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献通考》及其续编的封建考
三代封国,后世郡县,时也;因时制宜,以便其民,顺也。古之法不可用于今,犹今之法不可用于古也。
——宋·范祖禹:《唐鉴》卷四
秦汉至明清,朝野“封建”评议此起彼伏,成为古代政论的重要一支。与此相并行,史家也记载封建故实,如《礼记·王制》多述封建之制;再如东汉·班固(32-92)撰《白虎通义》,涉及古代社会生活、政治制度等方面,“封建”是其考订的重要内容,所列“天子为爵称”、“制爵五等三等之异”、“天子诸侯爵称之异”、“封诸侯”、“封诸侯制土之等”、“封诸侯亲贤之义”、“夏封诸侯”、“建国”等目,皆关涉封建制度①;又如宋·李昉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部,博引此前类书及《周礼》《史记》《汉书》《东观汉记》诸古籍,列“(叙)封建”、“爵”、“异姓王封”、“公封”、“侯封”、“伯封”、“子封”、“男封”、“同姓封”、“外戚封”、“以公相封”、“功臣封”、“德行封”、“讨乱定策封”、“奉使封”、“尊贤继绝封”、“死王事子孙封”、“异域降封”、“杂恩泽封”、“杂名号封”、“宦者封”、“逊让”、“诛贬”等专目,陈述“封建”界说及历代各种“封建”状态。②而关于封建最为系统、翔实的记述,则见于典章制度的渊薮——《文献通考》及其几种续编的《封建考》。
一、《文献通考·封建考》
宋元之际史家马端临(约1254—1323)历20余年撰成的《文献通考》③,与唐·杜佑(735—812)《通典》、南宋·郑樵(1104—1162)《通志》合称《三通》。然《通典》与《通考》为汇集、考释典章制度的巨作,而郑樵的《通志》,系上古至宋的通史,不宜与《通典》、《通考》相并列。
马端临《文献通考》直承杜佑《通典》,《宋元学案》称其“自唐虞至南宋,补杜佑《通典》之阙”。杜氏《通典》所述,自上古以迄唐代天宝年间(742—755),并延及肃宗、代宗时期,分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八门。马氏《文献通考》对天宝以前的记述详于《通典》,天宝以后迄于南宋宁宗(1194—1224在位)的四百余年更有具体细致的陈列。清人评论是作曰:“马端临仿杜氏成规,离析其门类,增广其阙略,撰《文献通考》。”①明清及民国又有《通考》续作,如明万历间的《续文献通考》(清乾隆间有修订本,又称《钦定续文献通考》)、清乾隆间的《皇朝文献通考》、民国初年的《皇朝续文献通考》,将典章制度的记述延至明代及清代。四《通考》共同汇聚为三代以迄清末各项典章制度之渊薮。
(一) 集“封建”考释之大成
我们研讨封建制,须求之四《通考》,尤其是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当然,以今人眼光观之,《文献通考》的《封建考》及诸读编的《封建考》虽然有系统、完整之长,却也有考订欠精深之处,采用时还须再行辨析。
《文献通考》384卷,分24类(田赋、钱币、户口、职役、征榷、市籴、土贡、国用、选举、学校、职官、郊社、宗庙、王礼、乐、兵、刑、经籍、帝系、封建、象纬、物异、舆地、四裔),类各有考,“封建考”为其中之一。唐·杜佑《通典》将关于“封建”的内容分散在各门中叙述;宋·李昉等辑《太平御览》的《封建部》5卷,作关于封建的专题陈述,但尚未按历史时代系统论列。而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列《封建考》18卷,则逐代详述之,成为考释封建的一大信息库。
对于三代以来实行的封建制,马端临持一种理性的、历史主义的态度。他在《文献通考》自序中,称井田、封建之制系“古之帝王未尝以天下自私之故也”,而秦废三代之制,是“以宇内自私,一人独运于其上”,这种说法显然承袭了宋代理学家的道德理想主义,从“公—私之辨”角度对“封建—郡县”作出评判,似乎景仰三代封建、批评秦的废封建。但马氏决非迂腐之儒,他从历史的具体演进中,洞察到“复井田封建”决无可能,从而与那种一味美化井田封建的“书生之论”划清界线。马氏指出:
三代以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予百姓矣,秦于其当与者取之,所当取者与之,然沿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亩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②
马氏在回顾列朝实行封建制的具体情形,并总结其经验教训之后,对历代论者或褒封建(如王绾、陆士衡)、或贬封建(如李斯、柳宗元)的评议,取兼收并蓄态度,他在《通考》自序中说:
封建之得失不可复议,而王绾、李斯、陆士衡、柳宗元所论之是非,亦不可得而偏废矣。①
正是从这种平允的态度出发,马氏在《文献通考·封建考》中,客观而周详地记述了封建制的诸种历史形态,为我们认识此制提供了较为完备、系统的材料。
(二)封建起始考
《尚书》、《史记》等古籍将封建制之起始推原至黄帝及尧舜禹时期,而马氏对此持怀疑态度。他在引用古典关于“禹涂山之会号称万国,汤受命时凡三千国”的记载后,认为此时之“万国”、“千国”,与周代诸侯视封内为己物的情况大不一样,故马氏并不主张把禹、汤的分国与后世的封建相混同。他在《文献通考》的自序中将封建的起始视为无从考据的荒渺古事。他说:
封建莫知其所从始也。②
《文献通考》卷二六O《封建考一》略述传说中的黄帝、炎帝时的“诸侯相侵”及舜帝巡守事迹后,再次申述以上结论,并评述曰:
封建莫知其所从始也。三代以前事迹不可考,召会征讨之事见于《史记》,黄帝巡守朝觐之事见于虞书、舜典,故摭其所纪以为事始。③
行文对封建起始于黄帝、舜帝,明显抱保留态度,将《尚书》、《史记》的相关记载,列为“不可考”。《封建考一》(《上古至周封建之制》),虽载录《尚书》、《史记》的相关文字,却只是聊备一格,不作信史看待。此外,《左传》也有禹会诸侯于涂山之说,马氏引述后,举王安石的评语:“禹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此左氏之妄也。”④马氏又举杨时(1053—1135)、朱熹(1130—1200)之说,以及其父、南宋丞相马廷鸾之说,其意旨皆为:周以前的“万国、多邦”,大不同于西周的分封诸侯。⑤
总之,马端临虽未否定黄帝及舜、禹“封建诸侯”之说,但一再指出其“不可考”。在马氏看来,商代封建较为可信,但因乏于史料(当时还不可能见到殷墟甲骨文),他并未具论商代封建的情形,而借引述前人之议,指认周代的“侯甸、男邦、采卫”之制是“周因商礼”⑥。
可见,马端临的封建起始说,相当谨慎,并未明指,但从文气看,约略定在商代。而今之考古学的成果证明,商制中已有封建内容(本书第一章第三目有介绍),周初的大分封,是对商制的继承与发展。这映证了八百年前的马氏推测。
(三)西周封建考
《封建考一》略述商汤存国三千之后,论及周武王灭纣,“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①,续述周代封建承商制而来。马氏所说“五等之封”,指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封,这是后儒对周初封建的一种理想化表述,其实当时并无级次井然的五等爵序列。马氏虽沿用“五等之封”的说法,却并未具论周初所谓五等爵,而是依据《礼记·王制》《周礼》等古典的记载,陈列分封状况。
《封建考二》(《周封建之制》)论述“五等之侯”、“九州之伯”皆“夹辅周室”。列举“诸侯命服之制”:侯伯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等级分明,如不同级别的贵族所执圭的尺寸长短不一样,马饰不一样,车乘数量不一样。列举“诸侯立军之制”:不同等级的诸侯国拥兵量不一样:大国三军(三万七千五百人)、次国二军(二万五千人)、小国一军(万二千五百人)。还列举“诸侯建官之制”、“朝聘巡守赏罚之制”等,陈述了“天子适诸侯曰巡守,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的具体作去。而“朝聘巡守赏罚之制”是周王室维护并强化等级名分的措施,西周能保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格局,得益于此制(其前提是周王室拥有强大的军队,如周官大司马主六军,而大国三军,不得过天子之半),而东周则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乃至“陪臣执国命”,则是此制废弛的结果(其背景是周王室军权、财权的丧失)。
《封建考二》陈列自古以来直至周初的诸侯之名,包括“三皇以来至殷末周初诸侯之见于经传者”(从共工氏、蚩尤氏、有苗氏到契、稷),“周成王以后春秋以前诸侯之见于经传者”(彤、密、邶、桧、韩等亡于春秋以前的诸侯,鲁、郑、祭、卫、西虢、随、晋、滕等姬姓诸侯,宋、邾、宿、莒、陈、杞、徐、秦等异姓诸侯。还有存姓不存爵、姓爵均不存的)。如果说前类系传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诸侯,后类则是周初分封的大名单,可考、可信度较高。
(四)春秋战国封建考
晚周的封建状况复杂,文献记述又较详细,马端临以《封建考三》《封建考四》《封建考五》3卷篇幅论列“春秋列国传授本末事迹”,首述吴,次述齐,三述鲁,四述燕,以下春秋十二国、战国七雄均有陈述:从建国之始讲到灭国,并列举各代诸侯。马氏还作按交待:春秋十二列国、战国七雄,《史记》均有《世家》详载,邾、莒、许、滕、薛等国小,《史记》未列《世家》,《封建考》据《左传》等书所记,仿世家体例备述于后。①《封建考三》的后部,《封建考四》《封建考五》便是这些小国的小型“世家”系列。值得注意的是,《封建考五》首列“周”,这非指整个周朝,而是指周初大封建的“姬姓公爵国”,马氏对其记述曰:“在王畿内扶风雍县,唐改为天兴。成王封周公于鲁,周公元子伯禽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此一历代周公的封国,当与其他诸侯国并列。
此外,《封建考》将“戎、狄”等北方游牧民族纳入“封建”行列,并以颇大篇幅论述戎、狄与齐、晋、卫、郑、秦等北方诸侯国的交互关系。事实上,两周时期王室及诸侯国与戎狄间尚未形成封建关系。朝廷对周边少数民族乃至境外属国实行“封建”,是汉唐之后各朝的作法,《文献通考》是借“近古”之制的名称表述“上古”的华夷关系。
(五)秦楚之际及西汉封建考
《文献通考·封建考六》首述秦的封建制:封爵二十等以赏有战功者,一为食县或食乡的彻侯,一为虽有封号却无国,留居京畿的关内侯。至于皇家子弟,始皇帝采纳廷尉李斯建策,不封王国,并作结论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秦代的“废封建”,较为坚决。
秦末兵起,自立者六国,《文献通考·封建考六》一一陈列:楚(陈胜起兵,自立为王,号“张楚”;项梁、项羽立楚后为楚怀王,后项羽自立为王。以上皆在“楚”名之下),赵,燕,齐,魏,韩(此六国皆旧六国贵族所立)。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又封诸将为王,凡十四国:楚、雍、塞、翟、河南、殷、常山、九江、衡山、临江、燕、齐、济北、韩。(《史记》载为十八国)
西汉初,刘邦先封异姓,继封同姓。《封建考六》一一陈列——
“高帝所立异姓诸侯王凡八国”:韩、赵、梁、淮南、齐、燕、长沙、闽粤。又有南越王自立。除闽粤王、南越王因地处偏远,传八、九十年外,余皆灭国。淮南王英布、齐王韩信(韩信后又改封楚王,被废、杀时封号淮阴侯)、梁王彭越等均在高祖时期被诛杀或废黜。
“吕后立异姓吕氏王及所名孝惠子王凡八国”,吕姓王史称“诸吕”,吕后崩,诸吕被诛废。
“高帝昆弟子孙为王者凡二十国”,其中楚、代(代王因被匈奴攻而弃国,废为侯,其子濞因战功立为吴王)、齐、济南、甾川、胶东、胶西因在景帝时的“吴楚七国之乱”,被诛、除国。
吕思勉先生(1884—1957)称,秦以下有过封建的“四次大反动”,第一次是秦楚之际项羽分封;第二次便是汉高祖先封异姓七国,取消后又封同姓九国,终于酿成景帝时的吴楚七国之乱,至武帝行“推恩令”,封国名存实亡。①而以汉初朝廷相继与异姓王、同姓王的争斗最为惊心动魄,上列《封建考六》所述较详。
汉武帝采纳主父偃之议实行“推恩令”,要求诸侯王在封国内再分封余子为侯,称“王子侯”,《文献通考·封建考七》载“西汉王子侯”。
西汉初曾封异姓王,随即废止,以后“非刘氏不王”,有功者封侯,或称“列侯”。《文献通考·封建考八》载“西汉功臣侯”。
《文献通考·封建考九》载“后汉王侯”;《文献通考·封建考十》载“东汉列侯”、“功臣侯”(所封多为中兴功臣宿将,外有班超因出使西域而封定远侯),还有“外戚侯”、“宦者侯”。马氏按曰,东汉“自世祖至献帝十三传,凡二百年间,以功勋位望封侯者才一百二十九人,外戚四十一人,宦者六十五人”,此为东汉外戚专权、宦官干政的表现。
分封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分配,而未被分封则意味着惩罚可能将至,故施恩、惩处间仅一纸之隔,未受封者存在着铤而走险、起而反叛的可能。《文献通考·封建考八》引述了《史记·留侯世家》中的一段故事:高帝五年(前202),封功臣曹参(?—前190)等为通侯,但未得行封者多人,日夜争功不决,从洛阳南宫望去,诸将坐在道边沙地,不肯散去,高祖刘邦(前256—前195)问留侯张良(?—前186)怎么回事,于是有以下对话:
留侯曰:“陛下不知乎?此谋反耳。”上曰:“天下属安定,何故反乎?”留侯曰:“陛下起布衣,以此属取天下,今陛下为天子,而所封皆肖、曹故人所亲爱,所诛皆生平所仇怨。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不足遍封,此属畏陛下不能尽封,恐又见疑平生过失及诛,故即相聚谋反耳。”②
刘邦大惊,请张良出主意,张良提议封平日最厌恶却又有战功者,刘邦便置酒封“尝数辱我”而又“功多”的雍齿为什方侯。“群臣罢酒,皆喜曰:‘雍齿尚为侯,我属无患矣!’”③一场可能发生的谋反得以平息。
(六)汉至隋分封王侯考
《文献通考·封建考十一》以下4卷,载东汉至隋各朝封建情状。
《封建考十一·魏封建诸侯王》引述史籍,评魏之封建“尊尊之法虽明,亲亲之道未备”。《封建考十二·晋诸侯王列侯》,议及长沙王、成都王、河间王等“八王之乱”,刘宏
所谓“骨肉之祸,未有如今者”。
《封建考十三·宋齐梁陈诸侯王列侯》,马氏按曰:“自汉景武始裁抑诸侯王,虽受封连城,而不得以擅其土地甲兵,至东汉诸侯王唯得衣食其邑入而已,曹魏则并邑入,亦鲜薄猜防尤甚,卒以速亡。晋宋齐梁之制,诸王皆出为都督刺史,星罗棋布,各据强藩”,导致叛王不断,兵连祸结,又启戎狄之祸,而神州覆亡,故马氏评断曰:
后儒所以疑封建之不可行,有由矣!①
《封建考十四·后魏诸侯王列侯》,马氏按曰:“当时五等之爵多为虚封”,显然元魏汲取了两晋实封召乱的教训。《封建考十五·齐周隋诸侯王列侯》,齐、周仿晋之实封,王侯迭相残杀,至隋,此种态势稍敛。
(七)唐宋封建考
《封建考十六》以下4卷,载唐宋封建情形,并对关键问题作精要点评。
《封建考十六·唐诸王》,开篇言“唐高祖受禅,以天下未定,广封宗室以威天下,皇从弟及侄,年始孩童者数十人,皆封为郡王。”这便是唐初大封建。李世民(599—649)以秦王身份,诛除长兄、太子建成(589—626),得登帝位,登极后举行廷议,讨论封建问题——
(太宗)问侍臣曰:“封宗子于天下便乎?”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对曰:“不便。历观往古封王者,今日最多。两汉以降唯封帝子及亲兄弟,若宗室疏远者,非有大功,如周之郇滕,如汉之贾泽,并不得滥叼名器,所以别亲疏也……。”太宗曰:“然。朕理天下,本为百姓,非欲劳百姓以养己之亲也。”于是率以属疏降爵,唯有功者数人得王,余并封为县公。②
唐太宗似乎接受了封德彝(568—627)的不实封之议,然而,贞观二年,太宗出于“欲使子孙长久,社稷永固”的念想,在宋国公萧瑀(575—648)鼓动下,“始议永封列土之制”。礼部侍郎李百药、中书侍郎颜师古、监察御史马周纷纷呈文,委婉劝止,而唐太宗却于贞观十一年颁诏曰“设官司以制海内,建藩屏以辅王室”,并以荆王任荆州都督、汉王任凉州都督……郑王任郑州刺史、霍王任绛州剌史等等,且“其所署刺史,咸令子孙世世承袭。”①同年又以功臣为剌史,并封国公,如封长孙无忌(?—659)为赵国公、房玄龄(579—648)为梁国公、杜如晦(585—630)为莱国公、李靖(571—649)为卫国公等等。②
唐太宗何以如此迷恋封建制?马端临引述《文中子·后序》,对此有所解答——太宗尝读《周官》,叹曰:“不井田、不封建,不足以法三代之治。”③太宗颇追恨群臣劝阻他实行封建,不理解他这个“英主之美意”,使生民不得复见三代之治。故马氏称唐太宗为“好名之主”。④不过,以太宗之英明,毕竟能“审时量己”,“故刺史世袭之诏,不久而遂停”。
马氏鉴于唐初围绕“封建”的曲折,发表评议道:
夫封建者,古帝王所以建万世之长策。今其公心良法一不复存,而顾强希其美名,
以行之,上则不利于君,中则不利于臣,下则不利于民,而方追咎其不能力行,此书生之论,所以不能通古今之变也。⑤
《封建考十七·唐诸王》有一值得注意之处,是将“唐天宝以后藩镇”、“唐末藩镇”列入“封建”,这在体例上是一种创新,而从内容而言,又是恰如其份的。马氏按曰:“唐自中叶以来,皇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阁;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巳尽废矣。至肃代而后,则强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于列国,故取《唐书·藩镇传》,述诸镇传授之次第,以继诸王之后。”⑥这些身任节度使的藩镇,“以良将劲兵为衔策,高位美爵,充饱其肠,安而不挠,外而不拘,犹豢虎狼”,他们都据数州,传数姓或一姓数代。如魏博据七州,传五姓;卢龙据九州,传八姓;淄青据十二州,一姓四传。至唐末,“宇内皆为节镇。而所谓节镇者,非士卒杀主帅,则盗贼逐牧守,朝廷不能讨,因而命之大概,皆欲互相吞噬,广自封殖,以为子孙传袭之。”⑦
《封建考十八》简列“五代诸王”;述及“宋诸王”,马氏指出:
至宋则皇子之为王者,封爵仅止其身,而子孙无问嫡庶,不过承荫入仕为环卫官,廉车节钺,以序而迁,如庶姓贵官荫子入仕之例,必须历任年深,齿德稍尊,方特封以王爵;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则不袭也。①
宋代“封爵仅止其身”,从而与世袭封建制的贵族政治相揖别。
①见《白虎通疏证》上,卷一至卷四,中华书局1999年版
③见《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1—615册,史部 政书类,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
①《钦定续文献通考》凡例八则,《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6册,第6页,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
②《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册,第9页
①《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册,第22页
②《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0册,第21页
③《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178页
④《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178页
⑤《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179—181页
⑥《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191页
①《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178页
①《文献通考》卷二六0,《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212页
① 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435—437页
②《史记·留侯世家》。《文献通考·封建考八》,《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332页文字稍有差异。
① 《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5册,第508页
二、两种《续文献通考》及《皇朝文献通考》、《皇朝续文献通考》的
《封建考》
马端临《文献通考》之后,续纂不辍,而各种续《通考》皆列《封建考》,所载记延及清末。
(一)《通考》之续编
马端临《文献通考》的记述迄于南宋宁宗。明人王圻有后继之编,这便是万历十三年(1585)撰成的《续文献通考》254卷,所载与《文献通考》相衔接,上起南宋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3),下迄明万历初年(16世纪80年代)。《续文献通考》沿袭《文献通考》24门,又增节义、谥法、六书、道统、氏族、方外,共30门,其中《封建考》4卷。
清中叶,嵇璜(1711—1794)、曹仁虎奉敕据王圻本重修(纪晓岚等校订),乾隆十二年(1747)仍以《续文献通考》书名刊印,计250卷,体例同《文献通考》,唯郊社增群社、宗庙增群庙,共26门。所载自南宋宁宗嘉定间(13世纪初叶)至明末(17世纪中叶)。其中《封建考》4卷,截至明崇祯帝封皇考后父亲周奎为嘉定伯。
为与明本相区别,清本《续文献通》又称《钦定续文献通考》。
清代乾隆十二年(1747),刘墉(1719—1804)、嵇璜等奉敕,主持编修《皇朝文献通考》(又名《清朝文献通考》)300卷,集清初至乾隆各种文献,为清代前中期典章制度之集成。其《封建考》下分“同姓封爵”、“异姓封爵”、“外藩封爵”。
晚清刘锦藻承续《皇朝文献通考》,撰《皇朝续文献通考》,计400卷,述乾隆五十一年(1786)至光绪三十年(1904)典制。民国后,将下限延至宣统三年(1911),于1921年编成。此书《封建考》亦分“同姓封爵”、“异姓封爵”、“外藩封爵”,记述清代中后期封建故实。
(二)明清封建:封而不建、分土不治
《续文献通考》、《钦定续文献通考》与《皇朝文献通考》、《皇朝续文献通考》详载南宋以下的封建情形,重点展现了明清实行封建的特点——
封而不建,受封者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
这样的“封建”,实为郡县制的附属品和补充物。
《续文献通考》对南宋、元、明的封建情状记述详明,尤其对明代封建有清楚交待。《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O六将汉以下列朝封建的主旨作如下概括:
历代帝王子弟多膺封爵,非惟重天潢之支派,亦尚有屏翰王室之义。①
该书卷二O八《封建考同姓封建》开宗明义论及明太祖朱元璋(1328—1398)的“封建观”曰:
太祖既正大位,诏封众子为王,置相傅、设官属、定礼仪,列爵而不临民,分土而不任事。②
这确为画龙点睛之笔,揭示了专制帝王既要恩荫子弟,以获屏藩朝廷之效,同时又要防范大权旁落,故采用“封爵而不建国”的办法。其实,这不仅是明太祖的庙算,也可以说是秦代以下大多数专制君主共通的“封建策略”。
《续文献通考》并未止笔于此,清·乾隆本引述明·王圻本的文字:
洪武二十五年,太祖御奉天门,手敕以赐诸王云:常岁训将练兵,临视周回险易,造军器务精坚堪用。因顾长孙(即惠帝)曰:当使边尘不惊,贻汝以安也。自是诸王得专制国中,提兵防御,地大权重,易生骄僭。时叶居升应诏陈言,极论分封太侈。下狱瘐死。后遂无敢言者。《双溪杂记》云:国初诸王皆置护卫,握兵权,成祖靖难后,遂皆革罢,其亦有感于居升之言耶。③
这段文字记述了明初封建故事:明太祖给诸王以重兵,意在以诸王戍边,护卫朝廷安宁。但后来却导致握有重兵的诸王尾大不掉,燕王更在“靖难”名义下夺了侄儿建文帝(即惠帝)的权(关于燕王夺权,明人王圻等有忌讳,未敢直笔)。而燕王登极为帝(即明成祖)后,复采叶居升建策,大力削藩。永乐三年又“颁祖训于诸王”,对封王作种种限制,包括诸王不得互相联络,未应诏,不得自行进京,等等,违者“轻则子孙免革,重则一体降为庶人。”④这类史事的陈述,阐明一条法则:君主集权制容不得其他军政中心存在,故皇亲国戚、功臣宿将封爵可也,却不得实封建国,只能“封而不建”,而且在封国内要谨守朝廷大法,否则将受到严处。诸王实为养尊处优的被囚禁者。
《皇朝文献通考》的《封建考》对清代的种种虚封详加论列,并将秦汉以下“封而不建”的精义说得明白:
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国之制,不可行于三代以后;而三代之初,亦既不胜其弊。马端临撰《封建考》,所以论建国之不可行者,其语极详。①
这是清人对“封建”的总结性论断,周谷城赞叹曰:“这一段话里,真有上下千古之识。”②
①《钦定续文献通考》,《景印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0册,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第822页,
②《中国社会之结构》,新生命书局1930年版,第90页
三、中国传统语境中的狭义“封建”与广义“封建”
封建制创于殷周,周秦之际渐为郡县制取代,然而,秦汉以降列朝各种类型的“封爵
建藩”举措并未止歇,一直延至清末。故在中国传统语境,“封建”是一个含义驳杂的名目,不可笼统视之。
(一)区分“封建”广狭二义
前两章论及,西周实施封邦建国之制,自晚周以降,“封建”与“郡县”两制并行,不
过秦以后郡县制占主导,封建仍在继续,然其内容与形态已不复旧观。故同在“封建”一名之下,含义有广狭之分——
狭义“封建”特指殷周政制,尤其是指西周盛行的“封国土,建诸侯”之制,其时尚无郡县制与之参照。西周封建,除“天子建国”(周王分封诸侯,使其建立诸侯国)外,还有“诸侯立家”(诸侯在封国内以封赐采邑方式分封卿大夫),后者在秦汉以下“封建”中已被取消。
广义“封建”是狭义封建的延申,指殷周以至明清列朝列代的种种分封形态,包括秦汉以降在郡县制主导下推行的封爵制,内有实封与虚封之别,“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的实封诸王;“虚封”指各种“封而不建”的情形,如秦的封爵而不授土,或明永乐以降的封爵、授土而不临民。《文献通考》还把唐末藩镇纳入“封建”,称肃宗、代宗以下,“强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于列国”,遂将唐天宝以后藩镇列入“封建”。③另外,汉、唐以下诸朝还把颁赐周边属国纳入“封建”,此亦为广义封建的一项内容。
“封建”的狭义、广义两种用法,行之于古来多位论者和多种典籍,而上述四《通考》的《封建考》,对狭义的及广义的“封建”各有陈列,我们可以从中完整地认识中国封建制度起伏跌宕、繁复多致的状貌。
(二)广义封建全景:封而且建、封而不建、建而不封
四《通考》对殷周封建有所记述,而于秦汉以降的各种封建形态论列尤为完备,可以说提供了一幅广义封建的全景图。
西周“天子建国”、“诸侯立家”,是“封而且建”,即既封土、赐爵,也任诸侯建立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秦以降列朝的政策主流是排除“封而且建”的实封方式。
如果说,李斯、贾谊、柳宗元的“封建论”,是以政论形式指出“实封”对君主集权政治和国家统一的弊害,那么,《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皇朝文献通考》、《皇朝续文献通考》这四通考的《封建考》,则以列朝各类分封(同姓封建、异姓封建,有爵无地、封地无爵等等)的翔实记载,表明封土建国不合三代以后的时宜,但封爵却是帝王恩荫亲贵,以拱卫朝廷的必要手段,故秦以后的状况是——
封建之制不可行,而封爵之制不可废。……自唐宋以后,大抵皆封爵之制。而马端临概因之为封建。①
明人杨慎(升庵)对此有点评:
三代以上,封建时也,封建顺也;秦而下,郡县时也,郡县顺也。总括之曰: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郡县非秦意也,亦势也,穷而变,变而通也。②
这些历史陈述都强调了封建、郡县两制的出现及其此消彼长,皆非人为之功效,乃时势所造就。这些历史陈述还把狭义“封建”(三代封建)与广义“封建”(三代以下,包括秦以后的各种封而不建)两者的联系与差异,交待得清楚明白。《皇朝文献通考》的清代编者站在清朝中央政权立场上,反对“实封”,主张“虚封”,其结论是:
封而不建,实万禩不易之常法。而迂儒之衿言复古者,固未足以语上下千古之识也。③
《皇朝续文献通考》再次申述此一旨趣:
前考(指《皇朝文献通考》——引者)谓封建不能行诸三代以后,自唐宋迄本朝,大都皆有封无建,为万禩不易之常法。④
唐宋以降大都有封无建,最为善制。盖不吝爵赏,所以酬元勋;不裂土地,所以遏乱萌。其道实万世行之而无妨于治。⑤
对于三代以下直至明清的“封建”,自然不应笼统论之,而当作狭义、广义之区分,正如周谷城所说:
在周初的时候,封建这回事,可以说是封而且建;在唐朝藩镇制下,可以说是建而不封。若其他各朝纯粹位置宗族、亲戚、功臣的所谓封建,真只是封而不建。⑥
吕思勉更作精要概括:
封建者,一统之反也。①
而“叛民叛将之割据”,系“统一之梗”②,当然划入“封建”行列。民国年间常在“军阀”前冠以“封建”,范文澜、蔡美彪称五代为“封建割据”③便是从广义封建立说的。
了然于“封建”的各种历史形态(“封而且建”、“建而不封”、“封而不建”等等),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古代制度的复杂情状,不致于将“封建”名目下的种种政制混为一谈。同时也可以明白,汉字古典词“封建”在语用上固然有狭义、广义之别,但“列爵曰封,分土曰建”的基本含义却是自古一贯的。不过,自秦以后,这“封”或“建”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变异,因为秦至清的两千余年,政制的主位是郡县制,封建制不过是辅助性的偏师,郡县制与封建制两者均归于专制君主中央集权政治的总流之下。
② 转引自章士钊《柳文指要》上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④《皇朝文献通考·凡例》,《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八一五,第424页
⑥《中国社会之结构》,新生命书局1930年版,第90、91页
③《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宋太祖赵匡胤推翻后周,建立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时期的封建割据。”
第四章 日本的“封建论”
一变七百年来之积弊,三百诸侯举而其土地人民还纳,不然一新之名义不知在何。
——(日)木户孝允:《版籍奉还建言书案》
中国古代的各种“封建论”,坚守“封建”涵义的贯通性,日本古来以及近代的“封建论”,也做到了这一点。汉字文化圈诸国曾经有着概念一以贯之的“封建论”。
一、日本近代以前的封建观
日本自古即采用“封建”一词,并沿用不辍。
(一)历史上日本受封于中原王朝:日本认识“封建”的一条渠道
两千余年来,日本一直是汉字文化圈的一员,古来即从《左传》、《史记》、柳宗元的《封
建论》等汉籍、汉文中接受“封建”一名,把握其“封土建藩”的含义,又在中原王朝对日本“封藩”、日本受封的过程中,加深了对“封建”的认识。
中原王朝分封境外属国或名义属国,是汉唐以下历朝定制,这种封藩于外的举措也是“封建制”的组成部分。朝鲜、越南、日本、琉球等国对于“封建”名目,首先是从这种“册封体制”上加以理解的。以下专论日本。
汉光武帝(前6—后57)中元元年(56),“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①,此为中原王朝封授倭国的最早记述。三国·魏景初三年(239),邪马台国卑弥呼女王遣使带方郡,魏明帝(204—239)授卑弥呼“亲魏倭王”印②,通过封授,明确了邪马台国对魏朝的臣属关系,以切断其与吴国的交往。至南北朝时,倭王武的遣宋国书,起首句为“封国偏远,作藩于外”,自称日本为中原王朝的“封国”、“藩属”。③此国书经明治时代史官久米邦武(1839—1931)考析,认为传世文本经《宋书》主纂沈约(441—513)修饰,但该国书大体反映了那一时段日中封受关系的实态则无可置疑。日本在奈良时代、平安时代常称自国为中土的“封藩”,并在此一含义上沿用“封建”一名,而中国史籍《宋书》、《南齐书》、《梁书》对于给倭国、高句丽、百济的爵封均有记述,倭王先后被封“安东将军、倭国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④,“镇东将军”⑤,“征东将军”⑥等等。
圣德太子(574—622)执政时期,于隋大业三年(607)遣使入隋,所上国书称:“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①,不再自认封藩。至室町幕府时期(1338—1573),日本为从对明的朝贡贸易中获取暴利(贡献少量物资,获取巨量赐赉),再度以中国的封藩自命,三代将军足利义满(1358—1408)1401年派筑紫商人肥富为正使、僧祖阿为副使,到明朝修复国交,所呈国书自称“日本国王臣源”,表示“遵往古之规法”重建两国关系,这里的“古之规法”,即指中土朝廷封赐日本。在明朝永乐皇帝即位时(1403),义满又派遣贺使,仍自称“日本国王臣源”,奉明朝正朔,受明朝颁发的日本国王印,以封藩自居。丰臣秀吉时期,日本不再自认中土封国,明朝万历年间赴日本的使臣递交国书中有“封日本国王”之语,丰臣秀吉(1536一1597)勃然大怒,当场撕裂明朝国书。江户后期史家赖山阳(1781—1832)《裂封册》一诗描述其情景:“史官读到日本王,相公怒裂明册书。欲王则王吾自了,朱家小儿敢爵豫。”②诗中“相公”指丰臣秀吉,“朱家小儿”指明朝万历皇帝(1563—1620)。
清末驻日使馆参赞黄遵宪(1848—1905)对此一史事也有记述,他的《日本杂事诗》言及日本历史上受封于中土的故事:
女王制册封亲魏,天使威仪拜大唐。
一自舟覆平户后,有人裂诏毁冠裳。③
诗的前句,写日本卑弥呼女王被魏朝封为“亲魏倭王”,此后日本“并受中国爵命,江左历晋、宋、齐、梁,朝聘不绝。”④至奈良时代、平安时代,日本“瞻仰中华,如在天上。遣唐之使,相望于道。”⑤诗的后句写的是元世祖(1215—1294)时派水军攻日,因飓风元军舰队覆灭;至明朝,倭寇入犯山东、江浙沿海,丰臣秀吉又侵攻朝鲜,明万历帝误听沈惟敬之言,议和授封,使者入日,向丰臣秀吉宣诏“封尔为日本王”,怀有侵霸明朝野心的丰臣秀吉哪里会受封于明,他勃然怒起,脱衣冠掷于地,撕裂诏书,骂曰:“我欲王则王,何受髯虏之封?且吾而为王,若王室何?”⑥
赖山阳、黄遵宪诗作表现的是:随着国力的增长,日本逐渐由争取作中土封藩,变为拒绝受封。而日本正是在受封与拒封的漫长过程中,从“封爵建藩”意义上接受“封建”一词的。
(二)“幕藩制”:分封与集权的统合
江户幕府承袭丰臣秀吉传统,不以明清封国自认,但其内政却效法古代中国的封建制。同中国历朝一再探讨“封建”与“郡县”二者的利弊得失一样,日本也重视此一论题。德川家康(1542—1616)初创江户幕府之际,就以西周封建为理想政体,并广为使用“诸侯、藩国、封禄、采邑、士、庶人、工商”等来自中国封建制度诸概念。⑦如“藩国”本系中国古名,指分封及臣服的各国,日本亦以之称诸侯国,意指诸侯有屏藩(拱卫)王室的作用。
江户幕府制止了战国时代(1467—1590)“下克上”的乱局,以严格的上下主从关系和家长制统制关系为核心,建立起封建的阶级组织,并推广到全社会,形成等级森严的“士农工商”四民社会;又承继织丰时期之制,形成完备的“幕藩体制”。“幕”即“幕府”,原指军幕、帐幕,语出《史记·李牧传》索隐引崔浩说“古者出征为将帅,军还则罢,理无常处,以幕帘为府署,故曰幕府。”日本用指执掌军政实权的征夷大将军府署(又称“公仪”),与名义上的君主——天皇(又称“禁里”)形成“公仪—禁里”二元复合构造;“藩”指二百数十个大名掌控的藩国(领地万石以上者称大名,其领地称藩),它们受封于幕府,又有相当多的独立性。
幕藩制的社会基础,是以宗族结合、主从结合的双重关系组建的武士团。“武士”一名初出797年编纂的《续日本纪》,原指六卫府武官,后演为依附于领主的专习武事者的称号。自镰仓幕府以降,武士阶层愈益壮大。活跃于江户初期的古学派先驱山鹿素行(1622—1685),批判朱子学的道统论,又从朱子学汲纳“忠节”“信义”“廉耻”等德目,力倡“得主尽忠,交友守信”,“报恩克己”“征战光荣”的“武士道”。信奉武士道的武士崇拜王室、皇统,又绝对忠于领主,是幕藩体制的骨干力量。
为控制诸侯大名,德川将军又吸取郡县制的某些办法,实行适度的中央集权。江户时代的重要制度——“参觐交待”, 便是在封建制大格局下,辅以中央集权的举措。
“参觐交代”又称“参觐交替”, 从名称到内容都仿效先秦的“巡守朝觐之制”,当然日本人又有创造。此制本为诸藩侯、大名向幕府效忠的自动行为,早在庆长年间(1596—1614)已经实行,德川将军将其制度化,宽永12年(1635)公布的《武家诸法度》有关于“参觐交代”的法定条文,令诸藩侯及大名每隔一年,轮流在领地和江户居住,后改为每三年轮换一次,有“半年在江户,半年在国”之说,并将诸藩侯、大名的妻孥留在江户作人质(黄遵宪《樱花歌》称“三百诸侯各质孥” 即指此,“孥”指妻、子,“质”为人质),以对诸藩侯及大名实施有效控制。这是在中央集权制与藩国封建制之间求得一种综合。为掌控二百六十多个大名,幕府还将其分为三类:“亲藩”(德川氏一族)、“谱代”(德川氏的家臣)、“外样”(以前与德川氏并列的大名),按亲疏状况分而治之。
(三)江户时代的“封建论”
探讨“封建”的成败得失,是德川政权的“长久的御谋”,一些重要思想家都论及此一题目,基本倾向是肯认“封建”,又将“郡县”纳入幕藩体制之内。
山鹿素行著《中朝事实》(1681),称日本为“中朝”(中央朝廷),对周边国家(如琉球等)实行册封,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小中华”体制,并将忠于天皇和德川将军作为上位理念。基于对诸侯领主和天皇的双重礼敬,山鹿素行在“封建”与“郡县”两制的评议上,取“折衷说”、“并用论”、“并存论”,以为“封建”与“郡县”应当“共行”,以“长短相补”①,他的主张是“推行封建要用郡县之心,推行郡县要用封建之心”②,试图在集权与分权之间求得中道,这是为江户时代实行的幕藩制作周全的谋划布置。
江户中期的幕府儒官、朱子学者室鸠巢(1658—1734)曾应八代将军德川吉宗(1684—1745)的谘问,就幕府的制度、政策再三上书,其中着重品评“封建”与“郡县”的长短。与中国秦代李斯、汉代贾谊、唐代柳宗元力倡郡县制相反,室鸠巢批评郡县制,而与中国晋人陆机、宋人胡宏之论相似,把封建制理想化,认为周朝享“九百年长寿”,实得诸侯的藩屏守护,此论显然是顺应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而发。当然,室鸠巢也决非食古不化的腐儒,他还检讨周代封建制的不足,给将军吉宗贡献强化“参觐交代”的办法。①
与室鸠巢同时的古学派思想家荻生徂徕(1666—1728)亦常作“封建—郡县”比较论,他有尊“封建”而斥“郡县”的倾向,认为“封建”与“礼乐”相表里,皆为圣人之道,三代行之,故天下太平,秦废之,故天下大乱。荻生在《萱园七笔》中说:“秦郡县天下,而后有盗贼乱天下之祸也。三代时无之。”②他以为,要克服幕府的危机,必须顺先王之道,复井田、封建。在《政谈》中,荻生赞扬江户设幕初期实现了“海内封建”,又严厉批评后来出台的都市聚居及参觐交代制“何异于郡县”。故荻生徂徕是比室鸠巢更彻底的“封建主义者”。③但荻生徂徕又痛恶世袭制,认为居上位的世禄之人,自幼生于富贵,没有历练人情世态,出仕必多过失。④这又显示了对门阀制度的批判精神。
另一古学派思想家、荻生徂徕的门生太宰春台(1680—1747)也认为封建是“圣人之制”,诸侯长守其国,治理着眼永久,而郡县之吏,来去匆匆如同旅人。太宰春台撰《斥非》一文,赞同曹元首、陆士衡之说,将柳宗元推扬郡县制的《封建论》斥为“谬哉”。⑤
上述古学派诸人在探讨“封建—郡县”问题时,都反复引述、评论汉唐以来的“封建—郡县”辩议,表明日本的“封建—郡县”论是中国的“封建—郡县”论的直接延伸,但日本的“封建—郡县”论又是立足于江户社会实际,为其幕藩体制作筹措的。日本近世学者以“封爵建藩”的具体表现“藩国制”为实态讨论“封建”。与汉唐以下中国士人多赞扬“郡县制”不同的是,江户时代日本士人则多赞扬“封建制”。这当然与中日两国的国体之别、政制之异相关。
(四)质疑“封建”的舆论潜滋暗长
江户时代形成的水户学派,持有别样的“封建观”。水户藩主德川光国(1628—1700)于明历三年(1657)开始设局修撰《大日本史》,尊中国儒学者朱舜水(1600—1682)为宾师,其史法、史观皆得朱舜水指点。《大日本史》用汉文撰述,纪传体,以司马光《资治通鉴》和朱熹《通鉴纲目》中的名分思想为据,表述日本历史。后由藤田幽谷(1774—1826)奠基、会泽正志斋(1782—1863)完成的“水户学”,以尊王敬幕、华夷之辨为两主线,突出大义名分论。晚期水户学阐扬“尊王斥霸之道”,隐然对日本的封建制度——幕藩体制的合法性提出疑问。以后,明治维新高张“尊王”旗帜,即取自水户学派《大日本史》的史观,其来龙去脉可简述为:《资治通鉴》和《通鉴纲目》中的君臣名分思想经朱舜水传授,德川光国及其水户学派接受,通过《大日本史》的修繁,加以发扬,幕末及明治初衍为“尊王反幕”大潮。
著述于宝历年间(1751—1763)的安藤昌益,是江户中期的反封建思想家,作为农民民主主义的先驱者,他在《自然真营道》一书中抨击武士的“不耕贪食”,他说:“士者武士也。君下立武士,贪众人直耕之谷产,若有抗者,则以众多武士捕缚之。是盗窃自然之天下”,对封建的武家制度提出抗议。日本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家永田广志(1904—1947)称安藤昌益为“急进的封建制批判者”,永田指出,这种反封建思想的历史因素尚不成熟,故“难免成为没有实现可能性的空想论”,然而,“反对封建制,如果仅就采取批判武家政治的形式而言,那么反幕府的尊王思想中也表现了反封建的倾向”①,这在江户时期的国学中,以复古形态有曲折的表现。
此外,具有开放眼光的经世实学家,如本多利明(1743—1820)、佐藤信渊(1769—1850)等,倾向于郡县制,对封建制有所批评,。至幕末的“草莽志士”,更发出质疑幕藩体制的呼声,如吉田松阴(1830—1859)在《将及私言》中提出“天下为天皇一人之天下,而并非为幕府一家之天下”。)日本开国之前,吉田松阴持“尊皇敬幕”的二重忠诚观;黑船扣关(1853)导致开国之后,吉田一变而为“尊王反幕”论者,力倡“一君亿兆臣民”,直接对封建割据的幕藩体制提出挑战。吉田松阴29岁被幕府处决,行刑前,他从容吟诗曰:
四海皆王土,兆民仰太阳。
归朝君勿问,到处讲尊攘。
这是“废封建”、“尊皇统”,建立近代统一民族国家的先声。
③ 钟叔和 辑注校点《日本杂事诗广注》,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3页
⑦ 见牧健二《日本封建制度成立史》第一章绪论,清水弘文堂书房,昭和44年,第2—3页
①参见室鸠巢:《献可录》,《日本经济大典》卷六,明治文献1966年
②《荻生徂徕全集》第一卷,河出书房新社1973年,第549页
③见《日本思想大系》卷36,《徂徕学派》,岩波书店1973年,第300页
⑤见《日本思想大系》卷37,《徂徕学派》,岩波书店1973年,第420页
①永田广志:《日本哲学思想史》,中文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0—176页
二、明治初废除封建制的举措:“版籍奉还”“废藩置县”
江户时代的封建制度,至幕末发生动摇。
(一)要求“幕府还政”的呼声
19世纪中叶,美、英、法、俄等西方列强竞相扣击日本闭锁的国门,幕藩体制内外交
困,危机四伏,幕府被迫请示久居虚位的天皇。一些主张改革的下层武士,其政治诉求已突
破封建的藩国樊篱,如长州藩士、尊攘派代表久坂玄瑞(1840—1864)1862年致土佐藩士的信中说:“诸侯不足恃,公卿不足恃,除联合草莽志士起义以外,再无他策。……大义所在,即使贵藩、蔽藩灭亡,在所不惜。”②其效忠对象已超越封建藩主,直指全日本,而日本的象征是天皇。另一“草莽志士”坂本龙马(1836—1867)1867年7月拟定的“船中八策”,第一策即为“幕府奉还政权,政令出自朝廷。”预示着日本从分散的封建制向统一民族国家转化。1867年10月天皇向萨摩、长州两藩下达讨幕密敕。为取消倒幕派出师之名,将军德川庆喜(1837—1913)接受前高知藩主山内容堂建策,于1867年11月9日向天皇奏请“大政奉还”,天皇立即接受,从而正式展开从“封建”向“中央集权”的过渡。
1868年开始的明治维新,效法西洋,推进近代化改革,变藩国割据为中央集权是当务
之急。1868年1月3日,天皇睦仁(该年10月改元“明治”,是为明治天皇,1868—1912年在位)出面,召开御前会议,发布“王政复古大号令”,形成京都的天皇政府与江户的德川幕府两个政权并立的局面。1月15日,变革派公卿岩仓俱视(1825—1883)力主朝廷命令将军德川庆喜辞去内大臣职务,幕府将德川家四百万石领地的一半还归朝廷,此一“辞官纳地”之议因山内容堂等的抵制,暂未实施。明治元年(1868)闰四月天皇政府颁布《政体书》,宣布“天下的权力总归太政官”,并指出“政令二途,祸患无穷”,显示了明治政府强烈的中央集权追求。1868年夏秋之际的“奥羽之战”,明治政府军击溃最后一支成建制的幕府军,中央政府掌控全国的局势大定。12月,明治政府开始藩政改革,颁布“藩治职制”,各藩设立执政、参政、公议人,废除门阀世袭的家老制,令藩政与家政分开。进而建立直辖中央政府的府、县,由中央政府任命“知府事”、“知县事”。直辖地以外的藩继续由诸侯统治。这种“府县藩三治制”是从幕藩制向郡县制的一种过渡形态。
(二)版籍奉还
庆应四年(1868)闰四月,木户孝允见长州藩主毛利敬亲,以“国事”相告,劝毛利奉还版籍,毛利“御落泪”,慨然表示“弃一己之私利,提出版籍奉还之议”。
1868年11月,经大久保利通策动,在鸟羽、伏见之役中参加幕府一方,战败后归顺天皇的姬路藩主酒井忠邦上书天皇,“请将其政权领地悉数奉还朝廷”,意在希望天皇重新封赐,以对领地取得合法权力。明治政治虽未接受酒井的“奉还”,却受到启发,自此酝酿“版籍奉还”大计。
1869年2月,萨、长、土三藩实力人物大久保利通、坂垣退助、大隈重信与萨摩藩主岛津忠义(1840—1897)、长州藩主毛利敬亲(1819—1871)、土佐藩主山内容堂(1827—1872)、肥前藩主锅岛闲叟(1814—1871)会商,大久保等向四藩主说:“今诸侯之领地,皆朝敌德川所授,并无天皇之印玺,这是滑稽的。”以天皇重新封授诱使藩主“奉还”领地、领民,而四藩主则抱着天皇加盖玉玺以取代幕府“朱印状”的期待,于3月5日向天皇上版籍奉还表文,声言“自愿”“自发”地将“版”(即版图,指领地)与“籍”(即户籍,指领民)奉还朝廷。其《奉还版籍奏文》曰:
朝廷一日不可失者大体也,一日不可假借者大权也……臣等所居乃天子之土,臣等所牧乃天子之民,安得私有乎。今谨收版籍而奉上,愿朝廷善为处理,其应予者予之,其应夺者夺之。凡列藩之封土,更宜下诏改定。①
奏文高倡“王土王民”论(取义《诗经》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浜莫非王臣”)。这表明四藩主“奉还”版籍,还企望朝廷以土地“予之”,继续充当受封的“王臣”。不过,此奏文抬举了天皇政府,为废封建、立郡县的“王政复古”造成声势。1869年夏,已有239个藩应命“奉还版籍”。同年7月25日明治天皇(1852—1912)下诏接受各藩奉还的版籍,却没有再行授封,任命各藩主为“藩知事”,使其从世袭诸侯变为朝廷命官。并下令,其他14个藩也要立即奉还。与此相并行,明治政府1871年初以萨摩、长州、土佐三个支持改革的西南强藩的精兵组建“天皇亲兵”,中央掌控兵权。
(三)废藩置县
版籍奉还以后,明治政府进一步改革藩政,限制藩的自主权。一些小藩因财政困窘,加之农民暴动频仍,藩政难以为继,遂申请废藩。先有古井、狭山二藩请废(1869),继有盛冈、长冈二藩请废(1870),又有多度津、丸龟、龙冈、大沟、津和野诸藩请废(1871),这为明治政府实行总体性的废藩提供了条件。
在文、武两手准备充分以后,明治四年(1871)明治政府发布《土地令》,将神社、寺院领地收公。同年七月十四日(8月29日),木户孝允以天皇名义召集在东京的76名藩知事,颁布《废藩置县诏》,诏称:
朕维更始之际,内以亿兆保安,外以外国对峙,宜名实相副,政令归一。……故今更废藩为县,务除冗就简,去有名无实之弊,无政令多歧之忧。①
此诏书从内容到文字,均从木户孝允的《版籍奉还建言》脱出。诏书宣布废261藩国,免去世袭藩主的知事职,命其迁居东京,食国家俸禄。打破藩界,建3府302县1使,四个月后,并为3府72县(1876年统合为35县)1使,1888年整理为3府42县。全部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日本封建性的大名国家解体,“疾风迅雷”式地一变而为“政令归一”的近代郡县国家。(现在日本分为1都、1道、2府、43县)
(四)废除封建的其他举措
与“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相先后,明治初还实行一系列“废封建”措施:
废除身份等级制,促成武士解体。1869年6月,行政官下达政令,武士改称“士族”。又将原藩主和公卿(宫廷贵族)改称“华族”。
古来日本氏姓得自封赐,贵族、武士方有姓,,1870年10月,准许平民使用“苗字”(“苗”指苗裔,即姓)。
1871年准许平民骑马(骑马原为武士特权),准许武士“废刀”、“散发”,1876年又正式颁发“废刀令”,除身着制服、礼服的军人、警察、官员外,一律不得佩刀,取消了武士的外观标志。
明治五年(1872)废除身份制,宣布“四民平等。”准许华族、士族、平民通婚。
同年颁布“征兵”诏书,实行常备兵制,昔时“腰佩双刀”、“杀人而官不敢问其罪”的武士,失去垄断军职的特权,封建兵制结束。
1869年12月,颁布“秩禄处分”,此后数年间(1872、1873、1875、1876),逐次颁布政令,将武士俸禄改为按等级发给附有利息的公债。华族、士族用公债购买土地或投资工商业,由封建主变为新地主和资本家,下层士族则改从他业。
这样,明治政府用赎买政策,使总数一百多万人(占日本总人口5%)的原来享有封建特权的华族、士族,渐次脱除封建性,成为近代日本社会上中层的重要来源。
“版籍奉还”、“废藩置县”、“武士解体”,以及废除各藩设立的关卡,撤消工商业中的行会制度及“株仲间”(工商业垄断组织)等举措,日本史学家统称之“封建制之打破”。美国驻日大使、有“日本通”之称的埃德温·赖肖尔(Edwin O.Reischauer 1910—1990,本人采用日音汉字名赖世和)论及明治维新的“废封建”举措,说日本由此——
从一个主要靠世袭决定人们地位的社会改变成为一个主要靠个人的教育程度与成就决定其地位的社会。①
此一论说切中要领。当然,近代日本还保留着相当深重的封建遗痕,身份、等级仍长期发挥作用。
②大久保利谦编:《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56年,第28页
①维新史料编委会:《维新史》,明治书院1942年,第701—702页
①大久保利谦:《近代史史料》,吉川弘文馆,1956年版,第57—58页
① 赖肖尔:《日本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83页
三、近代日本的“封建论”:扬郡县、抑封建,所用“封建”仍沿袭本义
同时势之变相对应,江户时代赞颂“封建”的主流舆论,至明治间转变为贬斥“封建”的论说占据上风。
(一)伊藤博文、木户孝允的“废藩”建策
与明治初藩政改革的具体举措相为表里,扬郡县、抑封建的论调在此间空前高涨,而伊藤博文(1841—1909)明治元年(1868)的《版籍奉还建白》及木户孝允(1833—1877)明治二年(1869)的《版籍奉还建言》是开风气之先的议论。西乡隆盛(1827—1877)、大久保利通(1830—1878)、大隈重信(1838—1922)等也有类似建策。
长州藩士伊藤博文于文久三年(1863)乘英国船,密航西欧,亲见欧洲近代社会,即认定废除藩国制、实行郡县制为急务。他于明治元年(1868)春与同为长州藩的木户孝允商议后,曾试图策动长州藩主毛利敬亲率先“将领地和人民奉还天皇”。同年十一月,时任兵库县知事的伊藤向朝廷“建白”,对姬路藩主酒井忠邦向天皇奉还版籍深感“欣跃”,以为是“皇国之幸”,强调诸藩“将其政治、兵马之权奉还天朝”,以统一政令兵权,可张大“皇国之威武”。②
与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并称为“明治维新三杰”的木户孝允,1868年初就力主“以至公至正之心,完全改变七百年来之积弊,使三百诸侯一举交还其土地人民”。1868年12月,时任参与的木户孝允同岩仓俱视(1825—1883)对谈,拿出两个重要提案,一为“大名版籍奉还议”,二为“征韩议”。明治二年(1869)木户正式提出《版籍奉还建言》,论及去岁德川庆喜(1837—1913)大政奉还,交纳其土地人民,却仍携兵抗拒天皇政府,故“一新之政”的要领在于——
内使普世才能登庸,亿兆安抚,外与世界各国并立。……一变七百年来之积弊,三
百诸侯举而其土地人民还纳,不然一新之名义不知在何。①
这里所说的必须“一变”的“七百年来之积弊”,即指从镰仓幕府、室町幕府到江户幕
府的七百多年间(12世纪初叶至19世纪中叶)实行的武门专权、藩国林立的封建制度。
明治二年(1869)三月,时任军务官判事议事取调兼勤的森有礼上书四条,提出“方今我国体,封建郡县相半,如此将来之国究竟如何?”的问题,他主张顺应“人情时势”作适当处理。以后在公议所形成的四种议案中,提供将来政府决策的基础。②
(二)新的封建—郡县比较论迭起
由“版籍奉还”导致新一轮的封建议论。明治二年(1869)三月,《中外新闻》刊发启蒙思想家津田真一郎(即津田真道)的《郡县议》,称“宇内国体数种,概括为君民二政”,“君民二政”指的是君主政治、民主政治两类,而“皇国及汉土实行君政,其内唯封建、郡县二体。古来对二体议论甚多,其是非得失由时势而定。”津田以进步历史观评述两制:
封建生于国初草昧之世,郡县形成于稍具文明之秋。③
津田回顾了中国从封建变郡县的历史,肯定秦制是无可变更的,此为“势”之所趋。津田进而论“皇国”(指日本)之制是“封建郡县混合”,“目今天皇御复政,郡县议论起。”津田设问“今海内二百七十诸侯,变为郡县,于势果行者否?”他回答曰:“其处置适宜,则可行。”津田举大化改新之例:天智天皇收权于朝廷,未用寸兵而没有出事,以此肯定今之行郡县制,使“皇国成为唯一君的国家,阖国一和,增进富强开化。”津田的企望是:
天下皆郡县,四海唯一君。陪臣及陪臣的陪臣,皆为朝臣。④
明治二年(1869)四月,《中外新闻》发表昌平学校寄宿生松尾龙藏、岛津带刀写的《郡县议》,纵论中国古时的“封建—郡县之辩”,联系日本实际,批评封建的世官世禄制,“人安逸游手,所谓尸位素餐,位不期骄,禄不期侈,诸士微臣视奴仆如牛马”,这是“天下之不幸”。两学生力主郡县制,“私地私民尽归为王土王民”,“今般天下的诸侯版籍奉还,……实报国尽忠之至诚”。两学生还提出九条具体建议。⑤
津田真道及两学生的议论,显示了当时知识分子对于废除封建制,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的热烈期盼。
明治三年(1870)九月,大隈重信出任参议,提出意见书《大隈参议全国一致之论议》:
我中古皇纲纫解,政权皆归武门,郡县之制变而成封建之势,……虽奉王命而督诸侯,大道名义却名有实无,……藩屏之侯伯国,各有政刑,其臣民唯以其封内为自国,甚或成胡越之情状。全国气脉阻梗,殆至于四分五裂之势。⑥
大隈称“奉还版籍”是“全国渐归郡县之体”的重大举措,又进而提出,为了确立日本“自主之国权”,必须在各藩“协同合和”基础上,“合并非分离之国力,立一致之政体。”①
1870年底,岩仓俱视亲赴鹿儿岛,请西乡隆盛(时名西乡吉之助)出山,襄助新政。西乡提交自己的政治改革意见书21条②,其第20条说:
郡县、封建之制,犹当再加议论。观方今之形势,郡县之制恐难长行,其弊害亦不胜枚举。当于众贤熟议之上改其制。③
西乡赞成“奉还版籍”,又强调“府藩县一视同仁”,即主张给藩国制留下余地,并流露出对郡县制(也即中央集权)的疑虑,这正埋下他后来举兵反抗明治政府的伏笔。
1870年底,与木户孝允相过从的汉学者、书法家长三洲(1833—1895)撰写《新封建论》,该文赞赏柳宗元《封建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之论旨,认为“其识力卓越,几非二千年间儒生之所能及。”文章又指出《封建论》的历史局限:
惜者,唯论所以自治者,而未及所以防外也。④
而长三洲的《新封建论》则从治内防外两方面,深入检讨封建制的利弊得失。
文章阐述封建、郡县两制的特质,揭示“封建尾大之病”、“政治多头之患”⑤,称赞萨、长、土、肥四藩“奉还版籍”符合“天下大势”,是“保全日本自立之权”的举动。⑥
明治四年(1871)七月,木户孝允支持的《新闻杂志》6号附录刊载长三洲的《新封建论》(署名“静妙子”),该文阐明封建、郡县两制度的利害得失,批评封建制“诸藩其官世袭,私其土,私其民,私其货财,私其兵力,私其政令,私其制度”,故废藩置县为“朝廷的至急”。文章以生动的比喻,说明实行郡县制以统一政令的必要:
余曾谓,郡县之制,譬如长蛇,一处受创,遍身皆痛;封建之制,譬如蜈蚣,一足虽折,众足能走,常自以为知言也。今思之,知其所见者偏矣。⑦
封建之制,分之极也;郡县之制,合之极也。蜈蚣之能走者,要在众足所向皆同也。若各足每其意,则寸步难行。两头之蛇,一头欲东,一头欲西,其不能行者必矣。故欲自立于天下,与万国抗峙者,必非郡县制者不能。⑧
长三洲还举欧洲之例,说明废除封建制(文曰“籍土之制”)是转化为近代强盛之国的原因:
欧罗巴诸国,古为籍土之制,其所以致今日之盛者,皆起于废其制也。
文章还援引中国历史事例,说明封建制的弊害,进而号召日本人:
知封建之害、郡县之利,一天下之力,一天下之财,去其身家之私,破其偏固之心,谋日本政府之能树立,以全自主自治之权。⑨
强调变封建制为郡县制,是日本在万国对峙形势下的急务。这是“郡县肯定论”在舆论界的正式登场。
明治四年九月二十七日(1871年10月14日),横滨发行的英文杂志发表《新封建论》的英译,题为“The abolition of the feudal system in Japan”(意为“日本封建制度的废止”)。①这也是较早以英文与汉字词组“封建制度”相对译。
对于“废藩置县”,福泽谕吉也欢欣鼓舞,1881年,时值“废藩置县”10年之际,福泽谕吉撰《废县论》,指出立县以后,司法、收税等事由县厅处理,直辖朝廷,收到“至极便”的效果。②福泽指出,江户时期京都是天皇居处,江户是德川将军驻地,全国有两个中心,而明治初迁都江户,改称东京,又取缔德川氏、废除诸藩国,作为皇都的东京成了“天下权力的总汇”。这标志着日本“封建”的终结,福泽认为这是自己的“第一大誓愿”——从封建制束缚下得以解放的实现。
② 伊藤博文《建白书》,《岩仓具视关系文书》17—7—28,北泉社
①《版籍奉还建言书案》,《木户孝允文书》八,日本史籍协会,第25—26页
② 见大久保利谦《明治维新的政治过程》,吉川弘文馆,昭和六十一年版,第127—140页
③ 津田真道:《郡县议》,《中外新闻》第六号,1869年3月
⑥ 早稻田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大隈文书》第一卷,第1页,同研究所1958年出版
①早稻田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大隈文书》第一卷,第1、2页,同研究所1958年出版
① 转见松尾正人《废藩置县研究》,吉川弘文馆2001年,第252—254页
②《福泽谕吉全集》第8卷,第396页
四、近代日本“废封建”举措的民族文化根据
明治间的新封建论多采用汉语旧词(封建、郡县、藩国等等),行文保持古色古香的外观,然其内涵却具有近代性。这是由明治政制变革的时代性质所决定的。
(一)以欧美为目标,以古制为依凭
明治时期,日本为建立中央集权的近代国家体制,分两步走:
第一步骤“版籍奉还”,让诸藩把“版”(土地)和“籍”(人民)的所有权交还国家;第二步骤“废藩置县”,取消世袭性的藩国、建立直辖中央的郡县,使日本从公武二
元、藩国林立的封建国家变为“政令归一”的近代民族国家。
二者的精义均在“废封建”,此为明治维新的重要内容。
作为明治维新国策之一的“版籍奉还”“废藩置县”,以欧美列强建立的统一民族国家为样板,然而也参考了古代中国从封建制向郡县制转化的经验,并且在论证“版籍奉还”和“废藩置县”的合理性时,从用语到逻辑,都沿袭汉字文化的古典形态,盛称相传公元前七世纪的“神武创业”即并行封建、郡县,从而论证:后来的幕府一味推行封建,并不符合古制。
“版籍奉还”在运作形式上也仿效1200年前的“大化改新”:大化年间,由中大兄皇子(626—671)率先献土地人民,朝廷的土地人民收公之令方得以通行,明治初也是由诸藩奉土献民。这种“仿古”作法,把“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纳入“王政复古”的话语系统,为实行“政令归一”的郡县制找到了民族文化的古典依据,从而使这一涉及社会面颇广的变革的阻力大为减小。
“版籍奉还”、“废藩置县”,以及“断发脱刀令”、“四民平等”等取消武士特权的措施,使为数150万人的武士阶层身价大跌,武士又素来勇猛好斗,在取消其特权之际,因不满而抗拒者必然有之,如米泽藩士云井龙雅聚众图谋恢复封建制、华族外山光辅与旧藩士勾结谋反等。著名的反叛还有江藤新平(1834—1874)为首的“佐贺之乱”(明治七年)、“敬神党之乱”(明治九年)、“神风连之乱”、“萩之乱”(明治九年)等。但这些武士叛乱规模都不大(每次人数不过几百)。之所以士族抗拒并不强劲,思想文化层面的原因,便在于“版籍奉还”和“废藩置县”等明治反封建改革具备民族文化形态,预为占据自国的精神资源,使士族反叛丧失理据与感召力,从而抑制了反抗运动。
明治十五年(1882)伊藤博文历访欧洲各国,作宪法调查,会见德国皇帝威廉一世(1797-1888),日本驻德公使青木周藏同席。据青木周藏回忆,威廉一世说:“贵国帝权复古,废除诸侯,减杀士族权利,此类事无论怎样重要,也不宜采取过于急剧的改革。”①德皇劝导日本“废封建”宜于缓进,以免激起动乱。而实际状况是,日本明治维新虽然相当迅疾地实行打破封建制的一系列变革,却没有导致大的社会动乱。这并非偶然的幸运。
(二)赖肖尔如是说
美国的“日本通”埃德温·赖肖尔(Edwin O.Reischauer)在列举明治维新取得成功的原因时,论及其他导因(如单一民族、明确意识到向西方学习的可能与必要、幕末的紧张状态对变革有利、前近代政治—经济制度复杂而且成熟、官僚统治廉洁高效、民众识字率高)以后,强调指出: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整个这次巨大的变革,在日本人思想当中是可以接受的。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学了一些外国的概念,……而是因为他们自己古老的天皇统治制度能够接受这一变革。由于利用了本国的思想,无疑减轻了这次剧烈变革可能造成的痛苦和创伤。②
明治维新自起始之际,即宣布改革是古制的复兴,《王政复古大号令》便明示:“诸事源于神武创业之时”,这使得以“西化”为目标的维新运动消减了外铄形象,从而缓和了内与外、古与今的冲突,实现了一种相对稳健的政治变更,降低了“改革代价”。日本学者统计,明治维新过程中因政治原因的死亡人数,在王政复古后的戊申之役中约8,200人,10年后平定西乡隆盛叛乱的西南战争约11,500人,加上其他,总计22,200,较之法国大革命死亡60万人,这是很小的数字。若与俄国革命、中国革命相比,此数更微不足道。③
需要补充的是,日本在明治维新期间利用的固有思想资源,包括两千年来从中国吸收的文化。如明治间日本展开的废藩置县等“反封建”举措,就直接仿效了中国周秦之际的“废封建、立郡县”作法,援引柳宗元的《封建论》,利用朱子学的君臣名分论,并以之论证日本“一君万民”的“王政之古”。总之,在近代日本,“封建”一词沿袭汉语古典义,保持着与整个汉字文化圈的历史联系。
作为日本近代化运动中心题旨的“反封建”,虽然深受西方近代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的示范性影晌,却又植根于自国历史,承袭汉字文化传统,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具备了内发形态,使改革阻力得以大幅减轻。日本人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所谓“万世一系的天皇制”的崇拜,克服数百载“大名”林立的割据观念,从昔日人们只知“自家”、“自藩”,走向对近代统一国家的认同。这是日本较顺利地实现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经过明治维新,日本大体翻过了“封建”这历史的一页,但“封建”的作用并非顿然烟消云散。明治政府首任文部大臣、被伊藤博文称之“日本产的西洋人”的森有礼(1847—1889)说:
封建政体,晚近废弃,毫无再兴之兆。然其遗地方分界之迹,为地方政治定若干中央之地,一事实也。①
森有礼进而指出,封建制虽已解体,却是残留着的“显示地方政治中心地标志。这些标志作为对日本现在地方政治所有目的恰当回答而被承认,被利用,所以议会政体以这些内容为核心,就可以形成最为有利的格局。”②这是从近代国家学说角度,论述封建旧制的残存功能,而并非简单地将其一笔勾销。
森有礼还说:
封建政体,虽属既往,仍唯士族独得处理国务,但如今日之特别地位,当不可使其永占有之。不曾列于武门之人民中,亦有奋然公有政治、军事之智识者,一事实也。③
指出了武士社会被国民社会取代的趋势,同时也指出武士阶层“仍然拥有承担国事的素质”。这一表述,符合明治维新后封建制的遗存武士阶层的实际走向。
森有礼颇富西洋色彩的“封建论”,所运用的“封建”概念,始终坚守汉语古义与西义相兼容的路线,并未任意改变旧名本义。这也是日本明治间诸种“封建论”的共通特色。
①坂根义久校注《青木周藏自传》,平凡社东洋文库,1970年版,第238页
②赖肖尔:《日本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
③见三谷博《明治维新的“公议”与“领导”——横井小楠和大久保利通》,《东亚近代化历程中的杰出人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1—132页
①《日本政府议会政体论》第二章,大久保利谦编《森有礼全集》第三巻、宣文堂書店昭和47年3月,第82页
②《日本政府议会政体论》第三章,大久保利谦编《森有礼全集》第三巻、宣文堂書店昭和47年3月,第85页
③《日本政府议会政体论》第三章,大久保利谦编《森有礼全集》第三巻、宣文堂書店昭和47年3月,第82页
第五章 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及其术语feudalism的厘定
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
——(法)伏尔泰(Oeuvres Complètes(全集),Paris,1878,XXIX,p.91)
“封建”从汉语旧名转变为新名,是在日中两国士人以“封建”对译英文术语feudalism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史学术语“封建”的内涵与外延,除应求之于汉语古义及引申义外,还需要考察feudalism的语义,需要了解feudalism所表述的西欧中世纪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的来龙去脉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有一个复杂的生成与演化过程。
(一)欧洲中世纪社会制度的形成
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并非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它是罗马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揉合而成的。
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由于罗马帝国存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结构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此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①公元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分封”;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连同居住其上的农奴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社会体系中,皇帝或国王高踞最上层,中间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称之vassalage(封臣),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性的等级制度,而分封采邑(连同农奴)是此制的基础。
(二)城堡作见证·封号仍名贵
封建领主为了镇摄领地上劳作的农奴,也为了防卫外力的入侵,在领地的险要处构筑城堡,作为领主的居处和军事堡垒。西欧的城堡,10世纪为木造,木制的塔楼是城的中心建筑,四周以木栅围护。11世纪,城堡开始由木造向石造转变,至12世纪石城普及,木造的塔楼演变为石造的天主阁,它是城堡的主建筑,既是城堡的防御中心,也是城主的家族居所。坚固而高耸的天主阁,显示着封建领主威权的不可侵犯性。12世纪末叶以降,城堡建构又有进步,分内城与外城,专司防卫用的天主阁与城主家族居处分离。城门为铁的坠格子。城壁由坚石垒筑,有水壕或空壕围绕,经悬桥方可进入外堡。攻陷这种坚壁深濠的城堡,须数月甚至数年——待城内粮尽水绝,或发生瘟疫,或发生叛乱,进击者方能乘虚占领。只是到了火炮等热兵器出现,封建城堡才一一坍塌,近代统一民族国家方有可能取代诸侯割据的封建邦国。
城堡演变史,与西欧封建制的形成、发展、解体的全过程相同步。本书《题记》言及的莱茵河中游山岭上的众多石造城堡,多为12世纪末叶以后所筑,它们正是德意志中世纪领主林立的封建制度的历史见证。
森严壁垒的城堡的耸立,是中世纪政权分散的封土封臣制的标志。而这些受封于国王或上级领主的领主,对属民操有生杀予夺之权,笔者旅欧时在德国、比利时保留的中世纪城堡,常见到一竖立的铁柱,上有若干铁环,供城主拷审犯人之用,此为中世纪“城主裁判权”、“流血裁判权”的遗存物。
如果说,城堡作为几个世纪以前的欧洲封建社会的物质遗存,散布于山林之间,供人凭吊,或被国家及个人改作博物馆、古风旅舍或私宅(笔者访问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诸国时曾经造访),那么,封建制的贵族爵号(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爵士等),作为一种非物质遗存,不仅在现行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挪威、西班牙等)继续沿用,即使在久已废除帝制的国度,贵族封号也受人尊崇。如俄国当下追逐贵族封号成为时尚,一些人化费重金获取贵族封号和证书,而昔日皇族玛丽亚·弗拉基米罗夫娜·罗曼诺娃公爵夫人册封的公爵、伯爵被视作“正宗”,受到俄罗斯贵族会议和国外多数支持君主制团体的承认。①在希腊、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旧王室及其贵族封号也受到一些人青睐。
总之,大体已是历史陈迹的“封建(feudalism)”,今人还难以忘怀,不时对其发思古之幽情。
(三)feudalism定名过程
欧美研究中世纪史的学者一再指出,其实欧洲本身并无同一的“封建制度”或“封建社会”,法兰西、英吉利、德意志、意大利、西班牙、瑞典便各有各自的中世纪社会形态。日耳曼法兰克族于公元5世纪在欧洲大陆西侧(今法国及德国西部)建立了欧洲最早的封建制国家——法兰克王国。随着法兰克人的军事征服,封建制传入意大利北部、德意志、西班牙,又传入东欧的斯拉夫人地区,每到一地,都与当地原有的制度结合,形成各具特点的封建制。英伦三岛在诺曼人征服以前,已有封建制刍形,来自大陆的诺曼人11世纪入侵以后,内外结合,先在英格兰出现一套封邑组织,进而传到苏格兰和爱尔兰,这套制度随着十字军东征,又传入西亚巴勒斯坦地区。封建制在多次跨国、跨文化旅行之后,形态一再发生变异。
人类历史是一个进行式的过程,对这种过程中的诸段落命名,总是相当晚成的。就欧洲而言,罗马帝国崩溃以后、工业文明诞生之前的时段,当时并无专门名称,直至近代初期,西欧诸国逐渐以由拉丁文feodum(采邑)演来的feudalism一词指称中世纪社会。
综合布洛赫《封建社会》的《导论本书研究的总体范》①及其他西方史学著作的相关论述,西欧封建制度概念历经两百多年方获定型,其过程大略如下:
形容词“封建的”,其拉丁文形式feudalis中世纪已经存在,法文名词“封建主义”(feudalité)也可追溯到17世纪,该词含有“与采邑相关”的内蕴。
12世纪编定的北意大利习惯法载有关于封臣、封土的内容,16世纪法国法学家在研究
中世纪北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Libri Feudorum)时,接触这些内容,从而开始进入feudalism论题;1630年,法国辞典编纂家里歇莱把feudalism一类词语称为“律师的行话”,feudalism作为法律制度看待。
17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用feudalism指中世纪遗存的土地协约、法律习俗、政治机构。1680年出版的辞典拟定feudalité(封建制)及gouvernement féodal(封建的统治)之类名目,但这时feudalité仍指一种法律制度。
1727年,德·布兰维利耶的《议会历史文书》将feudalité这一18世纪法庭行话写进历史著作,出现“封建政府”(Gouvernement féodal)和“封建主义”(feudalité)用语,“封建”被赋予政治制度意义。承袭这种用法,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拟lois féodales(封建法)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概括出西欧feudalism的基本属性。
18世纪中后期,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 1725—1790)在经济学著作中论及封建等级制的成因,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在推行过程中形成封建等级制。
法国大革命期间,1789年8月召开“完全打倒封建体制的国民会议”,高张“反封建”旗帜,“封建”一词相当于贵族统治、领主特权、农奴制、国家分裂诸义的集合,开始作为“落后、守旧、反动”的概念使用;1802年5月19日颁布的法国宪法,有“同……任何复辟封建统治的企图进行斗争”的句式。
至19世纪,经西欧多国史学家,尤其是德国历史学派的研究,feudalism方正式成为表述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专词,并以feudalism(封建)为基干,形成一套相关术语,如Feudal- 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mus(封建主义)、Feudalgesellschaft(封建社会)、Feudalstaat(封建国家)等等,并对封建制的各个侧面,如封君封臣、封土制度、庄园制、农奴制、封建城市等进行专题研究。
19世纪中后叶,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框架内,界定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命题。①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超出封君—封臣这样的狭义封建主义,不但研究贵族和农民的关系,还研究整个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②
①吴于廑先生所著《从中世纪前期西欧的法律和君权说到日耳曼马克公社的残存》一文,论述了日耳曼因素在西欧封建主义形成中的作用。见《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
①俄罗斯《新消息报》2005年10月21日,转见《参考消息》2005年10月26日第6版
①见布洛赫:《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版,第27—30页
① 参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论,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② 参见马克垚为布洛赫《封建社会》所作“中文版序言”,见《封建社会》中文本,第6页
二、feudalism释义
(一)西方的“feudalism史学史”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通俗拉丁文feodum(采邑,又译采地,意谓采取其地赋税)演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有相通之处。
西欧史学界有一个发现、确认作为社会制度的feudalism的漫长过程,也即有一个“关于封建主义的史学史”(the Historiography of Feudalism),它大约完成于16世纪末至19世纪初。这同资本主义概念的演变相类似。据布罗代尔考析,“资本(源自后期拉丁语caput一词,作‘头部’讲)于十二至十三世纪出现,有‘资金’、‘存货’、‘款项’或‘生息本金’等含义。”③后来在17世纪中叶派生出“资本家(capitaliste)”一词,1753年《百科全书》设“资本主义”一词,此后其含义不断推衍,至20世纪初,“该词才作为社会主义的天然反义词,在政治斗争中猛然冒了出来。”①
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本身有着复杂的演化过程,各国并未呈现整齐划一的制度。年鉴学派第一代学者费弗尔(1876—1956)、布洛赫(1886—1944),第二代学者布罗代尔(F. Braudel 1902—1985)都对以feudalism统称11至15世纪全欧洲的社会制度抱保留态度。布罗代尔说:
对于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我与马克·布洛赫和吕西安·费弗尔一样感到本能的厌恶。他们和我都认为,由通俗拉丁文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这个新词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而与其他东西无关。把十一到十五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封建主义”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纪之间的整个欧洲社会置于“资本主义”之下一样不合逻辑。②
然而,在歧异的各国中世纪社会形态中,毕竟可以寻觅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布罗代尔又说:
我们不妨承认,所谓封建社会(另一个常用的说法)能够确指欧洲社会史的一个长阶段;我们把封建主义当作一个简便的标签使用,自然也未尝不可,……。③
(二)feudalism诸定义
经西方史学界长期研讨,关于西欧中世纪制度feudalism的含义已大体取得共识。
法国历史学家基佐(1787—1874)的《欧洲开化史》从西欧中世纪历史概括出封建制度社会结构的三个特征:
第一,土地占有是承担军役或其他国家义务者的特权,而土地占有者又必须履行义务,并按附庸与封主达成的协议行事。
第二,政治权力与土地占有权相结合,在赐予附庸(封臣)土地时,封主同时让出自己的部分权力。
第三,遵循强者服从更强者的多级服从制度,构成等级阶层,骑士服从男爵,男爵服从伯爵或公爵。④
比利时史学家弗朗索瓦·冈绍夫1944年在题为《封建社会》的论文中给“封建主义”下的定义是:
一套制度,它们创造并规定了一种自由人(附庸)对另一种自由人(领主)的服从和役务——主要是军役——的义务,以及领主对附庸提供保护和生计的义务。⑤
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 1938—)综述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强调资本主义之前的所有的阶级社会中的生产方式都是“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①安德森概括马克思的论述,归纳封建主义的特质: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政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②
布斯特在《新国际》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视作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其政治上的特色在于一种极端的无中心的状况,政治权利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
以西欧中世纪社会为对象,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的“封建主义”(即“封建制度”)词条,将封建制度的基本特性概括为:
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封建主义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封建主义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地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③
中国学者关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有类似论述,如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李达(1890-1966)1935年所著《经济学大纲》,将封建经济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九点,其要者有四:
第一,一切土地,几全为封建领主所占领,形成大土地所有。
第二,直接生产者的农民,在人格上隶属于封建领主。
第三,农业经济,主要的是自然经济。
……
第九,封建领主,对于农民厉行超经济的强制。④
再如已故南京大学蒋孟引教授(1907—1988)在《英国封建化过程的特征》中说:
封地、纳租、服军役、服劳役、贵族地主、依附农民、自然经济,都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⑤
北京大学马克壵教授综合“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的认识,将西欧封建制的特点概括为:
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⑥
中国人编纂的辞书关于“封建”的诠释,有两种类型,一是重在阐明“封建”的汉语本义,二是重在阐明“封建”的西义。前者如《辞源》:
[封建]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赐给诸侯,在封定的区域内建立邦国。旧史相传黄帝建万国,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备,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别。及秦并六国,统一境内,遂废封建而置郡县。自汉景帝平七国之乱以后,虽有封王侯建国之事,但政权属于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诸侯国之制。……现代所言“封建”,指封建主义社会形态。①
后者如《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 System)”条目,其释文曰:
封建制度一词通常用以指起源于中欧及西欧的一种社会政治体制,约开始于第九世纪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达到颠峰,迄十五世纪乃逐渐衰落;但也用于指古代及近代有类似特征的其他社会和政体。
英文feudalism一字来自德语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田此而来),原指牲口财产,后来指地产,强调土地享有权及其所附属的权利义务。
依白安斯(E.M.Burns)的解释,所谓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会结果,政治权利是原于占有封地的诸侯所有,凡在经济上依赖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②
释文还论及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体制特征,又援引中国史学家张荫麟对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解说。
综上所述,可以将“封建制度”的一般意义概括为如下四点:
第一,土地领有是一种政治特权。经由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建立起“封主—封臣”支配关系,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对封主尽忠,执行军政勤务,封主对封臣则有保护义务;在经济上,二者通过恩贷地制实行物权分配。
第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形成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庄园经济”。
第三,国家权力分散,大小诸侯在领地内世袭拥有军事、政治、司法、财经权,国王与各级诸侯、武士形成宝塔式的等级制。
第四,超经济剥夺。封臣以领主身份将领地交农民(农奴)耕钟,领主对农民(农奴)有法定的超经济强制。
大体符合这些特性的社会,便可以称之“封建社会”。
③ 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文本,三联书店1993年,第236页
① 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文本,三联书店1993年,第242页
④ 转见巴甫洛夫—西利万斯基:《俄国封建主义》,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86—89页
⑤ 转引自布朗撰布洛赫《封建社会》“英译本1989年版前言”,《封建社会》中文版,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页
① 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文本,刘北城、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3页
② 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文本,刘北城、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中文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2页
④ 李达《经济学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101页。
⑤《南京大学百年学术精品·历史学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1页
⑥ 马克壵《中西欧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第4页
②《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社会学》第一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20—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