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奖助体系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9〕12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9〕12号)等文件的精神,设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我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结合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杜绝弄虚作假。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评审。
第三条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心研究生学制的有关规定,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不超过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奖励比例20%。硕士研究生基础学业奖学金额度为全额学费,奖励比例100%。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奖励比例20%。博士研究生基础学业奖学金额度为全额学费,奖励比例100%。
第六条中心可结合实际,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评奖总金额范围内,对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进行调整,但各等级奖励的标准不变。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必须符合《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此外,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一)开学时未经许可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
(二)未按时缴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三)一学年在校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二者;
(四)中期考核未获通过者;
(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七)第一学年没有修满4门学位课程者,不得参评下一年度学业奖学金;
(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学术型硕士、博士取消申请一、二等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基础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成立由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该委员会负责中国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心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在“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对量化积分进行排序为基本原则,根据研究生各培养阶段对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和学业奖学金评定中量化对象的不同,按照研究生第一学年(指硕士第一学年,博士第一学年)和研究生第二学年至第四学年(指硕士第二、第三学年,博士第二、第三、第四学年)等两大类别,分别制定量化方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原则上只参评额度为全额学费的基础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第二学年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研究生第二学年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课程成绩、学术成果、综合发展等三项量化指标为依据,经加权计算后,按总积分排序:
1、课程成绩
(1)计算课程成绩时,硕士生只统计公共必修课(外语、政治)和一级学科通开课,其它课程一概不计入;博士生统计公共必修课(外语、政治)和专业必修课。
(2)计分方法是:指定课程的成绩(百分制)乘以该门课程学分,合计后再除以这些课程的学分总和,形成课程成绩计分。
(3)成绩等级计分如下:
等级 |
计分 |
等级 |
计分 |
等级 |
计分 |
等级 |
计分 |
A+ |
100分 |
B+ |
84分 |
C+ |
69分 |
D |
59分 |
A |
95分 |
B |
79分 |
C |
66分 |
|
|
A- |
89分 |
B- |
74分 |
C- |
62分 |
|
|
2、学术成果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附件2),据此计算学术成果积分。
3、综合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综合发展计分标准”(附件3),据此计算综合发展积分。
(二)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
计算项目 学生类别 |
课程成绩 |
学术成果 |
综合发展 |
硕士第二学年 |
0.4 |
0.4 |
0.2 |
硕士第三学年 |
- |
0.8 |
0.2 |
博士第二学年 |
0.2 |
0.6 |
0.2 |
博士第三学年 |
- |
0.9 |
0.1 |
博士第四学年 |
- |
0.9 |
0.1 |
(三)以上各项内容的折分,计算时以四舍五入的办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三条 在总积分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参照下列标准进行学业奖学金的排序:
(一)以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为作者单位,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如出版专著(含导师为第一导师)、或在权威期刊、CSSCI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等;
(二)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科研奖励(同一成果与上条不重复计算);
(三)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思想品德、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表彰
第十四条研究生第二学年至第四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审小组汇总综合、“评委会”办公室复核、中心“评委会”审定、经公示后提交学校终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启动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选通知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发布评选细则及评选通知,奖学金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所需证明材料;
(二)各研究生班级应成立由党支部书记、班长、其他研究生代表等3人构成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班初审工作;
(三)奖学金申请人应将相关表格及所需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班级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积分进行初审,并将汇总结果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四)“评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指标安排、获奖等次提出建议,向“评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五)“评委会”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审定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在中心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奖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网页底部可下载)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学业奖学金申报表
姓名 |
|
学号 |
|
课程成绩 |
科目 成绩 |
学分 |
成绩等级/计分 |
课程成绩计分 |
|
|
|
|
|
|
|
|
|
|
|
|
|
|
|
|
|
学术成果 |
科研成果 |
获奖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计分 |
总分 |
|
|
|
|
|
|
|
|
|
科研论文 |
论文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计分 |
总分 |
|
|
|
|
|
|
|
|
|
综合发展 |
思想品德 |
获表彰 |
计分 |
|
|
|
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 |
详情 |
计分 |
|
|
|
注:学术成果和综合发展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
获奖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 注 |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45 |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6.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7.若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8. 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2—3 |
40 |
4—5 |
35 |
二 |
1 |
40 |
2—3 |
35 |
4—5 |
30 |
三 |
1 |
35 |
2—3 |
30 |
4—5 |
25 |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30 |
2—3 |
25 |
4—5 |
22 |
二 |
1 |
25 |
2—3 |
22 |
4—5 |
20 |
三 |
1 |
20 |
2—3 |
15 |
4—5 |
12 |
校 (市)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15 |
2—3 |
12 |
4—5 |
10 |
二 |
1 |
12 |
2—3 |
10 |
4—5 |
8 |
三 |
1 |
10 |
2—3 |
8 |
4—5 |
5 |
国家 发明 专利 |
|
1 |
30 |
2-3 |
20 |
4-5 |
10 |
论文类别 |
计 分(分/篇) |
说 明 |
科 研 论 文 类 计 分 |
SCI、SSCI、ISTP、EI收录论文 |
30分/篇 |
1、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2、不同级别的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 3、刊物级别以研究生院学位处确定的刊物级别为准; 4、集体合作论文按作者先后顺序按比例分配得分(6:3:1或7:3)。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大学,否则不加分; 5、所有论文或著作加分均应有收录该论文的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6、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7、论文应当为公开出版的纸质刊物刊载,请务必提交相关原件佐证(或提供图书馆的检索证明)。其他如非公开出版物或录用证明,申报人提交的在微信公众号、非学术网站上等的发文,不予认定; 8、综述、书评不属于学术论文,不予加分。 |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
30分/篇 |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5分/篇 |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分/篇 |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25分/部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2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
1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分/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5分/篇 |
附件3: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学业奖学金综合发展计分标准
一、 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
30 |
20 |
15 |
10 |
3 |
说 明 |
思 想 品 德 |
获 国 家 级 表 彰 者 |
获 省 级 表 彰 者 |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
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者。 |
1.由评选小组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给出个人评议加分(包括未受表彰者),但应控制加分上限。 2.各级表彰均应属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上限。 |
二、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
名次 |
获奖等级 |
先进集体 |
社 会 活 动 |
文体活动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其他学生 |
学科竞赛 |
非学术论文 |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
社 会 活 动 与 文 体 活 动 |
国家级 |
1 |
一 |
15 |
12 |
10 |
15 |
|
加分见备注第9项 |
15 |
2-3 |
二 |
14 |
11 |
9 |
12 |
|
12 |
4-5 |
三 |
13 |
10 |
8 |
10 |
|
10 |
省(部市)级 |
1 |
一 |
12 |
10 |
8 |
12 |
10 |
12 |
2-3 |
二 |
11 |
9 |
7 |
10 |
|
10 |
4-5 |
三 |
10 |
8 |
6 |
8 |
|
8 |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
1 |
一 |
10 |
8 |
6 |
10 |
8 |
10 |
2-3 |
二 |
9 |
7 |
5 |
8 |
7 |
8 |
4-5 |
三 |
8 |
6 |
4 |
6 |
6 |
6 |
院党委(校部 )级 |
1 |
一 |
8 |
6 |
5 |
8 |
7 |
8 |
2-3 |
二 |
7 |
5 |
4 |
6 |
6 |
6 |
4-5 |
三 |
6 |
4 |
3 |
4 |
5 |
4 |
校研究生会级 |
1 |
一 |
6 |
5 |
4 |
6 |
|
6 |
2-3 |
二 |
5 |
4 |
3 |
5 |
|
4 |
4-8 |
三 |
4 |
3 |
2 |
4 |
|
3 |
院研究生会级 |
1 |
一 |
4 |
3 |
2 |
4 |
|
4 |
2-3 |
二 |
3 |
2 |
1 |
3 |
|
3 |
4-8 |
三 |
2 |
2 |
1 |
2 |
|
2 |
社 会 工 作 |
≤12 |
≤9 |
≤6 |
≤3 |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
备注: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3.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党支部支书,其他学生干部为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4.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6.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本项计分实行代表作制,总数不超过4篇;通讯、简讯等不计分;
7.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8.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9.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加3分,受到校级表彰者追加5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
补充说明:
1、涉及校内的思想品德加分主要指:由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团委等部门评定的“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等。
2、所有项目的级别评定应以证书、奖状、奖牌的落款为依据。校党委、校行政指“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和“武汉大学”;校研工部、校团委、研究生院等单位均属校职能部门,即校部级。
3、社会活动中的“学科竞赛”,主要指全国、省级有权威性的学术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