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襚·赗·遣——简牍所见楚地助丧礼制研究

杨 华

【摘要】吊丧和助丧是古代丧礼中的重要环节,助丧活动包括襚、赗、赠、含、赙、奠等名目。本文对楚地出土的遣策和赗书进行排列,并在剥离二者的基础上,将楚地的丧葬简牍与礼经的文本记载进行对比复原,认为遣策登录的内容包括自备明器、死者生前旧物和他人赗襚三个部分,但又绝不只是这三者的总和。

【关键词】助丧 遣策 赗书 襚 赗

———————————————————————————————————————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1]丧礼不是由主丧之家单独完成的,在主丧者之外,还有吊丧和助丧者。吊丧和助丧者上自国君、卿大夫,下至地方官员、乡邻和丧家的远近亲戚,在某种意义上说,丧葬之礼是死者和丧家社会关系的集中展现。《荀子·大略》:“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故吉行五十,奔丧百里,赗赠及事,礼之大也。”可见,急行奔丧和及时赗赠,都是丧礼中极其关键的节目,《左传·隐公元年》就对周王派来的赗使之太“缓”(迟)大加讥讪:“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历代礼学家对助丧之礼,或有研究,但由于实物不足和时代变异,多不得要领。今天,除了文献材料之外,利用墓葬中出土的器具、简牍、标签、封泥等考古资料来研究助丧之礼,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过目前这方面的成果仍相对薄弱[2],本文拟将礼书文本与楚地出土简牍结合起来,考察楚地丧礼中的助丧礼仪。本文所论的楚文化,其地域界限以鄂、湘、豫、皖等地为主,时间界限则始于春秋时期,迤及西汉武帝时期为止。

一 “书赗于方”与“书遣于策”

根据礼书和其它文献资料,助丧有襚、赗、赠、含、赙、奠等多种名目:

知死者赠,知生者赙。(《仪礼·既夕礼》)

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公羊传·隐公元年》)

赗,犹覆也;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赠襚。(《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注)

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谷梁传·隐公元年》)

货财曰赙,舆马曰赗,衣服曰襚,玩好曰赠,玉贝曰含。赙赗,所以佐生也;赠襚,所以送死也。(《荀子·大略》)

赠襚者,何谓也?赠之为言称也,玩好曰赠;襚之为言遗也,衣被曰襚。知死者则赠襚,所以助生送死,追恩重终,副至意也。赙赗者,何谓也?赙者,助也;赗者,覆也。所以相佐给不足也,故吊词曰:“知生者则赙赗。”货财曰赙,车马曰赗(《白虎通义·崩甍》)赗

由以上可以归纳出:第一,襚、赗、赠、赙四者虽然都用来助丧,但内容各不相同,分别是指衣衾、车马、玩好、财货,四者不容混淆。第二,这四者功能界划分明。襚(衣衾)和赠(玩好)都是针对死者的,因与死者相知,故赠送以助其葬;而赗(车马)和赙(财货),都是针对生者的,因与丧主相知,故赠送以助其丧。这样,从逻辑上来说,针对死者的襚、赠一定要入葬,而针对生者的赗、赙则不一定入葬。

另外,奠礼也是助丧的一种形式。《既夕礼》:“兄弟,赗、奠可也。所知,则赗而不奠。”若是在服丧范围内的亲戚(如从兄弟),便可赠以奠品;其他吊丧的朋友(“所知”),则只能赗赠而不能致奠。按照郑玄的经解,由于亲戚既与丧主相知,又与死者相亲,故而可以“死生两施”,赗奠兼行,无所偏言。

丧礼中的一个重要节目就是读赗,即由史将参与丧礼的助丧物品列成清单,宣示众人:

主人之史请读赗,执算从。柩东,当前束,西面。不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读书,释算则坐。卒,命哭,灭烛;书与算,执之,以逆出。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既夕礼》)

史所读之赗的内容,据礼书所载,是写在一种方板(竹或木)上的,这种方板,叫作赗方。《既夕礼》:“书赗于方,若九,若七,若五。”郑注谓:“方,板也。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赗方在楚墓中已有多处发现(详下)。

值得注意的是,“书赗于方”和“读赗”,不只是单指赗而言,还包括襚、赠、赙、奠等其它助丧物品,明确这一点,对于出土木牍或竹牍的性质判定十分重要。“书赗于方”下贾疏谓:

以宾客所致,有赗、有赠、有奠,直云书赗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有少,故行数不同。

注、疏都说得很清楚,赗书并非只书写所赗的车马,襚、赗、赠和奠都被统记在牍板上。之所以仅以“书赗”来加以概括,不过是“举首而言”而已。而在柩车发行前的读赗仪式上,“主人之史请读赗”,先谓之“读赗”,紧接着后文又谓之“读书”,正如胡培翬《正义》所论:“不言‘读赗’而言‘读书’者,上注谓赙、赠亦书于方,故言书,知史并读之也。”这里的读赗或读书,想必是将助丧者所赠之物(包括襚、赠、赗、赙、奠),全都读之一过。考古发掘也证明,赗板所记并非只限于车马,还包括衣、食、住等多种生活用具。我们认为,将墓葬中出土的赗赠记录统称为“赗书”,是符合《既夕礼》中的用词习惯的。

在丧礼中,紧接着读赗(读书)之后,还要“读遣”。《既夕礼》:“书遣于策”,注谓:“策,简也,遣犹送也。”此类随葬物品的登记册,由竹木简编联而成,故称“遣策”(或“遣册”),它随死者一同入葬。

遣策(登记随葬物品)与赗书(登记助丧物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清单,二者的内容也不同。从理论上而言,一个死者的随葬物品(即遣策所载),应当包括死者生前所用、吊丧者所赠、死者家中专为陪葬所备这三大类,而赗书所载应当只是遣策所录的三大部分之一。

从读赗和读遣的仪式程序,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

读赗由“主人之史”读之,紧接着的读遣,则是由“公史”为之,两种宣读者的身份不同,显出二者的内容和功能有别。由丧主的家史来读赗,意在代表丧主表达感谢之情,所以家史西面,代立主人之位;而且“不命毋哭,哭者相止”,大家都静立而聆听,只有主人、主妇哭,听的目的在于观察此次丧事的排场有多大,有多少官吏、亲戚来致赗。与此同时,执算者的释算动作与读赗相伴随,也带有炫耀的性质,如盛世佐《礼记集编》所谓“以多为荣”。而与之不同的是,遣策由公史来读,还要命令大家毋哭,这种由君派使者来宣示丧主所安排的下葬物品清单的节目,意在“成其得礼之正以终”(郑玄注语),即公示丧家是否按照相关礼数安排了随葬。

以上说明,“书赗于方”是宾客赠送物品的记录,而“书遣于策”则是死者下葬物品的清单,二者可能有所重合,但绝不可能全然相同。

读赗和读遣的阶段,是在迁柩于祖庙→载柩、饰柩车→在中庭陈设明器与葬具之时,因为陈设的明器和葬具中包括助丧者所赗赠之物,也包括丧家为死者所准备的葬具,有必要通过读赗、读遣的仪式,以使物品和书策对照落实,同时也是一个向参加丧礼者进行展示的必要契机。接下来进行大遣奠,继之读赗书、读遣策,然后柩车和送葬队伍开始行进,至圹落葬。

赗书和遣策的书写与操办过程,在《汉书·游侠传·原涉》中略有反映。书载侠客原涉在赴宴途中得闻熟人家有母丧而无财力举丧,于是,“乃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食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可见,操办丧事时,从衣被棺木,到饭食之物,都要书于牍上,照册购置,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原涉所书应是遣策中自备下葬物品的那一部分。云梦大坟头西汉木方遣策中,可见到“□□一毋”、“□□毋”的文字,“毋”字为最末一字,并且都书于把某些字刮削过的地方,字迹亦特别粗黑,显然是后写的,发掘报告认为,“可能是在下葬时有些东西没有准备齐全,故于其下书以‘毋’字”,这种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3]

类似的例证还可以在马王堆M3中看到。该墓所出的一件木牍,在书录了衣饰等物品后,最后写有“乙笥凡十五物不发”8个字,其字体大小和书写风格与同简的其他字有别,应是公史读遣验对时补记的结果。除了入葬验对时随葬物品不足而据实写明的现象之外,也有验对时发现不足而临时补购以充其数的。如同墓一方木牍上记有:“右方羹凡卅物,物一鼎,蜀鼎六,瓦□六,瓦雍、鐕各一,不足十六,买瓦鼎锡余。”已有的14件物品,加上读遣时发现实物与登录簿不符而临时补足的16件,正好是“凡卅物”。同墓遣策中还有“今三”、“今四”之类的文字,也是公史宣读遣策时验对实物后留下的笔墨。有研究者认为,这是“读赗验对时补记的”,恐不完全如此,读赗和读遣还是有所区别的。[4]

二 楚墓所见赗书与遣策

历代礼学家对赗方和遣策的具体形制不乏考证,但多与古制不符。宋人聂崇义《三礼图集注》卷十九《丧器下》所绘的“赗方”,如白纸一张,显然不得要领。清人徐乾学《读礼通考》卷十七《葬具》所附的“遣策图”,也是出于想象,与出土实物差距较大。直到1953年长沙仰天湖楚墓的发掘,才首次向人们展示了先秦丧葬遣策的真实面貌。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一书的叶恭绰序,最早将这种记载随葬物品的竹简命名为“遣策”,叶序谓:“策中所书各物,大抵皆金属、丝属,其为赗赠遣之物,无可疑者,因断此项竹简,当《仪礼》中之遣策,以覆湘友,皆以为然。”[5]

此前关于遣策和赗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简牍内容的释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其丰富,限于篇幅,不加赘引。第二,关于遣策和赗书的命名及其区别的讨论,一些考古报告笼统地称之为遣策,一些学者主张二者应当严加区分,一些学者主张在未加区分前暂称之为“丧葬文书”,也有学者主张称之为“物疏简牍”[6]。笔者以为,虽然出土木牍上有自名为“物疏”和“器志”的现象,如江苏东海尹湾M6(西汉晚期)、武威旱滩坡M19(东晋)、广西贵县罗伯湾M1(西汉初),但大都不在礼乐制度严格执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况且“物疏”可以作为一般呈报器物的统称(正如持论者文中所引用的居延汉简和曹操《上杂物疏》那样),不是丧葬礼中登记随葬器具的专称。先秦以来的丧葬活动,深受礼经文本的影响,因而今人应当按照礼书的旧称来复原地下丧葬文献。重要的是,必须尽量将丧礼仪式中功能不同的遣策和赗书区别开来。

50年代以来,楚地出土遣策甚多,成为楚文化中最为丰富的一类出土文献。根据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的统计,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楚地出土战国遣策便有八批[7]。现在彭文的基础上,再对时代范围加以扩展,就笔者目力所及,统计列举迄今已知的遣策资料如下(以发掘年代为序):

1.湖南长沙五里牌406号墓。1952年发掘,残断严重,现存遣策残片38枚,简文指出了随葬物品的置放位置,如“在胠箧”,即在边箱[8]

2.湖南长沙仰天湖25号墓。1953年发掘,有遣策43枚,其中完整者19枚[9]

3.河南信阳长台关1号墓。1957年发掘,有遣策29枚,共存957字,保存较完整[10]

4.湖北江陵望山2号墓。1965年发掘,经拼接共有66枚简,927个字,基本为遣策[11]

5.湖北云梦大坟头1号西汉墓。1972年发掘,出土木方一件,正背两面均有墨书汉隶文字,正面三行116字,背面四行106字,共222字,文字大多可辩识,其内容为遣策,所载内容与出土文物大致相符。[12]木牍为长方形,长24.6、宽6.1、厚0.3厘米。每行最末一字下面都有一道刮削痕迹,还有的字系刮削后重写。

6.马王堆1号汉墓。1972年发掘,遣策312支,共2063字,皆为遣策。[13]简文的内容分为二种:一种是直接记载器物名称、大小和数量的,如“牛白羹一鼎”、“漆画食盘径一尺二寸廿枚”等;第二种则在竹简顶端画一条粗墨道,其下开头二字均为“右方”,如“右方苦羹二鼎”、“右方盐酱四资”等等,这类文字当为简册中所载器物分类的小结。

7.湖北江陵藤店1号墓。1973年发掘,有24枚残简,字数最多的一片7字,共47个字[14]

8.长沙马王堆3号墓。1973年发掘,遣策410支,其中7支为木牍,其余为竹简。置于西边箱的西北角。M3遣策所记内容,与M1大体相类,但其中有关车骑、乐舞、僮仆,以及兵器、仪仗和乐器等方面的内容,是M1所未见者,食品、服饰和器物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内容[15]

9.江陵凤凰山8号、9号和10号西汉墓。1973年发掘,M8出土175枚,保存较好,字迹清晰,共780字;M9出土80枚,保存较差,字迹模糊,约270字。均置于头箱底部,其内容为遣策。凤凰山M10还出土了木牍,其中第6号牍,两面皆有文字,正面五行,正面至背面的第一行为遣策。上书“瓦器凡十三物”、“酒柙二斗一”、“笥二”、“椟一具”等,继之书有死者的姓名、时间、官爵、籍贯等,共有一百多字,是遣策与告地书的合写[16]

10.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1975年挖掘,出土竹简74枚,保存完整,颜色如初,清晰可识,每简书写一项内容,全编分为轺车、婢、奴、漆器、陶器、钱财和食品杂物等几类,且边箱和头箱基本保持了原来的位置[17]

11.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1975年发掘,其遣策系书写好之后再经细麻绳编连成册的。出土竹简66枚,文字清晰可辩,共346字[18]

12.湖北天星观1号墓。1978年发掘,竹简分为卜筮祭祷和遣策两部分,整简70余枚,其余残断,共计约4500字,字迹大部分清晰。遣策部分全部残断,拼接后尚有200余枚。墓主为番乘,官至楚国的封君,属于上卿等级的贵族[19]

13.湖北随县曾侯乙墓。1978年发掘,竹简240枚,共6696字,置于该墓北室,可以释读为遣策的有215枚,详细描述了下葬的车马器具等[20]

14.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墓。1983至1984年发掘,共有1236支(不含残片),除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术书》、《盖庐》等之外,出版报告整理出遣策41枚,从原大的照片看来,遣策明显短于其它文献,且存放位置有别[21]

15.江陵毛家园1号西汉墓。1985至1986年发掘,出土竹简74枚,内容为遣策,所记大多与出土实物相符,其中有木牍一件,自名为“牒书”[22]

16.湖北荆门包山2号墓。1986年发掘,竹简分为卜筮祭祷和遣策两部分,遣策部分有27枚(编号251-277),另加一件竹牍,遣策分四组与葬器放置在一起,所记均为随葬物品。[23]

17.江陵秦家咀99号楚墓。1986年发掘,三座墓内共出41支残简,M99出有16支(段),内容为占卜,除“贞之吉无咎”等语外,另有少量遣策。详细文字整理材料未正式刊发。[24]

18.张家山136号汉墓。1985年秋及1988年发掘,共出土竹简829枚,基本保存完好,内容共分为七组,除法令、汉律、历谱、养生书和其它典籍(《功令》、《盗跖》)之外,发掘报告称有遣策等56枚,该部分残断严重,字迹潦草[25]

19.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1990年发掘,一捆共75枚,整捆堆放有序,绝大部分保存完好,文字均书于简头,另一端空白,报告称其内容为遣策[26]

20.荆州市关沮乡萧家草场26号汉墓。1992年发掘,出土竹简35枚,全部为遣策,每简书字3-6个,共计139字[27]

21.荆州高台18号汉墓。1992年发掘,其中随葬有木牍四块,牍甲为江陵丞给死者前往安都签发的“检”或“封”,牍乙为“告地书”,牍丙为死者所携带的户籍“名数”,牍丁为遣策[28]

22.荆州高台6号汉墓。1992年发掘,有字简14枚,字迹残缺模糊严重,内容为遣策[29]

23.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1994年发掘,共出1500余枚,经盗扰残断,主要有卜筮祭祷和遣策两类,遣策类只有10余枚,内容尚未完全公布[30]

24.随州孔家坡8号汉墓。2000年发掘,出土竹简主要是日书和历谱,另有4枚木牍,其中一枚正反面均有字,是遣策与告地书的合写[31]

另外,在江陵凤凰山M169(1975年发掘)等墓中[32],已知有遣策若干枚,但详细资料目前尚未发表,故而不能尽述。

在以往的考古报告中,都将上列丧葬文书统称为“遣策”。但是,根据本文上节所论,赗书和遣策二者性质不同,是可以离析出来的。那么,上述这些丧葬文献中,哪些是赗书,哪些是遣策呢?能不能根据礼书中“书赗于方”的说法,简单地将楚墓出土的竹牍或木牍称为赗书,而将记载随葬物品的竹简都称为遣策?以下对之略加分析。

在上述20多座楚墓中,有7座墓出土有木牍或竹牍,这7座墓分别是:包山M2、云梦大坟头M1、凤凰山M10、马王堆M3、江陵高台M18、随州孔家坡M8、和毛家园M1。若对这7座楚墓中的牍书略作分析,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牍所书内容为赗书。包山M2所出的竹牍1,所记有完整的年月标识(“大司马悼愲救郙之岁享月丙戌之日”),有赗赠者的姓名和所赠器具名称(“舒寅受[授]一分正车”),继之基本为车饰的细节。该牍所记是一个独立的丧葬内容。而且该牍所记的“正车”及其部分装备,经释读在同墓所出其它遣策中也有重复记录[33]。说明该竹牍正是墓主丧礼上“赗书”,如前所论,赗书的内容可能重合并包含在遣策之中。

再来看马王堆M3,其中403支竹简与7支木牍同出,除了一支单独出于东边箱的木牍为告地书或告地策之外,其它6支均为随葬器物记录。从目前公布的材料初步看来,木牍上的小结文字,如“右方”车马、明童、美人、宦者等等,与竹简遣策中所记的内容应有重合之处,况且,在一支小结木牍上记有:“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这显然是助丧赗赠的记录。由之,初步认定,马王堆M3中的部分木牍为赗书。

第二,牍所书内容为遣策。如云梦大坟头M1所出木方,理由是:第一,该墓主椁室未遭破坏,其中仅出土一方木牍,并无另外的遣策出土;第二,经发掘者研究,该木牍所记内容与出土实物对进行对比,“绝大多数是符合的”;第三,该木方的记述中没有提到赗赠者的名字。据此可以认定这件木牍所记实为遣策,而并非赗书,因为下葬时不可能在没有遣策登记的情况下,而仅仅将助丧的赗物登记入土随葬。

另外,江陵高台M18中,四枚木牍中的三枚分别是“路签”、“报到书”、“告地书”,没有专门的遣策文书,牍丁的正面墨书两排十二行文字:“壶一双,髹杯二双一奇,盛一双,一双,铊一双,椑虒二双,检一合五角囊一,卮一合黄金囊二,画杯三双,脯一束”[34]。据简报称,该牍所书内容与出土实物基本相合。显然,尽管在同墓所出的四枚木牍中,牍丁最宽(长度除牍甲外另三枚相近,宽度分别为3.15、3.7、4.5、5.5-5.7厘米),但该牍仍应判定为遣策,理由与上述大坟头M1相同。

第三,遣策与告地策合书于一牍。例如分析凤凰山M10,该墓出有170多枚竹简,但内容多为租税、支付簿等,无一为遣策。而同墓所出的6枚木牍中,有5枚关涉契约、出入簿等,只有牍6正面记载随葬器具的名称和数量,背面记载墓主的姓名和埋葬日等(“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蔡[?]具[?]器物□令。食[?]以律令从事”)[35]。初步判断,牍6为遣策和告地策的合写。孔家坡M8所出木牍亦是如此,据简报称,“该牍正反面均有字:‘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内容包括时间、墓主、随葬品清单等,属于“告地策”,据策文所载名物与随葬品基本吻合。”显然这是一件告地策与遣策的合书牍。毛家园的木牍“牒书”,其内容与凤凰山M168相仿,据称也是记载墓主姓名、身份、入葬年月,以及殉葬奴婢和随葬车马等,当为告地策。

一般说来,告地书是丧礼的主办者(地上的主管官吏)让死者向想象中的阴间官衙报到的文书手续,而遣策则是死者到阴间享受使用的物品清单,二者性质不同,分别书写。凤凰山M10和孔家坡M8的书例应看作是丧葬文书的简化形式(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综上可见,赗书和遣策的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其长宽形制,而应当据其内容来认定。

在形制较宽的木牍中,既有赗书又有遣策;相反,可以编连的竹简,也有可能用来记录赗赠器具,如包山M2中的简277就明确记有“苛郙受”(详下)。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楚地的赗书与遣策,其形制并不如礼书规定的那么严格,往往混用,至少在战国中期以降已是如此。

出土遣策一般记有随葬器物的名称、质地、数量,偶尔还记有随葬品的置放位置及器物分类小结等内容,一些保存较完整的遣策,其内容编排的先后顺序具有一定的规律。考古发掘时,将这些记录与墓中的出土物相对应,都基本相符。如望山M2、云梦大坟头M1和凤凰山M168等,其考古报告都列有遣策记录与出土器物的对照表[36],就很好地反映了遣策记录的可靠程度。实际上,这也是目前遣策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从名实对照的角度来释读遣策文字。

但是,遣策所记也与出土实物也不一定完全可以对应。例如,在长沙马王堆M1的遣策中,提到有“土牛马”“土金钱马牛羊鸟”等数十只(简298-312),但这些土制明器在实际墓室中并未发现。又如马王堆M3遣策中的“土牛”“土马”等之类,也未见诸随葬实物。另外,随葬物品还常见有数量不足的现象,如同墓遣策所记“漆画七升卮二有盖”(简179)、“漆画二升卮八”(简182),都只有一半出现在墓中(即1个和4个),据简文“幸食杯”应为一百,而实际只出土50个。上述“名实不符”的情况,是由遣策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宣读赗书和遣策是丧礼中的一道必要节目,丧家为了炫耀财富和夸罩社会关系之广泛,便在遣策中“虚列”随葬物品,但实际准备这些物品时,并不一定能照单凑足。

为了更进一步弄清死者身份与遣策形制方面的时代规律,亦可将近50年来楚地遣策的考古信息转换成如下表格图式:

墓 名

遣策长度

墓主身份

墓制规格

下葬年代

置放位置

信阳长台关M1

68.5-68.9cm

近于上卿

三椁二棺

战国早期

左后室

曾侯乙墓

70-75cm

诸侯

一椁(四室)二棺

战国早期(433-400BC)

北室

藤店M1

18 cm(残)

下大夫

一椁二棺

战国中期

边箱西部

天星观M1

64-71cm

封君、上卿

一椁(七室)三棺

战国中期

西室

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

残断

封君

二椁二棺

战国中期(声王以后)

南室

江陵望山M2

约64cm

下大夫

一椁三棺

战国中期晚段

边箱上层

包山M2

(包括竹牍1枚)

68-73cm

左尹、大夫

二椁三棺

316BC

南、东、北、西四室

五里牌M406

15.5cm(残)

二椁二棺

战国后期

江陵秦家咀M99

一椁一棺

战国晚期早段

边箱后端

仰天湖M25

22cm

二椁二棺

战国晚期

北侧边箱

江陵扬家山M135

22.9 cm

一椁二棺

秦代

边箱

云梦大坟头M1

(仅1枚木牍)

24.6 cm

一椁一棺

西汉初期

头箱

江陵张家山M247

23cm

一椁一棺

吕后至文帝初年

头箱竹笥内

江陵高台M18

(共4枚木牍)

23.1cm

(牍丁)

一椁一棺

文帝前元七年(173BC)

头箱

荆州高台M6

23 cm

一椁一棺

西汉早期

头箱

张家山M136

25 cm

一椁一棺

文帝前元七年(173BC)稍后

边箱

长沙马王堆M1

27.6cm

诸侯之妻

一椁四棺

西汉初期

东边箱北端

长沙马王堆M3

(包括7枚木牍)

27.4-27.9cm

木牍28 cm

诸侯之子

一椁三棺

168BC

西边箱

江陵毛家园M1

(木牍1)

官大夫(第六级爵)

一椁一棺

168BC

江陵凤凰山M168

24.2-24.7cm

五大夫(第九级爵)

一椁二棺

167BC(文帝十三年)

边箱中部

底层

江陵凤凰山西汉墓M8和M9

约23 cm

安陆丞(?)

一椁一棺

164BC(文帝十六年)

头箱底部

江陵凤凰山西汉墓M10(有木牍6枚)

23-23.5cm

(牍6)

五大夫(?)

一椁一棺

153BC(景帝四年)

边箱竹笥

江陵凤凰山西汉墓M167

23 cm

一椁一棺

文、景时期(179-141BC)

椁顶板25cm的青灰泥中

荆州市萧家草场M26

23.7-24.2cm

一椁一棺

西汉早期

头箱

随州孔家坡M8

(包括4枚木牍)

23 cm

(木牍)

一椁一棺

西汉早期

头箱

由上列表格可以看出:第一,秦代以前遣策的长度基本都在70厘米左右,而到西汉时期,遣策的长度均在20-30厘米之间。遣策由长变短的趋势是与整个简牍制度的变化规律相一致的[37]。然而,如果将同一时期的遣策长度进行比较,还是可以发现,其形制之长短与墓主身份之高低有着直接关系。上引彭浩关于战国遣策的研究论文中,有如下结论:

凡是发现有遣策的墓葬,其规模都比较大,墓口长度都在10米以上,葬具至少是一椁二棺,这都超出一般的小型墓葬。……战国时期遣策的使用限于身份是大夫或地位更高的人。《仪礼·既夕礼》说,在士的丧礼中使用遣策或方,与考古发现并不相合,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是《仪礼》所记的是有禄田的士的丧礼。……目前在与士的身份相当的一棺一椁墓中尚未发现过遣策,这些墓中的随葬品几乎没有车马器,属无禄田的士。由此可见,战国时期的无禄田的士的丧礼中是没有赗的。有禄田的士是否就一定有赗呢?还有待于新的发现来证实。

如战国时期曾侯乙墓和包山M2遣策(约70厘米)就长于望山M2遣策(64厘米),西汉时期马王堆M1和M3遣策(接近28厘米)则长于其它单椁单棺墓所出遣策(23--25厘米)。即使在同一座楚墓中,单支遣策的长短也会因所登录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包山二号墓遣策所载‘大兆之器’、车载之器所用简策长达72厘米,宽为0.9厘米左右;行器、食器(食品)所用简策长仅65厘米左右,宽在0.85厘米以下,两者区别较为鲜明。联系目前所见之楚墓遣策用简因墓主地位不同而长短、宽窄有别来看,楚人在遣策用简方面也有一定之规。”[38]显然,丧礼中所用器物越重要,其登录它的遣策也会越长。至于战国秦汉间何种等级享用何种长度的遣策,目前的出土资料还不足以排列出此类规律。

第二,遣策所置放的位置,没有置于主棺的现象,一般在棺椁之间,或存于头箱,或存于边箱。有的墓葬中遣策还与其它竹简分开置放,如张家山M136中遣策出于边箱西端底部,外无包裹,而其它竹简则置于头箱,用麻织品包裹,存于一长方形竹笥内。总的说来,楚墓丧葬文书的具体置放规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三 楚简所见襚礼和赗礼

下面根据楚地出土简牍材料,对战国至西汉时期楚文化中的襚礼和赗礼试加复原。

1, 襚礼

《说文·衣部》:“襚,衣裳死人也。”关于楚国襚礼的最重要的史料,是《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的一段记载。鲁襄公于二十八年(545BC)十一月前往楚国参加盟会,他经郑、至汉,听说盟主楚康王薨逝,欲返回鲁国,但为了“远图”,仍勉强前往。不想这次赴楚竟滞留至第二年夏五月才返鲁,共历时达七月之久。这期间,他与鲁、陈、郑、许各国君主都亲历了整个会葬过程,并送柩于楚都的西门之外。最值得注意的是,他亲自参与了楚康王的丧襚之礼:

楚人使公亲襚,公患之。穆叔曰:“祓殡而襚,则布币也。”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诸侯之大夫皆至于墓。(《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吊丧和致襚通常相联而同时进行,都是始死不久的助丧行为[39]。楚人强迫鲁襄公亲自致襚,略带侮辱的性质,但是鲁襄公使巫祝先用桃茢(桃枝扫帚)祓除殡之凶气再行襚礼,是采用了君临臣丧的礼制规格(《礼记·檀弓下》:“君临臣丧,以巫祝桃茢执戈,恶之也”)[40],与朝而布币无异。本来楚人欲以臣礼侮辱鲁君,反被鲁君所戏,所以楚人大为悔之。此事的记载,也见于《礼记·檀弓下》:“襄公朝于荆,康王卒。荆人曰:‘必请袭。’”郑注:“欲使公衣之。”可见致襚送衣,又叫作“袭”。

致襚的仪式,见于《士丧礼》所载。致襚的时间,分为小敛之前和大敛之前两种,二者都算合礼,因为致襚的初衷是向死者赠送敛尸的衣物。致襚者有君(使者代替)、大夫、亲者、庶兄弟、朋友这几类人。小敛之前致襚时,致襚者左手执衣领,右手执裳腰,入室将之覆盖于死者的敛被上,主丧者拜而还礼;大敛之前的致襚,则从尸足绕到尸体的东侧(此时尸体南首),面向将襚衣放在尸体(已在堂上)东面的床上(“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于室礼”)。致襚还有一些细节规定,例如上衣必与下裳同送(“襚者以褶,则必有裳”),敛尸时君主所襚之衣不可倒置(“君襚不倒”)等等。

楚墓出土文献中关于致襚的实例有:

1).仰天湖M25。该墓遣策所记的下葬物品,有若干件他人所送的衣物。“许阳公一纺衣,绿之”(简18)、“何马之疏衣,纯,”(简6)、“中君之一衣纯缟之”等。一般认为,楚国称县令为尹或公,许阳公可能是县令,中君则有可能是封君。这二人的等级均当不低。该墓遣策记载送衣物的还有“右马”和“屯君”,看来均为职官之名。

2).江陵马山M1。其中一件竹笥(8-3A)上的签牌标明:“(从纟)以一衣见于君”,笥内放着一件小尺寸的衣服。显然就是赠襚者的名字,而所襚的是一件“衣”。据说覆盖在该墓外棺上的衾,其下也压有一枚有字签牌,应当也是他人致襚之物。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二层即凤鸟凫几何纹锦衾(N5)绢里上,有墨书文字“門膚”二字,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十层即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绢里上,也有墨书文字“柬”。另外,在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的灰白可绢里,还发现了0.7′0.5厘米的朱印(与塔形纹绵带上多处所盖的朱印相同),印文没有识读。因为N14上既有墨书文字“柬”,又有朱印,因此我们推测,前者(“柬”)是襚者的名字,而后者可能是该绵被制造作坊的标识,类似于今天的商标(这种作坊标识性的印戮,在长沙马王堆M1出土的73件漆器上,都有发现[41])。如果这种推测不误的话,N5上的“門膚”也应是赠襚者的名字[42]。那么,马山M1的丧礼上所接受的襚物,则既有衾被,又有衣袍。

2.赗礼

关于致赗和受赗的礼仪,《既夕礼》有大段的规定,限于篇幅,不作赘引,兹据此梳理出公对士和大夫对士两种等级的赗礼细节:

公赗士其一,赗马。公(国君)对士之丧赠赗两匹马,赠送马匹与助丧执绋,其意义相类。《既夕礼》似乎只记有赗马,而未有赗车之说。《左传·哀公二十三年》便记载了宋元公夫人景曹丧礼时,季康子派冉有代为赗马的事。其二,奉币。即玄纁束,一般是玄三纁二,五匹布帛。束帛是致达使命的信物,国君派来的使者将币(束帛)放在柩车的左边(“宾奠币于栈左服,出”)。

卿大夫以下其他宾客赗士。其一,也是致马和奠币两种(“马入设,宾奉币”),其马也是牵到柩车的左边;其二,可能也有羊,(“士受羊,如受也”);其三,可能还要赠以奠物(“若奠,入告,出,以之宾入,将命如初”);其四,也有可能赙以财物(“若赙,入告”)。财货曰赙,《周礼·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郑司农注:“谓赙丧家,补助其不足也。”赠送财物,想必是送给生人,补助他办理丧事的花销,而不是为了送给死者以入葬墓中的。《既夕礼》还规定,如果所赗没有盛财物的器皿,则面对面接受(“捂受”),如果所赗为已做成的明器(“就器”),接受之后还要陈列展示(“坐奠于陈”)。

楚墓出土文献中关于致赗的实例有:

1).天星观M1。根据考古简报,遣策所载赠物助丧者多为官员,如“集脰尹”、“集尹”、“宰尹”、“集墨尹”、“宰尹”、“阳令”和“小司马巨”等;另有邸阳君的同姓,如“番之里人”;还有无官职者,如“宋”等。赠赗的物品主要是车马,车有轩车、王车等,遣策详细记录了车上部件、饰物的名称和质地等。

2).包山M2。该墓简277载:“苛郙受”;牍1载:“大司马悼滑救郙这岁享月丙戊之日,舒寅受一分正车”。所谓“受”即“授”,为赗赠的明证。所赗赠的物品,包括马车、车饰、马饰、兵器等。同墓所出的一件马甲(2:381)上书有“公”和“嬴”等字,或许也是赗赠者的名字[43]

3).马王堆M3。该墓的小结木牍上记载了竹笥、瓦器和布囊的数目、位置等,其中一段云:“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中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说明在所记物品中,有两种来源:一是“受中”,一是“家给”。显然前者为外赠,后者为自备。

4).张家山M247。遣策简15:“史光笥一”,整理者注释谓“应系人名”,此人即赠送者之名。由史光赠送的竹笥一件,其中所盛物品不详。

如前文所论,赗可以作为襚、赠、赗、赙、奠等助丧形式的统称。那么,从赗书中离析出致襚者和致襚之物,在逻辑上是可行的。例如,据商承祚研究,长沙仰天湖M25中的许阳公,就不只送了一件东西,包括一件丧夹纺衣、五张席子和另外一种不解其名的器物,显然,前者是襚,后者是赗。同墓遣策所载的“右马”,除了赠送一件短衣外,还赠送了一对蠃酱以助丧,显然,前者是襚,后者是赗[44]。“吊丧不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不能遗,不问其所欲”[45]。赠赗之多少,无非根据吊丧者的悲情和财力来决定,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只赠以“四布”,至为简易,反而得到孔子认同,认为“可也”。[46]

但是,由于受到简牍出土状况的限制,有时很难将赗、襚二者细加区分。例如,望山M2简63有“奉阳公”,简64有“长王孙”,其中的奉阳公和长王孙无疑就是赗襚者之名,但是究竟是赗还是襚,仅从这两支零简还不能确认。

事实上,在现实的丧葬活动中,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助丧的实际内容,对于襚、赠、赗、赙、奠等名称甚至出现了混用,这在《史记·陆贾列传》中有很好的例证。据传载,平原君朱建遭母丧,家贫无以发丧,陆贾劝辟阳侯利用助丧之机结交平原君,于是“辟阳侯乃奉百金往税。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税凡五百金。”《集解》引韦昭注:“衣服曰税。税当为‘襚’。”《索隐》亦引《说文》以证是说。按照礼书及上文所论,持金助丧,当谓之赙,而汉人谓之襚(税)。陆贾、朱建等都是楚人,可见至少在到西汉初年,民间在助丧的名称方面,已与礼书有所变异,襚、赙不分了。

在赗礼中,是以赗赠者的职官登记,还是以其姓名登记?对此以前曾有误识。商承祚针

对战国遣策的情况得出结论:

遣策写入馈送的各物,而不写送物人姓名,只称官名。如“许阳公”“右马”“屯君”,江陵望山二号墓遣策亦见“奉阳公”等。[47]

高大伦也认为:“从我们发现的所谓‘赗方’,从最早到最晚都未见有记人名的”[48]。这些都是90年代之前的归纳,其结论很快为新出丧葬文书所打破。上列天星观中M1的“宋”、包山M2中的“苛郙”、马山M1中的“門膚”、张家山M247中的“史光”等等,都是不缀官职而直接书以名字的典型例证。其实,汉人已有明载,《既夕礼》“书赗于方”下郑注谓:“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这里所说谓“人名”的意思应当是:有职官者书其职官名(如许阳公之类),无职官者书其姓名(如苛郙之类)。如果认为因为某人无职无官,而在助丧赗物时连名字都不能登录,则于逻辑不通。

如上所论,襚与赗是丧礼中两个节目,襚不等于赗。那么襚加上赗是不是就等于遣呢?显然并非如此。如前文所述,遣策所记物品应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他人所赠送的物品(襚、赗之类);二是死者家属专为丧葬而自备的明器;三是死者生前使用过的旧物。但这三者是否全部入葬,还须慎加辨析。

第一,死者的旧物。对此,前贤或有不解,如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第72页)认为:“遣策所记名物,多为送丧之物,如以旧物送葬,非礼也。”但朱德熙对长沙仰天湖M25的重释,纠正了这一说法,该墓遣策简1所记的内容,包括新、旧两种鞋履:“一新智(鞮)缕(履),一(旧)智(鞮)缕(履),皆有苴疏履”[49]。新旧对举,十分明显,说明是以死者生前所穿旧鞋下葬。新出的遣策资料更是支持了朱说。例如,马王堆M3遣策中,也有“白衾二,素里,其一故”文字,所谓“其一故”,便说明其中一件是曾使用过的旧物。凤凰山M8中遣策所记袍、裙、袭、衾等衣物达三、四十件,其中有的便冠以“新”或“故”字,说明有些衣物是死者生前曾经使用过的。1954年长沙桂花园出土的晋周芳命妻潘氏滑石衣物券上的随葬物中,绝大部分为故旧物品,如“故绮衣一要”、“故裌襦一领”等,即是明证[50]

第二,他人所襚之衣衾不一定全部用来殓尸,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士丧礼》和《杂记》都记载,襚衣者一般把衣衾放在尸床上(“委衣于床”)之后便走出去,然后专门有彻衣者把这些衣衾礼物拿到房中去(“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适房”)。小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中,“凡十有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就是说庶襚不必全部用于裹尸。继之,大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亦是如此,“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明确规定君主和其他宾客所赠送的襚衣,不必全部用于敛尸。

第三,他人所赗物品允许分给其他亲戚,则即使赗书全部登录了他人助丧的赗赠礼物,也未必全不入葬。《礼记·檀弓上》记载,子硕举办完母亲的葬礼后,准备拿他人赙赠的财物充作祭器(“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遭到其兄弟子柳的斥责:“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赙是指“货财”,赙的对象是针对生者而不是死者,所以,助丧物品不一定全部入葬,留作家用也是正常之事。当然,像子硕那样,一般丧主都不留下办丧事的余财,而是将其分赠其他亲戚。总之,即使赗书所载,亦未必全部入葬,自然不能与墓葬出土实物完全对应。

综上可见,遣策所书的物品来源,相当复杂,不可简单视之。尽管可以概括为自备明器、死者生前旧物和他人赗襚三个部分,但遣策的内容绝不是这三者的总和,因为即使登记在赗书上的助丧物品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另外,如果考虑到为了夸耀丧礼的排场而“虚列”助丧物品和随葬物品的因素,那么对于遣策文献的分析研究,则应当更加谨慎和细致。


[1]《礼记·曲礼上》。

[2]笔者目力所及,以此种方法和题旨发表的文章,以黄凤春《楚国丧归制度研究》最为鲜明,文载《江汉考古》1999年第2期。

[3]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4]陈松长:《马王堆三号汉墓木牍散论》,《文物》1994年第6期。助丧赗物应当是有物则书,无物则不记,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较小;而丧家对下葬物品的书面计划与实际数量之间,更容易出现差错,故本文认为,上述“不足”“不发”“今三”“今四”等,应当是读遣(而不是读赗)验对的产物。尤其是“不发”,明确表明是针对入圹遣物而言;用“发”或“不发”来表示赗物,于理欠通。

[5]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群联出版社,1995年。

[6]陈伟:《关于包山楚简中的丧葬文书》,《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10期;陈著《包山楚简初探》,第187-19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高大伦:《“遣策”与“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简帛研究》第二期,法律出版社,1996年。洪石:《东周至晋代墓所出物疏简牍及其相关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

[7]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中国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第二期,48-55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

[8]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8年。

[9]湖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群联出版社,1995年。

[10]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文物出版社,1986年。

[11]湖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湖北江陵三座楚墓出土大批重要文物》,《文物》1966年第5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

[12]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13]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

[14]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报告》,《文物》1973年第9期。

[15]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7期。

[16]长江流域第二期文物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6期。

[17]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发掘整理小组:《江陵一六七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策考释》,《文物》1976年第10期。

[18]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整理小组:《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二报告略有不同。

[19]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20]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曾侯乙墓》附录一。

[21]荆州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

[22]杨定爱:《江陵毛家园一号西汉墓》,《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第204页;《文物考古工作十年》,第199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23]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

[24]荆沙铁路考古队:《江陵秦家咀楚墓发掘简报》,《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

[25]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在荆州博物馆的两份报告中,该墓葬的编号和内容简介略有差异,另见陈跃钧《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国考古学年鉴》1987年卷,第202-203页),该简报中编号为M336,出土竹简数为830枚。

[26]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

[27]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

[28]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

[29]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科学出版社,2000年。

[30]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化局、新蔡县文物保护管理站:《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发掘》,《文物》2002年第8期。

[3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文物局:《随州市孔家坡墓地M8发掘简报》,《文物》2001年第9期

[32]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文物》1981年第5期)和陈振裕《从凤凰山简牍看文景时期的农业生产》(《农业考古》1982年第1期)中,已利用了该墓遣策的部分材料。

[33]陈伟:《关于包山楚简中的丧葬文书》,《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10期;另,陈著《包山楚简初探》,第187-19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

[34]部分释文从黄盛璋说,《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复》,《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

[35]释文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36]参《江陵望山沙冢楚墓》,第162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陈振裕:《云梦西墓出土木方初释》,《文物》1973年第9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

[37]胡平生《简牍制度新探》(《文物》2000年第3期)认为:“秦汉以后,遣策的长短似乎已有一定之规”。具体而言,从秦汉、三国,到晋、前凉的遣策长度均约合当时一尺左右。

[38]彭浩:《楚墓中的遣策与葬制》,1988年国际楚文化会议论文;胡雅丽:《包山二号墓遣策的初步研究》,《包山楚墓》(上),第519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39]此时楚康王已大敛入殡,殡后致襚,在《礼记·杂记上》有所载,其仪式是将送死者之衣服置于柩东。文公九年记有死后十年而后致襚者,如《左传·文公九年》载“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

[40]桃木在古代被视为“仙木”,以之辟邪,是先秦时期的通用办法。长沙马王堆M1的棺盖上安放有33件桃木墨绘辟邪俑,其目的即在于此,参《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P100-101页,文物出版社,1973年。

[41]《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78页。

[42]湖北省荆州博物馆:《江陵马山一号楚墓》,第88-89页,12页,14页,71页,图版三0·2-3,文物出版社,1985年。

[43]《包山楚墓》,第222-223页。

[44]从商承祚说,见商著《战国楚竹简汇编》,第62-63页,齐鲁书社,1995年。

[45]《礼记·曲礼上》。

[46]《礼记·檀弓上》。

[47]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第59页。

[48]高大伦:《“遣策”和“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

[49]朱德熙:《战国文字研究(六种)》,载《朱德熙古文字论集》,第38-39页,中华书局,1995年。

[50]参《长沙楚墓》,第422页,文物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