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摘要:周制与秦制是中国制度史沿革的两大段落。大体言之,秦汉以降列朝实行秦制,故有“百代皆行秦政法”一说。然汉代在承袭秦制之际,又汲纳周制,复古更化,形成融会周秦、兼采儒法的汉制。汉制一面复用封建性的周制,一面又与其保持距离,向中央集权的秦制靠拢,郡国开行。两汉以降,中国的皇权政治受到天道、祖训、礼制、贵族、官僚制度、宗法绅权及民变等多重因素的制衡,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演为绝对专制,这是汉制具有再生能力、难以解体的原因所在。然而,这些因素缺乏法制规范和新的社会构想,对皇权的制衡力是有限的。中古以至近古历代帝王的“标准像”是:一手高扬儒学经典,以“仁政”“王道”宣示天下;一手紧握法家利剑,威吓、惩治臣民。“霸王道杂之”诚为汉制帝王术之真谛。正是这种“周表秦里”“儒皮法骨”的汉制传承两千年。因而中古、近古制度史当用“百代皆行汉政法”概括之。
关键词:周制;秦制;汉制;“儒皮法骨”
反秦战争及随后的楚汉之争,胜利者刘邦建立汉朝,承袭秦制,此后两千年制度大体沿秦制之迹,故有“百代皆行秦政法”[[1]]之说的广为流传。但详作考史,又可发现,汉制并非秦制原版翻造,而是由周秦二制综会而成,如此汉制(秦制的改良版)才是此后两千年王朝制度的主流。
一、“汉承秦制”与“复古更化”
楚汉战争对垒双方,一方项羽,尽破秦制,重新大封诸侯,又坑秦降卒二十万,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收其货宝妇女东归,令“秦人大失望”[[2]];另一方刘邦,先行入关,从张良谏,封秦重财物于府库,不取分文,当众宣布废除秦苛政,约法三章,不侵暴民众,又由萧何接收秦廷文献,承接前朝制度遗产。刘汉初立,即以《秦律》为范本,“约法省禁”,订定《汉律》九章,实行三公九卿制,健全军制,集中财权,此皆效法秦制,如明清之际顾炎武所言:“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3]]此即所谓“汉承秦制”。然如前述,汉代对秦制并没有全单照收,而是有所选择并加以修正,去秦政之暴,又对秦的郡县制与周的封建制试作综会,故单以秦制框定汉制,失之偏颇。汉制既承秦制,又复周制,兼取周秦二制以综合之。
(一)封王复封建,郡国并行
汉初总结秦代速亡教训,一是指斥秦朝“举措暴众”“用刑太极”[[4]],“横征暴敛”,民怨沸腾,汉初便“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以周代“宽政”救之;二是“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功臣侯者百有余邑,尊王子弟,大启九国”[[5]],兼采郡县、封国,而并未全取秦的不封王侯、普行郡县制。汉初分封异姓王侯的因由是:“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故广强庶孽,以镇抚四海,用承卫天子也。”[[6]]这与周初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意图别无二致。
出身下层的刘邦登帝位,有被诸王众将推举的过程。史载,时为汉王的刘邦曾推辞登极,称“吾不敢当帝位”,群臣劝进:“大王起微细,诛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辄裂地而封为王侯。大王不尊号,皆疑不信。臣等以死守之。”汉王三让,不得已,曰:“诸君必以为便,便国家。”遂“即皇帝位汜水之阳”[[7]]。这个故事不能单以刘邦假意推辞作解,实际上楚汉之际的天下确乎不是刘邦一人之天下,而是与众功臣贵族共有之天下,刘邦推辞与诸将力举,都有真实含意。成书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前夕的《吕氏春秋》有言:“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8]]思想史界以往多从民本论解释此语,其实这里强调的是君主与重臣贵戚共有天下,这正是周秦之际流行的天下观。《吕氏春秋》成书三十年后的刘邦君臣信奉这种天下观。
在上述天下观笼罩下,汉初建立的是一个帝王统辖、流官执政的官僚制国家,同时又是一个皇帝与“天下之豪士贤士大夫”联合掌控的贵族制国家。高祖的一道诏书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9]]刘邦宣示效法周文王封建、齐桓公用贤,正是汉制兼领周秦二制的一种昭告。
在楚汉争战的四年间,刘邦为了拉拢领军大将,实封韩信、彭越、英布等七王,另封功臣为列侯百余,以周制封建笼络实力人物。汉朝建立后,刘邦更多地重启秦制,一面建立朝廷直辖的郡县,一面翦除韩信,英布、彭越、臧涂、卢绾等掌握重兵的异姓王侯,又与群臣杀白马立盟约,誓言“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10]],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范自己身后吕氏擅权。可见汉制一面复用封建性的周制,一面又与其保持距离,向中央集权的秦制靠拢。
鉴于异姓王心存异志,高祖晚年分封一批刘氏子侄为诸侯王,以“惩戒亡秦孤立之败”。史载,受封者有齐王刘肥、楚王刘交、吴王刘濞、代王刘恒(后为汉文帝)、梁王刘恢、燕王刘建、淮南王刘长等,这些同姓王被授予“掌治其国”的权力。于是,汉代前中期实行的是郡国制——并取周的封国制和秦的郡县制。然而,同姓王侯羽翼丰满,亦成为与朝廷相抗衡的割据势力,文帝采纳贾谊的《治安策》,“众建诸侯而少其力”[[11]];景帝取用晁错建议,颁行“削藩”令,早已野心膨胀的刘濞等藩王以“清君侧”之名,发动“吴楚七国之乱”,景帝平叛。景帝、武帝备尝藩王苦果,削减同姓王治国之权,逐步“使藩国自析”,武帝采纳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12]],各诸侯国除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余子弟析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守统辖,地位与县相当,“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13]],这便是受赐皇恩、只能效忠帝王的“食封贵族”。自武帝中期以降,全面恢复了秦的郡县制。
秦汉以降列朝力行郡县制,但帝王仍对皇亲国戚和功臣宿将封爵,以期拱卫皇室,但王侯“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14]],只对封地拥有赋税权,而没有政治管理权。但列朝仍不乏王侯执掌军政实权,西汉﹑西晋、明代、清代皆有显例,并一再发生尾大不掉的藩王作乱,如汉初的“吴楚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清初的“三藩之乱”等。唐代后期授军政大权于节度使,酿成藩镇割据局面,实近于藩王之乱。连君主集权达于极端的明朝,也在建文间发生燕王朱棣策动的“靖难之役”,帝位更迭;后又有宣宗时的汉王朱高煦叛乱﹑武宗时的宁王朱宸濠叛乱。因而列朝在“封藩”之后,每有“反封建”的“削藩”之举(包括以藩王身份夺得皇位的朱棣,登极后也立即“削藩”),视郡县制、流官制为强化中央集权的命脉所在。
两汉以降诸朝在实行秦的郡县制的同时,都没有完全放弃周的封国制,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皇帝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家天下”的宗室亲贵的权益要求,这是周制延传下来、自汉唐至明清始终存在的宗法制所决定的;其二,皇帝对外臣的信任度从来有限,希望同姓及姻亲拱卫皇室、抑制官僚,故历朝封国不止,虚封、实封兼而有之。据《汉书》之《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泽侯表》载,汉代共封王子侯408人、列侯283人、恩泽侯112人。君主集权达到高峰的明代,也保持封藩制,明初为御北元,所封“塞王”都手握重兵,以“诸王戍边”。靖难之役以后,以塞王身份夺取帝位的朱棣立即将诸王兵权收归朝廷。但明代一直对王侯们广赐田土,如万历时建藩洛阳的福王便拥田产数百万亩,横跨河南及山东、湖广,至四万顷(一顷百亩)[[15]]。藩王们的“宗禄”成为明代沉重的财政负担。万历间大学士徐光启曾作过统计:“洪武中亲郡王以下男女五十八位耳,至永乐而为位者百二十七,是三十年余一倍矣。隆庆初丽属籍者四万五千,而见存者二万八千;万历甲午丽属籍者十万三千,而见存者六万二千,即又三十年余一倍也。”可见封国规模之大。徐光启计算,此后百余年而食禄者百万人,“为禄当万万石”,“竭天下之力,不足以赡”[[16]]。从明代这一“极弊而大可虑”[[17]]的财政困境,可见封国制的规模与危害之巨。
仅以政治制度而论,两汉以降诸朝便不能以“皆行秦政法”一言以蔽之,实际运行的是周秦两制相混合的郡国并行的汉制,不过列朝郡—国所占比重不同。从“封土建国”一意论之,“封建制度”在秦汉以降即退居次要,郡县制则成为君主集权政治的基本构成部分,帝王借此“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诸侯之君不敢有异心,辐辏并进而归命天子”[[18]]。郡县制同选举—科举制度一起,削弱世袭性、割据性的贵族政治,维护帝国的一统性,使两千年间发育出具有真实意义的、世所罕见的统一文化,大体建立政权集中的国家。这是诸侯割据、封臣林立的中世纪欧洲、日本以及土王如云的印度所难以比拟的。然而封建制在两汉以下两千年间又未曾完全止歇,在有些朝代(如魏晋南北朝、唐末、五代、明初)还有重振之势,不过皆未成主制。
(二)以周抑秦的“复古更化”
探讨改良型秦制—汉制的一个枢纽,是汉武帝、董仲舒合谋的“复古更化”,即国政在某种程度上复周制之古,以缓解秦制的苛严、秦政的酷烈。刘汉取代嬴秦,立国之初在承袭秦制的同时,又采纳黄老之术,无为而治,轻徭薄赋,使社会休养生息。运行数十年,经高祖、惠帝、文帝、景帝至武帝,积累的社会问题愈益繁复,部分更革秦制的任务提上日程。汉初陆贾、贾谊从反思秦政入手,开“复古更化”之先河。其所复之古即在周制,所更化之弊即在秦制。如陆贾在《新语》中提出“行仁义、法先圣,礼法结合、无为而治”,贾谊则系统“过秦”(批评秦政之酷)。汉中叶的董仲舒继承陆贾、贾谊而发挥之,提出系统的“以周抑秦”的改制思路。
董仲舒反思周秦,批评黄老政治和“汉承秦制”的双重积弊,以“复古更化”克服汉朝前期的治理危机。他在给武帝的条陈中说:“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善治则灾害日去,福禄日来。”[[19]]董仲舒倡言的更革包括“复古”和“更化”两方面。“复古”,乃复周道之古,重兴周的礼乐之制,认为周的灭亡正在于“道”的衰颓。他说,“至周之末世,大为亡道,以失天下”,秦代继周以后,非但没有“复道”,反而“欲尽灭先王之道”,终至二世而亡,“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吸取秦亡教训,复周道之古是最紧要之处。“更化”,指变更旧制,所谓“为政而不行,甚者必变而更化之”[[20]]。董氏的更化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革除亡秦的严刑峻法、横征暴敛之类恶政,以仁德代严刑;二指改变汉初因循无为的黄老道术,提出王霸结合,王道为主、辅以霸道的治国模式。具体策略是,引礼入法、礼法并用、礼主法辅,“改制作科”。
董氏颂扬周的礼乐之制,以为这是治世之道。汉初对秦的急政有所驳正,采用黄老之术,无为而治,轻徭薄赋,以使社会休养生息,但与此同行,汉初法律制度又全面承袭秦制,以至“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21]]。董氏总结这两方面问题,提出“复古更化”,以《公羊春秋》“为汉制法”,所谓“引礼入律”,“引经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强调以儒学式的主观动机为判罪标准,《春秋》等儒经成为律令准绳;否定韩非、李斯“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改为“以儒为师”“以礼为教”,既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为律法,又以《春秋》为学术标准,政统与学统趋一。
由此出发,董氏于元光元年(前134)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22]]建策,武帝纳之,“罢黜百家,表章六经”[[23]],取消儒家以外的各类博士,立太学和五经博士官,儒学从先秦的一家之说,正式成为唯一官学,也即帝王之学。董仲舒将孔孟先儒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观提炼为“三纲”“五常”法条,用“天道”加以论证,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24]]。纲常成为人们生活与思维的准绳、社会的制度标杆与律法。由此可见,武帝以下的汉制,已然是综会儒法道、混合周秦的政制,并非秦制一者所可涵概。
二、皇权——相权博弈
汉制的一个突出表现,是皇权与相权的博弈走向复杂化、尖锐化。这是秦制内部矛盾性的必然产物。秦制的基本属性是皇帝专权,而皇帝掌控天下需要依凭官僚系统,其主脑是宰相。皇帝与宰相的关系,便成为秦汉以降两千年重要的政治关系。秦代仅历时15年,君相矛盾尚隐而未彰,其充分展开是在汉代,汉制演出了皇权与相权博弈的复杂实态。
作为政府行政首脑的相位之设,始于战国。先秦时有相、相邦之名,秦国东陵器物刻铭有“八年相邦薛君”“八年丞相殳”[[25]]。丞相是相邦的副手,相邦地位高于丞相。秦武王增设左右丞相为相邦副手。秦二世增设中丞相,遂有左、中、右丞相。汉制丞相仍为相国副手。主持行政的官员又称宰相。“宰”与“相”本是周王家奴的统称,任务是处理君主家事,是天子“私臣”。后来由私臣转为外臣,权力由天子授予。战国时列国相邦事权甚大,统辖兵权、财权、司法权,乃行政主官。秦制确立以后,诸王朝面临的一个长期存在的政制问题,是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关系。继秦而起的汉制便是在这一对矛盾中得以生长的。
(一)相位是君位的辅佐与天敌——从萧何自毁形象说开去
绝对皇权面临的一个困局是,以帝王一人之精力(且不论其智商高下、能力大小),要治理地广数百万平方公里,人口几千万乃至上亿的巨大国度的庞杂政务,必无可能。因此,“自古帝王之兴,曷尝不建辅弼之臣所与共成天功者乎!”[[26]]历代君主大都注意选拔贤能,“掌丞天子助理万机”[[27]],统理中央行政,调度各方机构协调运转。这种“提纲而众目张,振领而群毛理”的“建辅弼之臣”,首推相位。
相位是最高行政官,上承皇帝诏命,下统百官,总揽政务,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汉书·百官公卿表》称:“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国丞相始设于秦武王二年,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称相邦,汉代讳“邦”,改称相国。秦制,出任丞相者皆受封候爵。秦设纠察百官的御史大夫为左丞相,此为监察官之始。
丞相一职,历朝称制不尽相同。秦汉已如上述,隋、唐、宋称宰相,元、明初又称丞相。丞相总理中央行政,在君主政治体系中处在关键地位。本来,相权是作为君权的工具而设立,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二者却往往发生扞格、抵牾,其根本原因在于君权的极端自私性和排他性。君权既不得不任用丞相贯彻自己的旨意,又时刻提防相权分割、架空自己。君权与相权始终处在这种微妙的关系之中。
西汉初,丞相职权范围宽广,“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28]],内政、外交、民政、立法、司法、用人、赏罚,均在其管辖之内,有职有权,“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29]]。正因为如此,王权对相权多有防范。汉王刘邦率兵在外,屡屡遣使慰问留守后方的丞相萧何。萧不解其意,鲍生谓丞相曰:“王暴衣露盖,数使使劳苦君者,有疑君心也。为君计,莫若遣君子孙昆弟能胜兵者悉诣军所,上必益信君。”[[30]]萧何便以子孙昆弟为人质,以换取刘邦的信任。除鲍生外,召平等人也先后给萧何敲响警钟。刘汉建国,以萧何功劳第一,封侯拜相。萧何计诛韩信,更得皇帝恩宠,除加封外,还派一名都尉率五百名士兵作相国护卫。诸人前来为萧何致贺,唯有召平告萧相:祸患从此开始了。你留守朝中,未遭战争之险,反而增加封邑并设卫队,这是因为淮阴侯刚在京城谋反,对你也心存怀疑。萧何听从召平之议,辞谢皇帝封赏,刘邦果然高兴。英布谋反,皇帝亲征,萧何每次派人运送军粮,身在前线的刘邦都要询问来人:萧相国在长安做甚?使者答曰:萧相国清廉爱民,深受百姓拥戴。刘邦听毕,沉吟良久。使者回长安向萧何报告,萧何明白:皇帝起疑心了。于是大肆挥霍,又强占民田民宅,低价购置、赊借良田,引起民愤。刘邦获悉,大觉欣慰,对萧何放下心来。萧何不惜自毁形象,以去帝王疑心,求得自保[[31]]。萧何素以谨慎著称,尚且难容于君主,由此可见君权与相权的微妙关系。《史记》不惜笔墨作这些载述,表现君权对相权的猜忌、相权对君权的防范,颇具典型意义。
(二)相权走弱
秦制确立以后,诸朝政制的大趋势,是君权增强,相权日益走低。
以西汉而论,帝—相矛盾层出不穷,除前述高祖对萧何用而疑忌之外,名例还有文帝与周勃角力、景帝与周亚夫恶斗。略述后者。景帝欲废太子刘荣,周亚夫反对。景帝应母亲窦太后之意,要封舅舅王信为侯,周亚夫以汉朝祖制(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为由,称“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亚夫否决景帝旨意,帝—相矛盾加深,景帝终以“谋反”惩处周亚夫,周在狱中绝食而亡[[32]]。这说明皇权—相权斗争的残酷性,且多以君胜相败终局。也有相权得势的例子,如武帝亡,内朝尚书霍光专权,废一帝(昌邑王刘贺从帝位贬为海昏侯),立一帝(宣帝刘洵)。西汉中期以降,丞相权势明显削弱:其一,丞相的单独行政权被一分为三,原来地位在丞相之下的太尉、御史大夫地位提高,与丞相平起平坐,三者改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分掌民政、军事、土木营造,互不统属,均对皇帝负责;其二,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代表君权对相权实行监督、制约;其三,强化“内朝”以与“外朝”对峙。武帝时,选拔职位远低于丞相的内廷办事人员参与朝政,甚至包括部分宦官,形成宫内决策机构,牵制以丞相为首的行政系统。
东汉仍以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丞相,但权力锐减,“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33]],而“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掌管内廷文书的尚书机构扩大,正式称尚书台,“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34]]。仲长统说,丞相职权“曩者任之重而责之轻,今者任之轻而责之重”[[35]],其变化原因正在于君权对相权的猜忌。
隋朝中央政权确立三省六部制。尚书、门下、内史三省长官并为宰相,共掌国政;尚书省下分设吏、民、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又辖四司,进一步分割相权。六部事务在秦汉时由九卿分掌,魏晋后分曹治事,曹变为部,隋以后称六部,比附《周礼》六官。
唐承隋制,但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因三省长官名位太高,皇帝往往故意将其空置,而以副职或其他官员代行三省长官的宰相职务,其人数多达十余人,其目的显然在削弱相权而强化君权。六部中的“民部”避讳太宗李世民,改称“户部”,以后六部通称吏、户、礼、兵、刑、工。
宋朝用“分化事权”“官与职殊”的手段来抑制相权。从宋太祖始,变“独相”为“群相”,以分散相权。枢密院掌军事,中书门下省掌行政,三司徒掌财政。中书门下省长官称“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权,无权过问军事、财政,且事事须请示皇帝,不仅大政方针,而且具体措施,也要由皇帝裁决,宰相权力越来越小。
元朝废尚书、门下省,以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令,由皇太子亲任。“惟皇太子立,必兼中书令”[[36]],中书令之下才设丞相,体现了君权对相权的直接控辖。
(三)明清取缔丞相制
明代君主专制走向极端,朱元璋在胡惟庸案之后,废除丞相职位,由皇帝兼行丞相职权,规定六部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君权全然取代相权。他还颁布诏令,“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37]]。明代及后继之清代再也没有设置丞相。明清两代也曾设立号称“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之职,但实际上,明清时的内阁大学士除个别情况(如明代嘉靖间大学士严嵩、万历间大学士张居正)外,大都无宰相实权,不过是皇帝的秘书而已。
清代乾隆皇帝对宰相握有实权十分疑忌,他曾专门撰文非议相权,表述了帝王的绝对集权心态:
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谁为之?使为人君者,但深居高处,自修其德,惟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己不过问,幸而所用若韩、范,犹不免有上殿之相争,设不幸而所用若王、吕,天下岂有不乱者?此不可也。且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38]]
乾隆在这里流露出对王安石一类权相的忌恨,并谴责宋儒以天下国家为己任、不为国相即为国师的精神。乾隆所希望的是,士子们成为君王的文学侍从或不问政治的书蠹。乾嘉学派的趋于训诂考订一途,秦汉以来沿袭千余年的丞相制度消亡于明清,均与君主集权政治登峰造极大有干系。
相权由盛而衰最终消亡的过程,恰是君权不断强化以至于走向极端的最直观的对应物、参照系。
三、皇权“临民”·农民战争频仍
汉制的特色是皇权直辖庶人,社会形成朝廷(官府)—民众二元结构,与周制的天子—贵族—庶民多级结构[[39]]大相径庭。
周朝传君32代37王,享国790年,没有发生大规模庶众起事,重要原因是彼时社会矛盾相对缓和,又在周天子与庶众之间,有一个世袭的、多级次的贵族阶层,以宗法关系管理庶众,庶众很少与上层贵族对接,更与周天子几无关联,君民也就极少发生冲突。周代偶尔有过国人驱逐暴戾的厉王以及小规模的庶众逃亡,但周代近八百年间并无“庶民起事”的记录。而秦汉以降,帝王基本上取缔了贵族在社会中层的政治、经济管辖功能,朝廷通过郡县制、编户齐民制直接“临民”,皇朝赋役直达庶众,庶众感受到的“猛如虎”的“苛政”,在在来自官府。当遭遇剥削压迫的庶众积累的愤懑达到临界点,便会把反抗的矛头直指官府、朝廷乃至皇帝本人。
秦汉以降诸朝,抽去贵族这个中间环节,社会矛盾简化为“君—民”(或曰“官—民”)的二元对峙,其斗争的激烈形态便是农民战争。中国农民战争的次数之多、规模之大、对社会震撼之剧,都居世界之首。嬴秦以降两千余年间,农民战争频仍(以经济、文化繁荣著称的宋朝便发生民变四百余次),著名者十二:秦末陈胜、吴广起义;新朝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黄巾起义;东晋孙恩、卢循起义;隋末瓦岗寨起义;唐末王仙芝、黄巢起义;北宋王小波、李顺起义,宋江起义,方腊起义;南宋钟相、杨幺起义;元末红巾军起义;明末高迎祥、李自成、张献忠起义;清中叶川楚白莲教起义;清末太平天国起义、捻军起义。
农民战争的锋锐指向某官、某府的贪赃枉法、虐民至极,进而直指朝廷乃至皇帝,对王朝具有颠覆性。中国第一次大规模农民战争——陈胜、吴广起义,是由秦廷征发闾左贫民戍边,在蕲县大泽乡为淫雨所阻,不能如期抵达目的地,按秦律当处死,面临灭顶之灾的戍卒拼死一搏,杀掉押解军士,发动反秦起义,各地纷纷响应。这是典型的由朝廷暴政激发的农民起义,正所谓“官逼民反,乱自上作”。
欧洲中世纪也爆发农民战争,但远不及中国频繁,且多与宗教因素及反贵族相关,如1303—1307年意大利使徒派信徒多尔钦诺领导的反封建主及天主教压迫的农民起义,1358年法国吉尤姆领导的“消灭贵族”的农民起义,1381年英国泰勒以原始基督教的平等思想发动的农民起义,1524—1525年德国闵采尔以“上帝永约会”组织的农民起义。欧洲中世纪农民是皇权主义者,1668——1671年俄国斯切潘·拉辛领导的农奴起义,相信“仁慈的沙皇”;1773—1775年俄国普加乔夫领导的农奴起义,号称普加乔夫是彼得大帝的后裔。中国农民同样是皇权主义者,平日期盼在“好皇帝”和“清官”之下“暂时做稳了奴隶”;但当官府对民众的压迫、榨取超越负荷极限,民众“想做奴隶而不得”[[40]],便民变蜂起,矛头直指朝廷暴政,高唤“伐无道,诛暴秦”[[41]],“等贵贱,均贫富”[[42]],“均田免粮”[[43]]。民变首领往往无师自通地习得丛林法则,早年见帝王仪仗威风,便发出“彼可取而代也”[[44]]、“大丈夫当如是”[[45]]的喟叹,乱局起,争夺天下便属当然,所谓“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只有高材疾足者先得焉”[[46]]。秦末大泽乡起义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壮语,有“大楚兴,陈胜王”的政治诉求[[47]];东汉末黄巾起义,倡“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48]],拟对前朝取而代之。
秦汉以降频繁发生农民起义,原因可归纳为六:(1)朝廷滥用民力,横征暴敛。(2)土地兼并剧烈,失地农民奋起反抗。(3)朝廷将“利出一孔”推向极至,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盐、铁、茶专卖,厉行海禁,扼杀百姓生计。(4)严厉的户籍控制,禁绝百姓迁徙,或强迫迁徙垦荒。(5)官吏法外敲诈,官府及豪强掠占民间资源。(6)天灾与外患。“民变”是对帝王“临民”、直接压榨大众的抗拒性反应。在这一意义上,专制制度是农民战争的孵化器,农民战争又是专制制度的调节器,二者相因互生。
“民变”是高悬在直接临民的皇权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导致皇权调整政策,这包括两个极端的走向:其一为采取严控、厉惩民众的举措,如扩充军队、刑狱,强化监控、告讦;其二为实行对民众让渡部分权益的让步政策,如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均平田土等。两汉以下各个王朝面对农民起义无不交替采用两法。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
在政治权力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49]]
在各种特定条件下,民变可能诱发作为人民主人的皇权推行上述两种策略的某一种,从而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从这一意义言之,民变是制约皇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形上因素(“天、理”)对皇权专制的约束
秦汉以下的王朝政制,君主握有行政、立法、司法、考选、监察大权。但在汉制两千年间,皇权又受到形而上的与形而下的多重制衡,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演为绝对专制。这是汉制具有再生能力、难以解体的原因所在。
(一)“专制”释义
秦汉以下,中国政制既与尧舜时代的酋邦“众治”揖别,也同周代“王与贵族共天下”的宗法封建制渐行渐远,帝王日益专权,不仅未曾出现希腊城邦民主制、罗马共和制,亦罕见西欧、日本的中世纪贵族分权政制,统驭万民的是操持生杀予夺之权的帝王集权的朝廷。
如前所述,三代以降的王朝政制有先后两种类型,前为柔性君治的周制,后为强势君治的秦制,两汉以降形成“周表秦里”(或曰“儒皮法骨”)的汉制是秦制改良版。这一延传两千余年的刚柔相济的政治文化,战国初萌,嬴秦定型,刘汉完备,唐宋明清演化以至登峰造极,近代余韵犹存。
近代新史学兴起,论者参酌西史,多认为周秦之际以降的皇权政治属于专制制度。但也有不同看法,如钱穆说:“中国自秦以来,立国规模,广土众民,乃非一姓一家之力所能专制。”[[50]]他认为秦汉以降“‘王室’与‘政府’逐步分离,‘民众’与‘政府’则逐步接近”,故不宜将中国传统政治以“专制黑暗”一语抹杀[[51]]。法国汉学家谢和耐与钱穆看法相近。他说,中国帝王受到礼制和官僚体制的限约,其专制程度不及西欧中世纪晚期某些君主,如宣称“朕即国家”的法王路易十四,其专制性便在同期的清朝康熙皇帝之上。
讨论周秦之际以降的皇权政治,需要界定“专制”一语,进而考察中国皇权专制的受限程度。作为汉字古典词,“专制”有独享、独占、独断专行之意。古典所言专制多指大臣专权:
婴儿为君,大臣专制。[[52]]
范雎言宣太后专制,穰侯擅权于诸侯……于是秦昭王悟,乃免相国。[[53]]
周公事文王也,行无专制,事无由己。(高诱注:“专,独;制,断也。”)[[54]]
权臣专制,擅作威福,是诛之而已也。[[55]]
上述诸文献所用“专制”一语,多指在国君幼小、孱弱的情形下,贵戚、大臣独断专行,所谓“专固君宠”而擅权,“一臣专君,群臣皆蔽”[[56]]。
战国时的商鞅一派则直接论及君主专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57]]“权制独断于君”已接近于“君主专制”意趣。周秦之际以降虽普行君主专权,却并无“君主专制”一名出现。这大约因为那时认定帝王本应专权,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58]],故无须议论帝王专制。在汉字文化系统,“君主专制”在近代方正式结构成词。清末民初,受西欧及日本概念的影响,“专制”的含义扩大为一种政体的名称,梁启超将作为政治制度的“专制”定义为:“专制者,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59]]近代日本人用汉语旧名“专制”对译英语absolutism,井上哲次郎等编译的《哲学字汇》,在 absolutism条目下,对应的汉字词为“专制主义”[[60]]。
在西方,absolutism(“专制主义”或“专制制度”)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一种政制形式。孟德斯鸠依据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三政体说(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提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分法。君主政体若遵循成文法治国,不属专制,专制政体的特定含义为:“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61]]孟德斯鸠又将“主权者以胁吓为主义”的政体称为“专制制度”,以与“主权者以温和为主义”的政制相区别。严复于清末翻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书名译作《法意》,其三种政体的国家分别译名为:公治国、君主国、专主国。严复在《孟德斯鸠列传》中还陈列《法意》的三政制:“曰民主,曰君主,曰专制。其说盖原于雅理斯多德。”[[62]]
关于政治体制,近代日本的分类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贵族专制、民主制[[63]]。通常认为,专制制度多与君主政体相共生,也可以依存于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其特点是最高统治者独揽国家大权,实行专断统治。另外还有“暴民专制”。古希腊将波斯等亚细亚国家归为“东方专制”,后衍为欧洲人对亚洲政制的总体看法。至18世纪启蒙运动时代,依据16、17世纪入华耶稣会士带回的材料,欧洲人对中国政制有了较积极的评价,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风俗论》中称中国政制为“开明君主制”或“仁慈的专制主义”。法国重农学派魁奈有类似提法。这一概念清末译介至中国,为近代启蒙思想家采用,如梁启超1906年在《开明专制论》中对近代政制作三段划分——“开明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认为“开明专制”是一必经阶段。而汉制多有君权制衡因素,大体属于古典的“开明专制”范围。
(二)“天、理”对皇权的观念性约束
中国王权政治历来宣称“受命于天”,用“天意赐予”为皇权神圣提供证据,每一王朝兴起,无不称帝位“天与神授”,与此相应,论证帝王得位之正的“天理”,也就成为制约君权的一种精神力量。汉制的此一限君思想承袭自先秦元典。《尚书》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64]]这是以“天理”(通过“民心”)限定君权的名论。
天不会讲话(“天何言哉”),天意通过灾异表达,更经常由民心得以反映,于是“民心”继天意之后成为又一制约君权的形上因素。《尚书》载周武王伐殷纣前的动员令:“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百姓有过,在予一人,今朕必往。”[[65]]这是“民心”驱动君主的名论。
汉制的重要构思者董仲舒承继周武王精神,阐发道:“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66]]君要对天、对民保持敬畏,在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力劝君王勿忘上天、民众的监督,注意上天以灾异“谴告”人君。董仲舒把暴虐无度的秦政引致亡国的教训,变成帝王的囚笼,限制皇权膨胀、私欲肆虐。董仲舒发挥天人感应说,用“百神之太君”的“天”[[67]]来制衡、训导君主。他论述“民—君—天”的关系:“《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义也。”[[68]]以天制君,失之抽象、空泛,董氏坐实于“屈民伸君”“屈君伸天”——臣民服从于君王,君王服从于上天,以至高无上、大公无私的“天道”制衡君权,以之警诫君王,使之自敛。这便是所谓“春秋大义”,是汉制谋求长治久安的要诀。
孟子是“王者师”之祖,他的“一正君而国定”说[[69]]为后儒所发挥。从董仲舒希望通过垂训天意,使帝王“畏天”、“法天”以行“德政”,到宋代理学家以永恒存在的精神本体——“天理”教化君主,施行天道限君的儒者,每以“帝王师”自命,认为“正君心是大本”[[70]]。程颐更把以“天理”救正君心视作治国、治官的根本:“惟从格君心之非,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71]]明人罗钦顺认为,“论治道,当以格君心为本”[[72]],而所谓“格君心”,就是要求帝王“修德”“勤政”。以“形上之道”(“天理”)制衡君权,以道德约束帝王言行,在缺乏政治分权制的中国,是儒者试图“限君”的一大法门,构成汉制谋求长治久安的要诀。
五、政治实体(贵族与官僚)对皇权的制衡
汉制约束君权,不仅借助“天理”、民心等形上之道,而且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形下层面的政治实体的制衡。汉代以降,有两种由皇权派生,又相对独立的政治力量起着某种“限君”作用,这便是贵族与官僚。
(一)贵族限君
秦制的基旨,是摆脱周制的“王与贵族共天下”,结束分权的贵族政治,通过皇帝掌控的官僚系统,实现帝王独治。而两汉以降,贵族政治虽非主流,却并没有被扫地出堂,尤其是在西汉初、东汉、魏晋南北朝,贵胄是一支政治经济劲旅,是皇权的有力竞争对手,帝王往往对其忌惮三分。如晋朝门阀士族“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73]]。东晋时琅琊王氏家族与司马皇家势均力敌,北方大族王导、王敦联合南北贵胄,掌控江左二十多年,朝中官员七成以上是王家或与王家相关者,晋元帝司马睿称王导“仲父”,“主弱臣强”,时有民谚曰“王与马,共天下”[[74]],以致“晋自社庙南迁,禄去王室,朝权国命,递归台辅。君道虽存,主威久谢”[[75]]。
关陇军事贵族集团是西魏、北周、隋、唐四朝的统治柱石,其发端是西魏八大柱国:宇文泰(李世民外曾祖父),元欣(西魏皇室诸王之首),李虎(李渊祖父),李弼(李密曾祖父),赵贵(以德智而成其功名),于谨(北周三老之一),独孤信(杨坚岳父,李渊外祖父),侯莫陈崇(三子皆为北周猛将,而其兄侯莫陈顺更是十二大将军之一)。唐初帝王仰赖关陇贵族,即使豪强如唐太宗,有时也不得不让贵胄三分。中唐以后,随着官僚政治完备化,贵族制衡帝王的力量渐趋缩小。
明代初期藩王势力强大,建文帝深受掣肘,试图削藩,遂有燕王兴兵“清君侧”,燕王朱棣夺得皇位,又进而削藩。这是皇权与贵族博弈的显例。清代因保有八旗制度,王公贵族任事军政,尤其是在清初,颇能牵制皇权。清末恭亲王奕訢主持洋务新政,既延伸了慈禧太后的势力,又令慈禧感到威胁,慈禧颇用心力方夺去恭亲王的权势,光绪帝亲政后又试图借助恭亲王抑制慈禧。
总之,皇帝与贵族间相互利用﹑彼此角力,贯穿于皇权社会始终。
(二)官僚体系限制君权
官僚体系本是朝廷取代封建性贵族势力、厉行中央集权的工具,其权势由帝王授予,是皇权的执行者,却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力诉求,两汉以降,形成“天子与士大夫共天下”的格局,士大夫(官僚)因以对皇权有一定制衡力。
以西汉“文景之治”为例,其休养生息﹑经济繁荣常为后世称道,而尤其值得记取的是政治相对宽平,帝王接受大臣的依法之议,故官僚系统对皇权构成制衡。如汉文帝时的廷尉(九卿之一,掌刑狱)张释之多次驳回文帝重判的旨意。皇帝直接介入的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张释之便坚持依法规适度定罪,屡逆“龙鳞”,文帝始而“大怒”,回头一想,又采纳张释之的意见。在君臣论争时,张释之讲的一番话颇有深意:“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76]]他指出,法是帝王与天下人共有的,帝王一个人定法、用法便不能取信于民。文帝思前想后,“乃许廷尉”,不再恣意重判。司马迁称赞张释之(字季)和另一直谏之臣冯唐:
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冯公之论将率,有味哉!有味哉!语曰:“不知其人,视其友。”二君之所称诵,可著廊庙。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不党不偏,王道便便。”[[77]]
西汉十五帝,获庙号者四:刘邦追谥太祖,文帝刘恒追谥太宗,武帝追谥世宗,宣帝追谥中宗。武帝身后进圣庙,遭到关内侯夏侯胜的反对,称武帝穷兵黩武,“亡德泽于民,不宜为立庙乐”。宣帝怒,以“非议诏书,毁先帝,不道”之罪将夏侯胜下狱,丞相长史黄霸也以不举劾罪,同时下狱。在狱中,黄霸以“朝闻道,夕死可矣”的精神向夏侯胜请教经学,夏侯胜“讲论不怠”。后二人获赦,夏侯胜为谏大夫给事中[[78]]。这是大臣限君并得到肯定的名例。
官僚体系限君还表现在财政上。君王的财政开支并非任意,皇帝对群臣的正常赏赐(“常赐”)和特殊恩赐(“好赐”),王的正常用度和私人爱好所需的开支,都要受到相关财务制度的约束。
为调解君旨与法规、帝王与官僚体制之间的矛盾,汉唐设有“封驳”制,宋明承袭之。“封”,指退还皇帝敕令,不予执行;“驳”,指驳正臣下奏章的违误。“封驳”这种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违误的奏章的制度,汉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对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封驳”制使官员有可能限定帝王权力。如西汉哀帝授权董贤、丞相王嘉“封还诏书,因奏封事”[[79]]。东汉明帝时,钟离意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80]]。唐初魏征往往对皇帝严厉批评,抑制皇帝的某些欲求。李世民屡次怒不可遏,回内宫对长孙皇后说要杀掉这个乡巴佬,皇后劝解方缓和下去。这种直谏无惧、限制君权的谏议,对朝政清明有所裨益,魏征辞世,李世民感叹道:“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81]]唐睿宗时太后武则天掌权,不经中书门下直接下诏,受到宰相刘炜之的诘问和制止。五代废封驳制。宋太宗时复制。明朝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简称)给事中驳正。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
因有“封驳”制度,历朝可于皇帝诏敕下行和百官章奏上行以前进行驳正和封还,是一种对立法和决策的预防性监督。即使在皇权达于极致的朝代,帝王意志也难免遭遇朝臣的封还、清议的批评。明嘉靖帝要将原为兴献王的生父朱祐杬尊为皇考,以确立新帝系,宰辅杨廷和、毛澄等大臣以为不合礼法,一再抵制,演为长达三年的“大礼议”,此为朝官制衡皇权的名例。当然最终是皇帝战胜谏臣,表明清议制约皇权的有限性。
六、民力对汉制皇权的警示
对汉制皇权的又一形下层面的制约,来自基层庶众。
(一)氏族制民主遗存,转化为后世“限君”举措
周制保有氏族民主遗存,延至汉制,这些遗存演为“限君”举措。
(甲)《尚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告诫君主,上天并无亲疏,只辅佐有德之君;民众心中没有固定的君王,他们总是归顺仁惠者。言下之意很明确:失德、少惠的君王将遭上天及万民的抛弃。后世治国者不忘周制训导,《贞观政要》载唐太宗总结隋亡教训时说:“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82]]即此之谓。
(乙)君王不能百事独断,大政须征询“万民”的意见,在国家遭兵寇之难、迁都改邑、无嫡子而选立庶子时,王要“致万民而询焉”[[83]],此即所谓“三询”之制,系战国儒生对周制的理想化描述,宣示重视下情的施政取向,为后世明主效法。两汉以下,此种遗风还略有遗存,汉代的乐府制即是。
(丙)王须接受美善之道的教化,犯错要接受臣下的匡谏,去恶迁善。师氏和保氏具体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师氏,掌以媺(意为美)诏王”[[84]],即负责用善道诱导王;“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85]]。周制设师、保劝谏并教化王者。唐宋以降儒者的做“帝王师”理想正是其遗迹。
(丁)周制在实行世卿世禄制的同时,也继承发扬唐虞时代“选贤与能”传统,从庶众中选拔人才出仕,如周公阐述选官方针,“自今后王立政”,要“俊(进)有德”,选拔“成德之彦”,择用“吉士”“常人”[[86]]。这正是秦汉“将出卒伍,相出州部”做法的先驱,后世选举制、科举制之精义也远藏于此。
在民力的威慑下,诸王朝每每对官府令长有所制约,不许过分虐民。五代后蜀主孟昶曾撰《令箴》,声称:“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孟昶将《令箴》颁发给下属,要求刊刻为座右铭。后蜀灭亡后,宋太宗赵光义对24句96字的《令箴》删繁就简,截取4句16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宋太宗命各州县衙门将此16字立石为戒,这便是著名的《御制戒石铭》。南宋高宗时又将《戒石铭》再颁天下,令州县官吏“刻诸庭石”,“置之座右,以为晨夕之戒”。这当然是皇帝做秀,贪官污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并未因此而收敛,但此铭的颁布与流传,却也是王朝在民力反抗的威压下所采取的对民众怀柔、对官府限约的谋略[[87]]。
(二)皇权在乡里基层被民间自治稀释
秦汉以降的编户齐民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皇权直达庶民,天下人众向朝廷上缴赋税、承担劳役,使皇权得以坐实。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由相对独立的农民小家庭组成,国家支配只是潜在的,“耕读传家”的小农户组成基层社会,由“三老五更”等乡绅管理,这种以“家”为基本单位的乡绅社会既接受皇权统治,又保有某种独立性、自主性。
秦汉以下的皇权政治大约只将权力伸及郡、县,乡里基层的社会生活则由宗族长老掌控,按乡规民约运行。宗族权有相对独立性,在宗族范围里,往往有部分“立法”及“司法”权,并有较强的执行力,呈现所谓“天高皇帝远”的实态。
社会学家费孝通基本肯定前近代中国实行的是“专制政治”,又认为不宜作简单化解释。他说:“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在中国已有极长的历史。自从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以后,地方官吏在原则上都是由中央遣放的。”[[88]]费氏进而指出:
中国以往的专制政治中有着两道防线,使可能成为暴君的皇帝不致成为暴君。第一道防线是政治哲学里的无为主义。
第二道防线……那是把集权的中央悬空起来,不使它进入人民日常有关的地方公益范围之中。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向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89]]
把中国传统政治概括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由自治团体管理”[[90]]。而地方自治团体大体是由“宗法”组织承担,乡绅在其间起主导作用。这正是秦汉以下皇权政治限定性的又一表现。时至近古以至近代的保甲制度,则将“第二道防线”即“在专制和集权名义所容忍着的高度地方自治”予以“冲溃”:“保甲制度是把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筑到每家的门前,最近要实行的警管制更把这轨道延长到了门内。”[[91]]故在近古(明、清)以至近代,中国的集权政治有增无减,以致将基层社会纳入集权政治的掌握之中,使皇权登峰造极。
(三)民变对王朝的严重威胁
皇权政治下,庶众受到朝廷直接榨取,君—民、官—民矛盾易于白热化。如果说周制时代王权的竞争方是诸侯,那么秦汉以降对皇权最严重的威胁则来自各类民变。明人郭正域说:“自古乱亡之祸,不起于四夷,而起于小民。秦之强盛,兼并六国,卒之扰乱天下者,非六国也,乃陈胜、吴广一二小民也。”[[92]]大规模农民起义是历代君主最为担忧的事变,唐太宗、魏征辈君臣反复回味隋末农民战争导致强大的隋朝覆亡的教训,谨记“载舟之水可以覆舟”。唐太宗告诫太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可不畏惧!”[[93]]
历代民变多是朝廷腐败、对民众超负荷剥削压榨造成的。这便是《水浒传》所揭示的“官逼民反,乱自上作”。明末李贽为《水浒传》作序,称当时社会颠倒,“小贤役大贤,小德役大德”,小人、坏人占据高位,为非作歹,激起民变。明清之际金圣叹批《水浒传》贯华堂本第一回说:“乃开书未写一百八人,而先写高俅者,盖不写高俅,便写一百八人,则是乱自下生也;不写一百八人,先写高俅,则是乱自上作也。”[[94]]金圣叹认为,“乱自下生”,责在百姓;“乱自上作”,责在朝廷。而《水浒传》的真实性便在于展开了王朝时代社会问题的底里——乱自上作,是高俅、蔡京、童贯、徽宗等佞臣昏君从上头作乱,方有李逵、鲁智深、武松、林冲的闹腾江湖、冲击庙堂,一百单八个“魔君”是上天“罚他下来杀戮”。下边杀伐是果,上头无道是因。
为了防范民变,除强化监察、严厉镇压反叛之外,诸王朝多调整赋役、惩处贪官、放宽统治尺度,向庶众让渡部分权益,以收笼民心、平息社会矛盾。“明君”“清官”们言行中的“恤民”“裕民”“利民”,皆是畏惧民变而采取的预防举措。另外还有“招安”一法,以“官禄德”诱造反者归附朝廷。《水浒传》的两大议题,一是“乱自上作”,二是“招安归附”,皆真实反映了王朝时代的君民关系及错综的社会情状。日本汉学家宫崎市定说:“要想了解中国,读《水浒传》要比读四书五经更有用。”[[95]]此言有一定道理。
汉制时代,民众本无议政权,更无参政权,是政治生活中“无声”的一群,但当社会危机来临,这无声的一群在“做奴隶而不得”之际会发出“大音声”,“天地为之钟鼓,神人为之波涛”[[96]]。
秦汉以降的民变没有新的社会诉求,只能充当改朝换代的工具,但其对皇权的冲击力巨大,促使王朝实行“让步政策”。在这一意义上,民变乃制衡皇权的一支生力军,促成君主制度作收敛式更革。诸王朝初期的种种“宽政”,如汉初的“文景之治”,唐初的“贞观之治”,皆是民变造就的副产品。当然,旧式农民战争不能解决社会制度问题,秦汉至明清两千年间只能在宗法专制社会的轨道内盘旋。
七、制衡皇权诸因素的有限性
综论之,中国的皇权政治受到天道、祖训、礼制、贵族、官僚制度、宗法绅权及民变等多重因素的制约,然而,这些因素缺乏法制规范和新的社会构想,对皇权的制衡力是有限的。
(1)秦汉以后,尤其是中唐以下,贵族权力被限制(如明代藩王不得相互联络,未应诏不得离封地入京,不得过问地方军政财事务),难以构成对皇权的常规性制约。
(2)礼制虽自具格局,然总体上又臣服于帝王,“命为制,令为诏”,帝王时时变制,罢官换将更是家常便饭,因而掌控“六柄”(生、杀、富、贫、贵、贱)的皇权,少受礼制牵制。以“君主与士大夫共天下”闻名的宋代,英宗一朝发生的“濮议”(英宗要把生父濮王追封帝位,遭满朝文武和太后反议),最后也是英宗皇帝的“中书派”取胜,批评英宗的文官集团“台谏派”退让。明代“大礼议”,是朝臣据礼制与皇帝的恣意妄行相抗衡的又一名例,然群臣哭阙力争,嘉靖帝竟下狱134人,廷杖致死十余人,谪戍、致仕多人,双方抗衡相持三年,最后嘉靖帝仍把原为藩王的父亲追尊为皇考恭穆献皇帝,并在钟祥修建帝陵(明显陵),完成了新帝系的确认,并重用附和帝旨的佞臣,明朝政治走向腐败。可见礼制无法形成对皇权有效、持久的制衡。
(3)两汉以至宋明儒者,每有充任“格君心之非”的“帝师”的愿望,试图以此制衡君权,但帝王大多并不乐意“帝师”的教导,儒者以“天理”及祖训加以劝诫,帝王深感掣肘,或敷衍搪塞,甚至欲除之而后快。明朝万历皇帝幼时,“帝师”张居正执政十年,年轻的万历帝暂时隐忍,亲政后终于对张居正刨坟扬尸,一吐当年受制的恶气。清末慈禧太后的宠信太监安德海在京外胡作非为,被山东巡抚丁宝桢就地正法,慈禧碍于“祖制”(太监不得出宫专事)和滔滔民怨,对丁宝桢无可奈何,丁宝桢还赢得朝野一片喝彩,曾国藩称之为“豪杰士”。然而此后慈禧并未收敛,反而更加专横,挪用海军衙门巨款修颐和园,无任何官员敢于阻止,致使北洋水师无钱添购装备,这是甲午海战中方惨败的原因之一。可见,在皇权淫威之下,官僚对皇权的制约力软弱,不能撄君王锋锐,最终多屈服于皇威之下。
(4)至于乡里长老,在基层社会虽有长期影响,但或受朝廷旌表,或遭朝廷打压,一旦直面皇权,受其软硬兼施,随即显得卑微顺从,对皇权的制衡力亦有限度。
(5)皇权固然与宗法制相为表里,但皇权下的政治等级关系往往比宗法关系更加强势。《红楼梦》第十八回描写贵妃贾元春省亲荣国府,“贾赦领合族子弟在西街门外,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祖母(贾母)、伯父(贾赦)、父亲(贾政)、母亲(王夫人)见了贵为帝妃的元春,或“路旁跪下”,或“帘外问安”,所谓“未叙家人之情,先行君臣之礼”,这正是皇权至尊至上的表现。行过君臣大礼之后,接下来才是孙女(女儿)元春“一手挽贾母,一手挽王夫人”,以行孝敬,祖孙三代洒泪话别[[97]]。文学杰作的这一描写,典型地反映了宗法社会内部皇权压过宗法关系的社会实态。
(6)农民起义等民变,足以惩罚当世皇权,但皇权可以用武力镇压、权益收买这硬、软二法化解之,或弹压下去,或使其接受招安。民变充其量导致改朝换代,对皇权本身不能提供制度性修正,新朝皇权专制依旧,甚或更加强势。
总之,秦汉以下两千年,秦制与周制交融而成汉制,受到诸般制衡,制度时作微调,但在新生产力和新生产关系降临之前,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改变掌控社会的君主专制的基本格局。
八、察举—科举:科层制初建·“英雄入彀”
中国王朝社会自汉制始建立文官制度,为社会维持稳定、实现政治统一奠定基础
(一)较早的科层制设计
周秦之变的重要内容,是摆脱封建性的“世卿世禄制”(又称“世官制”),转从民间选士,如汉代的察举制和征辟制、隋唐以降的科举制。
汉代建立选官制度,要者为察举与征辟。“察举”即选举,是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初以“乡举里选”为据,以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为推举依凭。“征辟”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举两种方式。如高祖下“求贤诏”;文帝两次下诏,命各级举荐“贤良方正能言极谏者”;武帝根据董仲舒议,诏令各郡国举孝子、廉吏各一,后两科合一,称孝廉,至东汉沿用此法。又由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从平民及低级官吏中选拔德行优等者入朝为官。
上述举荐之法难免随意性和夹带权贵私意,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则是通过严格、法定的分科考试,从民间选拔人才,这是周制的“选贤与能”与秦制的“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的因功取仕制的交融与发展,由此擢拔出学有专长的人才,组建分层的官僚体系(如隋唐的六部官员,即由科举考试选取的专门化人士组成),此即近代西方所称“科层制”[[98]]的先驱。中国千余年前的科举制,是世界上率先建立的具有分科层级结构和法理权威的选拔官吏制度,被中外人士盛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西方近代的文官考试制度即学自中国的科举制度,西方人称其为“中国赠予西方最珍贵的知识礼物”[[99]]。
中国的选官制大约经历如下阶段:商周的世卿世禄制——春秋的游仕制——战国的军功爵制——汉代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降的科举制。商代仕进制无直接材料详考,西周实行世官制则载籍甚多,周室臣僚多为世袭贵族,《诗》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凡周之士,丕显亦世。”[[100]]以后选官制多有起伏跌宕,大趋势是从贵胄“世袭”走向民间“选贤”,汉唐以后,从公举里选进而定格于封闭式的科考取士,“一切以程文为去留”[[101]],达成人才选拔的相对公开、公正、公平,使选官制度走出贵族世袭故辙,有利于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通过多层考试选拔秀士——不是凭血统、财富和社会关系,而是以文史才能赢得官职,平民得有改变底层身份的可能。
汉制以儒学为指导思想,而“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102]],孟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说[[103]],由汉制规范为纲常名教序列的秩序。而汉制的卓异处在于,为这种等级秩序留下调整空间——两汉的察举、隋唐以降的科举,提供社会阶层纵向流动的途径,通过农耕文明延承不辍的“耕读传家”,既维护等级社会的秩序,又通过形式公正的考试为底层精英上行提供可能,实现等级秩序的调整以至有限的突破。
科举制由官员考试延展到整个教育制度,通过科举的考试题目规范了官私学校的教育内容,而教育内容及考试标准便成为士子思想及行为的指挥棒,进而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精神世界。《儒林外史》描写中举登科痴迷入狂的士人范进及其岳丈胡屠夫,便是典型。
中国的知识阶层,在殷商西周称巫、史、祝、卜,大体包括宗教职业者(巫)和文史工作者(史),至晚周统称“士”。由巫史和下级贵族组成的士,以知识、智力承载者的身份,自春秋战国开始登上社会舞台,发挥不可小视的政治及文化作用,成为诸侯力政的争取对象,“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焉而亡”[[104]],富于才识的士子,对政权兴衰有直接干系。因此,控制士人这一社会的“思想库”“人才库”,使之效力朝廷,乃皇权政治的要务。
(二)士子入君王彀中
朝廷接纳士子,要法为“学优登仕”的实施。“学而优则仕”是皇权社会为士子设定的“正途”。为此,士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不闻窗外事”,自然就不会危及皇权统治,“只读圣贤书”,书中又多是纲常名教“大义”,耳濡目染,士人便成为恭顺君子,不会构成对帝制的威胁。士子将自己的富贵名声乃至身家性命都与皇权政治挂起钩来,自觉自愿地为之效命。
君主通过考选取士,控制士子于股掌之中,故而唐太宗登端门,站立宫墙上看着新进士鱼贯而出殿试试场,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105]]后来晚唐诗人赵嘏作《残句·韵府》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106]]以考选令士子“尽入彀中”,熬白了头,岂止是唐太宗一人的“长策”,历代王朝多熟用之。
明清时,科举趋于刻板,其时考试专用一种文体,称八股文,又称制义、时文,“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107]],宗旨是“代圣贤立言”;在形式上愈益程式化。八股文必须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写法乃至用字,都有严格规定。在其束缚下,考生的新鲜活泼思想无由生发表达;加之试题本身往往是“牵上连下,毫无义理”,这样的考试已失去考核水平、选拔人才的意义。因此,考生写出“天地乃宇宙之乾坤,吾心实中怀之在抱。久矣夫,千百年来已非一日矣”[[108]]之类的废话,就不足怪了。《红楼梦》里贾宝玉批评这种文字游戏,“原非圣贤之制撰,焉能阐发圣贤之奥,不过是后人饵名钓禄之阶”[[109]],并痛斥迷恋功名者为“禄蠹”[[110]]、为“国贼禄鬼”[[111]]。持这种批评意见的士子往往遭到重责,贾宝玉即被其父贾政痛斥为“逆子”“孽障”。
(三)驭士策:诱以官禄,恫以文字狱
考选制以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从各阶层拔擢人才,组建科层制官僚系统,较之贵胄世袭官制是一划时代进步,这是汉制对中国乃至世界文明史的一大创造性贡献。
科举取士的一种社会效应是,读书人因官禄引诱而归服统治集团,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112]]。相传宋真宗赵恒作诗曰:“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有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113]]在这一意义上,考选制是社会控制系统的柔性组成部分,通过利禄招揽士人入朝廷之彀,并对社会各阶层影响深巨,连最贫寒的底层民众往往也督促子弟苦读入仕。
与网罗士人的怀柔政策相匹配,皇权的社会控制系统还对知识阶层实施酷烈的恫吓政策,如秦始皇以“诽谤”“妖言以乱黔首”等罪名,坑术士儒生460余人于咸阳,这还只是弹压文化异见者的小试牛刀,以下两千年间更有“文字狱”不绝如缕,明清演至极端。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微贱,曾削发为僧,又是在农民战争中以“草寇”登上帝位的,因此他对于文章、奏议、贺表中出现与“僧”“贼”等音近文字,近乎病态地敏感,总疑心作者是在隐喻﹑挖苦、攻击自己,必斩之而后快,由此酿成无数冤案。据黄溥《闲中古今录》载,杭州教授徐一夔作贺表,恭维朱元璋“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岂料朱元璋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剃发也,则字音近贼也。”[[114]]正因为朱元璋“恩威不测,每因文字少不当意,辄罪其臣”[[115]],臣辅动辄得咎,上奏行文更是战战兢兢,不知某字某句拂逆龙鳞,招致杀身之祸,只得请求皇上亲降格式,以便遵守。官员上朝忐忑不安,“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116]]。
清代文字狱之森严可怖,更在明代之上,大案迭兴,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见诸史籍的就达108起之多。康熙初年,兴“庄廷鑨明史稿案”,因庄撰《明书辑略》,以南明作正统,被视为大逆不道,庄廷鑨被掘坟戮尸,其父死狱中,其弟及子孙,年十五以上均处斩,妻女发配为奴。据载,“庄廷鑨、朱佑明私撰明史一案,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庄、朱皆富人,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纂之役”[[117]]。雍正年间的“查嗣庭试题案”震慑朝野。雍正四年(1726),查嗣庭任江西正考官,出试题“维民所止”,其语出自《诗经·商颂·玄鸟》:“邦畿千里,维民所止。”意为王者之都,舆地宽广,皆是臣民所居之地。有人参奏称“维”“止”是去“雍正”之首,大逆不道。雍正帝大怒,指查嗣庭“显露心怀怨望”,下令抄其寓所,又得其日记中有“悖乱荒唐”“大肆讪谤”语。查因此冤死狱中,被枭首示众,且株连子孙。又因查嗣庭原籍浙江,雍正帝下令停该省乡会试六年,以示惩戒。曾静、吕留良案更旷日持久,株连极广。雍正帝亲自编《大义觉迷录》,汇集审讯问答、口供等,成一文字狱案例的详细记录,因披露宫闱黑幕,乾隆时被列为禁书,表明专制帝王在实施文字狱时的进退失据。乾隆年间,工部主事陆生枬作《人生论》,称“人愈尊,权愈重,则身愈危,祸愈烈。盖可以生人、杀人、赏人、罚人,则我志必疏而人之畏之必愈甚”。乾隆帝认为是“借古非今,肆无忌惮”,“心怀怨望,讽刺时事”,将陆斩首。礼部尚书沈德潜作诗《咏黑牡丹》,其中“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一句被认定是影射清朝以异族夺朱明皇位,沈被剖棺戮尸。
文字狱迭兴,令知识阶层惊恐莫名,无所措手足。清代曾任大学士的梁诗正总结出如此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在这样一种朝不保夕、人人自危的空气之下,“学者渐惴惴不自保,凡学术之触时讳者,不敢相讲习”[[118]],只得走上史籍考订、音韵训诂的脱离现实生活的学术之途。“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119]],知识阶层的思想活力被窒息,言路被堵塞,君主集权制得以在“万马齐喑”之中延续。
九、“霸王道杂之”的汉制沿袭百代——对一个名言的修订
以强化皇权为基本旨趣的秦制,顺应农本经济及大一统王朝政制的需要,成为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的制度主流,虽然列朝各有损益,但基本沿袭秦制,诸如定于一尊的皇帝制、中朝控制外朝的中央集权制、御史监察制、郡县制、编户齐民制、利出一孔的财政策略等,因此人们传诵“百代皆行秦政法”一说。但当我们对历史作深入一层考察,便会发现,此一名论尚需修订——秦汉以后列朝实际承袭的并非仅仅是秦制,而是周秦两制融合、重组﹑改良的汉制。
(一)以秦制为基础,汲纳周制、楚制的汉制
“汉承秦制”是流传久远的说法,它大体反映了秦汉制度相因袭的历史实际,但两汉以降,秦制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因有革,于继承中不乏变更。
“汉承秦制”不是西汉的官方论定,而出自《汉书》作者班固之父班彪之议。西汉末年,天下大乱,班彪投奔拥兵天水的隗嚣,欲劝隗嚣归依汉室,并作《王命篇》感化之。在与隗嚣议论时局时,班彪指出,汉朝接续大一统的秦朝,没有效法诸侯分据的周制,而继承秦制:“汉家承秦之制,并立郡县,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120]]这“汉家承秦之制”一语,已接近“汉承秦制”,班彪还揭示其要义——帝王有“专己之威”,臣子没有长期掌握的权柄(随时可被帝王褫夺)。班彪之说颇具概括力,但若探本溯源,又可发现汉制的渊源并非只有秦制一脉。首先,汉制的源头是与秦制有别的楚制。秦末反秦诸派,无论是率先发难的陈胜,还是军力盛大的项羽,皆属广义的楚人,都以“张楚”(张大楚国)号召天下,所行政策及官制与楚制接轨。少有依凭的小吏刘邦起事后也追随楚风,汉王期间的职官﹑爵制、分封制仿效陈胜、项羽运行的楚制[[121]]。其次,秦汉之际去周未远,周制的影响力随处可见。周的宗法封建并未因秦制的“废封建,立郡县”而荡涤以尽,不仅西楚霸王项羽大封众王,而且汉高祖刘邦也迷恋封建,曾广封异姓王、同姓王,汉初实行的“郡国制”便是兼采周秦二制的产物。至武帝时,为克服朝政积弊,又“复古更化”,借周制抑秦制。本文前已议论,不再赘述。再次,刘邦称帝后,有一个由承袭楚制向承袭秦制的转化过程,如职官制和地方行政,户籍制和赋役制,法律制,基本仿效秦制,但以周制修正秦制之处也不在少数。
鉴于秦政暴虐,大失天下人心,汉初曾以黄老之术治国,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然而,此种“无为而治”不能满足帝王的勃勃雄心,他们更钟爱一统天下的秦制,但秦暴的教训深刻,又要复周制之古,以更化秦制。故汉制在承秦的同时,也部分采纳周制。正是这样一种周秦混融的汉制,两千年诸王朝于变异间沿用不辍。
(二)汉宣帝告诫太子“霸王道杂之”,汉成帝拒赐《史记》
汉武帝接纳董仲舒建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儒术的要领是“复周”,武帝重竖周制旗帜,借以调整秦制的某些偏失。武帝前期,法家仍是学子举选贤良的学说之一。建元元年(前140年)丞相卢绾尖锐谴责法家酷烈,奏称:“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122]]武帝批“奏可”,自此切断法家的官学之路。后世诸王朝大都认同汉武帝这一“以周抑秦”的更化举措,故汉代以降并非一味仿效“秦政法”,意识形态上的说辞更多地张扬儒学。
还须注意的是,汉武帝“独尊儒术”仅仅是举起一幅阳面大旗,他本人及其以后诸朝帝王大多并非单崇儒学,中古以至近古的王朝制度也不是专以仁政、王道为基准。实际情形是,汉以下的帝王往往视周制王道为虚应故事,实际操作的多是秦制霸术。西汉最后一位“有为天子”汉宣帝透露个中奥秘。宣帝朝的太子(后为元帝)“柔仁好儒”,曾建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闻言恼怒,疾言厉色地告诫太子: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123]]
对比帝王们阳面上的尊孔崇儒、仁政王道之类的昭告,宣帝对太子讲的“汉家自有制度”“霸王道杂之”,是一番私房体己话,道出帝王术的真谛——既以儒家颂扬的周制(仁政、王道,井田、封建,礼乐和合之类)宣示天下、收揽人心,又毫不含糊地坚执霸道钢鞭,以秦制杀伐敌手、威镇臣民。宣帝对儒生“好是古非今”的厌恶,与当年的秦始皇并无二致。
值得注意的是,历代帝王既袭用秦制,往往又不愿宣扬,在意识形态领域视儒学正典以外的书籍为异端,防范其传播。有一故事能够表明帝王对秦制的保留态度。《汉书·宣元六王传》记载:
(东平王)后年来朝,上疏求诸子及《太史公书》,上以问大将军王凤。对曰:“臣闻诸侯朝聘,考文章,正法度,非礼不言。今东平王幸得来朝,不思制节谨度,以防危失,而求诸书,非朝聘之义也。诸子书或反经术,非圣人,或明鬼神,信物怪;《太史公书》有战国纵横权谲之谋,汉兴之初谋臣奇策,天官灾异,地形厄塞,皆不宜在诸侯王。不可予。不许之辞宜曰:‘《五经》圣人所制,万事靡不毕载。王审乐道,傅相皆儒者,旦夕讲诵,足以正身虞意。夫小辩破义,小道不通,致远恐泥,皆不足以留意。诸益于经术者,不爱于王。’”对奏,天子如凤言,遂不与。[[124]]
这一公案表明,西汉后期的君臣对诸子书和《史记》颇为忌惮,以为内含纵横权谋,与儒经多有违抝,不宜任其流传,尤其不能在诸侯王中传播,因有可能搧起不轨之念,其版本被朝廷垄断,秘不示人,连上层贵胄也难得一见。
成帝拒赐诸子书、《太史公书》给诸侯王,与宣帝私语太子“霸王道杂之”,前者是维护儒经的正统地位,后者是不主张一味信从儒生、儒术。汉代两位帝王的做法似乎相反,目标其实是一致的——通过适度掌控儒法两家、周秦二制,而不是偏颇于一方,以确保皇权的平衡、稳固。“霸王道杂之”诚为汉制帝王术之真谛。
(三)紫禁城儒经匾额、宋神宗私读《韩非子》:透露汉制“周表秦里”消息
汉制是周制为表、秦制为里的制度。
1.紫禁城遍悬周制警句
两汉以来各王朝,秦制真意多退居幕后,宣之于外的几乎全是周制说辞。下以宫廷表文为例加以证实。
明清帝宫——北京紫禁城(今故宫博物院)诸殿阁,其匾额与对联几乎全都选自《尚书》《周易》《诗经》等周制典籍(中华元典)。乾清宫正殿御座两侧柱石上的楹联:“表正万邦,慎厥身修思永;弘敷五典,无轻民事惟难。”出典《尚书·仲虺之诰》《尚书·皋陶谟》《尚书·君牙》《尚书·太甲下》,宣讲周制极则。从紫禁城的楹联匾额的内容[[125]]及出处,可以清楚看出两汉以下列朝明面上的价值取向。
前朝三大殿“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的殿额,分别为:“建极绥猷”(语出《尚书·洪范》《尚书·汤诰》《诗经·民劳》)、“允执厥中”(语出《尚书·大禹谟》)、“皇建有极”(语出《尚书·洪范》)。三大殿的楹联皆从阐发周制的儒经脱出,由乾隆书写。内廷的皇帝寝宫乾清宫匾额“正大光明”(语出《易经·大壮》《易经·履》)四字由顺治帝撰写。乾清宫后为交泰殿,悬康熙帝御笔“无为”(语出《论语·卫灵公》)。皇后寝宫门额“坤宁宫”匾额“日升月恒”(语出《诗经·天保》)。雍正、乾隆等八位皇帝起居理政的养心殿悬挂雍正御笔的“中正仁和”(语出《易经·履》)。
紫禁城诸殿、阁、轩、亭之楹联也都语出阐发周制的儒经,如乾清宫崇祯帝手撰楹联“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语出《尚书·大禹谟》。太和殿乾隆帝手撰北柱楹联:“帝命式于九围,兹惟艰哉,奈何弗敬;天心佑夫一德,永言保之,遹求厥宁。”“帝命式于九围”语出《诗经·长发》,“兹惟艰哉”语出《尚书·伊训》),“弗敬"语出《礼记·哀公问》,“天心佑夫一德”语出《尚书·咸有一德》,“永言保之”语出《诗经·载见》。中和殿宝座两侧乾隆手撰楹联:“时乘六龙以御天,所其无逸;用敷五福而锡极,彰厥有常。”语句全由《诗》《书》《易》中脱出。
历朝帝王皆自幼时熟读经书,并有深通经学的师傅,著名者如宋代真宗经筵讲官邢昺、仁宗侍讲曾公亮、神宗侍读学士刘敞,明代万历帝师张居正,清代康熙帝师熊赐履、乾隆帝师张廷玉、光绪帝师翁同龢,皆一代大儒。故帝王通晓儒经,熟用周制语文是不待言的。
2.帝王真实行径:“操秦术以治”
穿透表象以见内里,又可发现帝王未必全信阐发周制的儒经,不少帝王阳儒阴法,往往私下攻读法—术—势之学,或视《老子》谋略为“人君南面术”,暗作深研。
《荀子》兼容周秦二制,并非儒学正典,而唐太宗喜读“隆礼重法”的《荀子》,深悉荀学“君道”,载太宗君臣言行的《贞观政要》,可以说是太宗“活学活用”《荀子》的范本。
更有甚者,宋神宗为颖王时喜读《韩非子》,其阅后感是“天下弊事多,不能不改革”。南宋李焘撰北宋编年史《续资治通鉴长编》,记神宗继位前曾亲自手抄《韩非子》,又让属下校对该书,属下说此非好书,他托辞只是收藏一下,实则是认真研读,以为这才是帝王有用之书。神宗启用王安石变法,与他研读并信从《韩非子》颇有关系。元顺帝时,何犿撰《校韩子序》,并进谏曰:“(《韩非子》)言法术之事,贱虚名,贵实用,破浮淫,督耕战,明赏罚……伏唯万几之暇,取其书少留意焉,则聪明益而治功起,天下幸甚。”[[126]]顺帝纳其谏。明太祖朱元璋倡导“以重典驭臣下”,走的是申韩一路。明代有人亟称《韩非子》对君国的价值,万历时应天巡抚周孔教说:
韩非子之书,世多以惨刻摈之。然三代以降,操其术而治者十九。如汉文所以臻刑厝,宣武所以致兴隆,有一出于黄老申韩之外者乎?[[127]]
这“操其术而治者十九”,可在万历帝师张居正那里得到证实。执权柄多年的张居正崇仰申韩,同时代的王世贞在《嘉靖以来首辅传》中说:“居正天资刻薄,好申韩法,以智术驭下”;明末清初张岱在《石匮书》中称张“生平学申韩,而内多欲”;万斯同在《明史》中说张“天性峭刻,好言申商韩非之学,多杀而寡恩,专以苛察综核为能,而其精强敏悍之才足以济之”。万历中期严惩亡故了的张居正,以至于鞭尸,而天启间即给张平反昭雪,崇祯更“抚髀思江陵”,称张居正为“救时相”,这实际上是专制帝王对申韩之术的追怀和赞许。
3.“儒皮法骨”
以上实例证明,不少帝王及其谋臣的韬略是“阳儒阴法”,或曰“儒皮法骨”。此谋略汉代文帝、景帝初用,武帝正式展开,他公开宣称“独尊儒术”,取消其他诸博士,唯存儒学博士,但实际施政多采法家“法术势”,周秦二制兼而用之,既避免“从周”导致柔弱,又防止“扬秦”引出政法的苛酷。宣帝更明指“霸王道杂之”为“汉家规矩”,此乃帝王术的画龙点睛之笔。历代帝王的“标准像”是:一手高扬儒学经典,以“仁政”“王道”宣示天下;一手紧握法家利剑,威吓﹑惩治臣民。
汉朝确乎效法前朝,所谓“汉承秦制”,但汉朝并未抛弃周制,而是以秦制为基干,汲纳周制,兼取儒法两家。汉初“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陆贾造《新语》,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虽日不暇给,规摹弘远矣”[[128]],博取以秦为主的先代诸制。至武帝时,董仲舒倡“复古改制”,取周制以补秦制之弊,成就了兼采周秦的汉制。这种“儒皮法骨”“霸王道杂之”的汉制,后世传承不辍,两汉以下的唐宋元明清诸朝,沿袭的是综会周秦二制的秦制修正版——汉制。
综上所述,似可将“百代皆行秦政法”这一流播甚广的名句,修订为“百代皆行汉政法”。这或许较为切合吾国中古—近古制度史的实际。
[[1]] 语出毛泽东1973年8月5日所作咏史诗《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2]] 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65页。
[[3]] 顾炎武:《顾炎武全集·日知录》卷十三《秦纪会稽山刻石》,严文儒、戴扬本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24 页。
[[4]] 陆贾:《新语·无为》,见王利器:《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2、64页。
[[5]] 班固:《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93页。
[[6]] 司马迁:《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802页。
[[7]] 参见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79页。
[[8]] 《吕氏春秋》卷一《贵公》,徐小蛮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6页。
[[9]] 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71页。
[[10]] 司马迁:《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第400页。
[[11]] 贾谊:《贾谊集·治安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88页。
[[12]] 参见班固:《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中山靖王刘胜》,第2425页。
[[13]] 班固:《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第395页。
[[14]] 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二十《诸王传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59页。
[[15]] 参见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第1889页。
[[16]] 徐光启:《徐光启集》卷一《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王重民辑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3-15页。
[[17]] 张廷玉等:《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第2001页。
[[18]] 贾谊:《贾谊集·治安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88-189页。
[[19]]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05页。
[[20]] 参见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04-2505页。
[[21]]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04 页。
[[22]]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25页。
[[23]] 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212页。
[[24]] 班固:《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2519页。
[[25]] 参见王辉、尹夏清、王宏:《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考》,《考古与文物》2011年第2期。
[[26]] 班固:《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527页。
[[27]] 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724 页。
[[28]] 司马迁:《史记》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第2061-2062页。
[[29]] 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565页。
[[30]] 司马迁:《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第2015页。
[[31]] 参见司马迁:《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第2017-2018页。
[[32]] 参见班固:《汉书》卷四十《周亚夫传》,第 2060-2062页。
[[33]] 范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第1565页。
[[34]] 范晔:《后汉书》卷六十三《李固传》,第2076页。
[[35]] 范晔:《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第1658页。
[[36]]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二《皇太子署牒》,李梦生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43页。
[[37]]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一》,第 1733页。
[[38]] 爱新觉罗·弘历:《书程颐论经筵札子后》,见《清文海》(第39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 517-518页。
[[39]] 《左传·昭公七年》分列贵族、庶众多个级次:“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一般而言,前四种是统治者等级,后六种是被奴役者等级。
[[40]] 鲁迅:《鲁迅散文·灯下漫笔》,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页。
[[41]] 司马迁:《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1952页。
[[42]]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2册)卷三十一,辛更儒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633页。
[[43]] 查继佐:《罪惟录》(四)卷三十一《李自成传》,倪志云、刘天路点校,济南:齐鲁书社,2014年,第2929页。
[[44]] 项羽语,见司马迁:《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96页。
[[45]] 刘邦语,见司马迁:《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4 页。
[[46]] 见司马迁:《史记》卷九十二《淮阴侯列传》,第2629页。
[[47]] 参见司马迁:《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1950-1952页。
[[48]] 范晔:《后汉书》卷七十一《皇甫嵩传》,第 2299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2页。
[[50]]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4页。
[[51]] 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第14-15页。
[[52]] 韩非:《韩非子·亡征》,唐敬杲选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第83页。
[[53]] 司马迁:《史记》卷七十二《穰侯列传》,第2329页。
[[54]] 刘安等:《淮南子》卷十三《泛论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37页。
[[55]] 苏轼:《苏东坡全集》(下册)卷五《策略第一》,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91页。
[[56]] 申不害:《申子·大体》,见《中国文化元典选读》,武汉:崇文书局,2016年,第372页。
[[57]] 商鞅:《商君书》卷三《修权》,章诗同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5页。
[[58]] 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59]]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第二章“释专制”,《梁启超全集》(第3册) ,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454页。
[[60]] 参见井上哲次郎等编:《改正增补哲学字汇》,东洋馆,1883年。
[[6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8页。
[[6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严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第3页。
[[63]] 参见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4页。
[[64]] 《尚书·周书·蔡仲之命》,见《尚书译注》,李民、王健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334页。
[[65]] 《尚书·周书·泰誓中》,见《尚书译注》,第199页。
[[66]] 董仲舒:《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8页。
[[67]] 董仲舒:《春秋繁露·郊语》,第333页。
[[68]] 董仲舒:《春秋繁露·玉杯》,第127页。
[[69]] 参见孟轲:《孟子·离娄上》,见《孟子集注》,朱熹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7页。
[[70]]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〇八《论治道》,杨绳其﹑周娴君校点,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2411页。
[[71]] 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十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209页。
[[72]] 罗钦顺:《困知记》卷上,阎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4页。
[[73]] 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73页。
[[74]] 房玄龄等:《晋书》卷九十八《王敦传》,第2554页。
[[75]] 沈约:《宋书》卷三《武帝本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0页。
[[76]] 班固:《汉书》卷五十《张释之传》,第2310页。
[[77]] 司马迁:《史记》卷一百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2761页。
[[78]] 参见班固:《汉书》卷七十五《夏侯胜传》,第3156-3158页。
[[79]] 班固:《汉书》卷八十六《王嘉传》,第3498页。
[[80]] 范晔:《后汉书》卷四十—《钟离意传》,第1409页。
[[81]] 刘昫等:《旧唐书》卷七十一《魏征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61页。
[[82]] 吴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滕帅、李明译注,长沙:岳麓书社,2014年,第25页。
[[83]] 《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见《周礼注疏)(下册),彭林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37页。
[[84]] 《周礼·地官司徒·师氏》,见《周礼注疏》(上册),彭林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93页。
[[85]] 《周礼·地官司徒·保氏》,见《周礼注疏》(上册),第499页。
[[86]] 《尚书·周书·立政》,见《尚书译注》,第351-356页。
[[87]] 参见虞云国:《水浒寻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33-434页。
[[88]]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6页。
[[89]]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147、148页。
[[90]] 费孝通:《乡土中国》,第149-150页。
[[92]] 郭正域:《法祖停税赋》,见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第六册)卷四百五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992页。
[[93]] 吴兢:《贞观政要》卷四《教诫太子诸王》,第156页。
[[94]] 金圣叹:《金圣叹批评第五才子书〈水浒传〉》,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95]] 宫崎市定:《宫崎市定说水浒·前言》,赵翻、杨晓钟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页。
[[96]] 龚自珍:《尊隐》,见《龚自珍全集》(第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8页。
[[97]] 参见曹雪芹:《红楼梦》第十八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23-125页。
[[98]] 科层制,指国家及社会录用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组成层级管理系统的制度。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归纳此一国家管理方式:社会组织内部职位分层、权力分等,分科设层,各司其职的组织结构。此制有提高组织效率的功能,又有滋长官僚主义、增进专制的作用。
[[99]] 参见Derk Bodde,Chinese Ideas in the West,Washington D.C.: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1984,p.31。
[[100]] 毛公传、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卷十六《大雅·文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533页。
[[101]]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杨立英校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第198页。
[[10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309页。
[[103]] 参见孟轲:《孟子·滕文公上》,见《孟子集注》,第39页。
[[104]] 荀况:《荀子》卷八《君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72页。
[[105]] 王定保:《唐摭言》卷一《述进士上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3页。
[[106]] 赵嘏:《残句·韵府》,见王定保:《唐才言》卷一《散序进士》,第5页。
[[107]] 张廷玉等:《明史》卷七十《选举志二》,第1693页。
[[108]] 梁绍壬:《两般秋雨盦随笔》卷三《墨派滥调》,庄葳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03页。
[[109]] 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三回,第584页。
[[110]] 曹雪芹:《红楼梦》第十九回,第137页。
[[111]] 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六回,第263页。
[[112]] 汪洙:《神童诗》,见《蒙学十篇》,夏初、惠玲校释,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6页。
[[113]] 《全宋诗》未见此篇,然元代关汉卿杂剧及明代笔记小说多引此诗,明清以降传播甚广。
[[114]]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初文字之祸》,曹光甫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663-664页。
[[115]] 朱彝尊:《静志居诗话》卷二《苏伯衡》,黄君坦校点,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第41页。
[[116]]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祖晚年去严刑》,第668页。
[[117]]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 二笔 三笔》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6-237页。
[[118]]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46页。
[[119]] 龚自珍:《咏史》,见《龚自珍全集》(第九辑),第471页。
[[120]] 班固:《汉书》卷一百上《叙传》,第4207页。
[[121]] 参见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22]] 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56页。
[[123]] 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7页。
[[124]] 班固:《汉书》卷八十《宣元六王传》,第3324-3325页。
[[125]] 参见李文君编:《紫禁城八百楹联匾额通解》,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
[[126]] 何犿:《校韩子序》,见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下册)“附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21页。
[[127]] 周孔教:《重刻韩非子序》,见《无求备斋韩非子集成》(第二册),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年,第3-4页。
[[128]] 班固:《汉书》卷一下《高帝纪》,第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