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出土的有关“五祀”祭祷的简文,证明古代贵族按照等级祭祷家居之神的说法是错误的,至少大夫以上的贵族应当恒祭“五祀”,并无等级之别,郑玄关于前者为周礼、后者为商礼的经注并不可靠。楚地出土简牍资料也部分地支持了章太炎在《大夫五祀三祀辨》中提出的论点——《礼记·祭法》在“五祀”的基础上,吸收了楚地广为流行的“司命”和“厉”两种神祇,形成所谓“七祀”。根据楚地出土简牍的相关记载,还可对“五祀”的名称和顺序在历史流变中产生的变异进行复原。
关键词:五祀;楚简;楚汉文化
“五祀”指五种小祀[i],即户、灶、中霤、门、行等家居之神,祭之以报出入饮食之德。《周礼·天官·酒正》中有大祭、中祭、小祭之说,郑司农注谓,大祭指天地,中祭指宗庙,小祭指五祀。“五祀”的常祭,在春、夏、秋、冬四季的孟月举行,与五行之神相配;而“五祀”的散祭,则是平时出入饮食,随事而祭,无有定时。
近年来,楚地陆续出土了一些涉及“五祀”的简牍资料和考古实物,它们对于厘清传统经学中关于“五祀”的种种说法,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一、“五祀”与“三祀”之争
关于“五祀”的实行者及其等级规定,文献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从天子到庶人,所祀对象有等级差别: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礼,士二祀,庶人一祀。其说见于《礼记·祭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郑玄注谓:“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这个五祀的顺序及其具体所指,可以用表格展列如下:
| 司命
| 中霤
| 国门
| 国行
| 泰厉
| 户
| 灶
| 天子七祀
| 〇
| 〇
| 〇
| 〇
| 〇
| 〇
| 〇
| 诸侯五祀
| 〇
| 〇
| 〇
| 〇
| 〇(公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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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夫三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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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〇(门)
| 〇(行)
| 〇(族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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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士二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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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〇(门)
| 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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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人一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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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〇
| 或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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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等级越低,其祭祀的神祇越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五祀”中最基本的神祇是门、行、户、灶四种,其它祭祀对象(司命、中霤、厉)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加的。
第二种,从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相同,没有等级差别。其说见于《礼记·曲礼下》:
天子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
《周礼》中天子亦只祭“五祀”,《仪礼》所载丧礼为士礼,亦用五祀,似乎贵族用五祀,上下皆无差别。关于“五祀”,文献中还有多处可见,如《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郑玄注:“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也是主张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内容相同。
“五祀”究竟有无等级区别?《曲礼》郑玄注的解释是:
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郑玄最先用殷、周礼制的差别来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将《祭法》中的七、五、三等差之祀归为周制,认为不分等级而恒祭“五祀”属于商制。郑氏之说与他一贯的经学立场是相合的,例如,郑氏在对其弟子赵商的问答中,多次提到“《礼记》后人所集,……当以经为正。”“《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ii]郑氏之说为后代所宗,衍生出很多疏证,清人胡培翚《仪礼正义》亦未有裁断[iii]。
不惟如此,对于天子究竟该用“五祀”还是“七祀”,礼家历来争讼无决,以致于历代统治者在颁国礼、立邦祀时便歧义丛生,游曳不定。这在杜佑的《通典》及其它正史的《礼志》中,已有明载——殷制五祀:户、灶、中霤、门、行;周制天子七祀:司命、中霤、国门、国行、泰厉、户、灶;前汉五祀:户、灶、门、井、中霤;后汉五祀:门、户、井、灶、中霤;晋代五祀:门、户、井、灶、中霤;隋代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唐初废七祀,《开元礼》又恢复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宋代用七祀:司命、户、灶、中霤、门、厉、行;明、清两代改用五祀:户、灶、中霤、门、井。国家大典尚且如此,民间崇拜更是莫之所从。
一百年前,章太炎先生的《大夫五祀三祀辨》提出了另外一个说法,为五祀、三祀之争开辟了另一种思考路径:
《曲礼》《王制》并言大夫祭五祀,《祭法》独言大夫立三祀。郑君注《曲礼》,谓五祀殷制,三祀周制。注《王制》,谓五祀有地,三祀无地。陆佃曰:三祀言其立,五祀言其祭,祭与立异。此皆强为生义也。
案《祭法》所言,等而上之,天子七祀,于户、灶、中霤、门、行以外,复增司命、泰厉。故不知七祀自起,无以明三祀所由立。寻司命、泰厉之入七祀,斯乃近起楚俗,非周制也。
《汉书·郊祀志》言:荆巫有司命。《楚辞·九歌》之《大司命》,即《祭法》所谓王所祀者也;其《少司命》,即《祭法》所谓诸侯所祀者也;《九歌》之《国殇》,即《祭法》所谓泰厉、公厉也;《九歌》之《山鬼》,《祭法》注曰:今时民家祠山神,山即厉也,是山鬼即《祭法》所谓族厉也。然则司命、泰厉、公厉、族厉,皆于《楚辞·九歌》著之,明其言“王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嫡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者,皆由楚国儒先因俗而为之节文矣。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泰半本《鲁语》展禽之说,其为楚人删集,又易知也。……[iv]
章氏之说,可以归纳为:第一,七祀的内容皆为楚辞所录之祭歌;第二,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多为楚人删集;第三,大夫三祀,是由于战国时期大夫地位之卑所致,其中楚国大夫地位尤卑;第四,司命属于天神,与“五祀”之地祇无涉,泰厉、族厉之类又以楚为盛。所以,“周世大夫,上至三命,下不损一命,则必有五祀矣。《曲礼》《王制》两注,当定从《曲礼》注说,以户、灶、中霤、门、行皆地祇,不容增损也。”
与前代经师的各种解释相比,章氏之论突破以经说经、以注补经的窠臼,更具历史眼光。无怪乎他也以此为得意之作,集于其早年的《膏兰室札记》,后又加润改,选入《太炎文录初编》。章氏的发现,距今已愈百年,然而经、史学界均无有真正的回应[v],其根本原因在于史料的匮乏。近年年,楚地出土的一些简牍材料中,有不少与“五祀”有关,这些材料为解决两千多年来的经史狱讼,或许有所助益,对于太炎先生的推论,也可以有所回应了。
二、楚地简牍所见“五祀”
在楚地出土的简牍中,有不少涉及“五祀”的内容,现以笔者目力所及,梳理如下。
1.新蔡葛陵平夜君成墓楚简
最近公布的平夜君成楚简,主要内容是卜筮祭祷,其中涉及“五祀”祭祷的竹简有七枚,例如[vi]:
……一犬,门一羊。(甲一:2)
……特牛,乐之。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甲三:56)
……灵君子,门□户□……。(甲三:76)
……户、门。有祟见于邵王、惠王、文君、文夫人、子西君,就祷……(甲三:213)
就祷灵君子一昔(从豕);就祷门、户屯一牂;就祷行一犬。壬辰之日[祷之]。(乙一:28)
……之户,一户……(零:325)
……祷门、户(零:442)
据整理者的研究,“平夜君成墓的年代或可定在(楚)悼王末年”,如是,则这批简文是迄今所见楚地最早的“五祀”祭祷简。
2.包山M2楚简
包山简中涉及“五祀”的辞句极多。例如:
赛祷行一白犬。(简208、219)
举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11、229)
举祷行一白犬,酒食,阀于大门一白犬。(简233)
另外,包山简中还有“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简213)”陈伟先生将“司祸”释为灶神,将宫后土、宫地主、司命、室诸神均释为中霤。这样陈先生所排列出的包山“五祀”之名便是[vii]:
户:无接受祭祀的记录
灶:司祸
中霤:宫后土、宫地主、司命、室
门:大门
行:行、宫行
特别幸运的是,在包山M2中还发现了祭祷“五祀”的神牌。据考古报告称,“五块小木牌形状不一,分圭形、亚腰形、尖顶弧形、凹弧顶燕尾等,均为长方形的变形,长6、宽1.8、厚0.2厘米。每块书一字,共书‘室、门、户、行、灶’五字。”[viii]原考古报告将该墓所出遣策中的“大兆”木器与之相对应,将简266中的“五皇槃”释为“五皇祭”,并做了与“五祀”神主相关的解释:
包山二号墓所出木牌,应是二号墓墓主生前所能祭祀的“五祀”各神所依之木主,死后行祷五祀所尊之神器,亦即遣策所谓之“五皇祭”。[ix]
后经李家浩先生重释,“五皇槃”或“五皇祭”改释“五皇俎”,李释更为安妥,与同墓所出的木俎数目完全相合,已成定论[x]。
这样说来,“五祀”神牌并未入包山M2的遣策。墓主生前日常生活中祭祷“五祀”,其死后亦须在阴间延续同样的祭祀行为,这些“五祀”神牌,便是墓主携至阴间的“鬼器”。这是丧葬礼仪中“视死如生”原则的直接反映。装有“五祀”神牌的竹笥(编号为2:415)出土于该墓西室。根据同墓所出遣策,西室随葬器物品为“行器”——“厢尾之器所以行”(简249)[xi]。所谓“行器”,整理者称是“供出行使用”,基本得之。西周青铜器有“行钟”之名,指那些随着乐队出行在外时演奏所用的钟[xii],故而“行器”应是葬者生前随身所用的物品。事实上,西室、北室的出土物确实以生活用品“行器”(如冠饰、衣物、床、枕、几、扇、席、梳等)为多,就连装有“五祀”神牌的竹笥内,也同时装有冠饰一件和花椒籽一堆。可见,“五祀”神牌与死者生前生活用品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充分说明了“五祀”属于小祀而非大祭的特点。
3.望山M1楚简
享归佩玉一环,柬大王,举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8)
……□于东宅公、社、北子、行、囗囗……。(简115)
……举祷大夫之私巫,举祷行白犬,翌祷王孙巢冢。(简119)
……祭灶,祭……(简139、140)
另外还有不少祭祷司命神的记载,而由于“有忧于宫室”而对之进行攻解的辞例也不在少数。
4.九店M56楚简
九店楚简《日书》中有两条与“五祀”相关的简文:
交日:利以申户牖,凿井,行水事,吉。……以祭门、行,享之。(简27)
[害]日:利以祭门、行,叙(除)疾。(简28)
整理者已经指出,这二条有关五祀的时日选择,与云梦睡虎地《日书》甲种楚建除“交日”和“害日”条,完全相同[xiii]。
5.云梦睡虎地M11秦简《日书》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多处与“五祀”相关的简文,大致分布于四篇:
A.《日书(甲)·除》:
交日:凿井,吉。以祭门、行,行水吉。(简4正贰)
害日:利以除凶厉,兑(说)不祥。祭门、行,吉。(简5正贰)
阴日:利以家室。(简6正贰)
B.《日书》(甲):“毋以丑除门户,害于骄母;毋以寅祭祀、凿井,质(从阝)以细□。”(简104正贰)。可见,祭祀、凿井、除门户,亦是平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C.《日书》(乙)中有“祠五祀日”,并列有“五祀”祭祷的时辰宜忌:
祠室中日:辛丑,癸亥,乙酉,己酉,吉。龙,壬辰,申。
祠户日:壬申,丁酉,癸丑,亥,吉。龙,丙寅,庚寅。
祠门日:甲申,辰,乙亥,丑,酉,吉。龙,戊寅,辛巳。
祀行日:甲申,丙申,戊申,壬申,乙亥。龙,戊、巳。
祠[灶]日:己亥,辛丑,乙亥,丁丑,吉。龙,辛□。
祠五祀日:丙丁灶,戊巳内中土,[甲]乙户,壬癸行,庚辛[门]。(简31贰-40贰)
睡虎地秦简注释者根据《礼记·月令》,认为“内中土”就是中霤。
D.《日书》(乙)又有《行祠》:“祠常行,甲辰、甲申、庚申、壬辰,吉。毋以丙、丁、戊、壬……(简144)。”同时还有关于祭祀行神的祝辞(详下)。简148有《祠》:
祠室,己卯、戊辰、戊寅,吉。祠户,丑、午……(简148)
惜此篇简残泐,在五祀中只有室(中霤)和户祀两种得到反映,其下应该还有门、行、灶诸祀的禁忌。不过仅从所余的残简内容看来,其宜忌日辰与同属于乙种《日书》的《行祠》有所不同。
6.周家台M30秦简《日书》
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中,还有另外一幅线图(四),画有始皇三十六年的地支神位图,十二地支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占据十二角。傍于其侧的文字解释是:
卅六年,置居金,上公、兵死、阳(殇)主岁,岁在中。
置居火,塾(筑)囚、行、炊(灶)主岁,岁为下。
[置居水],……主岁(残)
置居土,田社、木并主岁。
置居木,里社、冢主岁,岁为上。(简298-302壹)[xiv]
《礼记·月令》中将五祀分置于四季之中,分别与五行相对应,具体是:春气木,祀户;夏气火,祀灶;中央土,祀中霤;秋气金,祀门;冬气水,祀行。以之检验周家台秦墓《日书》中的式盘图,可知文中“居火”的时期,由“行、灶主岁”,此种运行原则与《月令》中的排列规律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之处——“行”神应在居水的时节主岁,但在这里却与灶神同时主岁。
[i]儒家经典中关于“五祀”还有另一种意义,指的是五行之神,它们与四时相配,祭之于四郊,又各有其配食之神。《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其下郑玄注亦与《左传》所说相同。此种“五祀”之祭,是天子诸侯的大祀,本文不作讨论。
[ii]说详《毛诗·鸳鸯》、《周礼·膳夫》及《礼记·王制》之《正义》下所引《郑志》。
[iii]说见胡培翚:《仪礼正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918-1919页。
[iv]此文最早著于晚清癸巳年(1893),定稿于次年。今分别收入《章太炎全集》(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4-287页)和《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9-31页)中。
[v]以笔者陋见,踵章氏之说者,唯任铭善先生《〈礼记〉目录后案》。任著谓:“名曰‘祭法’者,……至于亲庙之言,坛墠之制,天子诸侯月祭之说,七祀五祀三祀二祀一祀之等,皆绝妄不能究其义者。大抵此篇之文极其驳杂,又不涉经义,盖不可据,虽置之可也。……章氏说得之。”齐鲁书社,1982年,第57页。
[vi]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
[vii]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169页。另参工藤元男:《从卜筮祭祷简看日书的形成》,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viii]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
[ix]《包山二号墓遣策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录,第514页。
[x]李家浩:《包山二六六号简所记木器研究》,《国学研究》第二卷,收入李著《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张吟午《先秦楚系礼俎考述》,《楚文化研究论文集》第五集,黄山书社,2003年。此条材料承胡雅丽先生在2003年华中师大楚史会议上相告,谨申谢忱。
[xi]陈伟先生认为“厢尾”二字应断读,厢指西室,尾指北室。《包山楚简初探》,第192-197页。
[xii]李纯一:《关于歌钟、行钟及蔡侯编钟》,《文物》1973年第7期。
[xiii]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九店楚简》,第85和第90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48、84-85页。
[xiv]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107-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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