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谈嘉宾:冯天瑜(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陈启云(美国加州大学教授 南开大学教授)
张国刚(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郑大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
近大半个世纪以来,围绕中国古史分期有过几次热烈争论,然至今众说纷纭,难获共识,原因之一,是“封建”等核心概念的厘定问题并未解决。20世纪30年代以后逐渐普被中国的泛化封建观,将秦至清的中国社会称为封建社会,这既脱离了“封建”的本义与西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冯天瑜、陈启云、张国刚、郑大华四位先生就“封建”概会辨析入手,再探秦至清中国社会性质。
一、“封建”的本义与西义
冯天瑜:汉语旧名“封建”,本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后世各种封爵建藩举措,还用来指涉与分封制相关的朝政、官制、人身关系、土地制度等。此为古时不刊之论。清代《皇朝文献通考·封建考》曾对中国古代“封建”作过总结性的论断:“列爵曰封,分土曰建。建国之制,不可行于三代之后;而三代之初,亦既不胜其弊。马端临撰《封建考》,所以论建国之不可行者,其语极详。”对此,周谷城赞叹说:“这一段话里,真有上下千古之识。”(《中国社会之结构》)古来汉字文化圈诸国如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都在本义(封土建国)及引申义(分权)上使用“封建”一词,并展开“封建论”,未有滥用现象。19世纪中叶以降,中日两国译者以“封建”对译西语中表述西欧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us。Feudalismus这一概念在西欧有一个复杂的形成过程,其含意约指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欧美史家多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中国的“封建”本义,与Feudalismus的内涵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存在通约性。
陈启云:关于“封建”这名词所牵涉到的理念和所指的对象,乃至史家,文人,政客使用此名词的心态,我在10-30年前有过一些论述。我综述了西方汉学家(也有非汉学家)对中国传统社会属型的讨论,包括马克思的“亚洲社会”,韦福高(K. A. Wittfogel)的“东方专制极权论”,与之有关的韦伯(Max Webb)和白乐司(Etienne Balazs)的“官僚·公型制度论”,和与此针锋相对的韦亚伯(Wolfram Eberhard)的“封建-士族说”,并指出中文“封建”一词在现代的三种不同涵义:一为中文原义,指西周初年的“封土建国”、分立诸侯、贵族世袭、土地专有之制;二为转译西文Feudalism,概指西欧中世诸侯、武士、贵族等级及特权世袭之制;三为马克思对“封建社会”之特殊解释。此外,“封建”一词还有另一种用法,在这种用法中,“封建”代表了一切古老、过时、落后的东西;这用法始于十八世纪初法国“启蒙时代”, 而大盛于十八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在法国大革命中,一切要被打倒的都被加上“封建”恶名。这风气在十八世纪下半叶传到英国,也成为英国议会改革派打击贵族保守派的政治符号,代表了一切守旧顽固需要革除的传统。这种情绪化泛政治化的滥称,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更为流行; 由专制的君主、腐败的官僚、保守的士大夫、以至妇女的贞操等都被加上“封建”标签。
郑大华:近大半个世纪在中国大陆,称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为“封建社会”,称各种落后、腐朽、反动的制度、思想、习惯乃至人物为“封建专制”、“封建阶级”、“封建帝王”、“封建官僚”、“封建军阀”、“封建文人”、“封建思想”、“封建意识”、“封建迷信”、“封建愚昧”、“封建糟粕”、“封建头脑”、“封建礼教”、“封建婚姻”、“封建习俗”,……如此等等。
冯天瑜:这些大概都属于“封建”被污名化的滥用,脱离了“封建”本意指示的方向,也与Feudalism的含意大相径庭。泛化“封建”既背离了该词本义及本义指向,也与“封建”对译的西洋史学术语feudalism涵义相左。故“封建”被泛化展现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涉及“名”与“实”,“概念”与“所指”的切合性,直接关系到古史分期及社会形态把握等历史宏大述事问题,与人文、社会科学诸学科的发展均相关联,故对其考索探究、阐微决疑,既非细事,也非易事。
二、泛化封建观的形成过程及其学理偏失
郑大华:中国封建制的典型是西周,历史发展到秦汉以后封建制已非社会主流。而近代欧洲目击者和学者发现,日本的幕藩制与西欧中世纪制度feudalism(封土、采邑制)“酷似”,日本明治维新具有反封建的内容(废藩置县、四民平等),日本人遂以“封建”与英文feudalism相对应。五四时期,陈独秀开始泛化封建,他的文章中初现“封建=前近代=落后”的用例。20世纪20年代初,共产国际文件以“半封建”指称现实中国。随后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中,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一些左翼理论工作者把以专制集权和地主—自耕农经济为特征的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以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对应。这一观点于新中国成立后便很快成了大陆的主流历史理念。1949年后出版的中小学历史教材,均把中国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
冯天瑜:陈独秀从近代日本和法国移植反封建命题,忽略了中日、中欧历史的差异性。西欧、日本的前近代是封建社会,反封建是其近代化运动的题中之义。而中国的封建大体终结于秦,直至明清的前近代中国是专制帝制社会,反专制才是中国近代化运动的中心题旨。孙中山始终把握了民权革命反专制这一主题,他从来不赞成反封建的提法。
张国刚:近代以来,用“封建”来翻译欧洲中世纪的Feudalism本来没有大错,这种翻译至少在魏源的《海国图志》中就已经使用过,但通过日本的转口和放大,被用来指称中国的古代到近代之间的那段历史(也可以称为中国的中世纪),便产生了很大的混乱。因为它所描述的秦到清的那段历史恰恰是废除了西周封建制度之后的皇权时代。古汉语词汇在近代西学引入过程中,充当了“格义”的工具,是很普遍的现象。其中,古今之义相差甚大者,也不只是“封建”一词,比如“经济”的古今之义词义相差也很大。但是,后者只涉及到词汇本身的运用问题,而前者则涉及到社会形态的识别问题。比如,“封建”一词之所以在古义、西义以及泛化之今义之间发生转换,首先是以“西”铸“中”的结果——西方有的中国也有;然后才有以“今”度“古”——现实的需要促使我们从当时的眼光去看待中古历史上的“封建时代”。因而“封建”这样一个具有特定古义的中国概念,首先是被点化成舶来品,然后才格义为中国中古时代的社会标签。总之,斯大林总结的五个社会形态或者五种生产方式的普世化是“封建”概念被移植于中国社会历史的关键。
陈启云:“封建”一辞所指的历史事实,需要分别处理。在二十世纪中叶,西方一本对世界各历史文化领域中出现过的“封建”实体,或类似“封建”乃至“非封建”的现象作全面分析的书是Rushton Coulborn ed.Feudalism in History《历史上的“封建”》(Hamden,Connecticut:Anchor Books,1965)。书中对“Feudalism”从“静态实体”(如地缘、血缘、分封、武士实力、世袭贵族、多层君臣关系lords and vassals)和“动态变化”(渊源、演进、结局)及“外沿条件”(如蛮族入侵、部族迁移、乃至宗教势力的作用)三方面予以分析。以西欧中古时期的封建社会或政体而言,一统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由“匈氏”(Huns)西迁引发的蛮族入侵,是西欧封建政体出现的“动态渊源”和“外沿条件”;入侵的异族以武力建立起凌驾在他族或原地居民之上的“无恩无德,唯力是从”的统治阶级(super-imposed super-structure),是封建政体与社会静态实体的特性。其后此统治阶级演变为“恩威并施”,进而发展出“优质生活方式”(class style)的贵族社会文化(aristocracy,有异于由noble-warriors封建武士构成的nobility),再由“中间阶级”(middle class,多为大商巨贾,不是中产阶级)为中介,逐渐与被统治阶级结构成为“上下一体”、“立法守法”的新民族国家、民族文化,而贵族社会亦为由“中间阶级”发展成的“资本主义者”所取代领导的“民主”体系;这是封建历史阶段结局的后效。作者认为,在中国历史长河中,西周在“静态实体”上,具有“封建”的特性,但在“动态发展”上,却有异于“标准的西欧·日本封建”(之前有一统帝国,其后为资本主义民族国家),而魏晋南北朝则在“动态发展”和“外沿条件”上类似“西欧·日本”的封建时期,但在“静态实体”上则有异于“西欧·日本”。
冯天瑜:日中两国近代启蒙学者先后以“封建”译feudalism,本来大体是准确的,因为“封建”的汉语古义(封土建国)与feudalism的西义(封土封臣)具有通约性。当然,中西封建制又有差异,简言之,前者是“宗法封建制”(西周有完整形态),后者是“契约封建制”(西欧中世纪中期有完整形态),二者的差异并不能否定以“封建”对译feudalism的基本合理。但是,时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随着苏俄和共产国际泛化封建观及“五种社会形态说”传入中国,将以“君主专制”和“地主经济”等“非封建”的秦汉至明清称之“封建社会”,又经由1929—1933年中国社会史论战,使这种泛化封建观逐渐普被中国。令“封建”含义泛化者并非不通古汉语及中国古史,或不谙西语及西洋史,造成概念误植。事实上,将“封建”概念泛化的前辈学者,大多饱读诗书,当然明白“封建”的古义是封土建国/封爵建藩;他们又多半熟识西文、西史,对feudalism的含义为封土封臣、采邑庄园,并不生疏。故“封建”泛化,绝非由于论者不通古义、西义,而是另有原由的。因此,“封建”概念被泛化,不单是一个语义学问题,而是历史学、文化学问题,可以总括为“历史文化语义学”问题。
三、泛化封建观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
陈启云:在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看来,历史上出现过两个标准的“封建”社会或政体: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日本,都是“大一统帝国”的对立面。是“封建”便不可能是“大一统”;是“大一统”便不可能是“封建”。但在国内史学界有不少人认为历史上中国既是“封建”又是“大一统”。这看法的根源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马克思对西欧历史的发展,由原始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而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期的研究论述是无可置疑的,但这分期用到中国历史上,引发很多问题。马克思已注意到这一点,因此不时提到不包括在西方历史中的“亚洲生产形态·亚洲社会”。马克思在英国做研究,其时东西交通发展未久,在英国收集到的关于东亚的史料远远不如关于欧西的史料充足(英国所藏主要是关于南亚印度的资料);为了立论严谨,马克思论析人类历史发展时,不时提到亚洲的历史发展可能与此不同(不少研究指出马克思的“亚洲生产形态·亚洲社会”指的是印度而不是中国)。
郑大华:众所周知,泛化封建观一向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项重大成果”。既然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项重大成果”,所以人们对它只能信从而不能怀疑,否则便是反对马克思主义。这也是泛化封建观能长期盛行于大陆学术界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马克思本人不仅从来没有把中国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而且还对某些人滥用“封建”的概念提出过批评,并明确指出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二者不能相提并论。所以,把自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的泛化封建观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论。实际上,这种泛化封建观是社会史论战中一些左翼理论工作者受列宁和第三国际的影响提出来的,而《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根据斯大林所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以人类历史普遍规则之名,将人类社会划分成前后直线递进的“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公社制—奴隶占有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共产主义,从而使封建作为介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种社会形态更具有了普世的意义。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和规律的一种高度概括,“五种社会形态”说无疑有它的价值,但它“将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文化传统复杂多样的人类诸民族的历史进程单一化、模式化,将西欧历史这一‘特殊型’视作‘普遍型’,从而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度纷纭错综的历史行迹,一概用一个简约化的公式加以解答,不免牵强附会”,尤其是用它来解读中国历史,把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视之为“封建社会”,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
冯天瑜:将周秦之际至清中叶的两千年中国社会称之“封建社会”,曾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结论,并长期得以沿用。然而,认真研读马、恩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便会发现,上述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坚持历史演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如果说,前期马克思用力于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那么,后期马克思更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抱持批评态度,并多次谴责那种随意将个别推及一般的论者。马克思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套用于东方社会的作法,明确地指出: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马克思在这里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的这一郑重申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多种泛化封建观的史著恰恰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
张国刚:马克思晚年对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论著作了大量笔记,把视野从欧洲扩及到亚洲、非洲、美洲,通过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图景。
冯天瑜: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有关于封建社会非常明确精当的论述。他在摘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运动的所有权”,故印度社会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此外,马克思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明确指出:11—17世纪在穆斯林统治下的印度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古时代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秦至清的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与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判然有别。因此,将秦至清的社会形态认定为“封建”,与马克思的封建论恰相背反。
我们当然不是主张对马克思取“凡是”态度,马克思的观点是可以讨论的,但马克思的
原论、马克思的本义是必须尊重的,不能把违背马克思本义的论说加到马克思身上。
四、秦至清并非“封建社会”
陈启云:到底传统中国是属于“封建型”抑或是“大一统”、“专制”、“极权”型呢?从“范畴理论”而言,这二者是绝不相容的;但从“历史事实”而言,这二者却常常是并存的——有时是先后轮转(如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常常更是同时并存(如西周、战国、秦汉、隋唐,辽金元)。这是哲学型的“范畴”推断,和史学型的“事实”认知的不同。
郑大华:由于把自秦汉至明清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封建社会”的泛化封建观,既与“封建”本义不符,也同英文feudalism含义相左,且有悖于马克思的原论,于是建立在这种泛化封建观基础之上的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其科学性和权威性就必然要引起人们的质疑,由此而引发的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如“中国历史分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何以长期延续”等问题,都因“缺乏议论得以健康展开所必需的严密的概念坐标系”而众说纷纭,不能深入地进行下去,有的甚至就是假问题。比如,既然自秦汉至明清的两千多年社会本来就不是什么“封建社会”,那么,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何以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就此而言,原来在泛化封建观的“范示”下所得出的一些结论可能被推翻,一部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或将重新书写。
张国刚:不主张用“封建”这个概念来表征秦汉到明清的中国历史,至少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是史学界许多学者的共识。一些重要的历史教科书已经在考虑换用富有中国历史特色的概念来代替。
陈启云: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版)在理论和史实上取精用弘,应该是这问题盖棺定论之作了。
张国刚:西方史学界不赞成将西欧中世纪模式作为普世型范套用其他地区,只是谨慎地把feudalism用之于具有可比性的异域,如日本中世及近世,中国的西周与魏晋。故脱离中国传统史论的泛化封建说,也远离了西方史学主流。日本与西欧的中古形态存在类同性,中国则另有特色,把秦汉至明清的“中古中国”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型的封建社会,其错置自见。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各阶段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中义与西义彼此通约的名目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海外的学术界并不用“封建”的概念来讲述中国秦到清的历史,而代之以帝国时代(imperial China)。但这个词过于富有现代色彩,而且与现代的帝国主义含义相混。用“皇权时代”来表述秦到清的中国社会或许比较合适,1911年以后的历史则可以称为“共和时代”,秦以前的历史可以称为“封建和前封建时代”。这样,前封建时代、封建时代、皇权时代、共和时代这样一组概念就构成了中国历史发展的系列阶段。
冯天瑜: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诸王朝还在继续封爵建藩,但多为“虚封”,从主流言之,贵族政治被官僚政治取代,领主经济被地主经济取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而是一种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融汇成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其余韵流风存之久远。综论之,以“五种社会形态”递进序列表述中国历史,确乎牵强。考之中国古史实际,经历漫长的“氏族社会”之后,殷商、西周形成“宗法封建社会”,东周进入由“宗法封建”向“专制帝制”的转换期。秦汉以降,中国长期延续的社会主流,不是已居次要的“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可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秦至清长达两千余年,社会诸层面多有起伏跌宕,应作阶段划分,起码以中唐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姑且命名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一期、“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二期。如果说,中唐以前,还保有较多的领主经济、贵族政治遗迹;中唐以后地主—自耕农经济主体地位确立,门阀贵族淡出朝政,官僚政治定型,是更完备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中国历史分期是一个复杂而且久议未决的论题,也是在考论“封建”之后,必然引出的论题,这里只能试拟中国历史分期名目:氏族时代、封建时代、皇权时代、共和时代。考虑到中国历史的长期性、繁复性,还可稍作细分:原始群时代、氏族共同体时代(先夏及夏代)、宗法封建时代(商代及西周)、宗法封建解体时代(春秋、战国)、皇权时代前期(秦至中唐)、皇权时代后期(中唐至清)、共和时代(民国、人民共和国)。
五、厘清历史术语“封建”的学术意义
郑大华:中国传统文化不甚注重概念的辨析。因为概念不明确,许多学术研究、学术讨论往往部了了之。“封建”作为近现代概念史上的重要案例和历史分期的关键环节,释义纷纭,展现了思想文化领域错综复杂的演绎状况,涉及概念与“所指”的确切性,直接关系到历史分期及社会形态把握等历史宏大述事问题,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泛化“封建”成为“日用而不辨”的史学术语,在新旧名更替之际陷入了概念误植,造成中国历史述事的紊乱。钱穆称之为“削足适履”,侯外庐将“封建”的误译严厉批评为“语乱天下”。近代以来对中国古史分期的看法之所以观点各异、聚讼未决,“封建”等核心概念没有厘定清楚是主要原因之一。
陈启云:就史学研究的意义和性能而言,史学研究基本上是类比型的。史学的观念语汇,大都是集类求同的。正如《荀子·正名篇》所说,都是“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的,更是“凡同类同情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的。历史学家常用的名词如“人群”、“民族”、“社会”、“经济”、“政府”、“文化”、“思想”、“道德”,以及比较特殊的词语:如统一帝国、君主专制、封建制度等,都是这种“同类同情”、“约定俗成”的共名通称。因此,史学研究和文化比较都必须把基本上个别零散的事实集类提升到“名词、名理”观念层次上进行。集类提升的层次愈高,其可比性愈大。
张国刚:“封建”概念的辨析不仅是一个关键的历史问题的探讨,而且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郑大华:准确界定古史分期,有助于认识何以春秋战国诸子繁盛,而汉以后世经学独大。封建时代政治多元,使各类人才得有生存空间,诸种学术得有拓展天地。诚如清人袁枚所说,孔子、孟子不可能在大一统的郡县制、科举制条件下生发、抒展。其学说的光大弘扬,得益于晚周列国并立的封建格局。其他先秦诸子,也都只可能在封建制提供的多元、宽松的社会条件下滋生发皇,而舆论一律的秦汉、实行文字狱的明清,断无绚烂多姿的百家之学的生成环境。对“封建”与“皇权”两种社会形态的区分与厘清,有助于思想史、哲学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冯天瑜:术语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任何学科而言,必须拥有一批义项单一、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术语,尤其是核心术语(或曰关键词)。如果“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商品”、“价值”、“市场”等术语的含义紊乱,经济学只能是一派昏话。有了“细胞”、“根”、“茎”、“叶”、“花”、“果实”等术语的确立,植物学方可能成为一门学科。术语厘定是观念进步的集结点,“每一领域内的现代化进程都是用该学科的术语加以界说的”,史学术语(尤其是涵盖广大的史学术语)的厘定,直接关系着史学(并旁及诸多学科领域)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应当为此尽心用力。一些朋友认为,泛化“封建”已经约定俗成,难以更改,只得将错就错。其实,置之历史长河观察,本义及引申义的“封建”沿用了两千多年,居然可以被扭曲成与本义相背反的“封建”,那么,滥用仅大半个世纪的泛化“封建”为什么不能使其归入正轨呢?以汉字文化的丰富与准确,以今人的智慧与能力,完全可以为秦至清的社会形态给定一个精准的名目,从而为中国中古史、近古史的再认识,开辟一个新生面。
张国刚:这需要一个从学术研讨向公共知识的转化过程。
冯天瑜:这个过程可能不短,但我们乐观其成。
(原文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