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优秀传统文化生发路径
礼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2018年11月12日 14: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明海英 高莹
礼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本报记者 明海英/摄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明海英 高莹)礼乐制度是中国古典文明的重要基石。为推动海内外礼学研究,促进彼此交流合作,共同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发路径,11月10—11日,由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办的“礼学与中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举行。
礼学研究取得丰硕研究成果
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沈壮海、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杨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沈壮海指出,礼包括礼义、礼制、礼仪、礼法等多种内涵,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可以得到显现。它不仅是国家制度、社会治理的大纲大法,也是个人修养的道德约束,可以说是华夏文明的一大标志,所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研究礼学问题,不仅富于学术价值,也富于现实意义。从文化软实力的角度来说,如何将中国传统礼乐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对于中国国家形象的提升,对于当今中国国民素质的提高,都是非常必要、非常紧迫的课题。
杨华表示,多年来,他一直在思考礼学研究的边界在哪里,哪些属于礼学研究的范畴。他认为狭义的礼学研究,就是经学研究之下的一种,即“三礼”文献研究,与《春秋》学、《诗经》学差不多,这是礼学研究的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部分。但是广义的礼学应当包括更多,礼义、礼仪、礼典、礼法等等内容都可以包含其中。所以,礼学研究不仅仅是古典文献学的研究工作,也是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哲学思想史、法律史等学科研究的内容。杨华梳理了礼学研究的现状,他介绍说,礼学研究已经取得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礼学研究的学术机构和发表园地增加;从事礼学研究的学术队伍壮大;海外汉学界对礼制研究的热情也有增无减;研究的资料大有扩充;研究的维度和视角大有拓展。
礼治承担社会教育职能
来自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日本、韩国、美国高校及学术机构的70余名专家学者与会,围绕礼学文献研究、礼乐制度与古代国家治理、古代礼乐思想研究、礼仪实践与古代日常生活等展开深入研讨。大会报告环节由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郭齐勇、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吴飞主持。
清华大学中国经学研究院教授彭林认为,中国礼治始于周公制礼作乐,其内在依据则是周人的德治思想,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皆由此发端,浸成体系,影响中国数千年。彭林进一步指出,周公制礼作乐,用制度典礼作为过渡与转换,成为人人可以学习、践履、提升的行为规范,使道德得以真正贯彻到社会的所有层面。王国维曾对此给予极高评价:“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道德与礼,名实相辅,内外一体。周代所作礼乐,大至郊天、祭社等国家典礼,小至冠婚丧祭等人生礼仪,既有严格详到的仪轨,又具丰富的人文内涵,人们于揖让周旋之中,可以体悟礼乐之深意,故其承担着社会教育的职能,不可小觑。
日本关西大学教授吾妻重二对日本与儒教礼仪的关系进行了新的探讨。他表示,在日本近世时期(17—19世纪),很多日本儒学者关注儒学的丧祭礼仪,特别对儒教“葬仪”“服丧”和“祖先祭祀”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朱熹的《家礼》对“冠婚丧祭”有十分简约的构想与说明,所以他们对此书积极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实际举行了基于《家礼》的儒家式丧祭。在日本,不仅朱子学派的学者,阳明学派、古学派或考证学派等学者也都关注《家礼》,并实际尝试举行儒家丧祭礼仪。这些事实说明《家礼》一书对日本思想界发生过重大的影响,也说明在考察东亚地区儒学的吸取和展开过程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美国伊利诺州大学教授周启荣表示,一直以来,学术界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看法,就是把“礼”视为儒家的专属概念,而把“法”划归“法家”。学者批评儒家重“礼”轻“法”,而法家则任“法”轻“礼”。这种化约式的黑白二分法一方面严重地抹杀了儒家对于客观“法”规、制度,包括刑法对于治理人民的重视。周启荣通过对先秦文献中的“法”、“礼”、“刑”与相关字的多重涵义的分析,纠正将“礼”归儒家,而“法”归法家的简单的解读方法与推理方式。
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郭齐勇认为,我国很早就是礼义之邦,也就是文明的国家或文明的民族。儒家的礼是古代社会的生活规范、规矩,包括等级秩序等。儒家的礼节,除日常应事接物外,重大的如冠、婚、丧、祭、朝、聘、乡、射等,都有其具体含义。这些古礼包含和综合了宗教、政治、伦理、艺术、美学的价值,对于稳定社会、调治人心、提高生活品质都有积极意义。儒家除了礼教还有诗教、乐教、书教、易教、春秋教等,通称六艺之教。总体上,这些教育都是为了使人扩充善性,敦厚庄敬,相互和睦,克服人性负面的东西。而就礼治、礼防、礼教而言,根本上在使社会有序化,乐教则使社会和谐化。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董恩林提出,礼学、礼制是传统国学、儒学的核心部分,简单地说,“礼”就是指社会各种制度与规范、准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社会管理制度,二是社会礼仪制度,三是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孔子所创儒家学派的“礼”更加侧重在礼仪制度与道德伦理方面的规范、原则。当代有所谓“犯罪预防学”,其目有预防理论、预防成本、预防方法、预防战略、预防规律、预防程序、预防组织体系、预防主体职能、社会预防、社区预防、刑罚预防、心理预防、被害预防、层级预防、类型预防等等,是一种从外部防堵的理论与方法。而中国古代的“礼”则强调的是从人的心理、伦理与道德层面消解犯罪欲望与暴力品性,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杜绝犯罪心理与现象,可以与现代犯罪预防学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其现代价值。