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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

杨华

提要:中国古代礼学中的两大主要流派——郑学和王学之争,是历代制礼作乐时都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若选取《开元礼》中庙数、郊祀、丧服、婚龄等几个侧面,分别按照郑义和王义加以检视,则可发现郑玄礼学在《开元礼》中并没有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学却略占优势。这与唐初以郑学为主统一礼经的现实不符,与经学史之传统说法也稍有差距。唐人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并非简单的南北选择或郑王选择,其原则是“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三点。经过从唐初至唐中期80年间的几次“考取王、郑”,兼采南、北,《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关键词:开元礼 郑玄 王肃 制礼

作者简介:杨华,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

自陈寅恪等上一辈学者之后,近年来,中国中古时期的礼制问题又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兴趣,发表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如周一良、姜伯勤、高明士、金子修一、Howard J. Wechsler、David L. McMullen(麦大维)等学者,都在这一领域作出了贡献。[1]这些成果使我们看到了从汉代以来,经过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帝国时期,中国儒家的传统礼制所经历的复杂、曲折的变异过程。

“功成作乐,治定制礼”。[2]东汉以后,历朝都在所谓“五礼”的框架下进行过大型礼典的撰作工作,这也是中央集权的必需。曹魏、西晋、南齐、萧梁、北魏、东魏、北齐、西魏等朝都有大型的礼典撰作。这些内容为隋唐帝国重新统一中国后的制礼作乐奠定了丰富的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提供了选择摸拟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完成于开元二十年(732)的《大唐开元礼》是隋唐礼制统一的集中体现。

但是众所周知,从隋文帝之《开皇礼》《仁寿礼》、隋炀帝之《江都集礼》,到唐太宗之《贞观礼》,唐高宗之《显庆礼》,再到唐玄宗之《开元礼》,隋唐帝国的制礼作乐走过了复杂的历程。如何理解这次礼学大统一?它与周秦至汉的传统礼制有何种联系?又与南、北朝两个不同的礼制系统有何种关系?前人学者已从多个侧面作过研究,本文拟以汉代以来中国礼学上两个主要流派,即郑玄礼学和王肃礼学的差异,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加以探讨。

一 《开元礼》的郑、王择从

西晋在政治上的短暂统一,为文化上的重建一统提供契机。武帝太康初年,荀顗奉命撰新礼,因魏代之法,成一百六十五篇。当世鸿儒虞挚在讨论这部新礼时,除了建议删繁去重、省类通事之外,还提出了一个深具历史意义的问题:

盖冠婚祭会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

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王肃谥——引者)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3]

这是首次在国家大典的制作中提出郑、王之学的差异和择从问题,距王肃之死不过三十年。虞挚之议,得到司马炎的诏可,结果王肃之学被西晋悉数接受,其后南朝礼法也多源袭于此,以王肃之学为基础理论。

隋唐帝国结束分裂,又迎来制礼作乐的新契机。然而,隋唐前期的礼学大统一,又遇到与西晋时期同样的问题,这表现在:第一,礼制条文的文本叙述方式问题。在这一点上《开元礼》基本吸收了晋人虞挚的意见,以求“文约而义举”。[4]第二,如何取舍郑学与王学的差异问题。就在《开元礼》结集的前夕即开元五年(717),发生了一场关于礼制细节的大争论。极富意味的是,在这场争论中,刑部郎中田再思的奏议与四百多年前虞挚所论几乎完全相同,再一次集中列举郑、王之学的差异,并提出何所择从的问题。[5]它诏示了一个事实:每遇经学统一和礼典重撰时,郑学与王学的差异都是不可回避的焦点所在,可以说,郑、王之争贯穿了历朝的礼典撰作过程。

郑玄(127-200)和王肃(195-256)前后相距不过七十年,均精于《三礼》,但各有师授,成为礼学经典化之后的最大两个派别。王肃“善贾、马之学,而不好郑氏,采会同异,为《尚书》《诗》《三礼》《左氏》解,……集《圣证论》以讥短玄。”[6]王学与郑学相异者,不只丧服一类,旁及礼制之诸多细节,据说“子雍(王肃)规玄,数十百件”,或谓“王肃改郑六十八条”。[7]限于史料和篇幅所限,今选取郑、王礼学分歧明显的几个重要方面,来检视《开元礼》之取向。

1.庙制

《礼记·王制》: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郑玄注认为,“此周制七者,太祖及文、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太祖,后稷。”说明郑玄的七庙模式是:太祖(后稷)+文、武二祧+四亲庙(高祖、曾祖、祖、父)。孔颖达疏引王肃《圣证论》认为:

尊者尊统于上,故天子七庙。其有殊功异德,非太祖而不毁,不在七庙之数,其

礼与太祖同,则文、武之庙是。

王肃认为文王、武王是受命之王,二者为“不迁之庙”,不在“常庙之数”,在此之外,另有七庙。那么,王肃的宗庙构成实际上是九个:太祖(后稷)+文、武二祧+亲庙二祧(已迁的高祖之祖、高祖之父)+四亲庙(高祖、曾祖、祖、父)。

郑、王之说,孰为的解,不必讨论,且看《大唐开元礼》中的庙数之制。《旧唐书·礼仪志》(五)载,开元十年正月玄宗制曰:“仍创立九室,宜令所司择日启告移迁。”《玄宗本纪》(上)载,同年六月己巳“增置京师太庙为九室。”[8]十年之后最终结集的《开元礼》中,所颁告天下的正是此种九庙之制。《开元礼》规定的祖先神位顺序是:献祖、懿祖、太祖、代祖、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9]

众所周知,唐代采取同殿异室的庙制,虽然不是实际上的九庙而是九室,但仅从数量上看来,《开元礼》九室之制从王肃之说已一目了然。[10]

2.郊祀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郑玄注:“昊天上帝,冬至于圜丘所祀天皇大帝。”《礼记·祭法》:“周人禘喾于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郑玄注:“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禘谓祭昊天于圜丘也;祭上帝于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于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尔。”在郑玄的祭天礼制系统中,圜丘、南郊和四郊为三个不同的所在,它们分别被用来祭祀昊天、上帝(感生帝)和五色帝。[11]

而王肃区别于郑玄的最显要之处,是圜丘与郊坛合而为一,即南郊与圜丘合一、北郊与方丘合一。《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圣证论》:

郊则圜丘,圜丘则郊。所在言之则为之郊,所祭言之则谓之圜丘。于郊筑泰坛,象圜丘之形,以丘言之,比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于泰坛”,则圜丘也。

《开元礼》中的郊祀制度如何呢?据《开元礼》和《通典·开元礼纂类》,祭天的部分有:冬至祀昊天于圜丘,正月上辛祈谷于圜丘,孟夏雩祀于圜丘,季秋大享于明堂。

分析这个郊祀系统,可以发现:第一,正月上辛祈谷于圜丘,并没有祀感帝于南郊的礼数,感帝之说主于郑玄,正月祈谷之说主于王肃,[12]可见《开元礼》采用的是王肃之说,而不是郑玄之说。第二,原来行礼于南郊的礼数,如正月上辛祈谷礼、孟夏雩祀,都改在圜丘举行,这是因为圜丘与南郊合一的缘故,是舍郑从王的又一部分。第三,五方帝是郑玄学说的一大特点,因其来源于汉代的纬书理论,历代倍受攻击,然而它在《开元礼》的郊祀系统中仍然得以留存,这显然是郑玄学说的沿续。

上述第二点,即《开元礼》中的圜丘与南郊是否同一所指,对于判定《开元礼》的王学或郑学取向至关重要。据《旧唐书·礼仪志》,唐初武德年间建圜丘于城南,“其坛在京城明德门外道东二里”;建方丘于“宫城之北十四里”。但此时圜丘与南郊、方丘与北郊分为二坛。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在许敬宗等人的疏议下,又将丘、坛合并,改从王肃之说,于是上辛祈谷和孟夏雩祀之礼,改在圜丘(南郊)举行。最近二三年的考古工作,已经发掘出唐代长安的圜丘遗址,它位于直通朱雀大街的明德门东约950米,与《旧唐书》所记正合。其制为四层圆坛,各层十二层陛制式,素土夯筑,从坛体遗迹看来,经过多次修补。据信,这个圆坛在唐高祖至昭宗的三百年间一直被使用。[13]由此可以得出两点推测:第一,显庆二年之后的坛、丘合并,是废弃了另一个曾作为南郊的圆坛,转而集中使用圜丘,换言之,坛、丘合并意味着将坛并入丘。第二,明德门东的唐圜丘,采取十二陛的制式,与文献上北周的圜丘陛式相合,很可能是沿着北周—隋—唐这样一条线索发展而来的,这对于下文将展开的思考有特别的意义。

3.丧服

郑玄遍注群经,王肃论驳诸礼,他们都是丧服的专门家。在《隋书·经籍志》中,有郑玄所注《丧服经传》和《丧服谱》各一卷,有王肃所注《丧服要记》一卷和《礼记》三十卷。有唐一朝,他们的著作应当见于朝野,他们关于丧服之分歧,自然在唐人制礼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前述开元五年发生的丧礼大争论,发生在《开元礼》结集的前夕,也是新、旧之礼,亦即郑、王礼学冲突最为激烈的时期,这是解读《开元礼》丧服制度的合适的切入点,下面按照田再思奏议中所列举的几种分歧为线索展开讨论:

第一. 三年之丧。

三年丧期,历来聚讼不休。《仪礼·士虞礼·记》:“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按三年之丧,礼当第二十五月大祥,但关于祥后“中月而禫”,后代经解发生了分歧。郑玄注谓“中犹间也”,禫祭当是与大祥间隔一个月,即第二十七月。而王肃认为大祥与禫祭同月,即完成于第二十五个月。[14]《礼记·檀弓上》“孟献子禫”句下孔颖达疏详细条列了郑、王二学的经学依据,可见在唐初这个问题已引起礼家的注意,但从其疏语看来,孔氏似未作明确的择从。《开元礼·五服制度》的规定是:

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葬而虞,三虞而卒哭。十三月小祥,除首绖,练八升布为冠,缨武亦如之;妇人练总,除腰绖。二十五月大祥,除灵座,除缞裳,去绖杖,……二十七月禫祭。……逾月,复如常。[15]

无疑,《开元礼》采用的是郑玄之说。

第二. 为继母服丧。

《仪礼·丧服》还规定:“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意谓如若父亲死后,继母嫁人,曾跟随她入别家者在继母死后,要为之服齐衰杖期之丧。郑玄注不仅认同此礼,而且加以扩延,以“尝为母子,贵终其恩”释之,意即只要曾经为之继母,不管是否跟从,都应当在她死后为之服丧,这正是田再思所谓“郑云皆服”。王肃关于继母出嫁之丧的意见,可由上引田再思的奏议得以窥见:“从于继育,乃为之服。”[16]意即,只有受过继母抚育之恩者,才为之服丧,否则不必,这与《仪礼》中有“从”的特别规定相近。而《开元礼》的“齐衰杖周·正服”条下规定:“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下注谓:“若继母出则不服,若继母出嫁,子从而继育则服,不育则不服。”可见,在这一点上《开元礼》采用了王肃之说。

第三. 改葬之服。

《仪礼·丧服》:“改葬,缌。”郑注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

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王肃《丧服经传注》却主张“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17]意为改葬完毕便除丧,远较郑玄为轻。查《开元礼》在“缌麻三月殇”下有“改葬缌”一条,下注:“子为父母,妻妾为夫,既葬除之。”显然,《开元礼》是从王肃之说。不过,从注文中看出唐礼稍有不同:增加了子为母、妾为夫两项,唐礼改葬服缌的范围甚至较郑玄之说更扩大了。

第四. 无服之殇。

《仪礼·丧服·传》:

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生子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

其下郑注:“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很是明确。唐人贾公彦疏甚至打比方说,若生七岁而夭,岁有十二月,则哭八十四日。关于“以日易月”,王肃注解与郑玄不同:“以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意即按照夭折的小儿与家长的亲服关系来定哭日,如服期者则哭十三日哭,服大功者哭九日,以此类推。

检之《开 元礼》,其“大功殇”条下注谓:

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本服周者哭之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

显然,这条礼制完全采用了王肃之说,即以对死者的丧服之月作为哭日之数,而不是象郑玄那样,以死者的生月作为哭日之数。

4.婚龄

《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和《大戴礼记》

亦有相同规定。郑玄注认为这个规定意味着男必三十、女必二十方可嫁娶,并沿袭汉人阴阳思想曲为之解:“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而王肃以《孔子家语》《服经》为据,认为:

《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也矣。”然则,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仲春之月者,所谓言其极法耳。[18]

在王肃的理解中,男子从二十至三十、女子从十五至二十,都是结婚的年龄范围,只要不超过其极限即可。

唐礼的情况如何呢?唐贞观元年二月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霜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19]可知唐初完全采用了王肃之说,其最低婚龄是周礼中的冠、笄之年。在后来的《开元礼》中,没有结婚年龄的条文规定,史籍亦缺载。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开元礼》结集两年之后,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20]将男女婚龄进一步降低,已经大大低于《周礼》和贞观诏定的冠、笄年龄。因为此诏距《开元礼》时间极近,而且是以敕令形式发布,可以看作是《开元礼》的延伸或实际应用情况。这条礼制规定与郑玄经解悬殊极大,近于王说,不过对王肃的说法也作了很大的修改。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开元礼》的择从情况,现将以上所述列表如下:

郑玄说

王肃说

《开元礼》的择从

备注

庙制

七庙

九庙

九庙 [从王]

唐礼一殿九室

郊祀

郊、丘分立

郊、丘合一

郊、丘合一[从王]

孟春南郊于感生帝

上辛祈谷于圜丘

上辛祈谷于圜丘[从王]

祭祀五帝

祭祀五帝[从郑]

祥禫间月(二十七月)

祥禫同月(二十五月)

祥禫间月(二十七月)[从郑]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

从于继育,乃为之服

继育则服,不育则不服[从王]

改葬缌,三月

改葬缌,讫葬而除

改葬缌,既葬除之[从王]

增加子为母、妾为夫二项

以哭日易生月

以哭日易丧服之月

以哭日易丧服之月[从王]

男必三十而娶,女必二十而嫁

男二十至三十而娶、女十五至二十而嫁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嫁娶[近于王]

实际婚龄大大降低

二“考取王、郑”与“因时制范”

从上表这种不完全的统计可以看出,《开元礼》的经注选择并无明显的规律可循,大致以从王肃之说略多。这与隋唐帝国政治统一过程中文化统一的大势是一致的。一般说来,隋唐统一在政治和军事上是北方统一南方,而在文化和学术上是南方统一北方,这已为前贤所论。[21]皮锡瑞《经学历史》所言最为精辟:

隋平陈而天下统一,南北之学亦归统一,此随世运转移者也。天下统一,南并于北,而经学统一,北学反并于南,此不随世运转移者也。……经学统一之后,有南学,无北学。[22]

众所周知,唐代统一后的“五经”科举定本中,《周易》《尚书》《左传》三者取南方义疏,唯《诗经》《三礼》取北方经学,以郑注为准。所以经学史的研究一般认为,“孔颖达撰《礼记正义》,贾公彦撰《周礼义疏》及《仪礼义疏》,都以郑注为主,三礼于是复定于一。”[23]

但是,从上文所列表格看来,在《开元礼》的礼制规定中,郑玄之学并不一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肃的礼学应用颇广。为什么会出现此种矛盾?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南朝礼制多遵王说,北朝礼制多用郑义,这是公认的看法。那么,逻辑上说来,《开元礼》中从郑的部分就意味着从北,从王的部分就意味着从南。能不能根据《开元礼》的从郑或从王,得出《开元礼》是以南方系统为主或是以北方系统为主的结论呢?以下从几种礼制在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史加以检验。

以郊祀制度而言。两晋至南朝用王肃义,北朝用郑玄义,至为分明,《开元礼》的郊祀制度中丘、坛合一,废除了感生帝,从总体来说是废郑从王,转从了南方系统。[24]

又以庙制为例。魏晋至南朝用王肃学说,北魏和北齐用王肃学说,北周和隋文帝用郑玄学说,隋炀帝转用王肃学说。《开元礼》的六亲庙九室制,可以说基本也是承袭了南方礼制系统。

以上述两方面而言,似乎《开元礼》主要选择了南方礼制,但是也不尽然。

就丧期言之。两晋均用王肃的二十五月说。[25]刘宋时期,丧制混乱,或用王肃二十五月之制,或用郑玄二十七月之制,《宋书》卷十五《礼志》(二)载: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26]

于是当年冬天下诏“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二十七月而后除。”[27]但南朝流行心丧,时人有“心丧无禫”之说,刘宋武帝大明二年(458),又诏令“释素即吉”,是二十五月之制。[28]南齐时王俭所撰的仪注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29]郑玄之说一时占据上风。南陈文帝天嘉元年(560),沈洙上疏建议将心丧之制改回二十五月为断,得到诏可,可见此前郑玄的二十七月说曾占据正统。[30]综合言之,南朝丧制从王肃之义为多,但其间郑玄的祥禫间月之说也并未中断,在宋初和南齐还一度被立为官颁礼制。在北朝,北魏延昌二年(513)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后来由于他加上闰月于二十六月后冒哀求仕,引起一场大争论,虽然赞同王肃之说者不乏其人,但郑说仍占上风,龙虎被施轻刑(科鞭五十),遣返终丧。[31]整个北朝直至隋代,郑玄二十七月丧制均占主流。这样说来,《开元礼》在三年丧期的月数上择从了郑玄学说,即选择了北方系统。

再以婚龄言之。北周建德三年(574)正月诏:“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32]这说明两点:一是在此之前,北方至少在名义上尚未遵循王肃之义,婚龄可能比男十五、女十三稍晚;二是开元二十二年诏完全沿袭了宇文邕的这条诏令(见上文),也是从北的一种表现。

以上充分说明,《开元礼》的情形相当复杂,既有从郑也有从王,既有从北也有从南。而且,《开元礼》的从郑,并不意味着完全从北;相反,其从王,也不意味着完全从南。由《开元礼》的从郑或从王,不能直接得出它是以北方系统或是以南方系统为主的结论,否则,就会面临许多无法解释的棘手史实。《开元礼》无疑仍是一种郑王杂糅、南北综汇的产物。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将隋唐“五礼”概括为三大来源:(1)梁、陈;(2)北魏、北齐;(3)西魏、北周。此外,还有一重要的支脉,即中原魏晋以降文化转移保存于凉州一隅的河西文化。这自然是鞭辟入里的精见。问题是,这些不同系统的礼制是如何融汇到集其大成的《开元礼》中去的?通过分析郑、王之学在唐初至开元年间的沉浮变化,或许有助于廓清此一问题。

在玄宗年间曾几次参与议礼的崔沔,在谈到唐朝礼制之特点时说:

我国家由礼立训,因时制范,考图史于前典,稽周、汉之旧仪。清庙时享,礼馔毕陈,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园寝上食,时膳具设,遵汉法也而珍味极焉。职贡来祭,致远物也,有新必荐,顺时令也。[33]

可见,唐人制礼,在理论上将“因时制范”、“考图史于前典”、“稽周、汉之旧仪”三者相结合,在实践中将“用周制”、“遵汉法”、“顺时令”三者相结合。

首先,“稽周、汉之旧仪”。唐人的此种制礼原则,其来有自,开皇二年(582)隋文帝杨坚入宫即位,告天、告庙、大赦、改元,其“备礼”的原则就是:“易周氏官仪,依汉、魏之旧”。[34]说明在恢复华夏衣冠文明之正统这一点上,隋唐帝国具有一脉相承的文化指归。正因为此,所以隋初《开皇礼》努力摆脱北魏以来参用胡制的“迂怪”成分,祖述《周官》,近取梁礼和北齐礼。有学者将之称为“文化认同。”[35]隋朝将这种认同追溯至汉、魏,而唐人则径溯至周、汉,唐太宗贞观十一年诏:“汉、魏已降,事不师古”,这虽是针对军政体制而言,但也关乎文化礼制。[36]在唐朝的历次礼议中,“师古”之说最为有据,其所要大都在于稽周、汉之旧仪”。[37]经过《开元礼》定制之后,唐人心目中,直追周、汉礼制系统的心理仍很明显,只要查阅杜佑《通典》中的“礼制沿革”部分,即可了然。

其次,“考图史于前典”。这种界于周、汉和当今之间的“前典”是什么呢?正是魏晋以来四百年间南北双方的礼制变化,它们为唐人制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多种选择。正如玄宗五年王仁宗等人的奏议所论:“周、孔既遥,礼经且紊,事不师古,或爽天心,难用作程,神不孚佑。”[38]周、孔距今时代久远,礼经又传承紊乱,一旦师古有误,反而开罪于天神,

于是不如近取南北各朝典制。而南北朝双方的礼典制作,其理论基础分别以王肃和郑玄为据,所以考取南、北,也就是考取王、郑。显庆二年许敬宗在要求丘坛合一、改宗王肃的奏议中说:“今请宪章姬、孔,考取王、郑……。”[39]所谓“宪章姬、孔”,正与“稽周、汉之旧仪”相对;所谓“考取王、郑”,正与“考图史于前典”相对。从太宗、高宗朝的许敬宗,到睿宗、玄宗朝的崔沔,这些原则都是一脉相承、人所共循的。

第三,“因时制范”。此原则所强调的是礼制为今世服务的现世性。开元十年玄宗关于九庙制的诏书,说明了创制《开元礼》的根本精神:

王者乘时以设教,因事以制礼,尚革以从宜为本,取舍以适会为先。……尝览古典,询诸旧制,远则夏、殷事异,近则汉、晋道殊,……是知朕率于礼,缘于情,或教以道存,或礼从时变,将因宜以创制,岂沿古而限今?……仍创立九室,宜令所司择日启告移迁。[40]

玄宗所谓“因宜”、“从宜”、“从时变”的制礼路线,正是有唐一朝“因时制范”精神的集中概括。唐人创礼,从不泥古,从不“沿古而限今”,这是一个融汇多种文化,开拓新体制的时代。[41]向前追溯,高宗上元元年武则天在强化母系丧服之标准的上表中称:“夫礼缘人情而立制,因时事而为范,古者未必是,循旧者不足多也。”[42]再向前追溯,魏征在讨论礼制时甚至提出“自我而作,何必师古”的口号。[43]唐人法今从宜的传统也是一脉相承、至为鲜明的。

上述三原则中,“考取王、郑”是关键和枢轴所在,因为“前典”所提供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所以宗王者和宗郑者都可以找到理论根据,分别选取,拿来论证“因时制范”的合理性,调和它与周、汉旧仪的矛盾。例如,从武德四庙制向贞观九庙制的转变中,岑文本、朱子奢等人就是在尊“子雍(王肃)之笃论”,去“康成(郑玄)之旧学”的口号下,援晋宋齐梁故例,托出九庙制的建议的。不同的礼制变革,可能援引不同的故例,所以作为唐朝礼制总结的《开元礼》,注定是南北礼制的综汇。

如何才算是玄宗所说的“因宜”“从时”呢?笔者以为,“因时”“从宜”就是在观照周汉旧仪的同时,将关乎人情、当下认同的礼俗进行法典化的过程。以丧服改葬缌之礼为例。在南朝,萧梁天监元年(502)谘礼官何佟之建议改葬服缌,但只需在新宫火处作三日之哭,帝以为得礼。所用的是王肃之说。[44]北魏神龟元年(518)九月,根据崔光的建议,下诏“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45]就是说按照郑玄所说的与改葬者的亲戚范围来服缌丧,但大原则是既葬而除,显然还是从了王肃之义。周武帝建德六年(577)冬改葬先帝,服缌,但当月就有诛高纬之举,并未缌丧三月,[46]也是从王肃之说。说明在六世纪即南北朝的晚期,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王肃的改葬缌之说都在普遍应用,它对隋唐时期更具有可行性。《开元礼》采用此条礼制,便是合乎情理的“因时”“从宜”的选择。

在“因时制范”的礼制原则下,郑学与王学完全可以统一起来,只要是南北朝晚期和隋唐初期普遍认同的礼制规范,都可以在“礼唯从俗”、“顺俗为礼”、“酌情用中”[47]的逻辑下,纳入《开元礼》的法典范围。这样,又超越了从郑还是从王、从北还是从南的争论。

仍以丧服为例。高宗上元元年(674),在武则天的提议下,父在为母之丧改为三年之服后,引起一系列混乱。开元五年(717),下议讨论父在为母的丧制,并将姨舅、叔嫂丧制一并付议。在众多反对意见(尤其是为母丧制的提高因与武则天有关,引起不少人对于妇人再度篡国的恐惧,因而大受反对)面前,田再思认为:“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忍闻。”[48]所谓“理资宁戚”,引用的是一条在历代论礼时常被提及的原则——“礼疑从重,丧易宁戚”,意为丧礼宁重勿轻。[49]隋朝文帝在仁寿三年(603)的诏书中,就引用“丧与易也,宁在于戚”的原则,将父在母丧的十一月之练(小祥)提高为十三月而祥、中月而禫。[50]而在唐代,“丧易宁戚”的直接结果是,经过贞观、高宗和玄宗几朝的修订,唐人将父在为母服丧“齐衰杖期(一年)”,提高到齐衰三年;将为舅服缌麻三月,提高到服小功五月,以达到姨舅同服的效果;将嫂叔无服,提高到服小功五月;将嫡子妇服大功九月,提高到齐衰不杖期;将众子妇、侄妇服小功五月,提高到大功九月;出嫁母从无服提高到终服三年。现据《旧唐书·礼仪志》(七)等史料将这一过程图示如下:

时间

丧服

《仪礼·丧服》

太宗

贞观十四年

高宗

显庆二年

高宗

上元元年

玄宗

开元七年

《开元礼》开元二十年

玄宗

开元二十三年

玄宗

天宝六年

父在为母

齐衰杖期

齐衰三年

回复《仪礼》

齐衰三年

出妻之子为母

齐衰杖期

齐衰杖周

“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父卒,母嫁

无服

齐衰杖周

为嫡子妇

大功

同上

齐衰不杖周

为曾祖父母

齐衰三月

齐衰五月

同上

齐衰五月

为众子妇

小功

大功九月

同上

大功九月

为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

同上

小功五月

嫂叔服(兄嫂弟妻同)

无服

小功五月

同上

义服小功五月

为舅服

缌麻

小功五月

舅报甥亦小功五月

同上

小功五月

小功五月

为舅母

无服

缌麻

为庶母

缌麻

无服

缌麻

同上

缌麻

为堂姨舅

无服

无服

无服

无服

无服

无服

袒免

由此表看来,从隋初至唐之《开元礼》,在“丧易宁戚”的原则下,丧礼一直处于不断加重和提高的趋势中,甚至《开元礼》编定之后仍未艾止。[51]有了此种背景,《开元礼》中父在为母、为嫁母、为姨舅丧,以及叔嫂互服等处都采取了重服的礼制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开元礼》对三年丧期采用郑玄的二十七月说而不采用王肃的二十五月说,同样也不难理解了。在这里,若仅仅以从郑说或从王说来加以解释,其说服力都是不够的。

“因时制范”与“稽周、汉之旧仪”并不矛盾。周代茫远难稽,汉代礼制内部又歧义屡见。如,西汉前期并未按周礼限定庙数,元帝时才出现七庙制,而东汉洛阳又有七庙和五庙两种庙制并存;西汉前期也无郊祀制度,成帝时方建成南、北郊以代替秦人群祀系统,但这其后屡有兴废,至王莽和东汉光武后方得定型,其制也是杂糅古今、异俗并存的。[52]等等这些,都为唐代制礼的各派提供了不同的“复古”依据。所以,从《贞观礼》到《显庆礼》,再到《开元礼》的变化历程中,议礼的各家虽然都立足于当下的现实,但却各采旧说,据理充分,分别引用郑、王。《开元礼》注定成为郑、王杂糅的结晶。

以郊祀制度为例。《贞观礼》用郑玄说,于正月上辛祭感生帝;《显庆礼》用王肃说,否定郑玄说,而改为正月上辛祈谷,祭昊天上帝。《开元礼》继承了《显庆礼》,总体上依从王肃之论,祭昊天上帝,但是并没有完全废弃郑玄学说。根据王仲丘等人的建议,一岁四祀天时,郑玄学说中五方帝、五人帝、五官这套系统,虽然不再具有主祀地位,但仍然获得第一等(冬至、上辛祭时)和第二等(孟夏雩祀时)的从祀地位,与王肃系统并存于《开元礼》中。[53]

田再思在附议丧服变革时说:“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同前引)既不“陋今”,又能“荣古”;既能依诸“古礼”,又不违爽“俗情”,是唐人制礼作乐的理想境界。为了达到此种目的,非南北综汇、郑王杂糅则不足以实现。自太宗以降,郑玄与王肃同时配祭孔庙,共享太学之祭,待遇上并无轩轾。[54]张柬之等人甚至还有意识地对郑、王之学进行调和,说:“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55]

郑、王之学本身并无取向判断,全赖制礼者作出择从。确如隋炀帝时许善心、褚亮等人所说:“自历代以来,杂用王、郑二义。”[56]这里的“历代”,自然是指南北朝各代。[57]南北朝时期的杂用郑、王,是南北区域文化互动的结果,但隋唐帝国的杂用郑、王,则更富于人为特点,换言之,在“稽周、汉之旧仪”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唐人根据历史和现实的需要,“考取王、郑”,有意识地进行南北综汇、郑王杂糅。

至此,可以回答本节开始所提出的问题。唐初礼经之学以郑注为宗,但从唐初至《开元礼》,已历时百年;从永微四年《五经正义》颁行天下,成为明经科考的正解,到《开元礼》的颁行,也经历了八十年时间。这其间,唐人在“稽周、汉之旧仪”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进行了几次礼制创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屡次“考取王、郑”,分别择取。作为这些工作的总结,《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三 简短的结论

中国古代礼学中的两大主要流派——郑学和王学之争,是历代制礼作乐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隋唐帝国的礼制统一过程也是如此。本文选取《开元礼》中庙数、郊祀、丧服、婚龄等几个侧面,分别按照郑义和王义加以检视,发现郑玄礼学在《开元礼》中并没有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学却略占优势。这与唐初以郑学为主统一礼经的现实不符,与经学史之传统说法也稍有差距。进而,本文对上列几类礼制在汉、唐之间的历史作了简略回溯,发现《开元礼》之从郑并不意味着完全选择了北朝礼制系统,其从王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选择了南朝礼制系统。隋唐帝国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笔者认为,唐人是在“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创改礼制的,即在回复周、汉传统礼乐制度的指归之下,不断地“考取王、郑”,兼采南、北,对南北朝晚期至唐朝前期关乎人情、普遍认同的礼俗加以法典化。这样,经过从唐初至唐中期八十年间的几次礼制创改工作,《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礼学的郑、王杂糅,礼制的南、北综汇,再度证明唐朝是一个“在文化上兼收并蓄、广采博取”的伟大时代。[58]


[1]Howard J. Wechsler :Offerings of Jade and Silk: Ritual and Symbol in the Legitimation of the T’ang Dynasty,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高明士:《隋代的制礼作乐——隋代立国政策研究之二》,黄约瑟、刘健明编《隋唐史论集》,第15-35页,香港大学亚州研究中心,1993年。周一良、赵和平:《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载《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魏晋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木岛史雄:《六朝前期的孝与丧服:礼学的目的、机能和方法》,载小南一郎编《中国古代礼制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5年版,第359-486页。姜伯勤:《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睿:《北周后期至唐初礼制的变迁与学术文化的统一》,《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第165-184页。《隋唐教育法与礼律的关系》,《唐研究》第四卷(1998年),第151-164页。David L. McMullen:The Death Ritual of Tang Daizong, in Joeph P.McDermott, ed.,State and Court Ritual in China, 150-19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吴丽娱:《关于< 朋友书仪>的再考察》,《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

[2]《礼记·乐记》。

[3]《晋书》卷十九《礼志》上,中华书局标点本,第581-582页。以下中华书局本不另注明。

[4]虞挚认为制作仪注时,应当像《尚书·尧典》和《周礼》那样,在叙述中如遇仪节重复,便用“如之”、“亦如之”等语,以求“文约而义举”,事实上《开元礼》的行文正是如此。

[5]田氏疏谓:“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见《旧唐书》卷二十七《礼仪志》七,中华书局校点本(第1024页)未将荀(顗)、(虞)挚二人名点开,而视“荀挚”为一人,误,应予纠正。

[6]《三国志·魏书》卷十三《王肃传》,第419页。《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圣证论》十二卷,王肃撰。”第938页。清人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丛书》有辑,约三十条。

[7]并见《旧唐书》卷一百零二《元行冲传》。该传载,元行冲为魏征所注《类礼》作了《义疏》五十卷,欲立于学官,因遭到张说等人的反对而未果,于是元氏撰《释疑》以自释。在《释疑》中对郑、王礼学的源流有较详细的条列。

[8]《通典》卷四十七同。《唐会要》卷十二载玄宗诏“太庙宜置九室,令所司择日启告移造。”然《唐会要》将此诏告时间系于开元十一年之下,误。

[9]《大唐开元礼》卷三十七《吉礼》“皇帝时享于太庙”条:“诣献祖室,入,开室,太祝、宫闱令奉出神主,置于座。讫,引太庙令以下次奉出懿祖,次奉出太祖,次奉出代祖,次奉出高祖,次奉出太宗,次奉出高宗,次奉出中宗,次奉出睿宗,神主置于座,如献祖之仪。”《通典》卷一百十四《开元礼篡类·吉礼六》与之相同,见王文锦等点校本第2924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下同一版本不另注明。

[10]贞观二十三年许敬宗奏称:“今时庙制,与古不同,共堂别室,西方为首。”毁庙迁主,即迁于夹室。见《唐会要》卷十二《庙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93页。

[11]历代对于郑说之解亦有多种说法,最新的今人直解可参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7-493页;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278页;林素英:《古代祭礼中之政教观:以礼记成书前后为中心》,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6页。

[12]《南齐书》卷九《礼仪志》载王俭启文:“王肃曰:周以冬祭天于圜丘,以正月又祭天以祈谷。祭法称燔柴太坛,则圜丘也。《春秋传》云启蛰而郊,则祈谷也。”第122页。

[13]《中国文物报》1999年5月23日报道,题为《唐长安城圜丘遗址发掘出土》。

[14]《仪礼·士虞礼》郑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郑玄的三条证据是:第一,《礼记·杂记》中有“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此处期丧尚且祥、禫异月,三年丧更当祥、禫异月。第二,《丧服小纪》云“中一以上而祔”、《学记》云“中年考校”,其“中”皆作“间隔”解。第三,《春秋》《礼记》中少数短丧、丧期内成婚或当月作乐的史例,均是变礼、权礼或在当时就遭受指责的非礼行为。王肃的三条依据是:第一,《礼记·檀弓上》:“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谓祥祭当月行禫祭,次月举乐。第二,《礼记·间传》有“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的经文,故“中月而禫”的“中”是月中之意,与《尚书》里“文王中身享国”的“中”同意。第三,《左传·文公二年》记载有鲁文公在其父丧后第二十六个月入齐纳币图婚之例,反证丧期二十五月即已结束。

[15]《通典》卷一百三十四《开元礼纂类·凶礼·五服制度·斩衰三年·总论制度》同,第3437页。

[16]“从于继育”,《唐会要》卷三七、《册府元龟》卷宗五六四、《唐文粹》卷四二、《全唐文》卷三零三“于”作“子”,于义未安,中华书局校点本据闻本、殿本、惧盈斋本和广本改。当从。

[17]王肃:《丧服经传王氏注》,见《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仪礼类。另见《通典》卷一百二“改葬服议”条,第2678页。

[18]《周礼·地官·媒氏》贾公彦疏引。另见《通典》卷五十九《嘉礼沿革·男女婚嫁年几议》,第1674—1676页。

[19]《通典》卷五十九,《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条同;清秦蕙田《五礼通考》所引稍异:“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

[20]《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条引。清·秦蕙田《五礼通考》认为令出《旧唐书·食货志》。

[21]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五,“北朝经学”、“南朝经学”二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2]皮锡瑞:《经学历史·经学统一时代》,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3页。

[23]朱维铮编:《周予同经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9-252页。

[24]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对这一时期的礼制变化有细尽的追溯,尤其是文中所列的表格,十分清晰,见前注1。

[25]从泰始十年(274)杜预与陈逵等人的争议中可看出,当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东晋也是如此,宁康二年(374)简文帝死后的第二个周年,适遇闰月,何时除丧,引起大臣一番争论,后来孝武帝于次月除丧,可见所行亦为二十五月之制,是从王肃之说。并见《晋书》卷二十《礼制》中,第617、620页。

[26]《宋书》卷六十《王淮之传》亦有相同记载,但时间稍异,系于永初二年之下。

[27]《宋书》卷三《武帝本纪》下,第56页。

[28]见《宋书》卷十五《礼志》(二)朱膺之议,第397页。

[29]《魏书》卷八十四《儒林传·李业兴》载,李业兴使萧梁时,与萧梁散骑常侍朱异的对话中问道:“若卿此间用王义,除禫应用二十五月,何以王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也?”第1863页。

[30]《隋书》卷八《礼仪志》三,沈洙追溯南朝之丧期曰:“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第151页。

[31]《魏书》卷一O八《礼志》四,第2796-2799页。

[32]《周书》卷五《武帝本纪》,第83页。

[33]《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传·崔沔》,第4929页;《通典》卷四十七《吉礼沿革·天子宗庙》,第1316页。

[34]《隋书》卷一《高祖本纪》上,第13页。

[35]参前注高明士文。

[36]《旧唐书》卷六五《长孙无忌传》,第2449页。

[37]例如,据仪凤二年诏,《显庆礼》遭到抵制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多不师古。”又如,杨仲昌等人反对祀典中增加笾爵之数,其理由也是“加笾爵则事非师古。与其别行新制,宁如谨守旧章?”伪孔传中“事不师古,匪说攸闻”的说法屡被引用。以上分别见于《旧唐书·礼仪志》五、六。

[38]《旧唐书》卷二二《礼仪志》二,第874页。

[39]《旧唐书》卷二十一《礼仪志》一,第824页。

[40]《旧唐书》卷二五《礼仪志》五,第953页。

[41]“礼贵从宜”的原则在唐代屡次被提到,长庆元年讨论神主迁置问题时,王彦威就说:“礼贵从宜,《春秋》之义。”(《旧唐书》卷二六《礼仪志》六,第982页)黄巢之乱,宗庙焚毁,僖宗还京后,宗庙重建时部议中也提到“礼贵从宜,过犹不及”的原则(《旧唐书》卷二五《礼仪志》五,第968页)。

[42]《唐会要》卷三十七《服纪》上,第675页。

[43]《旧唐书》卷二二《礼仪志》二,第850页。

[44]《隋书》卷八《礼仪志》三,第153页。

[45]《魏书》卷一0八《礼志》四,第2808页。

[46]事见《周书》卷六《武帝纪》下,。

[47]高宗龙朔二年讨论舆服改革时杨炯的奏议,在中宗景龙二年讨论皇太子释奠礼时,刘子玄还引用了“义惟因俗,礼贵缘情”的原则,事俱载《旧唐书》卷四十五《舆服志》。《旧唐书》卷十三《德宗本纪》下也有:“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顺其俗以为礼。”第371页。

[48]《旧唐书》卷二七《礼制》七,第1025页。

[49]其语源见于《论语·八佾》:“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所谓“易”,本意为和易,意即居丧时神态和易不若心情哀戚,但在礼经传承中出现了意义转变,魏晋以后将之解为“丧礼宁重勿轻”。东晋初年,在裁断服丧轻重的争议时,郑冲、贾充、任恺等人都主张采取“礼疑从重”的原则处理。东晋宁康二年(374),简文帝之丧二年遇到闰月,廷臣议论不决,徐广提出:“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征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事俱见于《晋书》卷二十《礼制》中。

[50]《隋书》卷二《高祖本纪》下,第50页。

[51]这一重丧趋势一直沿续到唐后期,甚至宋代。如唐文宗太和、开成年间竟有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之制;而到宋代,尚主者竟升其等与父行辈同。参顾炎武《日知录》卷五《三年之丧》条。

[52]参《后汉书·郊祀志》。关于此课题,最新的研究可参:李零《中国方术续考》,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207页;张荣明《中国的国教:从上古到东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9-368页;李申《中国儒教史》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346页,第529-541页。

[53]王仲丘的建议见于《旧唐书·礼仪志》,但《旧唐书》中没有记载这个建议的批复,而《新唐书》本传却明确记载,玄宗下诏采纳了王仲丘的建议,所以它又见于《开元礼·序例》的案语部分。王仲丘是《开元礼》的主要修撰者之一,其意见应当反映了这部礼典的实质性特点。

[54]同时配享者为历代儒宗共二十二人。见太宗贞观二十一年诏,《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旧唐书·儒学传》(上)“序”同,但仅二十一人。贾逵不在其列。

[55]《旧唐书》卷九十一《张柬之传》:“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第2938页。

[56]《隋书》卷七《礼仪志》二,第138页。

[57]例如,北魏在祫禘之礼上就曾一度将郑、王之学兼采互用。《魏书》卷一0八《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诏:“王以禘祫为一祭,王义为长。郑以圆丘为禘,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禘祫并为一名,从王。禘是祭圆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第2742页。

[5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