—1968)所称之“封建”,则抛弃旧名本义,加以泛解。郭老将土地“归为私有”、“地主阶层出现”、“专制帝制确立”等与“封建”本义相背反的要素作为“封建制”的内涵,认为“废封建,立郡县”的战国时期“开始了封建社会”,称实行君主集权的秦始皇为开创“封建制度的元勋”;翦先生曾主西周封建说,后又改为战国封建说,称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确立了封建社会。这些论说中的“封建”既脱离“封土建国”古义,也与西方史学关于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含义相去甚远。

主张两汉封建说的侯外庐先生(1903—1987),力辩“封国”并非封建制,认为“周代封国之所以不能认为是封建,主要由于它没有‘农村为出发点’的经济基础”,可见侯先生是把“农业经济”“自然经济”这一宽泛的前近代社会的特征视作划分“封建”的主要标准,其对“封建”作泛解也是明显的。

持魏晋封建说的尚钺(1902—1982)、唐长孺(1911—1994)、王仲荦、何兹全(1911—)等先生不赞成将“封建”泛化,从魏晋间的封土采邑、门阀制度、佃客的人身依附诸形态认定其封建性,这是以“封建”本义为基点,再作引申,兼容古义与西义。尚、唐、王、何诸先生所诠释之“封建”,实现了古义与今义的融通,也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较相切合。

以上诸家自立标准,各说各话,莫衷一是。这种核心术语内涵歧异、义项多设的讨论,必然出现同一议题之内“概念不一”、“论旨转移”的逻辑前提问题,从而无法在历史分期上获得共识。当然,由非学术因素作用,似乎也可以达成某种“共识”(如统一为“战国封建说”,将周末至明清称之“封建时代”),但那种“共识”只能是一时“众服”的假象。

在同一词形下,旧名变新名,不乏因革恰当的良例,如“科学”、“革命”、“共和”等等,新名所含概念既与旧名保持联系,又有合理的引申,并与对译的西洋术语所蕴概念相涵化。然而,大半个世纪以来,“封建”由旧名向新名转换,在一些重要史家那里发生了文化错位——

甲、封建泛义(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经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治)不仅与本义(土地由封赐而来,不得转让买卖,政权分散、诸侯林立)脱钩,而且同本义指示的方向相背反;

乙、封建泛义又与相对译的英语词feudalism西义(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人身依附、超经济剥夺)大异其趣;

丙、汉字词“封建”的上述泛义超出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全然是外在强行注入的。

用这样的新名“封建”作词干形成的新词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封建主义、封建时代”等等,也随之偏离正轨。于是,因为关键术语失准,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述事,失却构制网络的坚实纽结。由此出发,史学界长期探讨的“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诸问题,都缺乏议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需的严密的概念座标系。

可见,新名“封建”概念的准确性问题,关涉到中国历史的框架构筑,兹事体大,笔者不得不沿“《春秋》责备贤者”故例,考究笔者十分敬重的某些前辈学人在何处失足,推原此一新名“形义脱节”、“名实错置”的症结所在。

在追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际,有一点似可预先排除:令“封建”含义泛化者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方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先生,大都饱读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决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更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故单从词语角度讨论“封建”的古义及feudalism的西义,只廓清了论题外围,而尚未升堂入室、直逼要害处。

了然于此以后,笔者决计另辟蹊径:在确认“封建”本义及西义的基础上,梳理“封建”概念演绎的轨迹,对其作历时性的动态研究,考察这个原本创制于中国,又由近代日本借以对译西文的新名,逆输入中国后逐步异化的具体过程,尤其用力于探讨几个导致概念变更的关键时段(如清民之际、五四时期、大革命失败后几年间)的社会—文化生态,以及在此种社会—文化生态下的语义迁衍。这一在古今沿革及中—西—日三语境间的溯源讨流,将构成本书主体。笔者愿与读者诸君一道,从概念的历时性演绎及中外对接的过程中窥探“封建”被泛化的社会—文化因缘。最后,提供一种改良设想,供诸君参考。

一位语言学者说:“词义属于语言学范畴,概念则属于逻辑学范畴。”本书题名《“封建”考论》,意在从“封建”词义的历史考证入门,进而在概念史的论析上展开,故联称“考论”,也即由词义史之“考”导入思想文化史之“论”。笔者试图通过对“封建”从旧名向新名转变过程的辨识,为长期困窘于“名不正而言不顺”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提供一个厘清概念(正名)的思路。

以上尝试可以称之一次围绕“封建”名目的“历史文化语义学”遨游。此游不尽如春游踏青,可以纵情领略“千里莺啼绿映红” ,有时还需要攀援山岩、潜入溪涧,或许不大轻松,但此番辛苦跋涉若能使诸君获得某种野趣,产生探求“深山更深处”的向往,以获得“封建”问题的真解,笔者将不胜欣幸。


见邓晓芒:《中国百年西方哲学研究中的十大文化错位》,《世界哲学》2002年增刊

参见拙文《“经济”概念误植考》,日文本,载国际日本文化研究乜ン夕一编《日本研究》第31期

参见拙文《新名辨析——以“经济、封建、形而上学”为例》,载《中国文化近代转型的内因与外力》,崇文书局2005年版

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侯先生言说详见本书第十七章第四目

参见范文澜《关于上古历史阶段的商榷》,(延安)《中国文化》第1卷第3期,1940年;《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

参见郭沫若《关于周代社会的商讨》,《新建设》1951年第4期;翦伯赞《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参见《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参见尚钺《如何理解历史人物、事件和现象》,《教学与研究》1956年第4期;何兹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参见拙著《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中华书局2004年版)关于“革命”“共和”“科学”等新名生成的论述

曹炜:《现代汉语词义学》,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第一章封建本义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汉语旧名“封建”,本来内涵明确,所谓“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其外延则指殷周分封制度,以及后世各种封爵建藩举措,涉及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等等。此皆为古时不刊之论。

为昭显“封建”本义,以下略作文字考释。

封建由“封”与“建”组合而成,为联合结构词。“封”初见于甲骨文,“建”初见于金文。

一、释“封”

二字词“封建”的基干组字是“封”。

(一)“封”之本义与引申义

“封”字甲骨文作〔《甲骨文合集甲二九0二》〕,为树木象形,作动词用,象土上种植丰茂的树木。

周代青铜铭文中的“封”,形似一株植物“”与两只合围的手“0”组成 (《康矦丰

鼎》),衍为 (《召伯簋》),象人手给植株培土,聚土植树。

“封”又指堆土堤,土上植树以增固,引申为作境界林以划分田界、疆界,《周礼》在述及大司徒的职守“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时,讲到其一项划界工作:

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

东汉经学家郑玄(127—200)注:“封,起土界也。”故“封”是从培土植树本义,推出作境界林以划分界域义的。《小尔雅·广诂》释曰:“封,界也。”唐代考据家颜师古(581—645)为《急就篇》作注说:“封,谓聚土以为田之分界也。”

“封”从堆土植树、划分田界义,进而引申为帝王将土地分赐给亲戚或功臣作领地、

食邑。《墨子·鲁问》:“请裂故吴之地,方五百里,以封子。”《孟子·告子下》:“周公之封于鲁,为方百里。”两例之“封”皆指赐土立国。

“封”还指给予爵位名号,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西晋史家杜预(222—285)注:“爵上公”。《史记·魏公子列传》:“安釐王即位,封公子为信陵君。”《史记·高祖本纪》:“封韩信为淮阴侯”。两例之“封”皆指颁赐爵号。

“封”的引申义的文字学表述,见于许慎(约58—约147)《说文解字》:

封,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周秦以降,“封”的赐土颁爵引申义广为通用。

“封”又作名词用,指疆域,《左传·僖公三十年》:“(晋)既东封郑,又欲肄其西封。”讲的是晋国东边疆域至郑国,又想扩展西边疆域。前一“封”字为动词,后一“封”字为名词,杜预对后一“封”字作注曰:“封,疆也。”

作为名词的“封”,还指所封领地,《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我有四封,……何故不可。”《荀子·强国》:“土地之大,封内千里。”二例的“封”,皆指分封的疆土、领地。

王国维先生(1877—1927)据殷墟卜辞,证明“古邦、封一字”。此说古人已有论述,《释名·释州国》曰:“邦,封也,封有功于是也。”段玉裁(1735—1815)注:“邦之言封也,古邦、封通用。”《墨子·非攻下》:“唐叔与吕尚邦齐、晋。”此“邦”同“封”。《书·洪范》:“武王既胜殷,邦诸侯。”《史记·周本纪》则作“封诸侯”,可见“古字邦、封同”。不过“邦”多作名词用,“封”多作动词用。王国维发现,“邦”在卜辞中甚少见,周金文则常见,说明周代盛行封建,众“邦”林立。

(二)“封”之组词

“封”组成多种与分封制有关的二字词、多字词。《左传》、《周礼》、《孟子》等书中多有“封疆”、“封国”、“封域”、“封其四疆”等用例,其“封”皆指周天子将土地赐给诸侯以建国。“封”还组合为“封人”等职官名和“封君”等贵族称号。

封国 《周礼·夏官·大司马》:“制畿封国,以正邦国。”郑玄注:“封,谓立封于疆为界。”又如《周礼·秋官·罪隶》:“凡封国若家”,孙诒让(1848—1908)正义:“建诸侯为封国。”

封疆 《淮南子·主术》:“四海之云至,而修封疆。”《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张守节正义:“封,聚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引申为疆域,进而引申为封疆大吏,《明史·兵志之》:“都指挥使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指总揽一地军政大权的官员,因类似古代分封疆土的诸侯,故名。

封人 西周设“封人”职官,为地官司徒的属下,《周礼·地官·封人》:“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西周的“封人”,是管理分封具体事务的职官。至春秋,仍有“封人”职官,《论语·八佾》:“仪封人请见”,朱熹集注:“封人,掌封疆之官。”封人又指边疆地区长官,如《左传·隐公四年》:“颍考叔为颍谷封人”,杜预注“封人”为“典封疆者”,即边地官员。另外,《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使封人虑事”的记载,此“封人”指楚国筑城的主持者。

封君 战国时受封者称“君”,如楚国的舂陵君、昌平君、春申君、应君、养君之类。班固修《汉书》时,在受封诸“君”之前加一“封”字,又用“封君”作为汉代的“诸侯王”和“侯”的比代之称,约指领受封域的贵族。如《汉书·食货志下》:“封君皆氐(低)首仰给焉。”颜师古注:“封君,受封邑者,谓公主及列侯之属也。”

封授 与动词“封”相并联的动词是“授”,《左传·定公四年》讲到封卫康叔时,“聃季授土,陶叔授民。”“授”的对应动词是“受”:天子封授,诸侯受封,要举行仪式,由司空授以五色土,司徒授以民。诸侯受封,即所谓“受民、受疆土”。封授与受封双方共同组成封建制。

由“封”作基干组合的重要二字词还有封禅 因“封”的本义是垒土,而古代祭告天地鬼神须垒土作坛,故动词“封”又演为筑坛祭祀之义,与“禅”(意为除过草的野地,引申为整理洁净的祭神之处)联合为“封禅”,指祭祀天地。“封禅”专指帝王祭泰山,是战国以降的用法,《大戴礼·保傅》:“封泰山而禅梁父。”秦皇汉武更盛行封禅泰山,《史记》的《秦始皇本纪》、《孝武本纪》、《封禅书》多有记述。《史记·封禅书》:“自古受命帝王,曷尝不封禅?”张守节正义:“此泰山上筑土为坛以祭天,报天之功,故曰封;此泰山下小山上除地,报地之功,故曰禅。”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四六《封建考》

参见《汉语古文字字形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5页

《周礼·地官·大司徒》

《说文·土部》

《说文·邑部》“邦”注

《大盂鼎》,《两周金文辞大系》第33页

参见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二、释“建”

组成“封建”的“建”字,与“封”义近,起配搭作用。

(一)“建”即立,“建”即封

“建”字,首见于金文 (《萩建鼎》)。

“建”是动词,本义为“立”,有“设立”、“设置”之意。东汉至清的古典笺注家均以“立”释“建”: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建,立朝律也。”释“建”为“立”。

《老子》四十一章:“故建言有之”,西晋·王弼(226—249)注:“建,犹立也。”

《礼记·王制》:“州建百里之国三十”,唐·孔颖达疏:“建是树立之义”。

南朝·顾野玉《玉篇·廴部》:“建,竖立也。”

《尚书·洪范》曰:“皇建其有极”,南宋·蔡沈(1169—1230)《书集传》:“建,立也。”《周礼·天官·叙官》:“惟王建国”,清·孙诒让正义:“凡立皆为建”。

《周·地官·大司徒》言及大司徒的职守时,提到“建王国”、“建邦国”。《周礼·地官·小

司徒》又说:“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这几例“建”皆为“立”意。《广韵·愿韵》:“建,树也。”

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建”与“封”同义,指封赐、封立。《易·比·象传》:“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王弼注:“建万国,谓割土而封建之。”《周易》的屯卦、比卦、豫卦的经文中,多次出现“利建侯”、“宜建侯”之类句式,其“建”义均同于“封”。《诗·鲁颂·閟宫》:“建尔元子,俾侯于鲁。”此“建”,义为“封立”。

《左传》载,周景王之子王子朝(?—前505)先后赶走悼王、敬王,自立为王,后晋国出兵帮助敬王复位,王子朝奔楚,行前告于诸侯:

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

这里的“并建母弟”,即分封母弟,“建”亦同于“封”。

(二)“建”之组词

以“建”为基轴,组成多个二字词。

建德 作为动词的“建”与名词组合为多种二字词,如与“德”连为“建德”,《左传·隐公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传·定公四年》:“选建明德,以蕃屏周。”《国语·周语中》:“夫王公诸侯之有饫也,将以讲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诸例“建德”,皆指立德、立有德之人。

建业《史记·淮阴侯列传》:“欲建万世之业”,此例可简约成二字词“建业”,意谓创立业绩。

建国 “建”又与“国”连为“建国”。《左传·桓公二年》有“天子建国”一语,杜预将“建国”释作:“立诸侯也”。《礼记·祭法》有“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之句,郑玄注:“建国,封诸侯也。”两例“建国”均指天子封立诸侯国。“建”的“封立”意,《诗·鲁颂·閟宫》的“建尔元子”(封立长子)句早有显现。在“建立国家”意义上使用“建国”的名例有《礼记·学记》的“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建立国家,统治人民,首先要设校施教。)

此外,还有“建侯”用例,如《易·豫》“利建侯,行师”,其“建侯”指封立诸侯。上例之“建”与“封”大体同义,均指“封立”。

许慎的《说文解字》曰:“建,立朝律也。从聿,从廴。”清人段玉裁对此说有所质疑,表示不知许氏之说的依据何在,段氏注:“今谓凡竖立为建。”许慎释“建”为“立朝律”,是在特定语境中形成的意义,正如“建”在特定语境中有“立社稷”意义一样。

分论“封”与“建”之后,再综论二字组合词“封建”。

三、释“封建”

二字词“封建”始出《诗经》,《左传》等战国以降典籍常见。

(一)“封建”:从“大立其福”到“封邦建国”

周代虽实行封建制,但“封”、“建”多分用,合为“封建”一词,初见于《诗经》颂商的诗篇:

天命降监,下民有严,不僭不滥,不敢怠遑。命于下国,封建厥福。

毛传曰:“封,大也”,故此处“封建”意谓“大立”。反映商初政治的《殷武》,说商汤秉承天命,监督下民,使之不得僭越等级、滥用刑赏,不得荒怠职守,施行教令于诸邦国,大享福份。此一诗句议及商王室与封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却并未明讲商代分封诸侯国的情形。这里首次出现的整词“封建”,不宜作“封土建国”解,东汉经学家郑玄笺释“封建阙福”为“大立其福”,较为确切。

《诗经》反映西周政治的诗句则进了一步,虽未出现“封建”一词,却已言及周初分封的具体情形:

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此一诗句讲到,周成王对叔父周公说:立您的长子伯禽为鲁侯,开辟那国土,以辅弼周王室。成王又命鲁公(伯禽)作诸侯于山东,把那里的山川封赐给他。

在封邦建国义上用“封建”一词,较早见之于《左传》:“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孔颖达疏:“故封立亲戚为诸侯之君,以为藩篱,屏蔽周室。”

后之儒者诠释《诗》、《书》,将“封建”明解为封爵封土以建国,《说文》云:“封,爵诸侯之土也。”“建,立朝律也。”指帝王以爵土颁赐诸侯,分茅列土,使之在所领有区域建立邦国,此即所谓“封国土,建诸侯”。近人杨伯峻、徐提编《春秋左传词典》说:“封建,以土地封人使之建国。”是为简明之诠释。

(二)封邦建国之始

《史记·五帝本纪》称,黄帝集合诸侯,诸侯尊黄帝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里的“诸侯”、“国”,是以后世之名称借指上古,实为氏族、部落,并非跨入文明门槛后的国家。黄帝是传说中多个氏族、部落联合体的公举领袖,半非国君,尚谈不上分封诸侯。

夏分封夏代开始跨入文明门槛(使用金属器具、建城立国),早期分封出现,司马迁说:“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姓”因“生”(血缘)而来,“氏”因“土”(地缘)而来,所谓“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夏本纪》讲到夏王分封的部落方国,均为以姓、氏命名的小国,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然夏无传世文字,夏代封建带有传说性。

商分封关于商代封建,司马迁说:“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其封国仍以姓、氏为单位。殷商分封有甲骨文的原始记录为证。殷墟甲骨文显示,殷商已有分封子弟之制,如商王武丁时已有许多封国,封为“侯爵”的称“侯x”(如封在雀地的称“侯雀”),封为“子爵”的称“子x”(如封在宋地的称“子宋”)。顾颉刚先生(1893—1980)据此认为殷时已有系统的封建制。有学者经考索称:“卜辞中有称子某的贵族90余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儿子,但大部分应当是子姓贵族。”周初发布诰命中,有“伊、旧、何、父”,“儿、耿、肃、执”诸大姓,《逸周书·商誓》称其为“殷之旧官人”,此八部族当为商朝分封的异姓诸侯,周初继续受封。

简言之,夏、商进行的是氏族分封,形成一种氏族联盟式的邦国群体,或者反过来说,夏、商分封是对氏族邦国群体的承认。夏、商分封可约略划入“古封建”之列。

西周分封封建成为完备制度,当在西周初年。王国维论及“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第一项便是:

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王氏周代始有立子立嫡制之说尚可修正,如殷代自庚丁后已五世传子,故殷时已行封建子弟之制。然而,将王氏封建制的完备化确乎在西周,西周结束了夏、商的氏族邦国联盟状态,逐步进入一姓(异姓辅佐)掌控天下的政治格局,这对后世中国影响深远。

(三)“封建”内涵

封土作邦“周初大封建”与周人对东土的征服和殖民相关。周金文关于分封多有记载,如西周早期《盂鼎》铭文称:“武王嗣文王作邦”,“作邦”即“封国”,可见周初把封邦建藩视作镇摄东土的头等大事。《召伯虎敦》铭文称“仆墉土田”,讲到受封者在封土上行使政治管理权。再参之以前引《诗·鲁颂·閟宫》关于周王封鲁的记述,殷周的封土作邦,其原生态情状历历在目。至于战国以后的史典《左传》、《史记》等,关于封土建国的描述更加详细具体。顾颉刚据之给“封建”下定义:

国王把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分给他的子弟和姻戚听做“封建”,封是分画土地,建是建立国家。

后儒不断修饰古代封建,使之整齐划一,加以理想化,如《礼记·王制》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孟子·万章下》等战国时期典籍也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记载。此种以周王为顶点,严格的班爵禄秩列,并非殷周时的实态,殷墟甲骨文、西周金文均不见五等爵序列。侯外庐说:“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态’,是从战国至秦、汉时代的学者所裁制的一件神秘的外衣。”此议若指殷周不存在封建形态,言之过甚;若指“五等爵”系后世裁制,则自有道理。

载录春秋时列国原始史料,成书战国的《左传》等文献论及封建制的不胜枚举,而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尽心下》的一段话:“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如果说,在“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西周,诸侯尚未充分掌控此“宝三”,那么,春秋战国的诸侯确乎拥有由“土地、人民、政事”组成的完整主权,这既有别西周封建,又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政制大不相同。

在古代语境,“封建”主要是一个政制概念,却又牵连着经济的、社会的制度。一位经济史家说:

封建制度是一种农奴制剥削,是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剥削农奴的无偿劳役,为了实现这种无偿劳役就不能不有一个适应这种剥削的土地制度,……。正是由于土地是由封建领主根据一定的土地分配办法分配给(即授予)农奴的,建立起上下隶属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封建制度完全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关系之上,1.“溥天之下,莫非王土”,2.“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后者又是实现前者的条件。pr

以下通过西周社会,我们进而观照封建制度的历史实态。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诗·商颂·殷武》。

《诗·鲁颂·閟宫》。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史记·夏本纪》。

《左传·隐公八年》。

《史记·殷本纪》。

①见《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9—330页。

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0页。

《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见《史记·殷本纪》。

《周室的封建及其属邦》,《古史论文集》第二集,第329页。

《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及其发展》,《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p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资料·先秦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1页。

四、西周封建

“封建”是一个历史概念,殷商封建不同于西周封建,西周封建不同于东周封建,秦汉以降封建更大异两周封建。封建制的确立完成于西周(以往多将西周起迄定在前1066—前771年,李学勤等专家的“夏商周断代工程”考订,西周建国于前1046年),本目着重概述中国封建制的典型形态——西周封建。

西周封建制生成于较为后进的周人征服较为先进的般人及东方诸部族的过程中,封建制从周人的氏族制过渡而来。这与欧洲封建制形成的情形有着可比之处:封建制并非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制度的自然衍生物,而是由处于氏族社会的日耳曼人的军事征服与罗马某些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封建制承袭了日耳曼氏族制的若干特性。同此,中国的封建制度是刚走出氏族共同体的周人与殷商典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故傅筑夫说:

这样一个巨大的历史变革,在中国是发生在西周初年,从中国的全部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这个巨大的历史变革只能发生在西周初年,……。

(一)文王、武王、周公三次封建

西周封建,一般说法有两次(武王封建与周公封建),然此前的文王时期,已重视在王畿内用分封制使周人扩展领有的土地,这可称之第一次封建。第二次封建在武王时,武王克商以后,并未消灭殷贵胄,仍封纣子禄父(武庚)于殷(原来殷商的王畿内),命弟管叔、霍叔、蔡叔为“三监”,监督武庚。武王死后,成王幼,武庚偕奄及淮夷,联合三监叛乱,周公东征平叛,再度灭殷,诛武庚、管叔,平定奄及淮夷,在更广大的征服领域分封姬姓宗亲及与姬姓联姻的姻戚和功臣,康王时继续分封,成康之际为第三次封建(俗称周公封建)。这前后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为完备,故梁启超有“真封建自周公始”之说

在殷商,王与诸侯尚未确定君臣名分,周武王克殷后大分封,称诸侯为“友邦君”,君臣名分仍未明确。直到周公东征平叛,再行分封时,才明确封建诸侯为周之臣子,“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故周初三次分封,可归为前后两个档次:(1)文王、武王分封,大体沿袭商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形态,天子长诸侯而未君诸侯。(2)周公分封,天子正式成为诸侯的君主,王权得以提升。

自周成王起,还形成“乡遂制度”,也即“国”与“野”对应的制度。“国”指都城及其近郊,近郊分为“乡”。都城住着上层贵族和手工业奴隶、乡住着下层贵族“士”,都、乡居民合称“国人”。“野”(或称“鄙”、“遂”)指广大农村,住着从事农业的“庶人”(或称“野人”)。诸侯国也实行“乡遂制度”,如鲁国有“三郊三遂”,又称“三乡三遂”。军队由国人组成。庶人耕作于贵族领有的“公田”,贡献实物和服役,也耕作于“私田”,以养家糊口。“国—野”对立、“国人—野人”相应,是西周封建制的基本格局。

(二)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互为表里

周代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与共生。《左传》关于封建制有两段名论: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前一段话讲的是,周代自上而下层层封建:天子立诸侯,诸侯立卿大夫,等等,上下等级分明,以免除窥视、争夺。

后一段话讲的是:周公因管叔、蔡叔联合殷后裔武庚叛周,故广封亲戚功臣,以作周室屏障,“为周室辅”。这“封建亲戚”(包括封同姓兄弟子侄和异姓姻亲),其原则便是前一段话提及的“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级制。

概言之,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余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

(三)西周封建的两大级次

西周封建有多个级次(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等等),而重要的是“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

1、“天子建国”

甲 封授诸侯是周天子的特权,《谷梁传·僖公二年》:“故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

乙 周天子通过册命将封授法典化。如周公代表周王在祖庙举行“册命”典礼(“册”为分封仪式上太史手持的简册,“命”为写在册上的周天子旨令),颁布“授土授民”文告,封伯禽于鲁,文告《伯禽之命》;封康叔于卫,文告《康诰》等等,以律法形式建立隶属周王室的诸侯国,所谓“封诸侯于庙者,示不自专也。明法度,皆祖之制也,举事必告焉。”

丙“建国”过程由周天子直接操纵,王室派员协助运送诸侯族人及一应器物,诗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即指此;周王派员协助营建封国的都城,诗曰“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同上)即指此。

丁 周王保有对封国(主要是大国与次国)重要职官的任命权,所谓“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这就保证了天子对诸侯国的控制权

2、“诸侯立家”

甲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向卿大夫封赐采邑。卿大夫只在采邑收取租税,如《公羊传·襄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所谓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采取其租税尔。”

乙卿大夫供职于诸侯,任官治事,居于国中而不居采邑,不治采邑之政。故卿大夫的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西周国家是“王国”与“诸侯国”两级结构。卿大夫掌控采邑行政权,甚至掌控诸侯国行政权,所谓“陪臣执国命”,是春秋的事情。

西周封建中的“天子建国”内含三要素:“胙土”(分配居地)、“赐姓”(赐服属的人民)、“命氏”(绐予氏号、国号),天子“授土授民”,诸侯对天子称“守”或“守臣”,所谓“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在“天子建国”以下,还有“诸侯立家”、“卿置侧室”等级次,从而构成王、诸侯、卿大夫三级政权,王领“天下”,诸侯领“国”,卿大夫领“家”(“家国天下”之说自此而生)。当然,西周政制主要是天子覆盖下的两级结构(王国与诸侯国),这便决定了西周封建制的特色——

西周时代的中国,理论上已是一个统一国家,不过只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非后代郡县式的统一而已。中国此时之所谓“封建”,亦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不同。

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世袭方式则依宗法制规定。周天子是各封国诸侯的“大宗”,作为“小宗”的被封诸侯对周天子须服从号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诸侯在封国内则为“大宗”,领有主权,并分封余子为卿大夫。这便是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此一著名诗句大体反映了西周封建制的社会实态。

(四)“封土”与“授民”

西周早期《盂鼎》铭文称:“受民受疆土”,讲到受封者不仅得到土地,还连同得到土地上的民众。西周中期的《大克鼎》及《康彝》、《丑彝》、《令鼎》、《麦尊》、《邢侯彝》等西周礼器上的铭文多有赐田、赐臣妾的记载

传世文献关于周代逐次封土的记述甚多,较典型的有两则文字——

《礼记》曰: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汉代的《韩诗外传》对“班赐采邑”有精要说明:

古者天子为诸侯,受封,谓之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而绌,使子孙贤者守其地,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君。

“赐田”“封土”多以“邑”“采地”为单位,子仲姜镈铭便有封赐“二百又九十九邑”的记载。邑(采地)上置庄园,设“田畯”监管从事生产的农人,《诗经》中的农事诗对此多有记述。

“赐田”“封土”以外,还有同等重要的“授民”,如《曶鼎》铭文载,颁授“七田,人五夫”,田土与人民一并封赐。《左传·定公四年》载子鱼回顾周初封建,“选建明德,以藩屏周”,除赐田土、礼器外,都以战俘及被征服的部族封予受封者,如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绮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此外还将封地上的土著民赐给受封者作附庸,如《诗·大雅·崧高》所说周王命申伯“式是南邦,阻是谢人,以作尔庸。”

“封土”、“授民”至关大体,故主持者十分显要,如周初掌理分封事宜的是武王弟、司空聃季和司徒陶叔,所谓“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周天子通过负责分封事务的高级职官,给鲁公、康叔、唐叔等赐以田土及部族民众(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等)。许倬云先生认为,周初分封,“封人”重于“封土”,“授民”较“授土”更为紧要。

(五)周初封国数·同姓封与异姓封

周初封国数量其说不一,约在数十到数百之间,《荀子》称周封国七十一,《吕氏春秋·观世》称“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司马迁说:

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

在众多封国中,与周王室有血亲关系的居多,《左传》说: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与同姓(姬)封国相关的,还有“封建母弟”,即分封母系亲属,如姜、姒、妫、任等周室姻亲亦多有受封。

司马迁综合古代载记说:

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魯。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

这里概述了周初封建的三种类型——

甲、封先代之后,即所谓“三恪”之封(“恪”为“敬”意,“三恪”指神农、黄帝、尧

舜之后),这种分封只具有象征意义。

乙、封同姓(姬姓受封),如伯禽(周公子)封鲁,康叔(武王弟)封卫,叔虞(武王第三子)封唐(后改晋),召公封燕,所谓“亲亲建国”,以昭示“亲亲之义”。此类分封数量最大,依荀子之说,周公摄政,“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

丙、封有功异姓,所谓“贤贤表德”,如助武王灭纣的姜尚封齐,以“尊勤劳”;楚的被封,因先祖鬻熊效力文王,故异姓受封亦可称之表扬“勤劳文武”。

(六)西周封建是历史的必然

西周确立封建制,有充分的社会根据,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功能。

首先,西周去古未远,氏族社会遗迹甚深,血缘宗亲纽带对维系国家统治至关紧要,所谓“捍御侮者,莫如亲亲”,故血亲分封是确保宗周社会稳固的不二法门。西周的封邦建国实现了以姬姓为主的贵族阶层、被征服的臣仆、封地土著三种人的结合,突破了纯粹的血缘组织框架,故又是对殷商的氏族联合国家的一大提升,封土之制较之以往仅以氏族立邦是一大进步,体现了定居农耕文明(土地为其基石)主导地位的正式确立。

其次,周人大力推行封建制,与其灭殷后难以实际控制东方的广土众民有关,诚如初唐长孙无忌(?—659)所说:“缅惟三代封建,盖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周人起于关中,而函谷关以东的华北平原及山东半岛商代已是文明发达区域,所谓“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较落后的周人为控制先进的东方的土地人民,只得保存各地以氏族统治,与这些氏族势力分享政治权力、经济利益,成功地实现了血缘与地缘的整合。

其三,周天子力量强大,西周时王室拥有重兵(宗周六师、成周八师皆由周王掌控),《诗·大雅·棫朴》云:“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周王出师征伐,六军踊跃追随);周王的政治号召力又通过“册命”(赐爵须经典礼,并记于简册,故称)、“朝聘”(诸侯朝觐天子)、“巡守”(天子巡视诸侯国)、“贡纳”(诸侯向天子进献方物,以表示政治隶属关系)等制得以展布四方,维系着封建体制下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以“征伐”而论,西周初即有武王伐东夷,周公灭东夷奄、蒲姑诸国,成王伐录,康王平定东夷大反,又北征及西伐鬼方,宣王伐徐(淮北夷)等等。这种周王室军政实力在握与诸侯国相对独立(诸侯在封国内有世袭政权、财权、军权)组成的二元结构,顺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其四,西周封建制与宗法制、等级制相为表里,彼此匹配,形成完整的礼制。“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周礼是古代中国典章制度的原点,“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绐鬼神,非礼不威不庄。”道德、法律、政治、军事、宗教,均以“礼”为准绳。经战国的礼、法分列,至汉代以降的礼、法合流,初创于西周封建时代的礼制成为治国纲目、精神支柱,故历代均号称“从周”、“法周”。

其五,西周实行封建制,其根基是井田制度,此制以劳动的自然形态(劳役地租形态)剥削农奴的剩余劳动,其剥削方式是农奴服公田劳役,剥削量不重,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时既没有加强剥削的必要,也没有加强剥削的可能。在使用价值占支配地位的时代,还不可能产生对剩余劳动的无限贪欲,过多的剥削是不必要的;领主经济是依靠农奴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来经营的,如因加强剥削而打断了农奴经济的再生产,接着就破坏了领主自己的再生产,这使过度剥削成为不可能。”后世往往把西周的井田封建描述为田园牧歌式的公正平和之境,原因便在于封建井田古制剥削不太深重,而后儒又将其理想化。

封建、井田古制的渐次打破,发生在东周(春秋、战国)。


同上书,第2页

参见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73—374页

见《先秦政治思想史》

见《书·周书》的《牧誓》、《大诰》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书·费誓》

《左传·桓公二年》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见《左传·定公四年》

《白虎通·爵篇》

《诗·大雅·嵩高》

《礼记·王制》

参见杨希枚:《先秦赐姓制度理论的商榷》,载台乙入北《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6

《礼记·玉藻》

钱穆:《中国文化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9页

《诗·小雅·北山》

见吴闓生:《吉金文录》卷一、卷二

《礼记·礼运》

《韩诗外传》卷八

见《左传·定公四年》

见许倬云:《西周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

《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年表》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史记·周本纪》

《荀子·儒效》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资治通鉴》卷一九三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

《左传·隐公十一年》

《礼记·曲礼上》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资料·先秦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73页

五、东周封建、郡县并行

西周自穆王以下,统治秩序渐趋松驰,史称懿王时“王室遂衰”,夷王时“荒服不朝”,厉王(?—前828)以后更江河日下,连天子之位的废立也决定于国人之公意,《国语》载“厉王虐,国人逐王”即为显例。至东周(春秋、战国)政治体制更发生变化,东周既是中国封建领主制的重要发展阶段,又是封建制向郡县制过渡的时期。

(一)“封建”之权从周天子下移诸侯

犬戎入侵,幽王(?—前771)被杀于骊山,平王(?—前720)东迁,周天子威权日趋跌落,列国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缴纳贡赋、提供力役和军事支持,即使原来是周室亲戚的同姓诸侯,经若干世代以后,也与王室形同路人,周天子的实力不及一个小诸侯,已丧失“天下共主”地位,西周时名义上属于周室的普天王土和王臣,东周时已全然归于公卿大夫等各级领主。《左传》的一段话表述了春秋时期分封制新的要领:

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这段文字表明,封建虽为古制,但衍至东周(前770—前256),诸侯所辖封域,已不是天子的领土;封域内的人民,也非为天子的臣民。此番说词,较之流传广远的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表述的西周格局旨趣大异,春秋(前770—前476)的封建,再也不是周天子向诸侯颁赐土地人民,而是列国诸侯向卿大夫颁赐土地人民,受封者以之作为食邑。故史家称东周为“封建解纽时代”。

前已述及,西周的封建是周王封诸侯,而至春秋,周王尸位素餐,“天子建国”全然落空,实际运行的封建,是诸侯在自国内分封卿大夫,可称之“诸侯建国”。如果说,西周封建形成的诸侯国是半独立的(周天子对各诸侯国有一定的掌控权),那么,春秋在兼并战争中形成的诸侯国则是独立的,并自行向下分封。如春秋初晋昭侯(?—前740)封其叔父成师为曲沃伯,号曲沃桓叔,此即所谓“今晋,甸侯也建国”。据清人顾栋高(1679—1759)《春秋大事表》,春秋早期晋、楚、宋、卫、齐等国,诸侯都分封“世族”(卿大夫)。

春秋还发生权力下移的趋势,如春秋时鲁国分封世族展氏、臧孙氏、施氏、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等,作为陪臣(大夫)的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合称鲁“三桓”,季孙氏长期执掌鲁国国政;又如晋国的却昭子“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春秋间,常有大夫“出君”、“弑君”,即驱逐甚至诛杀诸侯,这便是所谓“公室衰微、大夫专政”。这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就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乃至“陪臣执国命”。这种权力下移可简括为“政出天子—政出诸侯—政出大夫”。

至战国(前475—前221),七雄已成实行郡县制的独立的专制君主国,天子封国,沦为空洞名义,诸侯专封诸侯(即所谓“诸侯建国”)也不再进行,新起的诸侯皆以实力立国,如“三家分晋”,原为晋国正卿的魏、赵、韩皆自立为诸侯,而周天子摄于其实力,命之为诸侯。司马光(1019—1086)撰《资治通鉴》,开篇即述周威烈王(?—前402)二十三年(公元前430年)“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司马光作按曰:“故三晋之列于诸侯,非三晋之坏礼,乃天子自坏之也。”这是对战国初“封建”的固有格局名存实亡的评述。此外,战国时在各诸侯国内,卿大夫封家臣也已终止,所行封建只有列国君王封卿大夫为“封君”,赐爵食邑。而战国仅收租税的食邑,又大不同于西周、春秋的领主拥有政治主权的采邑。

(二)赐爵食邑制

东周封建之权下移,还表现为春秋末年以后食邑制的出现,分封除考虑宗法血缘外,愈来愈普遍地论功行赏,淡化宗法分封。

到了战国时期,各国相继实行赐爵食邑制,如燕昭王(?—前279)“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楚国以黄歇为令尹,封春申君,赐以淮北地十二县(食十二县民户之租税)。齐国孟尝君“封万户于薛”。秦国“封鞅为列侯,号商君。”这些封君,或因亲,所谓“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或因功,燕·乐毅、秦·商鞅、楚·黄歇的受封皆属此例。当时的计封单位,或以“户”、“邑”,或以“城”、“都”,或以“郡”、“县”。封侯数量,据杨宽先生《战国史》附录二统计,终战国之世,共封列侯95,其中魏17、赵25、韩7、齐5、楚14、燕5、秦22。

战国中后期各国实行赐爵食邑制,“这种食邑和周代(应为西周——引者)的采邑性质完全不同。”战国赐爵食邑制的特点有三:一、封君在封地仅有“食邑”权而无治民权。二、封君并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只收取“衣食租税”,民户已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而并非食邑主的臣属。三、承袭西周以来封地世袭传统,然世袭性下降,战国中后期封君传三代者已少见。

秦汉以降在郡县制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战国赐爵食邑制的这些非封建特点。

总之,西周由天子分封并掌控诸侯的格局,到东周已经大变。唐·柳宗元《封建论》称春秋初,“判为十二”,即指周室权力被鲁、齐、晋、秦、楚、宋、卫、陈、蔡、曹、郑、燕等12个诸侯国所瓜分,周天子尸位素餐。春秋中后期,周室甚至成为“五霸”手中的傀儡,齐桓公(?—前643)、晋文公(前697—前628)等霸主一再演出“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戏剧。曾被视作边鄙的楚国,也来“问鼎之轻重”,逐鹿中原。

其时“公室衰”、“私门兴”,违礼僭越成为家常便饭。鲁国执政大夫季氏(季平子)僭用天子的八佾乐舞(“佾”为行列义,一佾8人,周礼规定,天子乐舞用八佾,诸侯用六佾,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季氏是大夫,却越级用八佾),向往西周礼制的孔子(前551—前479)愤然曰:“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春秋时兼并战争剧烈,“周初盖八百国”,而春秋末仅存四十。

总之,武王、周公当年设置的封爵建土格局已不复旧观。钱穆描述东周的制度演化:

封建社会是各有封疆的,各各关闭在各自的格子里面。……诸侯们各自涨破了他们的格子,如蜜蜂分房般各自分封,此种形势虽可说是封建形势之继续发展,其实也即是封建形势之开始崩溃。……郡县的新国家,便逐渐形成,其姿态与性质,与旧的封建国家绝然不同。到战国时,七国乃至九个大强国,几乎全是郡县的新国家了。

(三)郡县制发端于春秋时的楚、晋,战国时普及列国

郡县制从初现到正式确立,经历了几个世纪。

史学界通常说法为:春秋时秦、吴、楚、晋、齐等国先在边地设县,后渐及内地。《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前678)“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似乎表明春秋中期秦国已置县。《国语·晋语》载晋公子夷吾对秦公子挚讲:“君实有郡县”,也似乎表明秦国在鲁僖公九年(前651)已设置郡县。此外,《晏子春秋》载“齐县”,《史记·吴世家》及《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载“吴县”,等等,都给人以春秋列国普设郡县的印象。然而,这些文本所称“县”,是战国时人把当年的习惯语移用于春秋述事,其实春秋时秦、吴、齐等国并未正式设立县制。童书业先生对此有所辨正:

春秋时有较正式之县制者,似唯晋楚,其他各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皆尚有问题。……《晋语》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晋语》之言似为战国时人口头术语,记其事者趁笔书之,未必可信。

《秦本纪》所载武公所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秦国尚落后,未必能有县制。《秦本纪》及《商君传》载商鞅变法,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在此之前,似来有真正之县制也。

考之先秦史,县制初兴于春秋前期的楚国。宋公文先生《楚史新探》据《左传》载记指出,楚文王时,楚已“县申息”,即在申、息设县。《左传》将这一史实补记于哀公十七年。楚文王在位,当鲁庄公时期,宋氏考证,楚文王灭申、息以设县,时在鲁庄公七至十二年(前687—前682)。其后,楚每灭一国,多建县制。楚县是直属楚王的地方行政机构,不是卿大夫的封地。楚县的军力、财力均由中央调遣,县长官称“县尹”,或“公”。

晋国设县略晚于楚。晋也是由扩张领土设县,县长官称“大夫”。如公元前635年,晋文公围原,原降,以“赵衰为原大夫”;公元前627年,晋败狄于箕,却缺获白狄子,晋襄公赐荐却缺的胥臣以“先茅之县”,这是史籍载晋国设县之始。然而这种“县”还未与封邑明确分野。至春秋中叶以下,晋国国内贵族兼并剧烈,灭邑成县。晋县虽非世袭,但多数晋县隶属卿族,不由晋君掌握。此外,晋还设郡,《左传》载,晋国袭击郑兵前,“简子誓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表明鲁哀公二年(前493)晋定公(?—前475)时的执政者赵简子(即赵衰之子赵鞅?—前477)以分赐郡县田土激励将士。此段文字还显示,直至春秋末年,县的行政级别还高于郡,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由于晋行郡县已久,魏、赵、韩三家分晋,迅速成为郡县国家,一些重要政治人物是郡县官吏(称“守”或“令”),著名者如魏文侯(?—前396)时的西河守吴起(?—前381)、邺令西门豹。

春秋末,列国开始在边地置郡,后渐及内地。当时郡的行政地位低于县(郡的地位高于县,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情)。

总之,“内废公族,外务兼并,为封建制破坏、郡县制推行之两因。”至战国时,列国竞行郡县制,秦国尤盛,秦厉共公(?—前443)“二十一年,初县频阳”。秦孝公(前381—前338)十二年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

凡此种种,说明郡县制发端春秋,成型战国,并非始于秦代。

清初王夫之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顾炎武则详证此点,他说:

《汉书·地理志》言:“秦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子遗。”后之文人祖述其说,以为废封建,立郡县,皆始皇之所为也,以余观之,殆不然。

顾氏罗列《左传》、《史记》、《战国策》、《说苑》中的大量事例,证明春秋、战国列国已普设郡县,郡县制成为不可逆转趋势,顾氏并得出结论曰:

虽秦欲复古之制,一一而封之,亦有所不能。而谓罢侯置守之始于秦,则儒生不通古今之见也。

清人赵翼、姚鼐,近人顾颉刚,也把郡县制发端期定在春秋。

关于春秋时郡县的性质,论者意见不一,尚须考究。日本汉学家增渊龙夫(1916—1983)在《春秋时代の县》、《先秦时代の封建与郡县》两文指出,春秋时的县内部,氏族结合强固,统辖县的大夫世袭领有其地,与封建采邑差异不大,而与秦汉由朝廷命官治理的郡县有别。增渊龙夫强调了春秋郡县制因袭封建采邑制的一面,但我们也不可忽略二者差异性的一面:西周及春秋前期的采邑主是卿大夫,他们除非因政治斗争导致亡宗灭族,均可世袭掌理采邑,而楚县是灭国的产物,军、政、财权均直辖楚王,县尹由中央任命;晋县是贵胄兼并的产物,兼并中县不断易主,世袭性大为消减。总之,春秋之县,既有异于封建采邑,也不等同于秦汉之县,而是二者之间的桥梁,是宗法分封制向后世政制转化的过渡形态。

至战国时,春秋末的数十诸侯国兼并为七(另存数小国),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君主集权制度。虽然战国七雄也以食邑分封功臣贵胄,但受封者对食邑仅有征收田赋和工商业税的权力,而失去或部分失去行政统治权。与此同时,七国纷纷推行郡县制,如《史记·匈奴传》载:“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陇西、北地、上郡”,赵“置云中、雁门、代郡”,燕“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史记·秦本纪》述秦国疆土扩张——“魏纳上郡十五县”,“攻楚汉中,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秦国商鞅变法,设县31个,由国君派员吏管理。周代封建制至战国间已经解体。王夫之《读通鉴论》称战国为“古今一大变革之会”,所言之“变革”,很大程度上便是指的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转化。


《史记·周本纪》

《竹书纪年》

《左传·昭公七年》

《左传·桓公二年》

《国语·晋语八》

《资治通鉴》卷一

《史记·秦本纪》

《战国策·赵策二》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121页

《论语·八佾》

《中国文化导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1页

《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4页

同上书,第185页

见《楚史新探》,河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左传·哀公二年》

钱穆《国史大纲》第82页

《史记·秦本纪》

《史记·秦本纪》

《读通鉴论》卷一

《郡县》,《日知录》卷二二

同上

《一桥论丛》三八卷四号,1957年

《一桥大学研究年报·经济学研究》1958年

六、秦汉以下: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官僚政治取代封建贵族政治

秦汉以下,中国政制及经济形态均有大更革,进入“非封建”时代。

(一)秦的革古创今

夏曾佑(1863—1924)的《中国古代史》概括“秦人革古创今十大端”:(一)并天下,(二)号皇帝,(三)自称曰朕,(四)命为制,令为诏,(五)尊父为太上皇,(六)天下皆为郡县,子弟无尺土之封,(七)夷三族之刑,(八)相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郡守、郡尉、县令皆秦官,(九)朝仪,(十)律。此“十端”皆为销弭“封建”、增强中央集权的举措。贾谊《过秦论》称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此之谓也。

俗说秦代(前221—前206)“废封建,立郡县”,前者无庸置疑,后者应改为“使郡县制完备化”,因为如前所述,郡县制发端于春秋,展开于战国,并非创发于秦,秦统一后所设36郡,实以战国七雄已置之郡为基础,再行划分,在全国范围以郡县制取代世袭贵族分封制。班固称:

秦遂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荡灭前圣之苗裔,靡有孑遗者矣。

秦代的郡县制已经完备:分天下为数十郡,郡下分若干县,县下设乡,乡下设伍,成一由朝廷统辖的垂直有序的地方行政体系。

因秦始皇有“废封建”之名,史家一般很少谈他的封建行径。其实,秦一统天下后,继续实行二十级赐爵制和列侯食邑制。大将王翦因“有功终不得封侯”而在秦始皇面前发牢骚,“始皇大笑”,后来王翦终于因功封武城侯,如愿以偿。从出土秦代文物上的文字可以得知,秦代有“列侯”、“伦侯”的分封,《琅琊台石刻》列秦始皇随行人员——“列侯武城侯王离[翦],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武昌侯成”等。另有“通侯”之封,《史记·李斯列传》:“斯,上蔡闾巷布衣也,上封为通侯”。但除少数“彻侯”(秦的二十级军功爵的最高一级,汉代因武帝名刘彻,为避讳,改称“通侯”)外,各种封侯仅赐名号,并无封土,是一种“虚封”,故《汉书·地理志》称秦代“不立尺土之封”。秦皇虽贵为天子,其子弟却没有贵胄身份,如章太炎(1868—1936)所说:

秦始皇用李斯,大涤旧污,身为天子,而子弟为匹夫。

秦的废封建较为坚决、彻底,然虚封未止。

(二)汉以降封建制、郡县制此消彼长

秦后二千年,郡县制一以贯之,而封建制虽居次席,却有起有伏,在其些段落甚至极一时之盛,所谓“自秦以后,封建制度之大反动凡四”,这四次封建制度之反动,一为秦楚之际项羽(前232—前202)大分封。二为西汉初先封异姓王后封同姓王。三为西晋众建亲戚,诸王雄强。四为明太祖封子侄39人,授塞王(沿长城一线的封王,如辽王、燕王、晋王、秦王等)以重兵。

汉代(前206—220)大体承袭秦制,并延及以后列朝,所谓“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这所承用之秦法,郡县制便为一大部类,当然,汉代也有异于秦制的处所,如汉初总结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废除封建,使朝廷丧失屏障是重要原因,汉高祖(前256—前195)遂广封同姓及异姓,据《史记·高祖本纪》,汉初封同姓诸侯王国9个。又据《汉书》的《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载,西汉共封王子侯408人,列侯283人,恩泽侯112人,并给予“掌治其国”的权力。汉初虽广封王侯,其封域称“国”,“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故汉代“郡”、“国”连称,“郡国并行”。西汉在秦代设四十余郡的基础上,其政区分为司隶部(首都及附近区域)、十三剌史部,下分103郡、国,辖1500多个县、邑、道、侯国。“郡”直隶朝廷,长官由朝廷任命,秦及汉初称郡守,汉景帝后改称太守。“国”由分封诸王统治,但基层设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朝廷政令的通行。当然,由于汉代封王毕竟“有土有爵”,兼拥“自置吏”和铸钱币、“得赋敛”的权力,故这些王国羽翼丰满后,非但没有充当朝廷屏藩,反而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朝廷在尝到异姓王和同姓王离心以至反叛的苦果之后,收回王国的官吏任免权,上中级官员由朝廷任命。到武帝时,“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这便是只能效忠于皇帝的“食封贵族”。汉武帝(前157—前87)还采纳主父偃(?—前126)的建策,行“推恩令”,“令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汉有厚恩,而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云。”如此,王国“必稍自销弱矣”,无力与天子分廷抗礼,诸侯名存实亡。隋代王通(584—618)总结汉制的变化说:

至景帝,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而汉置内史以治其地,则封建之地,悉为郡县矣。

汉代以后,封建制与郡县制此消彼长,多有起伏。曹魏(220—265)虽分封诸王,却对诸王严加控制。两晋(265—420)南北朝(420—589)广封王侯,贵族政治、门阀制度、领主经济抬头,“郡县掾吏,并出豪家;负戈宿卫,皆由势族。”而经隋(581—618)至唐(618—907),在制度层面贵族政治仍然强势,然科举制勃兴又为庶族士子登仕打开了门户。

(三)中唐以降的转折

秦汉至明清两千年间,唐中叶是一个转折点。陈寅恪先生(1890—1969)在《论韩愈》一文中说:

唐代之史可分作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此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

以中唐这一关节点为界,此后中国社会的“非封建性”进一步增进。概言之——

第一,中唐以下,领主经济式微,地主—自耕农经济优势地位定型;以两税法代替租庸调制为端绪,以后宋(960—1279)、明(1368—1279)几代的赋税改革,愈益把朝廷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平民的直接经济关系确定下来。而宋代以降科举制的非身份性愈益强势,门阀贵族淡出朝政,官员直接自平民中考选。此种地主—自耕农经济和考选式的文官政治,与同一时期的西欧、日本的领主经济、世袭贵族政治大相径庭。

第二,就政制层面而言,宋以下实封罕见(明初例外),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列朝虽出于“广树藩屏,崇固维城”的目的,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侯赐土,却明令王侯们“食土而不治”,即只在封地征收财赋,而没有政治治理权,行政管理由朝廷派遣的流官执行。诚如《续文献通考·封建考》所说:

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

这便是秦汉以后,特别是宋以后,多数情况下“封而不建”的王侯贵族的实际状态。

中唐以降的转折,决定了此后千年中国“非封建”的社会格局,严复说:“中国之所以成为今日现象者,为宋人所造就什八九。”诚哉斯言!西方人也发现,“最近几个世纪西方所接触到的那个近代中国的大部分特征,就是在这时候出现的。”

秦汉以后的大势是郡县取代封建,皇亲及功臣封爵而不治土,但朝廷实封、王侯擅权仍时有发生,某些朝代还出现藩王反叛事件,西晋延续16年之久、对社会破坏深重的“八王之乱”自不待言;连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达于极端的明朝(1368—1644),也在建文年间发生燕王朱棣(1360—1424)策动的“靖难之役”,朱棣夺了侄儿建文帝(1377—1402)的皇位,是为永乐帝(明成祖);成祖二子、汉王朱高煦于宣德元年(1426)叛乱,乱平被废为庶人;正德年间又发生宁王朱宸濠(?—1521)的叛乱。鉴于藩王作乱的教训,列朝既要“封藩”,以恩荫皇族和功臣,期以拱卫皇室,又每每有“削藩”之举,并且因为削藩而大动干戈。以藩王身份反对建文帝削藩的朱棣,坐上龙庭后(是为永乐皇帝),第一件事就是反过头来削藩。而以永乐皇帝的强势,列藩纷纷俯首认削。

与防范封藩割据地方相同时,汉唐宋元明请等朝都把推行郡县制、流官制视作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明代永乐年间(1403—1424)、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还实行“改土归流”,在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废除世袭土司,设置府、州、县,任命临时流官治理,丈量土地、编查户口、收缴赋税、兴办学校、举行科举,将郡县制推及西南边远地区。

从“封土建国”、“封爵建藩”意义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已经退居次席,而代之以“郡县制度”,这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转折。清代史家赵翼(1727—1814)说:

盖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

这“天地一大变局”,指的便是“封建”向“郡县”的转化,贵族政治一改而为官僚政治,此即赵翼所谓“自古皆封建”,而秦汉以后“三代世侯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而成后也征辟选举科目杂流之天下矣。”

清末张之洞(1837—1909)在《劝学篇下·变法》中,论及中国历史上的变制,第一项便例举“封建变郡县”。可见,视“封建变郡县”为中国历史演化的枢机所在,是富于史识者的共认。

(四)郡县制的功能

郡县制是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间中国君主专制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君主集权政治的基础。郡县制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通过以下三点得以实现。

第一,地方官吏均由皇帝(通过朝廷)任免。这种任免制不同于贵族世袭制,任贤不任亲,使地方官吏基本脱离了血缘亲族羁绊,官吏既非世袭也非终身,升降去留全凭朝廷政令,加之以食禄制取代采邑制,官吏衣食不再靠禄田,而享用朝廷官俸,其社会、政治、经济命脉全然系于朝廷,这与封建诸侯掌控一方,尾大不掉的情形颇相径庭。

第二,郡县实行兵、民分治,军、政分职制,与封建时代贵族兼领政长、军长大不一样。军事长官多无调兵权,如秦朝发五十兵卒以上,都要皇帝批准,以后列朝有类似制度,并实行“兵符契合制”(调兵符契分为两半,朝廷与掌兵军官各执其一,必须两合才得调兵),凡此种种,都防范了武人叛乱。这也与诸侯自控兵权的封建制不同。

第三,朝廷在郡内设监察官,如秦代由御史大夫向各郡派“监御史”,此职官只服从皇帝、朝廷,负责监察郡县官吏的行迹,随时向上报告。列朝均有此类办法,如明代以宦官为“监军”。有此耳目,地方政府、执军将帅全然在朝廷的观照、掌控之下,这与封建诸侯可在国中独立运作大不一样。

钱穆概括郡县制说:

郡县政令受制于中央,郡县守令不世袭,视实际服务成绩为任免进退,此为郡县制与宗法封建性质绝不同之点。自此贵族特权阶级分割性之封建,渐变而为官僚统治之政府。

侯外庐还指出郡县制在社会层面的深远作用:“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缘的家族”,小农户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这构成秦汉以降宗法专制制度的基石。

(五)官僚制取代世卿制

与郡县制相匹配的,是从贵族世卿制向游仕制的转化,进而形成官僚制度。

“官”周金文作“ ”(《扬簋》),本义馆舍,引申为掌握权力的处所,即官署、任所;又引申为掌握权力的人,即官吏,《说文》:“官,吏事君也。”《礼记·王制》孔颖达(574—648)疏:“官者,管也。”郭沫若《管子集校》按:“官,犹管也。”点化出“官”之要义。“官”为“管”字的假借,含管理、掌管之义。

官起源甚早,相传夏代设官颇多,所谓“夏后氏官百”。殷商西周的官由贵胄“世及”,偶有世卿制之外破格选用无爵贤士任官,如商汤重用奴隶出身的伊尹,武丁举奴隶傅说为相,周武王用出自底层的姜尚作讨殷大军统帅。但这还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官僚政治,只是世卿世禄体制外的特例。

春秋时世卿制与选士制并行,有能力、立功勋的无爵士人入官渐增,进入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化期。春秋末叶的孔子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表示了对先学礼乐,后做官的制度的推崇,对不学礼乐,凭世袭身份做官的世卿制的批评。战国时赵、楚、魏、秦诸国实行军功爵制度;养士之风也盛行一时,孟尝君、信陵君(?-前243)、平原君(?-前251)、春申君(?-前238)等战国“四公子”门下,聚士数千,或有文韬武略,或善鸡鸣狗盗,各有用场。秦国则行“客卿制”,广揽山东杰士,李斯《谏逐客书》以秦缪公、孝公、惠王、昭王广用人才,国力大增的事实,阐发“王者不却庶众”的优越性。这都是对贵胄世及制度的突破。

秦始皇建立完备的君主集权的官僚政制,朝廷设三公九卿,地方设朝廷掌控的郡县。汉武帝设内朝以削减丞相权力,汉光武帝罢三公,设尚书台以替相府。隋、唐确立三省六部,实现中央权力“三分”,进一步削弱了相权,而集权于朝廷。至明太祖,罢丞相、去中书省,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兼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权力。此制延至清末。

就官员选取办法而言,秦以后,经汉代的荐举、征辟制,曹魏的九品中正制,至隋唐的科举制,终于形成由法定考试办法选拔朝廷命官的制度,庶族士子可通过科考进入统治上层。宋人欧阳修(1007-1072)即是起自底层的士人,他形象地描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情景:

盖士方穷时,困厄闾里,庸人孺子,皆得而侮之。若季子不礼于其嫂,买臣见弃于其妻。一旦高车驷马,旗旌导前,而骑卒拥后,夹道之人,相与骈肩累迹,瞻望咨嗟,而所谓庸夫愚妇者,奔走骇汗,羞愧俯伏,以自悔罪于车尘马足之间。

这里例举的“季子不礼于其嫂”,指战国苏秦穷时,嫂子不肯给饭吃;“买臣见弃于妻”,指汉代砍樵的朱买臣(?-前115)被妻唾骂出门。而苏、朱后来当上大官,亲朋巴结不迭,所谓“前踞而后恭”。这种由朝政养成的崇尚功名利禄的社会风气,促使底层士人孳孳于学业,以竞选入官。余英时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中说:

自汉武帝以来,尤其是隋、唐科举制度建立之后,政治上用人遵守一定的知识标准。明、清的八股文取士最受现代人攻击。然而,撇开考试的内容不谈,根据学者统计,明初百余年间进士来自平民家庭者高达60%,这样一种长期吸收知识分子的政治传统在世界文化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官员考选制削弱了世袭性、割据性的封建贵族政治,扩大了专制一统国家的统治基础。

(六)官僚政治大别于封建贵族政治

革除了殷周世卿世禄制的秦汉至明清的官僚政治,大不同于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也不同于庄园领主、大名武士雄峙国中的中世及近世日本,亦有别于种姓分明、土王如云的印度。封建制的中世纪西欧和日本,各级官员皆取用世袭贵族,而自春秋战国以下,中国的王者虽然继续沿用“恩荫”一类办法任用贵胄,却更注意从平民中选拔俊才充任官吏。燕昭王(前311—前279在位)筑黄金台聘贤纳士,“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凑燕”;汉武帝下诏求茂才异等,文臣武将极一时之盛,以通西域垂名青史的汉中人张骞(?—前114),即为应诏出仕的平民,终因立功厥伟封“博望侯”;唐太宗(599—649)重视科举取士,他在宫门得见参加殿试者缀行而出,高兴地叹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当然,士子也深知帝王揽才的用意,讽曰:“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

官僚政治与封建政治有着明显差异,美国政治学者塞缪尔·P·亨廷顿说:

官僚政治国家的特点是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和政治流动性——那些来自最低阶层的人可以达到最高的官位;而封建国家则等级森严,能改变社会地位者极为罕见。……

官僚政治国家一般总是趋于职能分离、权力集中;而封建国家则往往职能混合、权力分立。

中国的官僚政治是专制王权的派生物和基础所在,宋人文彦博(1006—1097)说:(帝王)“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此为画龙点睛之笔。秦汉以下,形成规模庞大的官吏队伍,据《通典》、《续通典》、《文献通考》及几种《续通考》提供的材料统计,列朝官吏数约为:西汉132,805人;东汉152,986人;晋118672人;……隋195,937人;唐368,668人;(以上包括官员及属吏)宋24,000人;元16,425人;明24,683人;清一万余人。(以上仅指有品级的官员)

封建制与郡县制造成的文化类型也各不相同。如果说,权力分散的封建时代培植出多元的私学文化,那么,与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相匹配的,是大一统的官学文化。秦代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汉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虽一者尚法,一者尊儒,却都是倡导文化专制,使得战国时代的学术多元走向君主集权时代的思想整合,所谓“一轨九州,同风天下。”政治及文化的大一统,成为此后两千余年的主潮。当然,政治的及文化的多元内涵并未消弭,仍在“大一统”格局内或显或隐地滋生发展。


《汉书·地理志》

见《史记·王翦列传》

《检论·通法篇》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页

见上书,第436—442页

《日知录》卷一三

《隋书·地理志》

《汉书·诸侯年表序》

《汉书·中山靖王传》

《汉书·主父偃传》

王通:《中说》

《晋书·恩幸传论》

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296页

(美)狄百瑞:《东亚文明——五个阶段的对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

《廿二史札记》卷二

《廿二史札记》卷二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第82页

见《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7—228页

《礼记·明堂位》

《论语·先进》

《相州昼锦堂记》

刘小枫编《中国文化特质》,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64—265页

《战国策·燕策一》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进士 上篇》

《唐摭言》卷一,《散序进士》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5页

《续资治通鉴》卷二二一

语出《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悍,以斩首为勇。”

旨出《汉书·董仲舒传》所引董氏《天人三策》“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第二章 秦汉至明清的“封建论”

封建之得失不可复议,而王绾、李斯、陆士衡、柳宗元所论之是非,亦不可得而偏废矣。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

封建制行于殷周,但其时很少有人品评此制,所谓“百姓日用而不知”。春秋战国始设郡县,以后封建制与郡县制长期交叉并行,为对偶之制,常被并列评议,以较衡二制的优劣、长短,此为秦汉以降列朝政论的一大题目,是历千百年而不歇的争执,其论辩焦点,一是两制何者有助于长治久安;二是两者何者“公”、何者“私”。“封建”与“郡县”也就成为中国政制史上的二元对偶关键词。诚如章士钊(1881—1973)所言:

盖封建与郡县者,逻辑之偶名也,凡偶名,所涵举一半,而余一半可喻。

此系逻辑学家的卓见。

一、秦廷议“封建”

延锦二千余载的“封建论”首先在秦朝初年展开。

(一)秦廷议“封建”·郡县制定格

自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10年间,秦国发动兼并战争,先后灭亡韩(前230)、赵(前228)、魏(前225)、楚(前223)、燕(前222)、齐(前221)六国,建立“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的一统帝国。建国伊始,秦始皇(前259—前210)主持廷议,讨论治国方略,守旧、革新两派意见对立,围绕“封建—郡县”两制的优劣、取舍,展开激烈辩论。丞相王绾等向始皇帝建议分封诸子,以屏障帝位,其言曰:“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镇)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群臣皆以为然”,唯廷尉李斯(?—前206)起而抗辩曰: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

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

始皇帝拒王绾之说,并直接表态说:

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

始皇帝采纳李斯建策,分天下为河东、太原、上党、南阳、右北平、九江、长沙、汉中等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地理志》载:“秦京师为内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内史”为原秦国所辖的咸阳及关中大部分地区,秦朝唯此处不称郡而名“内史”,有直辖区之意,相当于元代京师所在区域称“中书省”,明代京师(都城)所在区域称“京师”,清代京师所在区域称“直隶”。秦朝后来又在三十六郡基础上,增置桂林、南海、闽中、象郡,共为四十郡。据谭其骧先生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的《秦时期图组编例》说,秦代“除京师附近为内史辖区外,全境分为四十七郡。”每郡下属若干县,据严耕望考,秦时全国设县一千左右。

(二)秦廷再议“封建”·焚书坑儒

前213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为之祝寿。博士、齐人淳于越进言:“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若有反叛,“何以相救哉?”又引申曰:“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主张恢复古封建制。始皇将淳于越奏议提交廷议,丞相李斯回奏,力辟“封建”,指其不足为法,并引申出厉行文化专制的论说:

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李斯接着提出焚毁《诗》、《书》、百家语,消灭私学的建策,并主张“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秦始皇欣然采纳,下令烧毁《秦纪》以外的史书,又坑死犯禁儒生、方士460人。司马迁总结李斯业绩时,称其“使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使后无攻战之患。”

发生在秦廷的“封建—郡县”辩论,以郡县制大力推行作结,并引发了“焚书坑儒”。“封建制”向“郡县制”转化,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进步性,然这种转化从开端处,便伴随着污秽与鲜血。


《柳文指要》上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章士钊有《逻辑要指》出版,早年又是译词“逻辑”的积极倡导者,见章氏1912年4月发表于《民立报》的《论逻辑》

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一)·序言》,台湾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史记·李斯列传》

二、汉、晋“封建论”

由秦廷之辩为端绪,自两汉、魏晋、唐宋,直至明清,“封建—郡县比较论”此伏彼起,

赞扬或贬斥“封建”的评议,不绝于史。

(一)裁抑封建:张良的谋略与贾谊、晁错的政论

楚汉战争间,郦食其(?—前203)建议封六国子孙,刘邦(前256—前195)赞同,欲立六国后,张良(?—前186)列八条理由,举大量史例,证为不可,其中“不可八”说:“今复六国,立韩、魏、燕、赵、齐、楚之后,天下游士各归事其主,从其亲戚,反其故旧坟墓,陛下与谁取天下乎?”刘邦闻言大悟,辍食吐哺骂郦生:“竖儒,几败而公事!”。刘邦遵从张良之议,未封六国后,却在与项羽争战间为笼络大将而分封“异姓七国”(韩、赵、楚、淮南、燕、长沙、梁)。除长沙王外,这些异姓诸侯,如淮南王英布(?—前195)、齐王韩信(?—前196)、梁王彭越(?—前196)等,多悍将出身,俱为开国元勋,他们或因野心膨胀,或因功高震主,为刘邦疑忌,终于相继叛反,被诛、国废。鉴于异姓王的叛乱,刘邦与大臣誓约: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诛之。随后汉室封“同姓九国”(楚、荆、代、齐、赵、梁、淮阳、淮南、燕),《汉书·诸侯王表序》载:“诸侯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诸王国成为尾大不掉的割据势力。

汉文帝六年,被贬谪外地的梁国太傅贾谊(前200—前168)向文帝(前202—前157)上《治安策》,认为实封诸侯导致分裂、反叛,“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贾谊提出建议:

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亡邪心。

文帝采纳其议,析分齐、赵二国。然而,就大体言之,文帝虽赏识贾谊文才,却并不十分重视其政见,《汉书》称:“贾生数上疏,言诸侯或连数郡,非古之制,可稍削之。文帝不听。”唐人李商隐(约813—约858)作《贾生》诗叹曰:“宣室求贤访逐臣,贾生才调更无伦。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文帝半夜梦醒,急询贾谊鬼神起源,却对贾谊切关天下苍生的裁抑封建之议,并未在意。

因吴王刘濞(前215—前154)反相毕露,太子家令晁错(前200—前154)数次上书文帝,力促削藩,“文帝宽,不忍罚”。景帝(前186—前141)即位后,以晁错为内史,又迁任御史大夫,晁错鉴于山东诸国强大(齐领七十二城、楚领四十城、吴领五十城),“分天下之半是也”,力促景帝“削藩”以“尊王安民”。晁错上书景帝言削藩谋略:“今削之亦反,不削之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反迟,祸大。”景帝遂着手削藩,早拟起事的吴王刘濞打出“请诛晁错,以清君侧”名号,发动吴楚七国叛乱。晁错的政敌袁盎、窦婴等乘机进谗,景帝“令晁错衣朝衣斩东市”,晁错成为“反封建”的献身者。晁死后,邓公向景帝力陈其削藩策的正确:“夫晁错患诸侯强大不可制,故请削地以尊京师,万世之利也。”景帝深以诛晁为悔。晁错的削藩策终被景帝及武帝所相继采行。贾谊、晁错等裁抑封建的横议富于实践性,被后世视为政论典范。

(二)曹元首、陆士衡颂扬古封建

魏晋南北朝,为封建制辩护的言论渐起。

曹魏大体取秦制,虚封而不实封,《三国志》称:“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魏文帝曹丕(187—226)时,宗室曹元首撰《六代论》,批评朝廷忽略封建,宗室“权均匹夫,势齐凡庶”,还受到朝廷严密监视,“求为匹夫而不可得”。文章追述周以下六代的经验教训,称周祚长,因有封建;秦速亡,由于废封建;西汉封建,故诸吕不能成事;而魏朝“尊尊之法”明,“亲亲之法”未备,大不利于朝廷安固。文章力主早树封建,以为帝室辅。魏文帝并未采纳曹元首之议。直至东晋,还有人批评曹魏的一味虚封:“异哉,魏氏之封建也。不度先王之典,不思藩屏之术,违敦穆之风,背维城之义。”

至西晋,司马氏以曹魏无封建屏障,孤立速亡为教训,广封王侯,授予诸王在封国内选官、置军的权力,封建贵族政治、领主庄园经济抬头,与之相应,出现褒扬封建制的舆论。文学家陆机(字士衡261—303)喜谈兴亡、治乱、制度等切关宏旨的论题,撰《五等论》,援引商周古事,论“五等”(公侯伯子男)之制的长处:“昔成汤亲照夏后之鉴,公旦目涉商人之戒,文质相济,损益有物。然五等之礼,不革于时;封畛之制,有隆尔者。”称封建制永葆生命(不革于时)。他又以封建制对比郡县制,认为郡县官员“挟一时之志”,只求升迁,不惜侵害百姓,五等侯则因封国是自己的土地,人民是自己的属民(所谓“众皆我民”),故能惜土爱民。陆氏据此力陈封建的五等爵制的优越性。

曹元首的《六代论》、陆士衡的《五等论》作为力主恢复古封建的名文,流传广远。

三、唐代“封建论”

承接魏晋南北朝数百载分裂乱世的唐代(618—907),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上徘徊不定,故唐朝成为讨论封建制优劣的极盛时期。

(一)太宗复古封建意念为群臣劝阻·李百药、颜师古、马周议封建

有着强烈“圣主”意识的唐太宗(599—649),曾十分迷恋复古封建,企图通过复归三代井田、封建,博取不朽之名。为此,贞观二年(628)太宗就“复封建”廷议群臣。礼部侍郎李百药(565—648)以为不可;谏议大夫魏征(580—643)说事善而不合时宜,有“五不可”说,委婉地加以劝阻;中书侍郎颜师古(581—645)则主张封建郡县并行、王侯与守令错处,实则也是劝止。贞观五年(631)监察御史马周(601—648)上疏,赞扬“昔汉光武不任功臣以吏事,所以终全其代者,良得其术”,力谏太宗以隋亡为鉴,少兴徭役,勿实行世封制。唐太宗虽欲复封建古制,终因“大臣议论不同而止”,此亦为太宗“兼听则明”之一例。

初唐评议封建的代表性文章为上述李百药的《封建论》、颜师古的《论封建表》,二文持论平允,大体倾向于抑制封建,主张“虚封”,不赞成“实封”。史家李百药《封建论》倡言“爵非世及,用贤之路斯广;民无定主,附下之情不固。”认为非世袭、无定主的郡县制方能确保朝廷安泰。其时太宗颇属意于“裂土与子弟功臣”,李百药《封建论》上太宗,“理据详切,帝纳其言而止。”训诂家颜师古《论封建表》指出,封建古制移至当代,“于理不合”,对受封王侯,应置官监视,使之“不得擅作威刑”。

(二)肃宗、李泌君臣对

中唐李泌(722—789)也有搁置封建的谏议。安史之乱平定,唐肃宗(711—762)问邺侯李泌:郭子仪(697—781)、李光弼(708—764)已为宰相,其克两京、平四海的勋业“无官以赏,奈何?”李泌告以汉、魏、周、隋、初唐的历史经验,认为对功臣只宜“虚封”,不可“实封”,肃宗“曰善”。德宗(742—805)继位后,尊郭子仪为“尚父”(仿周初尊姜子牙为“尚父”),却罢其兵权,此亦功臣不实封、只给虚名的谋略。

(三)千古名篇:柳宗元《封建论》

唐代比较封建—郡县短长的最著声名的文字,当然是中唐思想家柳宗元(773—819)的《封建论》,其对周初“封建”、秦置“郡县”的前后得失有精辟点评:

周有天下,裂土田而瓜分之,设五等,邦群后,布覆星罗,四周于天下,轮运而辐集;合为朝觐会同,离为守臣捍城。……余以为周之丧久矣,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耳。得非诸侯之盛强,末大不掉之咎欤?……则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

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王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

鉴于唐中叶藩镇割据,一时间“封国土,建诸侯”之议甚嚣尘上,柳宗元力辟之。他质

问道:唐王朝“大业弥固,何系于诸侯哉?”而强化郡县制,方为巩固唐室的正途。文曰:

唐兴,制州邑,立守宰,此其所以为宜也,然犹桀滑时起,虐害方域者,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时则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

该文的核心论题为:封建究竟是“圣人意”还是“时势”所导致?

柳氏开篇即指出:封建并非初古即有,而是时势的产物,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的命题。继而从“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揭示“封建”产生的动因,非在帝王的个人意志,而由历史大势所使然,再次引出结论——

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

文章在纵横比较封建制与郡县制的长短得失,论列周、秦、汉、唐两制的具体功过后,第三次称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以此作全文之结,形成响亮有力的“豹尾”。

柳氏一而再,再而三地言及“封建”并非“三圣”(指文、武、周公)意志的产物,而是社会趋势所使然。这种论说的奥妙在于:消解“崇圣、信古”心理深厚的国人对“封建”的迷信。而只有当“封建”从“圣人意”的光环中解脱出来,复归其时势生成的真实面目,封建制因时变更,以至被郡县制所取代,方是可以理解的。

柳宗元还从“公—私”之辨角度,将“封建论”引向深入。秦汉以来论“封建”,每以封建制使得权力众享,称之为“公”(公天下);郡县制集权于一人,称之为“私”(私天下)。而柳宗元指出,秦始皇革除封建制,动机是集权于一人,当然是为私的,“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蓄于我也”,但这一举措,有利于国家统一,顺乎历史大势,因而在客现上达到了大公:

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

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此议在评断历史人物及其重大行为时,不为人的主观动机所遮蔽,而用力于洞察其人其事是否顺应客观的社会趋向,颇富辩证思维意味。


参见章士钊:《柳文指要》卷三 论,《封建论》,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61—93页

见《史记·留侯世家》

《汉书·贾谊传》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事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史记·吴王濞列传》

《史记·吴王濞列传》

见《史记·晁错传》

《史记·晁错传》

(《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

见《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160—1162页

(《三国志·魏书·陈思王植传》注)

见《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025—2026页

参见《文献通考》卷二七五,又参见杨慎《丹铅总录》

《文献通考》卷二七六

见《全唐文》第二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444—1446页

《新唐书》卷一0二,李百药传

见《全唐文》第二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491页

见《文献通考》卷二七六

《柳先生集》三,《封建论》

《柳先生集》三,《封建论》

同上

同上

四、宋至清对“封建”的两种评议

宋代以降的封建论呈多元走向。

(一)苏东坡、范祖禹、杨升庵、魏默深、章太炎、毛泽东对柳论的申发

柳宗元对于“封建”和“郡县”两种制度的生成机制及其优劣,作了鞭辟入里的历史主义论述,使“封建”一名含义更为明确,世代沿用不辍。宋人苏东坡(1037—1101)在《东坡志林·秦废封建》中称:

昔之论封建者,曹元首、陆机、刘颂及唐太宗时魏征、李百药、颜师古,其后则刘秩、杜佑、柳宗元。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矣,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故吾取其说而附益之曰:凡有血气必争,争必以利,利莫大于封建,封建者,争之端而乱之始也。……近世无复封建,则此祸几绝,仁人君子忍复开之欤?故吾以李斯、始皇之言,柳宗元之论,当为万世法也。

助司马光纂修《资治通鉴》的宋人范祖禹(1041—1096)也申发柳宗元的“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之论,指出“三代封国,后世郡县,时也;因时制宜,以便其民,顺也。古之法不可用于今,犹今之法不可用于古也。”从历史大势上评断封建、郡县。

明人杨升庵(1488—1559)《丹铅总录》说,柳宗元、苏东坡之论与圣人同调,该文引孔子《易》系辞以及孟子“天下恶乎定?定于一”之说,并推论曰:“使孟子生于秦汉之后,必取柳、苏识时之说,而两胡腐儒(指宋人胡瑗、胡寅——引者),将麾之门墙之外矣。”杨慎请出主张天下“定于一”的亚圣来为废封建、行郡县作论证,也是精彩笔墨。

晚清魏默深(1794—1857)更由“柳子非封建”之议,引申出“三代私而后代公”的论断。魏氏曰:

后世之事,胜于三代者三大端:文帝废肉刑,三代酷而后世仁也;柳子非封建,三代私而后代公也;世族变为贡举,与封建之变为郡县何异?三代用人,世族之弊,贵以袭贵,贱以袭贱,与封建并起于上古,皆不公之大者。……封建不变,则世族亦不能变。

这是理性的历史评断,而在崇仰三代、以古为尚的时代,说古代私而后代公,是相当大胆的言论。

近人章太炎(1869—1936)是柳论的赞许者,他撰于1910年的《秦政记》,充分肯定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的举措,认为贾谊的“过秦”,“则可谓短识矣”。章氏认为:“秦皇微点,独在起阿房,及以童男女三千人资徐福,诸巫食言,乃坑术士以说百姓。其他无过。”

毛泽东(1893—1976)也盛称柳宗原宏议,他的《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收尾句说:

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反对从秦始皇力行、柳宗元大倡的郡县制退回到周文王实行的封建制。

(二)理学家道德理想主义的封建论

当然,唐以后关于“封建”的历史价值,别的声音也是有的,如宋代理学家多称颂三代封建、井田、宗法诸制。北宋张载(1020—1077)说:“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南宋胡寅(1099—1157)《读史管见》认为,封建、井田皆三代盛时之制,欲行封建,先自井田始。胡宏(1106—1162)说:“井田封建,仁民之要法也。”这都是从道德理想主义出发的封建论,往往被认为陈义虽高却迂阔无用,属于“书生之论”。至于朱熹(1130—1200),则并述封建的短长:其长是上下情亲,久安无患;其短是若封建主不良,而世代传袭,无法更换。朱熹大体赞同柳宗元之论,批评胡宏的复古封建之说。

(三)“明亡之思”与王夫之以“势、理、天”论封建

明清鼎革之际,一批思想家从总结明亡教训出发,探讨封建、郡县两制的优劣,所发也系书生议论,然其间蕴含经世卓见。

王夫之(1619—1692)的《读通鉴论》赞同柳宗元的《封建论》,又用力于发挥郡县制的合“理”、顺“势”之义。王氏指出,郡县制取代封建制的趋势,任何人也改变不了,即使执掌权柄的专制帝王也不能与“势”争锋,故“夫封建之不可复也,势也。”“封建不可复行于后世,民力所不堪,而势在必革也。”王氏的主张废封建,其意不限于加强中央集权以确保国家一统,还着眼于“民力”的承受度,其论较富人民性。

王夫之主张废除世卿世禄制,还着眼于倡导选举制,所谓“封建废而选举行”,布衣士子因此得以登上政治舞台,显示了王夫之作为庶族士人反对封建贵胄特权的倾向。

王夫之多渊渊哲思,较之柳宗元以“势”论封建,王夫之更有深度开拓:于“势”后探“理”。王氏说:

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哉!

王氏又说:

“理”者,“势”之顺而已矣。

指出“势”的必然即为“理”,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揭示“封建—郡县”之辨背后的历史规律性问题。在论及汉代抑制诸侯势力的举措时,王夫之说:

武帝之众建王侯而小之,唐、宋之先声也。一主父偃安能为哉?天假之,人习之,浸衰浸微以尽泯。

父主偃单车赴齐,齐国归服,并非主父偃个人力量所致,乃“天”藉其实现客观规律罢了。

王夫之也从“公—私”之辨讨论封建问题,并有深入一层的剖析:

秦以私天下之心而罢侯置守,而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存乎神者之不测,有如是夫!

这就将秦废封建提升到历史哲学的高度。“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其说颇类似黑格尔“最大的‘罪孽’反而最有益于人类”的警句。而在这种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颇相矛盾的现象背后,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支配力量在起作用,黑格尔归之于“绝对精神”,王夫之则归之为“理”,终之于“天”。王夫之把秦汉唐宋以来的“封建论”推上了历史哲学的高峰。

(四)黄宗羲、顾炎武从封建古义引发“分治”论

明清之际另一哲人黄宗羲(1610—1695)也用心于“封建论”,但不同于王夫之的探究“废封建”的历史必然性,黄氏努力从政治层面抉发“封建”可资今用的积极意蕴。在《明夷待访录》的未刊篇《封建》中,黄氏说:

自三代以后,乱天下者无如夷狄矣,遂以为五德诊眚之运。然以余观之,则是废

封建之罪也。

黄宗羲还设问:秦以前未发生夷狄灭国,是否因为“夷狄怯于昔而勇于今哉?”答案是否定的,他进而解释三代能抗御夷狄的原由:

则封建不封建之故也。……

若封建之时,兵民不分,君之视民犹子弟,民之视君犹父母,无事则耕,有事则战……

应当指出,三代的夷狄之患相当深重,商代夷狄(如鬼方、工方、人方、夷方)对中土的威胁不小,而殷纣之亡,是因忙于征讨夷方,重兵东移,周武王才乘虚而入。周代夷狄之乱也十分严峻,宣王“料民于太原”,幽王亡于犬戎便是显例。故黄氏三代夷狄之祸不及后世的判断,是一种主观立论。当然,黄氏将殷周兵民不分视作抵御夷狄入侵的制度原因不无道理,而且黄氏也知道,封建古制的寓兵于农,现世已难以效法,于是他退而求其次,主张在边境设置有封建意味的方镇,以增强抵御夷狄的边防力量。他说:

今封建之事远矣,因时乘势,则方镇可复也。

黄氏进而总结“封建”与“郡县”的利弊,论述“方镇”的效用:

封建之弊,强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

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乎。

这里所列封建、郡县各自的短处,是公允平实之议。

顾炎武(1613—1682)有类似看法,他认为“封建”与“郡县”各有得失,应当以古“封建”精义弥补现实的“郡县”之缺陷。

顾氏不同于某些理学家的迷恋古封建,也不象有的论者一味肯定郡县,而是对两制作理性的历史考察。为着探讨极端君主集权的弊端,顾氏作《郡县论》九篇,其首篇曰:

封建之废,非一日之故也,虽圣人起亦将变而为郡县。

这是确认郡县代封建的历史必然性。紧接着,顾氏揭示运作两千年的郡县制孳生弊端的现实情状:

方今郡县之弊已极,而无圣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贫,中国之所以日弱而益趋于乱也。

顾氏指出,君主集权的弊端在于,“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为求解救之方,他追溯周代封建制,认为周天子与公、侯、伯、子、男差别不大,“非绝世之贵”,所以天子“不敢肄于民上以自尊,……不敢厚取于民以自奉”。在比较“封建”与“郡县”两制之后,顾氏说:

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

而明清时的主要问题是“其专在上”,鉴于此,顾氏提出改良策略:

一是改变由朝廷“多设之监司”、“重立之牧伯”作法,转而完善乡亭之职,使乡里基础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和伦理维系作用,如此“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

二是将宋明以来君主独掌的“辟宫、莅政、理财、治军”四权,分割给地方郡县守令,顾氏倡言:

尊令长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二千年以来之敝,可以复振。

顾氏对自己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构想十分看好,他说:

后之君苟欲厚民生,强国势,则必用吾言矣。

可见,顾炎武的封建论,要旨是以古封建的“分权”之义救正君主专制集权政治的偏弊。

(五)清末民初的新封建论----地方自治论、联省自治论

至晚清,以郡县制为基石的君主专制的弊端愈益显现,而在平定太平天国的战争中崛起的湘系、淮系地方势力的渐趋强劲,使顾炎武“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议论,在晚清颇有呼应者。倡言变法的冯桂芬(1809—1874)从“分治”、“合治”角度评议“封建”、“郡县”,他说:

治天下者,宜合治亦宜分治。不合治则不能齐亿万以统于一,而天下争;不分治则不能推一以及乎亿万,而天下乱。柳宗元《封建论》云: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此合之说也。封建之合,不如郡县之合尤固,故封建不可久而郡县可久。反而言之,天子之不能独治天下,任之大吏;大吏不能独治一省,任之郡守;郡守不能独治一郡,任之县令;县令不能独治一县,任之令以下各官,此分之说也。

冯氏从“分治”之利进而提出“复设古乡亭”之议,即在基层设乡官、亭长,“真能亲民,真能治民,大小相维,远近相联”,使“风俗日新”、“教化日上”。

赞助维新变法的文廷式(1856—1904)主张对封建的利弊得失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他引述宋人尹源《唐说》:“夫弱唐者诸侯也,唐既弱矣,而久不亡者,诸侯维之也。”文廷式进而指出:“自古封建郡县,得失互见,论者棼如。然封建之世,外患必不亟,流寇必不起,此论治者不可不知也。”言下之意,在内忧外患频仍的清末讨论封建郡县的长短,必须从现实存在的社会情势出发。这是一种富于历史主义的封建论。

朴学殿军俞樾(1821—1907)撰《封建郡县说》,与顾炎武相唱和,主张封建、郡县“二者并用,然后无弊。”

上述政论中的“封建”,要旨在于“分权”。黄宗羲、顾炎武、冯桂芬、俞樾鉴于明清专制君主集权的病端,试图以“封建”的“分权”精义,以及某些具体陈法(如“寓兵于农”“乡亭教化”等)作为救治时弊的古时丹方。

清同治以降,曾国藩(1811—1872)、左宗棠(1812—1885)、李鸿章(1823—1901)等汉族封疆大吏掌握相当巨大的军、政、财、文权力,清王朝的中央集权“剖分之象盖已滥觞”,随着“地方行政之权日重”,清末兴起新一轮的封建论。光绪中期,福建侯官人张亨嘉(1847—1910)作《拟柳子厚封建论》,主张在东南海疆及西北边境“分建大国”,以御外侮。文词间亦可透见黄宗羲、顾炎武“复封建以救亡”的意向。

辛亥革命前后,更有联省自治说出现,论者亦参酌黄氏、顾氏之议,摘取“封建”的正面价值。1908年《东方杂志》等刊发表多篇讨论地方自治的文章,如署名蛤笑的《论地方自治之亟》,从严译甄克思《社会通诠》的“合群自治”说,论及中国的地方自治问题,认为“吾国素为宗法之社会,而非市制之社会,故族制自治极发达,而市邑自治甚微弱。”倡导市民自治。同年《江西》刊发茗荪的《地方自治博议》,则从中国现行宪政出发,追溯古之“封建”,纵议曰:

中国之宪政始于今日,去封建时代已数千年,尚武之风衰,输税之情惰,户口难于稽查,议员难于普选,民隐难于周知,……。地方自治制度,缘附而至。

该文比较了古封建与近世督抚制及今之地方自治三者的差异:

古者,各君其国,各子其民,地方数千里,诸侯得此以削弱王权。今之督抚,自官制改革,财赋兵戎,悉受节制于内部。而地方自治,则令得自设置。是兴众建屏藩之制,行之中央集权之国,其究极则使民不相安,征调无度。

该文称:“有自治之国民,斯有独立之国家,有独立之国家,何患无自由之宪政?”又说:“地方自治,代议制之先声”。这实为一篇近代宪政观指导下的新封建论。

孙中山于民国初年也多次提出地方自治问题,1916年7月17日在上海举行的演说,题目即为《地方自治者 国之础石》,展现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分权、自治观念。

处于北洋军阀混战时期的李剑农,在《太平洋》杂志发表多篇文章,论及民国统一问题,倡言“联邦制”,认为“中华民国统一的进行程序,以制定联邦宪法为起点,以废督裁兵为止境”,指出“联省自治”四字已成空言。这类议论,都是古来封建论的继续,却又注入了近代政治内容。

(六)“封建”有益思想学术创发论

在开掘“封建”古义的积极意蕴方面,清人袁枚(1716—1798)别开门径。袁氏指出,封建制政治多元,使各类人才得有生存空间,诸种学术得有拓展天地。他例举孔、孟,认为圣人、亚圣不可能在思想一统的郡县制、科举制条件下生发、抒展,其学说的光大弘扬,得益于晚周列国并立的封建格局——

赖有封建,然后栖栖皇皇,之卫、之齐、之陈蔡、之梁、之宋、之滕,几几乎有可行之势,而诸侯敬,子弟从,则声名愈大,千万年后,犹知遵奉为师,使圣人生于郡县之世,三试明经不第,则局促于一邦,姓氏湮列沉,亦遁世无闷已耳,安见其有以自立于天下耶?

不仅孔、孟,反观先秦诸子,也都只可能在封建制提供的多元、宽松的社会条件下滋生发皇,而舆论一律的秦汉、实行文字狱的明清,断无绚烂多姿的百家之学的生成环境。袁枚从文化史角度肯认“封建”,自有一番道理。

黄宗羲、顾炎武、袁枚、俞樾等学人发挥“封建”的正面价值,大不同于李斯、贾谊、柳宗元、苏东坡、范祖禹、魏默深等揭示“封建”流弊的议论。两种封建论,各有华彩,皆能启人神智,此为“转换视角则价值多元”的良例。

综观秦汉、魏晋、唐宋以至明清,诸先哲议论“封建”,虽然切入点不一、命意有别,却全都在“封土建国”“封爵建藩”意义上(及其引申义——“分权”)使用“封建”一名,并无曲解。因而古来的“封建”辩议,其论点、论据可以异见纷呈,甚至截然对立,却做到了名相的贯通一致,故种种“一偏之见”皆言之成理,各类“相反之论”均能垂之久远。


《苏东坡全集》下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258—259页

《唐鉴》卷四

转引章士钊《柳文指要》卷三,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见《古微堂内集·治篇》九

同上

《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01页。

《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59页

《胡宏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66页

见《朱子语类》第七册,中华书局1988年,第2679—2687页

《读通鉴论》卷一

《读通鉴论》卷二

《读通鉴论》卷二

《宋论》卷七

《读通鉴论》卷三

《读通鉴论》卷一

《黄宗羲全集》第一卷,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19页

同上

《明夷待访录·方镇》

同上

《郡县论一》,《亭林文集》卷一

《郡县论一》,《亭林文集》卷一

《日知录·守令》

《日知录·周室颁爵禄》

《郡县论一》,《亭林文集》卷一

《日知录·乡亭之职》

《郡县论一》,《亭林文集》卷一

《郡县论一》,《亭林文集》卷一

《校邠庐抗议·复乡职议》

《校邠庐抗议·复乡职议》

《纯常子枝语》卷三

精卫《满洲立宪与国民革命》,《民报》第8册,第70页

见《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三期

《江西》第二、三期合刊

同上

《孙中山文集》上,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516—522页

见李剑农《民国统一问题》篇一、篇二,《太平洋》杂志第一卷第八号、第九号,1917年

见李剑农《民国统一问题》篇三,《太平洋》杂志第三卷第七号,1922年

《太平洋》杂志不易得见,武大肖致治教授将早年抄录的该刊中李剑农文章,转示笔者。在此特向肖先生致谢

《再书封建论后》

“一偏之见”、“相反之论”命题,见黄宗羲《明儒学案·发凡》:“此编所列,有一偏之见,有相反之论,学者于其不同处,正宜着眼理会,所谓一本而万殊也。以水济水,岂是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