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国古代礼学中的两大主要流派——郑学和王学之争,是历代制礼作乐时都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若选取《开元礼》中庙数、郊祀、丧服、婚龄等几个侧面,分别按照郑义和王义加以检视,则可发现郑玄礼学在《开元礼》中并没有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学却略占优势。这与唐初以郑学为主统一礼经的现实不符,与经学史之传统说法也稍有差距。唐人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并非简单的南北选择或郑王选择,其原则是“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三点。经过从唐初至唐中期80年间的几次“考取王、郑”,兼采南、北,《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关键词:开元礼 郑玄 王肃 制礼
作者简介:杨华,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
自陈寅恪等上一辈学者之后,近年来,中国中古时期的礼制问题又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兴趣,发表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如周一良、姜伯勤、高明士、金子修一、Howard J. Wechsler、David L. McMullen(麦大维)等学者,都在这一领域作出了贡献。[1]这些成果使我们看到了从汉代以来,经过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帝国时期,中国儒家的传统礼制所经历的复杂、曲折的变异过程。
“功成作乐,治定制礼”。[2]东汉以后,历朝都在所谓“五礼”的框架下进行过大型礼典的撰作工作,这也是中央集权的必需。曹魏、西晋、南齐、萧梁、北魏、东魏、北齐、西魏等朝都有大型的礼典撰作。这些内容为隋唐帝国重新统一中国后的制礼作乐奠定了丰富的基础,同时也意味着提供了选择摸拟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完成于开元二十年(732)的《大唐开元礼》是隋唐礼制统一的集中体现。
但是众所周知,从隋文帝之《开皇礼》《仁寿礼》、隋炀帝之《江都集礼》,到唐太宗之《贞观礼》,唐高宗之《显庆礼》,再到唐玄宗之《开元礼》,隋唐帝国的制礼作乐走过了复杂的历程。如何理解这次礼学大统一?它与周秦至汉的传统礼制有何种联系?又与南、北朝两个不同的礼制系统有何种关系?前人学者已从多个侧面作过研究,本文拟以汉代以来中国礼学上两个主要流派,即郑玄礼学和王肃礼学的差异,作为一个切入点,来加以探讨。
一 《开元礼》的郑、王择从
西晋在政治上的短暂统一,为文化上的重建一统提供契机。武帝太康初年,荀顗奉命撰新礼,因魏代之法,成一百六十五篇。当世鸿儒虞挚在讨论这部新礼时,除了建议删繁去重、省类通事之外,还提出了一个深具历史意义的问题:
盖冠婚祭会诸吉礼,其制少变。至于《丧服》,……篇章焚散,去圣弥远,丧制诡
谬,固其宜矣。是以《丧服》一卷,卷不盈握,而争说纷然。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丧服》本文省略,必待注解事义乃彰。其传说差详,世称子夏所作。郑王祖《经》宗《传》,而各有异同,天下并疑,莫知所定。……臣以为今宜参采《礼记》,略取《传》说,补其未备,一其殊义。可依准王景侯(王肃谥——引者)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3]
这是首次在国家大典的制作中提出郑、王之学的差异和择从问题,距王肃之死不过三十年。虞挚之议,得到司马炎的诏可,结果王肃之学被西晋悉数接受,其后南朝礼法也多源袭于此,以王肃之学为基础理论。
隋唐帝国结束分裂,又迎来制礼作乐的新契机。然而,隋唐前期的礼学大统一,又遇到与西晋时期同样的问题,这表现在:第一,礼制条文的文本叙述方式问题。在这一点上《开元礼》基本吸收了晋人虞挚的意见,以求“文约而义举”。[4]第二,如何取舍郑学与王学的差异问题。就在《开元礼》结集的前夕即开元五年(717),发生了一场关于礼制细节的大争论。极富意味的是,在这场争论中,刑部郎中田再思的奏议与四百多年前虞挚所论几乎完全相同,再一次集中列举郑、王之学的差异,并提出何所择从的问题。[5]它诏示了一个事实:每遇经学统一和礼典重撰时,郑学与王学的差异都是不可回避的焦点所在,可以说,郑、王之争贯穿了历朝的礼典撰作过程。
郑玄(127-200)和王肃(195-256)前后相距不过七十年,均精于《三礼》,但各有师授,成为礼学经典化之后的最大两个派别。王肃“善贾、马之学,而不好郑氏,采会同异,为《尚书》《诗》《三礼》《左氏》解,……集《圣证论》以讥短玄。”[6]王学与郑学相异者,不只丧服一类,旁及礼制之诸多细节,据说“子雍(王肃)规玄,数十百件”,或谓“王肃改郑六十八条”。[7]限于史料和篇幅所限,今选取郑、王礼学分歧明显的几个重要方面,来检视《开元礼》之取向。
1.庙制
《礼记·王制》: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郑玄注认为,“此周制七者,太祖及文、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太祖,后稷。”说明郑玄的七庙模式是:太祖(后稷)+文、武二祧+四亲庙(高祖、曾祖、祖、父)。孔颖达疏引王肃《圣证论》认为:
尊者尊统于上,故天子七庙。其有殊功异德,非太祖而不毁,不在七庙之数,其
礼与太祖同,则文、武之庙是。
王肃认为文王、武王是受命之王,二者为“不迁之庙”,不在“常庙之数”,在此之外,另有七庙。那么,王肃的宗庙构成实际上是九个:太祖(后稷)+文、武二祧+亲庙二祧(已迁的高祖之祖、高祖之父)+四亲庙(高祖、曾祖、祖、父)。
郑、王之说,孰为的解,不必讨论,且看《大唐开元礼》中的庙数之制。《旧唐书·礼仪志》(五)载,开元十年正月玄宗制曰:“仍创立九室,宜令所司择日启告移迁。”《玄宗本纪》(上)载,同年六月己巳“增置京师太庙为九室。”[8]十年之后最终结集的《开元礼》中,所颁告天下的正是此种九庙之制。《开元礼》规定的祖先神位顺序是:献祖、懿祖、太祖、代祖、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9]
众所周知,唐代采取同殿异室的庙制,虽然不是实际上的九庙而是九室,但仅从数量上看来,《开元礼》九室之制从王肃之说已一目了然。[10]
2.郊祀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郑玄注:“昊天上帝,冬至于圜丘所祀天皇大帝。”《礼记·祭法》:“周人禘喾于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郑玄注:“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禘谓祭昊天于圜丘也;祭上帝于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于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尔。”在郑玄的祭天礼制系统中,圜丘、南郊和四郊为三个不同的所在,它们分别被用来祭祀昊天、上帝(感生帝)和五色帝。[11]
而王肃区别于郑玄的最显要之处,是圜丘与郊坛合而为一,即南郊与圜丘合一、北郊与方丘合一。《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圣证论》:
郊则圜丘,圜丘则郊。所在言之则为之郊,所祭言之则谓之圜丘。于郊筑泰坛,象圜丘之形,以丘言之,比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于泰坛”,则圜丘也。
《开元礼》中的郊祀制度如何呢?据《开元礼》和《通典·开元礼纂类》,祭天的部分有:冬至祀昊天于圜丘,正月上辛祈谷于圜丘,孟夏雩祀于圜丘,季秋大享于明堂。
分析这个郊祀系统,可以发现:第一,正月上辛祈谷于圜丘,并没有祀感帝于南郊的礼数,感帝之说主于郑玄,正月祈谷之说主于王肃,[12]可见《开元礼》采用的是王肃之说,而不是郑玄之说。第二,原来行礼于南郊的礼数,如正月上辛祈谷礼、孟夏雩祀,都改在圜丘举行,这是因为圜丘与南郊合一的缘故,是舍郑从王的又一部分。第三,五方帝是郑玄学说的一大特点,因其来源于汉代的纬书理论,历代倍受攻击,然而它在《开元礼》的郊祀系统中仍然得以留存,这显然是郑玄学说的沿续。
上述第二点,即《开元礼》中的圜丘与南郊是否同一所指,对于判定《开元礼》的王学或郑学取向至关重要。据《旧唐书·礼仪志》,唐初武德年间建圜丘于城南,“其坛在京城明德门外道东二里”;建方丘于“宫城之北十四里”。但此时圜丘与南郊、方丘与北郊分为二坛。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在许敬宗等人的疏议下,又将丘、坛合并,改从王肃之说,于是上辛祈谷和孟夏雩祀之礼,改在圜丘(南郊)举行。最近二三年的考古工作,已经发掘出唐代长安的圜丘遗址,它位于直通朱雀大街的明德门东约950米,与《旧唐书》所记正合。其制为四层圆坛,各层十二层陛制式,素土夯筑,从坛体遗迹看来,经过多次修补。据信,这个圆坛在唐高祖至昭宗的三百年间一直被使用。[13]由此可以得出两点推测:第一,显庆二年之后的坛、丘合并,是废弃了另一个曾作为南郊的圆坛,转而集中使用圜丘,换言之,坛、丘合并意味着将坛并入丘。第二,明德门东的唐圜丘,采取十二陛的制式,与文献上北周的圜丘陛式相合,很可能是沿着北周—隋—唐这样一条线索发展而来的,这对于下文将展开的思考有特别的意义。
3.丧服
郑玄遍注群经,王肃论驳诸礼,他们都是丧服的专门家。在《隋书·经籍志》中,有郑玄所注《丧服经传》和《丧服谱》各一卷,有王肃所注《丧服要记》一卷和《礼记》三十卷。有唐一朝,他们的著作应当见于朝野,他们关于丧服之分歧,自然在唐人制礼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前述开元五年发生的丧礼大争论,发生在《开元礼》结集的前夕,也是新、旧之礼,亦即郑、王礼学冲突最为激烈的时期,这是解读《开元礼》丧服制度的合适的切入点,下面按照田再思奏议中所列举的几种分歧为线索展开讨论:
第一. 三年之丧。
三年丧期,历来聚讼不休。《仪礼·士虞礼·记》:“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中月而禫。”按三年之丧,礼当第二十五月大祥,但关于祥后“中月而禫”,后代经解发生了分歧。郑玄注谓“中犹间也”,禫祭当是与大祥间隔一个月,即第二十七月。而王肃认为大祥与禫祭同月,即完成于第二十五个月。[14]《礼记·檀弓上》“孟献子禫”句下孔颖达疏详细条列了郑、王二学的经学依据,可见在唐初这个问题已引起礼家的注意,但从其疏语看来,孔氏似未作明确的择从。《开元礼·五服制度》的规定是:
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葬而虞,三虞而卒哭。十三月小祥,除首绖,练八升布为冠,缨武亦如之;妇人练总,除腰绖。二十五月大祥,除灵座,除缞裳,去绖杖,……二十七月禫祭。……逾月,复如常。[15]
无疑,《开元礼》采用的是郑玄之说。
第二. 为继母服丧。
《仪礼·丧服》还规定:“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意谓如若父亲死后,继母嫁人,曾跟随她入别家者在继母死后,要为之服齐衰杖期之丧。郑玄注不仅认同此礼,而且加以扩延,以“尝为母子,贵终其恩”释之,意即只要曾经为之继母,不管是否跟从,都应当在她死后为之服丧,这正是田再思所谓“郑云皆服”。王肃关于继母出嫁之丧的意见,可由上引田再思的奏议得以窥见:“从于继育,乃为之服。”[16]意即,只有受过继母抚育之恩者,才为之服丧,否则不必,这与《仪礼》中有“从”的特别规定相近。而《开元礼》的“齐衰杖周·正服”条下规定:“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下注谓:“若继母出则不服,若继母出嫁,子从而继育则服,不育则不服。”可见,在这一点上《开元礼》采用了王肃之说。
第三. 改葬之服。
《仪礼·丧服》:“改葬,缌。”郑注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
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王肃《丧服经传注》却主张“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17]意为改葬完毕便除丧,远较郑玄为轻。查《开元礼》在“缌麻三月殇”下有“改葬缌”一条,下注:“子为父母,妻妾为夫,既葬除之。”显然,《开元礼》是从王肃之说。不过,从注文中看出唐礼稍有不同:增加了子为母、妾为夫两项,唐礼改葬服缌的范围甚至较郑玄之说更扩大了。
第四. 无服之殇。
《仪礼·丧服·传》:
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生子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
其下郑注:“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很是明确。唐人贾公彦疏甚至打比方说,若生七岁而夭,岁有十二月,则哭八十四日。关于“以日易月”,王肃注解与郑玄不同:“以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意即按照夭折的小儿与家长的亲服关系来定哭日,如服期者则哭十三日哭,服大功者哭九日,以此类推。
检之《开 元礼》,其“大功殇”条下注谓:
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本服周者哭之十三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缌麻三日。
显然,这条礼制完全采用了王肃之说,即以对死者的丧服之月作为哭日之数,而不是象郑玄那样,以死者的生月作为哭日之数。
4.婚龄
《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和《大戴礼记》
亦有相同规定。郑玄注认为这个规定意味着男必三十、女必二十方可嫁娶,并沿袭汉人阴阳思想曲为之解:“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而王肃以《孔子家语》《服经》为据,认为:
《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也矣。”然则,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仲春之月者,所谓言其极法耳。[18]
在王肃的理解中,男子从二十至三十、女子从十五至二十,都是结婚的年龄范围,只要不超过其极限即可。
唐礼的情况如何呢?唐贞观元年二月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霜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19]可知唐初完全采用了王肃之说,其最低婚龄是周礼中的冠、笄之年。在后来的《开元礼》中,没有结婚年龄的条文规定,史籍亦缺载。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开元礼》结集两年之后,开元二十二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20]将男女婚龄进一步降低,已经大大低于《周礼》和贞观诏定的冠、笄年龄。因为此诏距《开元礼》时间极近,而且是以敕令形式发布,可以看作是《开元礼》的延伸或实际应用情况。这条礼制规定与郑玄经解悬殊极大,近于王说,不过对王肃的说法也作了很大的修改。
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开元礼》的择从情况,现将以上所述列表如下:
| 郑玄说
| 王肃说
| 《开元礼》的择从
| 备注
| 庙制
| 七庙
| 九庙
| 九庙 [从王]
| 唐礼一殿九室
| 郊祀
| 郊、丘分立
| 郊、丘合一
| 郊、丘合一[从王]
|
| 孟春南郊于感生帝
| 上辛祈谷于圜丘
| 上辛祈谷于圜丘[从王]
|
| 祭祀五帝
|
| 祭祀五帝[从郑]
|
| 丧
服
| 祥禫间月(二十七月)
| 祥禫同月(二十五月)
| 祥禫间月(二十七月)[从郑]
|
|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
| 从于继育,乃为之服
| 继育则服,不育则不服[从王]
|
| 改葬缌,三月
| 改葬缌,讫葬而除
| 改葬缌,既葬除之[从王]
| 增加子为母、妾为夫二项
|
| 以哭日易生月
| 以哭日易丧服之月
| 以哭日易丧服之月[从王]
|
| 婚
龄
| 男必三十而娶,女必二十而嫁
| 男二十至三十而娶、女十五至二十而嫁
|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嫁娶[近于王]
| 实际婚龄大大降低
|
二“考取王、郑”与“因时制范”
从上表这种不完全的统计可以看出,《开元礼》的经注选择并无明显的规律可循,大致以从王肃之说略多。这与隋唐帝国政治统一过程中文化统一的大势是一致的。一般说来,隋唐统一在政治和军事上是北方统一南方,而在文化和学术上是南方统一北方,这已为前贤所论。[21]皮锡瑞《经学历史》所言最为精辟:
隋平陈而天下统一,南北之学亦归统一,此随世运转移者也。天下统一,南并于北,而经学统一,北学反并于南,此不随世运转移者也。……经学统一之后,有南学,无北学。[22]
众所周知,唐代统一后的“五经”科举定本中,《周易》《尚书》《左传》三者取南方义疏,唯《诗经》《三礼》取北方经学,以郑注为准。所以经学史的研究一般认为,“孔颖达撰《礼记正义》,贾公彦撰《周礼义疏》及《仪礼义疏》,都以郑注为主,三礼于是复定于一。”[23]
但是,从上文所列表格看来,在《开元礼》的礼制规定中,郑玄之学并不一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肃的礼学应用颇广。为什么会出现此种矛盾?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南朝礼制多遵王说,北朝礼制多用郑义,这是公认的看法。那么,逻辑上说来,《开元礼》中从郑的部分就意味着从北,从王的部分就意味着从南。能不能根据《开元礼》的从郑或从王,得出《开元礼》是以南方系统为主或是以北方系统为主的结论呢?以下从几种礼制在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史加以检验。
以郊祀制度而言。两晋至南朝用王肃义,北朝用郑玄义,至为分明,《开元礼》的郊祀制度中丘、坛合一,废除了感生帝,从总体来说是废郑从王,转从了南方系统。[24]
又以庙制为例。魏晋至南朝用王肃学说,北魏和北齐用王肃学说,北周和隋文帝用郑玄学说,隋炀帝转用王肃学说。《开元礼》的六亲庙九室制,可以说基本也是承袭了南方礼制系统。
以上述两方面而言,似乎《开元礼》主要选择了南方礼制,但是也不尽然。
就丧期言之。两晋均用王肃的二十五月说。[25]刘宋时期,丧制混乱,或用王肃二十五月之制,或用郑玄二十七月之制,《宋书》卷十五《礼志》(二)载: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26]
于是当年冬天下诏“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二十七月而后除。”[27]但南朝流行心丧,时人有“心丧无禫”之说,刘宋武帝大明二年(458),又诏令“释素即吉”,是二十五月之制。[28]南齐时王俭所撰的仪注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29]郑玄之说一时占据上风。南陈文帝天嘉元年(560),沈洙上疏建议将心丧之制改回二十五月为断,得到诏可,可见此前郑玄的二十七月说曾占据正统。[30]综合言之,南朝丧制从王肃之义为多,但其间郑玄的祥禫间月之说也并未中断,在宋初和南齐还一度被立为官颁礼制。在北朝,北魏延昌二年(513)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后来由于他加上闰月于二十六月后冒哀求仕,引起一场大争论,虽然赞同王肃之说者不乏其人,但郑说仍占上风,龙虎被施轻刑(科鞭五十),遣返终丧。[31]整个北朝直至隋代,郑玄二十七月丧制均占主流。这样说来,《开元礼》在三年丧期的月数上择从了郑玄学说,即选择了北方系统。
再以婚龄言之。北周建德三年(574)正月诏:“自今已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32]这说明两点:一是在此之前,北方至少在名义上尚未遵循王肃之义,婚龄可能比男十五、女十三稍晚;二是开元二十二年诏完全沿袭了宇文邕的这条诏令(见上文),也是从北的一种表现。
以上充分说明,《开元礼》的情形相当复杂,既有从郑也有从王,既有从北也有从南。而且,《开元礼》的从郑,并不意味着完全从北;相反,其从王,也不意味着完全从南。由《开元礼》的从郑或从王,不能直接得出它是以北方系统或是以南方系统为主的结论,否则,就会面临许多无法解释的棘手史实。《开元礼》无疑仍是一种郑王杂糅、南北综汇的产物。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将隋唐“五礼”概括为三大来源:(1)梁、陈;(2)北魏、北齐;(3)西魏、北周。此外,还有一重要的支脉,即中原魏晋以降文化转移保存于凉州一隅的河西文化。这自然是鞭辟入里的精见。问题是,这些不同系统的礼制是如何融汇到集其大成的《开元礼》中去的?通过分析郑、王之学在唐初至开元年间的沉浮变化,或许有助于廓清此一问题。
在玄宗年间曾几次参与议礼的崔沔,在谈到唐朝礼制之特点时说:
我国家由礼立训,因时制范,考图史于前典,稽周、汉之旧仪。清庙时享,礼馔毕陈,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园寝上食,时膳具设,遵汉法也而珍味极焉。职贡来祭,致远物也,有新必荐,顺时令也。[33]
可见,唐人制礼,在理论上将“因时制范”、“考图史于前典”、“稽周、汉之旧仪”三者相结合,在实践中将“用周制”、“遵汉法”、“顺时令”三者相结合。
首先,“稽周、汉之旧仪”。唐人的此种制礼原则,其来有自,开皇二年(582)隋文帝杨坚入宫即位,告天、告庙、大赦、改元,其“备礼”的原则就是:“易周氏官仪,依汉、魏之旧”。[34]说明在恢复华夏衣冠文明之正统这一点上,隋唐帝国具有一脉相承的文化指归。正因为此,所以隋初《开皇礼》努力摆脱北魏以来参用胡制的“迂怪”成分,祖述《周官》,近取梁礼和北齐礼。有学者将之称为“文化认同。”[35]隋朝将这种认同追溯至汉、魏,而唐人则径溯至周、汉,唐太宗贞观十一年诏:“汉、魏已降,事不师古”,这虽是针对军政体制而言,但也关乎文化礼制。[36]在唐朝的历次礼议中,“师古”之说最为有据,其所要大都在于“稽周、汉之旧仪”。[37]经过《开元礼》定制之后,唐人心目中,直追周、汉礼制系统的心理仍很明显,只要查阅杜佑《通典》中的“礼制沿革”部分,即可了然。
其次,“考图史于前典”。这种界于周、汉和当今之间的“前典”是什么呢?正是魏晋以来四百年间南北双方的礼制变化,它们为唐人制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多种选择。正如玄宗五年王仁宗等人的奏议所论:“周、孔既遥,礼经且紊,事不师古,或爽天心,难用作程,神不孚佑。”[38]周、孔距今时代久远,礼经又传承紊乱,一旦师古有误,反而开罪于天神,
于是不如近取南北各朝典制。而南北朝双方的礼典制作,其理论基础分别以王肃和郑玄为据,所以考取南、北,也就是考取王、郑。显庆二年许敬宗在要求丘坛合一、改宗王肃的奏议中说:“今请宪章姬、孔,考取王、郑……。”[39]所谓“宪章姬、孔”,正与“稽周、汉之旧仪”相对;所谓“考取王、郑”,正与“考图史于前典”相对。从太宗、高宗朝的许敬宗,到睿宗、玄宗朝的崔沔,这些原则都是一脉相承、人所共循的。
第三,“因时制范”。此原则所强调的是礼制为今世服务的现世性。开元十年玄宗关于九庙制的诏书,说明了创制《开元礼》的根本精神:
王者乘时以设教,因事以制礼,尚革以从宜为本,取舍以适会为先。……尝览古典,询诸旧制,远则夏、殷事异,近则汉、晋道殊,……是知朕率于礼,缘于情,或教以道存,或礼从时变,将因宜以创制,岂沿古而限今?……仍创立九室,宜令所司择日启告移迁。[40]
玄宗所谓“因宜”、“从宜”、“从时变”的制礼路线,正是有唐一朝“因时制范”精神的集中概括。唐人创礼,从不泥古,从不“沿古而限今”,这是一个融汇多种文化,开拓新体制的时代。[41]向前追溯,高宗上元元年武则天在强化母系丧服之标准的上表中称:“夫礼缘人情而立制,因时事而为范,古者未必是,循旧者不足多也。”[42]再向前追溯,魏征在讨论礼制时甚至提出“自我而作,何必师古”的口号。[43]唐人法今从宜的传统也是一脉相承、至为鲜明的。
上述三原则中,“考取王、郑”是关键和枢轴所在,因为“前典”所提供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所以宗王者和宗郑者都可以找到理论根据,分别选取,拿来论证“因时制范”的合理性,调和它与周、汉旧仪的矛盾。例如,从武德四庙制向贞观九庙制的转变中,岑文本、朱子奢等人就是在尊“子雍(王肃)之笃论”,去“康成(郑玄)之旧学”的口号下,援晋宋齐梁故例,托出九庙制的建议的。不同的礼制变革,可能援引不同的故例,所以作为唐朝礼制总结的《开元礼》,注定是南北礼制的综汇。
如何才算是玄宗所说的“因宜”“从时”呢?笔者以为,“因时”“从宜”就是在观照周汉旧仪的同时,将关乎人情、当下认同的礼俗进行法典化的过程。以丧服改葬缌之礼为例。在南朝,萧梁天监元年(502)谘礼官何佟之建议改葬服缌,但只需在新宫火处作三日之哭,帝以为得礼。所用的是王肃之说。[44]北魏神龟元年(518)九月,根据崔光的建议,下诏“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45]就是说按照郑玄所说的与改葬者的亲戚范围来服缌丧,但大原则是既葬而除,显然还是从了王肃之义。周武帝建德六年(577)冬改葬先帝,服缌,但当月就有诛高纬之举,并未缌丧三月,[46]也是从王肃之说。说明在六世纪即南北朝的晚期,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王肃的改葬缌之说都在普遍应用,它对隋唐时期更具有可行性。《开元礼》采用此条礼制,便是合乎情理的“因时”“从宜”的选择。
在“因时制范”的礼制原则下,郑学与王学完全可以统一起来,只要是南北朝晚期和隋唐初期普遍认同的礼制规范,都可以在“礼唯从俗”、“顺俗为礼”、“酌情用中”[47]的逻辑下,纳入《开元礼》的法典范围。这样,又超越了从郑还是从王、从北还是从南的争论。
仍以丧服为例。高宗上元元年(674),在武则天的提议下,父在为母之丧改为三年之服后,引起一系列混乱。开元五年(717),下议讨论父在为母的丧制,并将姨舅、叔嫂丧制一并付议。在众多反对意见(尤其是为母丧制的提高因与武则天有关,引起不少人对于妇人再度篡国的恐惧,因而大受反对)面前,田再思认为:“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忍闻。”[48]所谓“理资宁戚”,引用的是一条在历代论礼时常被提及的原则——“礼疑从重,丧易宁戚”,意为丧礼宁重勿轻。[49]隋朝文帝在仁寿三年(603)的诏书中,就引用“丧与易也,宁在于戚”的原则,将父在母丧的十一月之练(小祥)提高为十三月而祥、中月而禫。[50]而在唐代,“丧易宁戚”的直接结果是,经过贞观、高宗和玄宗几朝的修订,唐人将父在为母服丧“齐衰杖期(一年)”,提高到齐衰三年;将为舅服缌麻三月,提高到服小功五月,以达到姨舅同服的效果;将嫂叔无服,提高到服小功五月;将嫡子妇服大功九月,提高到齐衰不杖期;将众子妇、侄妇服小功五月,提高到大功九月;出嫁母从无服提高到终服三年。现据《旧唐书·礼仪志》(七)等史料将这一过程图示如下:
时间
丧服
| 《仪礼·丧服》
| 太宗
贞观十四年
| 高宗
显庆二年
| 高宗
上元元年
| 玄宗
开元七年
| 《开元礼》开元二十年
| 玄宗
开元二十三年
| 玄宗
天宝六年
| 父在为母
| 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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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衰三年
| 回复《仪礼》
| 齐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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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妻之子为母
| 齐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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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衰杖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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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 父卒,母嫁
| 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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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衰杖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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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嫡子妇
| 大功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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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齐衰不杖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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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曾祖父母
| 齐衰三月
| 齐衰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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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齐衰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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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众子妇
| 小功
| 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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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大功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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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外祖父母
| 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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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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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嫂叔服(兄嫂弟妻同)
| 无服
| 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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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义服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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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舅服
| 缌麻
| 小功五月
| 舅报甥亦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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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小功五月
| 小功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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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舅母
| 无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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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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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庶母
| 缌麻
| 无服
| 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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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 缌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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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堂姨舅
| 无服
| 无服
| 无服
| 无服
| 无服
| 无服
| 袒免
|
|
由此表看来,从隋初至唐之《开元礼》,在“丧易宁戚”的原则下,丧礼一直处于不断加重和提高的趋势中,甚至《开元礼》编定之后仍未艾止。[51]有了此种背景,《开元礼》中父在为母、为嫁母、为姨舅丧,以及叔嫂互服等处都采取了重服的礼制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开元礼》对三年丧期采用郑玄的二十七月说而不采用王肃的二十五月说,同样也不难理解了。在这里,若仅仅以从郑说或从王说来加以解释,其说服力都是不够的。
“因时制范”与“稽周、汉之旧仪”并不矛盾。周代茫远难稽,汉代礼制内部又歧义屡见。如,西汉前期并未按周礼限定庙数,元帝时才出现七庙制,而东汉洛阳又有七庙和五庙两种庙制并存;西汉前期也无郊祀制度,成帝时方建成南、北郊以代替秦人群祀系统,但这其后屡有兴废,至王莽和东汉光武后方得定型,其制也是杂糅古今、异俗并存的。[52]等等这些,都为唐代制礼的各派提供了不同的“复古”依据。所以,从《贞观礼》到《显庆礼》,再到《开元礼》的变化历程中,议礼的各家虽然都立足于当下的现实,但却各采旧说,据理充分,分别引用郑、王。《开元礼》注定成为郑、王杂糅的结晶。
以郊祀制度为例。《贞观礼》用郑玄说,于正月上辛祭感生帝;《显庆礼》用王肃说,否定郑玄说,而改为正月上辛祈谷,祭昊天上帝。《开元礼》继承了《显庆礼》,总体上依从王肃之论,祭昊天上帝,但是并没有完全废弃郑玄学说。根据王仲丘等人的建议,一岁四祀天时,郑玄学说中五方帝、五人帝、五官这套系统,虽然不再具有主祀地位,但仍然获得第一等(冬至、上辛祭时)和第二等(孟夏雩祀时)的从祀地位,与王肃系统并存于《开元礼》中。[53]
田再思在附议丧服变革时说:“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同前引)既不“陋今”,又能“荣古”;既能依诸“古礼”,又不违爽“俗情”,是唐人制礼作乐的理想境界。为了达到此种目的,非南北综汇、郑王杂糅则不足以实现。自太宗以降,郑玄与王肃同时配祭孔庙,共享太学之祭,待遇上并无轩轾。[54]张柬之等人甚至还有意识地对郑、王之学进行调和,说:“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55]
郑、王之学本身并无取向判断,全赖制礼者作出择从。确如隋炀帝时许善心、褚亮等人所说:“自历代以来,杂用王、郑二义。”[56]这里的“历代”,自然是指南北朝各代。[57]南北朝时期的杂用郑、王,是南北区域文化互动的结果,但隋唐帝国的杂用郑、王,则更富于人为特点,换言之,在“稽周、汉之旧仪”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唐人根据历史和现实的需要,“考取王、郑”,有意识地进行南北综汇、郑王杂糅。
至此,可以回答本节开始所提出的问题。唐初礼经之学以郑注为宗,但从唐初至《开元礼》,已历时百年;从永微四年《五经正义》颁行天下,成为明经科考的正解,到《开元礼》的颁行,也经历了八十年时间。这其间,唐人在“稽周、汉之旧仪”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进行了几次礼制创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屡次“考取王、郑”,分别择取。作为这些工作的总结,《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三 简短的结论
中国古代礼学中的两大主要流派——郑学和王学之争,是历代制礼作乐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隋唐帝国的礼制统一过程也是如此。本文选取《开元礼》中庙数、郊祀、丧服、婚龄等几个侧面,分别按照郑义和王义加以检视,发现郑玄礼学在《开元礼》中并没有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王学却略占优势。这与唐初以郑学为主统一礼经的现实不符,与经学史之传统说法也稍有差距。进而,本文对上列几类礼制在汉、唐之间的历史作了简略回溯,发现《开元礼》之从郑并不意味着完全选择了北朝礼制系统,其从王也并不意味着完全选择了南朝礼制系统。隋唐帝国的礼制统一过程极其复杂,笔者认为,唐人是在“稽周、汉之旧仪”、“考图史于前典”和“因时制范”的原则下创改礼制的,即在回复周、汉传统礼乐制度的指归之下,不断地“考取王、郑”,兼采南、北,对南北朝晚期至唐朝前期关乎人情、普遍认同的礼俗加以法典化。这样,经过从唐初至唐中期八十年间的几次礼制创改工作,《开元礼》已是一个南、北综汇,郑、王杂糅的产物,郑学自然不再居于主导地位,王学反而略占优势。
礼学的郑、王杂糅,礼制的南、北综汇,再度证明唐朝是一个“在文化上兼收并蓄、广采博取”的伟大时代。[58]
[1]Howard J. Wechsler :Offerings of Jade and Silk: Ritual and Symbol in the Legitimation of the T’ang Dynasty,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高明士:《隋代的制礼作乐——隋代立国政策研究之二》,黄约瑟、刘健明编《隋唐史论集》,第15-35页,香港大学亚州研究中心,1993年。周一良、赵和平:《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载《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魏晋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木岛史雄:《六朝前期的孝与丧服:礼学的目的、机能和方法》,载小南一郎编《中国古代礼制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5年版,第359-486页。姜伯勤:《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史睿:《北周后期至唐初礼制的变迁与学术文化的统一》,《唐研究》第三卷(1997年),第165-184页。《隋唐教育法与礼律的关系》,《唐研究》第四卷(1998年),第151-164页。David L. McMullen:The Death Ritual of Tang Daizong, in Joeph P.McDermott, ed.,State and Court Ritual in China, 150-19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吴丽娱:《关于< 朋友书仪>的再考察》,《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晋书》卷十九《礼志》上,中华书局标点本,第581-582页。以下中华书局本不另注明。
[4]虞挚认为制作仪注时,应当像《尚书·尧典》和《周礼》那样,在叙述中如遇仪节重复,便用“如之”、“亦如之”等语,以求“文约而义举”,事实上《开元礼》的行文正是如此。
[5]田氏疏谓:“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见《旧唐书》卷二十七《礼仪志》七,中华书局校点本(第1024页)未将荀(顗)、(虞)挚二人名点开,而视“荀挚”为一人,误,应予纠正。
[6]《三国志·魏书》卷十三《王肃传》,第419页。《隋书》卷三二《经籍志》一:“《圣证论》十二卷,王肃撰。”第938页。清人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丛书》有辑,约三十条。
[7]并见《旧唐书》卷一百零二《元行冲传》。该传载,元行冲为魏征所注《类礼》作了《义疏》五十卷,欲立于学官,因遭到张说等人的反对而未果,于是元氏撰《释疑》以自释。在《释疑》中对郑、王礼学的源流有较详细的条列。
[8]《通典》卷四十七同。《唐会要》卷十二载玄宗诏“太庙宜置九室,令所司择日启告移造。”然《唐会要》将此诏告时间系于开元十一年之下,误。
[9]《大唐开元礼》卷三十七《吉礼》“皇帝时享于太庙”条:“诣献祖室,入,开室,太祝、宫闱令奉出神主,置于座。讫,引太庙令以下次奉出懿祖,次奉出太祖,次奉出代祖,次奉出高祖,次奉出太宗,次奉出高宗,次奉出中宗,次奉出睿宗,神主置于座,如献祖之仪。”《通典》卷一百十四《开元礼篡类·吉礼六》与之相同,见王文锦等点校本第2924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下同一版本不另注明。
[10]贞观二十三年许敬宗奏称:“今时庙制,与古不同,共堂别室,西方为首。”毁庙迁主,即迁于夹室。见《唐会要》卷十二《庙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93页。
[11]历代对于郑说之解亦有多种说法,最新的今人直解可参钱玄:《三礼通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7-493页;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278页;林素英:《古代祭礼中之政教观:以礼记成书前后为中心》,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42-66页。
[12]《南齐书》卷九《礼仪志》载王俭启文:“王肃曰:周以冬祭天于圜丘,以正月又祭天以祈谷。祭法称燔柴太坛,则圜丘也。《春秋传》云启蛰而郊,则祈谷也。”第122页。
[13]《中国文物报》1999年5月23日报道,题为《唐长安城圜丘遗址发掘出土》。
[14]《仪礼·士虞礼》郑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郑玄的三条证据是:第一,《礼记·杂记》中有“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此处期丧尚且祥、禫异月,三年丧更当祥、禫异月。第二,《丧服小纪》云“中一以上而祔”、《学记》云“中年考校”,其“中”皆作“间隔”解。第三,《春秋》《礼记》中少数短丧、丧期内成婚或当月作乐的史例,均是变礼、权礼或在当时就遭受指责的非礼行为。王肃的三条依据是:第一,《礼记·檀弓上》:“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谓祥祭当月行禫祭,次月举乐。第二,《礼记·间传》有“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的经文,故“中月而禫”的“中”是月中之意,与《尚书》里“文王中身享国”的“中”同意。第三,《左传·文公二年》记载有鲁文公在其父丧后第二十六个月入齐纳币图婚之例,反证丧期二十五月即已结束。
[15]《通典》卷一百三十四《开元礼纂类·凶礼·五服制度·斩衰三年·总论制度》同,第3437页。
[16]“从于继育”,《唐会要》卷三七、《册府元龟》卷宗五六四、《唐文粹》卷四二、《全唐文》卷三零三“于”作“子”,于义未安,中华书局校点本据闻本、殿本、惧盈斋本和广本改。当从。
[17]王肃:《丧服经传王氏注》,见《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仪礼类。另见《通典》卷一百二“改葬服议”条,第2678页。
[18]《周礼·地官·媒氏》贾公彦疏引。另见《通典》卷五十九《嘉礼沿革·男女婚嫁年几议》,第1674—1676页。
[19]《通典》卷五十九,《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条同;清秦蕙田《五礼通考》所引稍异:“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贫不能行者,乡里富人及亲戚资送之。”
[20]《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条引。清·秦蕙田《五礼通考》认为令出《旧唐书·食货志》。
[21]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十五,“北朝经学”、“南朝经学”二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2]皮锡瑞:《经学历史·经学统一时代》,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3页。
[23]朱维铮编:《周予同经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9-252页。
[24]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对这一时期的礼制变化有细尽的追溯,尤其是文中所列的表格,十分清晰,见前注1。
[25]从泰始十年(274)杜预与陈逵等人的争议中可看出,当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东晋也是如此,宁康二年(374)简文帝死后的第二个周年,适遇闰月,何时除丧,引起大臣一番争论,后来孝武帝于次月除丧,可见所行亦为二十五月之制,是从王肃之说。并见《晋书》卷二十《礼制》中,第617、620页。
[26]《宋书》卷六十《王淮之传》亦有相同记载,但时间稍异,系于永初二年之下。
[28]见《宋书》卷十五《礼志》(二)朱膺之议,第397页。
[29]《魏书》卷八十四《儒林传·李业兴》载,李业兴使萧梁时,与萧梁散骑常侍朱异的对话中问道:“若卿此间用王义,除禫应用二十五月,何以王俭《丧礼》禫用二十七月也?”第1863页。
[30]《隋书》卷八《礼仪志》三,沈洙追溯南朝之丧期曰:“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大明中,王皇后父丧,又申明其制。齐建元中,太子穆妃丧,亦同用此礼。唯王俭《古今集记》云,心制终二十七月,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案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第151页。
[31]《魏书》卷一O八《礼志》四,第2796-2799页。
[33]《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传·崔沔》,第4929页;《通典》卷四十七《吉礼沿革·天子宗庙》,第1316页。
[36]《旧唐书》卷六五《长孙无忌传》,第2449页。
[37]例如,据仪凤二年诏,《显庆礼》遭到抵制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多不师古。”又如,杨仲昌等人反对祀典中增加笾爵之数,其理由也是“加笾爵则事非师古。与其别行新制,宁如谨守旧章?”伪孔传中“事不师古,匪说攸闻”的说法屡被引用。以上分别见于《旧唐书·礼仪志》五、六。
[38]《旧唐书》卷二二《礼仪志》二,第874页。
[39]《旧唐书》卷二十一《礼仪志》一,第824页。
[40]《旧唐书》卷二五《礼仪志》五,第953页。
[41]“礼贵从宜”的原则在唐代屡次被提到,长庆元年讨论神主迁置问题时,王彦威就说:“礼贵从宜,《春秋》之义。”(《旧唐书》卷二六《礼仪志》六,第982页)黄巢之乱,宗庙焚毁,僖宗还京后,宗庙重建时部议中也提到“礼贵从宜,过犹不及”的原则(《旧唐书》卷二五《礼仪志》五,第968页)。
[42]《唐会要》卷三十七《服纪》上,第675页。
[43]《旧唐书》卷二二《礼仪志》二,第850页。
[45]《魏书》卷一0八《礼志》四,第2808页。
[47]高宗龙朔二年讨论舆服改革时杨炯的奏议,在中宗景龙二年讨论皇太子释奠礼时,刘子玄还引用了“义惟因俗,礼贵缘情”的原则,事俱载《旧唐书》卷四十五《舆服志》。《旧唐书》卷十三《德宗本纪》下也有:“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顺其俗以为礼。”第371页。
[48]《旧唐书》卷二七《礼制》七,第1025页。
[49]其语源见于《论语·八佾》:“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所谓“易”,本意为和易,意即居丧时神态和易不若心情哀戚,但在礼经传承中出现了意义转变,魏晋以后将之解为“丧礼宁重勿轻”。东晋初年,在裁断服丧轻重的争议时,郑冲、贾充、任恺等人都主张采取“礼疑从重”的原则处理。东晋宁康二年(374),简文帝之丧二年遇到闰月,廷臣议论不决,徐广提出:“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征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事俱见于《晋书》卷二十《礼制》中。
[51]这一重丧趋势一直沿续到唐后期,甚至宋代。如唐文宗太和、开成年间竟有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之制;而到宋代,尚主者竟升其等与父行辈同。参顾炎武《日知录》卷五《三年之丧》条。
[52]参《后汉书·郊祀志》。关于此课题,最新的研究可参:李零《中国方术续考》,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207页;张荣明《中国的国教:从上古到东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9-368页;李申《中国儒教史》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346页,第529-541页。
[53]王仲丘的建议见于《旧唐书·礼仪志》,但《旧唐书》中没有记载这个建议的批复,而《新唐书》本传却明确记载,玄宗下诏采纳了王仲丘的建议,所以它又见于《开元礼·序例》的案语部分。王仲丘是《开元礼》的主要修撰者之一,其意见应当反映了这部礼典的实质性特点。
[54]同时配享者为历代儒宗共二十二人。见太宗贞观二十一年诏,《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旧唐书·儒学传》(上)“序”同,但仅二十一人。贾逵不在其列。
[55]《旧唐书》卷九十一《张柬之传》:“今皆二十七月复常,从郑议也。逾月入禫,禫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议本同。”第2938页。
[57]例如,北魏在祫禘之礼上就曾一度将郑、王之学兼采互用。《魏书》卷一0八《礼志》(一)载,太和十三年诏:“王以禘祫为一祭,王义为长。郑以圆丘为禘,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今互取郑、王二义。禘祫并为一名,从王。禘是祭圆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第2742页。
[5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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